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农村居民可衔接转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户籍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在川府发〔2009〕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25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6个缴费档次,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川府发〔2009〕35号第六条规定的农村居民,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的同时,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川府发〔2009〕35号第三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2、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养老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川府发〔2009〕35号第六条规定不缴费农村居民,从其符合参保条件子女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 (二)鼓励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础养老金加账户养老金为其计发养老待遇。 (三)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缴费后,到达领取养老金规定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年限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础养老金加账户养老金为其计发养老待遇。 (四)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