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昆发改价格„2011‟504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
设施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供电局(含县(市)区供电分局)、各县(市)区(含开发、
度假区)发改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步伐,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根据《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现将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收取范围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均应交纳供电设施工程费。
二、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见表)
1.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的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商品房标准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收。
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老旧住宅小区用电户,应加快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用的业主到银行或供电营业所交付费用的)管理。
四、昆明供电局应按照《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7月3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标准实施前,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已签订《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或合同(协议)执行。
六、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供电部门应根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