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前期物业管理有哪些内容?
答:(1)建立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联络关系;(2)设置管理模式、草拟物业管理制度;(3)建立服务系统和服务网络;(4)办理移交承接事项。
3物业招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它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参加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物业现场答辩人员有何规定? 答:答辩人员应当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人员或者企业拟定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经理(管理处主任)。不符合此项规定,不得进行招投标。
5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哪些?其配置有何具体规定?
答: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作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其配置规定: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并明确物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使用功能,并且相对集中;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6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几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答:招标人应当在10日前。提交以下资料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答:(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范围;(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8物业服务企业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原则是什么?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户手续时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9业主委员会在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时,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三)共有绿化、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六)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10什么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业主缴纳的,专项用于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11我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2009年1月1日起,主城区多层住宅的维修资金按20元/㎡收取,多层非住宅的维修资金按30元/㎡收取。高层住宅房屋的维修资金按30元/㎡收取,高层非住宅的维修资金按40元/㎡收取。其余镇街多层
住宅维修资金按10元/㎡收取、多层非住宅维修资金按20元/㎡收取。
1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有哪些?
1、已实施物业管理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大厦,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计划、整改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初步审核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费用分摊等事项;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大厦,由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共同商议,初步审核确定以上事项。
2、经初步核定确定的事项,必须在小区、大厦物业区域内张榜公布,不得少于7天,并征得共用部位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共用的由该部分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书面申请。
3、主管部门接到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签出书面意见。
4、维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通知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拨付维修资金。 13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
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如何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筑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5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16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职责是什么?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关系。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1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18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哪些事项?
答:(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19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
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哪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规行为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答:(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21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答: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22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那些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答:(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23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侵害业主的权利?
答:(1)开发商擅自出售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2)挪用共用部分维修资金;(3)小区的主要景观被大量擅自安装标语宣传牌;(4)阻挠设立业主大会;(5)
小区绿化维护和还原不到位、水池清洁迟延、地下水道堵塞、小区保安纪律差脱岗等问题。
24物业管理合同中服务内容条款应当约定哪些主要事项? 答:(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运行服务;(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六)巡视管理;(七)物业资料的管理等。
25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哪些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向谁移交物业用房、物业档案?
答:(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应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26物业管理区域是如何划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可由多个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业主承担;(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部业主分担。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导致物业共有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
28在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时哪些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9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规定是什么?
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该辖区物业企业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30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如何实施?
答: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合同约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31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有何意义?
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2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谁负责组织召集?其参加的成员有哪些?
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33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次转移给其他的物业服务企业?
答: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
34水、电、气、等费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5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供水、供电、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
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37业主公约的约定是什么?
答: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业主有约束力。 38前期物业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几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答:招标人应当在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备案: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加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9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禁止哪些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设备;(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十二)损毁树木、园林;(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40电梯维护费用,低层住户是否应承担?政府对电梯运行有何规定?
答:电梯是楼内全部产权人的共用财产,因此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理应由楼内全体产权人共同承担。政府规定的电梯运行时间,即6:00-24:00不间断运行,24:00-6:00应有人值班,而且必须保证层层停梯。如果服务有折扣的,收费也应有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