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导则 - 范文中心

中山市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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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三章 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 村庄建设规划内容

第二节 村庄建设规划技术要点

第四章 成果要求

第一节 村庄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第二节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第五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章 规划的实施

附录A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依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外各行政村。但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覆盖的行政村除外。

第三条 我市村庄整治规划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个类别。

各镇区行政村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条件、具体居民点建设情况和近期建设发展的要求,选择直接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也可先编制村庄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控制,待条件成熟后,再根据近期建设要求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四条 村庄整治规划的目的是指导、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循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必须依据中山市总体规划、市各组团(分区)规划和各镇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村庄整治的规划原则是:组织编制要政府引导,村民参与;整治模式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空间布局要合理分区,配置设施;村容村貌要延续特色,美化环境;设施配置要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发展建设要整体规划,分期实施;规划成果要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六条 在编制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广大村民意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和监督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村庄整治规划过程中所有成果应当及时公开,确保村庄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利益。

第二章 村庄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七条 村庄总体规划是从本地区统筹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指导村庄长远发展建设的整体思路与合理的发展空间,对行政村区域范围内所有用地的整体部署。

同时结合村庄的发展实际,协调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发展模式,改善居住生活质量。

第八条 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可将行政村域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农业区(主要为农保区)、村民生活居住区、工业区三类地区。

第九条 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上一层次规划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确定村庄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村庄各项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

第十条 村庄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1、对村庄的区位、人口、自然条件等基本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与环境、非农建设用地及其它用地现状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2、分析村庄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与挑战,确定村庄发展目标和策略。

3、预测村庄人口规模,并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4、确定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各类用地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调整用地结构,尤其要提出对农村居民点拓展区的规划控制要求,改变零星分散的乡村建设布局形态,通过合理的用地整合实现空间重组,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协调。

整合现有的农村工业用地布局,避免农村工业无序发展、遍地开花的情况继续发生,实现工业入园的发展目标。

建立基础设施控制黄线、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生态绿地规划控制绿线、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控制紫线等“四线”规划控制体系,并提出具体控制要求。

5、统筹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燃气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线(沟渠)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6、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的相关要求,统筹安排商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设施。

7、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 村庄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并符合市镇总体规划期限。

第三章 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 确定村庄整治区范围

以村庄已建成区为主体,综合考虑行政边界、居民点建设聚集程度、地块特点等要素确定村庄整治区。

第十三条 现状调查和村庄咨询

调查村庄人口、经济和建设现状,咨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询结果。

村庄人口统计应该包括户籍人口、外来人口和总人口三个统计指标。

第十四条 调整村庄用地布局

1、通过功能置换,适度调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块之间的合理间隔,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干扰。

2、通过对闲置宅基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村民活动场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庄道路用地和村民活动场所即可。

3、在保证合理的房屋间距及尊重现状用地权属的前提下,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换的居住建筑,以相关的农村住宅政策为依据,调整划定并预留必要的宅院地块。

第十五条 整治村庄道路

1、确定村庄的出村道路,提出确保畅通的措施。

2、确定村庄内部道路的走向、宽度。

3、确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

4、确定需进行绿化以及需安装路灯等设施的路段。

第十六条 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的建议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类型与改进方案,积极推广节能节地新型住宅。

2、提出村民住宅内炉灶、厕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议。

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方案建议。

4、住宅的朝向、间距满足日照、通风和防火要求。

5、改建住宅的立面形式保留地域特色和注重整体协调。

第十七条 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村级组织有工作用房和村民议事、文体活动场所。设有托儿站、学前班或初级小学代培点。

配置医治轻微疾病、开展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卫生室或便民诊所。

设立邮件收发、汇款、储蓄、电报、传真等业务的代理点。

第十八条 配套公用工程设施

1、改善饮水工程,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集中式供水。

2、划定污水排放片区,布局污水排放沟(渠)。应规划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3、确定包括垃圾收集点、卫生公厕等环卫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4、提出防治洪涝灾害以及风灾、火灾等灾害的措施。

第十九条 塑造村庄风貌

1、确定优秀传统建筑,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使用和修缮的相关对策。

2、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措施。

3、提出池塘、河涌的保护措施。

第二节 村庄建设规划技术要点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

村内主要道路应至少一条与镇主干道相通,主要道路宽度应不小于8米,道路标高应低于两侧建筑地面标高0.3米,且须考虑管线的布置。

第二十一条 给排水设施

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污水及工业废水尽量采用管道排放到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雨水就近排放到天然水体。

第二十二条 电力通讯设施

供电实行一户一表,电信按户户通电话、户户通有线电视进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宅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新区建设村民住宅的须将旧宅基地交回村委会统一规划。

节约用地,鼓励村民建设联排式住宅、公寓式住宅。

厉行节约,避免脱离实际的拆建与过高标准的配置。

节水节电,提倡利用节水设施、使用太阳能等能源。

村民住宅平面应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满足消防、日照规范要求。建筑外观要有当地特色,村内整体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构造应采用节能设计。

第二十四条 公共活动场所

公共活动场地铺装地面,设置坐凳及儿童游戏设施以及健身器材,配置村务公开与科普宣传栏、阅报栏、旗杆、灯具等。

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公共厕所,建设标准为大于30-50平方米/千人,其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厕、户厕、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的卫生防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设置垃圾箱。

第二十七条 绿化与生态建设

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规划布置中心绿地及公共活动的绿化场地。绿地植物应以乡土品种为主,乔、灌、花、草相互搭配。

充分利用路旁、宅院及宅间空地,种植经济作物等绿色植物。农作物秸秆还田,重视资源的再利用。

公用水塘定期维护,及时清淤、保持水面洁净,不断改善堤岸亲水环境,有条件的改造为种养水塘,充分保留利用和改造原有的坑(水)塘。

疏浚内河涌水道,控制建筑退让河涌距离应视具体情况类别,严格按照《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控制,做好河涌两岸绿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 防灾减灾

村庄的防洪措施,应按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村庄应设突发急性流行性传染病的临时隔离、救治室。

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消防规范进行整治改造。

结合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并设置不小于4.0米的消防通道,将公共水塘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江河流域地区,应结合农田水利设施统一考虑建筑地面高程,一般高于地区最高渍水位0.5米。

第二十九条 传统建筑文化

贯彻《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继承和发扬当地建筑文化传统,丰富环境文化的内涵。 贯彻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大拆大建、不破坏优秀的传统文化建筑和历史风貌的“五不”原则。注意保护好村庄内的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古村落,注意挖掘和传承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民俗民风。(下转8版)

第四章 成果要求

第一节 村庄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第三十条 村庄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两部分。内容和要求如下: 图纸应当包括:

1、区位分析图。

2、村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1:5000)

3、村域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于现状分析图一致)

4、村域三区四线控制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5、村域基础设施布置图。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1、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规划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2、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第二节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成果包括“一书”(规划说明书)、“两表”(项目实施一览表、项目验收一览表)、“三图”(建设现状图、建设规划图、管线综合图)。

1、规划说明书要对规划原则、目标和有关规定性要求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2、项目实施一览表是表达村庄建设的主要项目及其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时序等内容的表格;项目验收一览表是在阶段性规划实施完成之后,由验收机构(镇人民政府)填写的附表,是表达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等内容的表格。

3、规划图纸是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的图示。

第三十二条 规划说明书的文字表达应当简要、规范、准确、通俗易懂。其主要章节包括:

1、规划依据,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它依据。

2、建设现状评述,包括村庄自然、历史、现状特点和人居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规划范围和建设目标。

4、用地布局规划,需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5、道路交通规划,需列出“道路建设一览表”。

6、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改造规划,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改造规划应当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住宅选型,供村民参考使用。

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8、公用工程设施规划。9、村容村貌整治规划。10、防灾规划。

11、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一览表主要栏目包括:项目类型、工作量、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实施时序。

1、项目类型和工作量

将建设项目划分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产建筑、建设道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用工程设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大类,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细分,列出工作量。

2、投资估算

根据各建设项目的工作量,结合当地市场指导单价,分别估算各类项目的造价,并估算投资金额。

3、资金来源

区分不同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筹措渠道(可以包括村民自筹、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社会筹集等渠道)和筹措方式,明确数额和到位时间。

4、实施时序

根据村庄现状及资金筹措情况,以落实“五改一整治”(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和整治卫生环境)为重点,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的实施时序。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览表主要栏目包括实施单位、竣工时间、工程质量与村民评议。

1、实施单位

2、竣工时间

将项目实施预定的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时间进行对比。

3、工程质量

请专家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确定其质量的等级,并提出其存在的问题。

4、村民评议

通过访谈等形式了解村民对建设项目的满意程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建设发展的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项目名称(××村村庄建设规划)、图名、比例尺(1:500—1:2000)、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说明

书一致,其深度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基本图纸包括:建设现状图、建设规划图和管线综合图。

1、建设现状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建筑的分布与质量、道路走向与宽度;标明现状各类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标明现状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2、建设规划图

标明需开展建设的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工程、交通路网、仓储、绿地等建筑和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需建设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新增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环保、环卫设施的位置与占地范围;标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围、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3、管线(沟渠)综合图

标明各类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与规模;标明各类公用设施管线(沟渠)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五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六条 村庄整治规划工作的推进,以镇区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导力量,市规划部门抽调规划技术骨干切实加强指导。

第三十七条 村庄整治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委会负责村庄整治的具体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庄整治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局审批。 若规划涉及对上层次规划的局部调整,需经市政府同意,方可审批。

第三十九条 村庄整治规划的调整,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局审批。

(相关流程参见《附录A: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第六章 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市镇两级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村庄整治规划来统筹农村各项建设,特别要加强与涉农业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村庄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未完成村庄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村庄,原则上暂停各项建设的审批。

第四十二条 村民在村庄建住宅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兴建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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