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集团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1.1规范和统一集团投资项目立项报告格式;
1.2丰富集团投资项目来源,提高集团投资业务的主动性,增强集团
对投资机会的敏感度及把握能力;
1.3提高投资项目审议效率,加强投资审议科学性、合理性;
1.4加强集团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集团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并有
效节约集团投入项目可研的成本。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公司。
3、职责
3.1下属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项目信息,并对意向项目发起投
资立项审批;
3.2暂时未设立下属公司的区域或随设立了下属公司但下属公司条件
未成熟而尚未建立或尚未健全职能部门架构的,由集团投资职能部门全面实施项目立项工作。
4、主要内容
4.1原则
4.1.1集团对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制度
集团所有投资项目在进行详细性可行性研究阶段前,均需要按集团
管控流程及授权规定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立项报告统一以《房地产投资项目立项报告》的形式提交审批。原则上未能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一概不进行详细性可行性研究,也不进行投资。
4.1.2集团实行投资项目立项考核制度
集团投资职能部门对各下属公司上报的投资立项项目进行初审,提
出有关建议后报分管高管审批。并根据各下属公司上报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审核意见,按照《投资项目立项评价体系》进行评分考核,该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年度考核体系。
4.1.3集团鼓励公司员工及合作伙伴向集团投资职能部门推荐投资项
目,对于招拍挂类项目,集团尤其鼓励下属公司主动出击,积极申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招拍挂信息正式公布前的潜在投资机会。
4.2流程
4.2.1下属公司投资职能部门应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平台,收集的各类
投资项目信息,并按《项目信息收集标准》提交集团投资职能部门,每季度更新;
4.2.2下属公司投资职能部门在对收集的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后,
对意向项目在项目信息公布后3日内完成《房地产投资项目立项报告》的编写和本公司内部的审批;
4.2.3下属公司投资职能部门应在项目通过本公司内部审批的当天将
该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意见一同上报集团投资职能部门;
4.2.4集团投资职能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日内完成审查,出
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按照授权报批;
4.2.5集团投资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当天将信息反馈给下属
公司投资经办人员,由下属公司投资经办人员向本公司内有关人员传达。集团投资职能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决定是否成立项目小组和进行下步工作。
4.3立项审批标准
4.3.1 非经董事会特批,目前立项项目原则上要求在集团设定的投
资三级区域范围内,随着公司发展,投资区域将由三级扩展到四级,逐步覆盖全国。
一级区域: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唐;
二级区域:武汉、成渝、沈阳-大连、西安;
三级区域:长沙-南昌、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
4.3.2 在广州、上海、北京和深圳等一线城市及沿海开放城市等二
线城市及其他内陆省份省会城市,项目销售所得税前利润率不得低于20%,其他区域内,不得低于15%。
4.3.3 项目手续完善,在正常情况下,一年内可以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4.3.4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潜藏巨大的隐性成本。
4.3.5 项目不存在其他无法回避的重大风险。
4.3.6 上述立项审批标准将根据集团投资战略的调整而相应修改。
5、附 则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佳兆业集团所有,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6、附
件附件1-房地产投资
项目立项报告.dot
附件2-项目利润测
算表(立项).xlt
附件3-投资项目立
项评价体系.xlt
附件4-项目信息收
集标准.xlt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