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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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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

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臵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 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镇(乡)域规划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简单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十条 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三章 镇(乡)域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是对镇(乡)范围内的村庄布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镇

(乡)域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二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镇(乡)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三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2.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3.村庄布点

4.交通系统

5.供水及能源工程

6.环境卫生治理

7.公共设施

8.防灾减灾

9.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镇(乡)域总体规划具体内容参照《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臵、停车泊

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臵、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臵、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内容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执行。

第五章 成果验收标准

第十五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成果验收标准:

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文本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附有重要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

镇(乡)域总体规划的图纸除区位图外,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10000。地形图测量建议采用卫星影像图和地形图,地形图坐标系为1987昆明坐标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要求不小于1:10000,达不到条件的镇(乡)可采用0.5米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图。

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镇(乡)域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镇区(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范围、镇区(乡政府驻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环卫设施用地、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以及防

灾减灾等。

必须出具的规划图纸包括:

1.区位图;

2.镇(乡)域现状图;

3.镇(乡)域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布局规划图;

4.镇(乡)域空间布局规划图;

5.镇(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6.镇(乡)域居村庄布点规划图;

7.镇(乡)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8.镇(乡)域供水供能规划图;

9.镇(乡)域环境环卫治理规划图;

10.镇(乡)域公共设施规划图;

11.镇(乡)域防灾减灾规划图。

可以出具的规划图纸包括:

1.镇(乡)域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规划图;

2.和规划内容相关的其他图纸。

第十六条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验收标准: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文本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附有重要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除区位图外,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2000。地形图测量建议采用卫星影像图和地形图,地形图坐标系为1987昆明坐标系统、1985

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要求不小于1:2000,达不到条件的镇区(乡政府驻地)可采用0.5米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图。

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内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性内容包括:人口容量(人/公顷)、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其他环境要求等。

必须出具的规划图纸包括:

1.区位图;

2.镇区(乡政府驻地)现状图,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3.镇区(乡政府驻地)土地使用规划图;

4.地块划分编号图。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5.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标绘以下内容: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规划保留建筑;公共设施位臵;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6.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臵、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可以出具的规划图纸包括:

1.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性内容规划图;

2.和规划内容相关的其他图纸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导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1:镇(乡)域规划编制流程

附录2:镇(乡)域规划审批流程

附件2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划编制及成果验收导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臵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庄规 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市(区、县)、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市(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三章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九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域范围内的自然村(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行政村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村庄社会经济发展研究。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根据镇(乡)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乡村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村庄布点规划。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自然村和基层自然村;进一步对现有自然村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根据各自然村发展趋势及其所处自然环境,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包括撤并型、改造型、保护型、扩建型和新建型等。确定撤并村庄、保留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合理安排撤并时序。

3.村庄人口规划。预测行政村的人口发展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预测辖区内各自然村规划期内的人口数量和分布。按照规划期末人口数量将村庄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4.用地布局规划。划定各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各类用地性质。合理布臵行政村级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5.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用地布局、建设标准和建设时序。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垃圾收集

等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委员会、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确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合理安排消防设施等。

6.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行政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7.其他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行政村级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加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四章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是对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预测自然村人口发展规模。

2.协调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有机传承自然村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协调村庄布局、建筑风格。

3.道路交通设施规划。确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走向、宽度,与对外交通关系;确定停车场位臵、规模等。

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落实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村庄给排水管沟、电力电信线路、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臵,自然村内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

商店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场所的规模和位臵。

5.住房建设规划。确定自然村宅基地标准;划定村民宅基地界线,提出闲臵宅基地整理方案,提出自然村住房建设要求,确定民居的主体建筑风格,建筑方案图由村民在州(市)、县(市、已)两级通用图中选择。

6.自然村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河流湖塘等自然资源,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应体现村庄特色。

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列入历史文化名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编报保护规划。

8.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9.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自然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10.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行政村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五章 规划成果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成果验收标准分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为通过成果验收的必备条件;指导性内容为村庄规划应该具备的内容及参与评优的条件。

第十七条 行政村规划成果验收标准

(一)规划编制成果验收强制性内容

行政村规划编制成果验收必须满足“两图一书”(现状分析图、行政村总体规划图和说明书)的基本规划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村现状分析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分布、用地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对外交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现状等。坐标系为1987昆明左边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为1:500、1:2000。

2.行政村总体规划图:根据行政村20年发展要求确定用地发展方向,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确定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坐标系、比例尺同上。

3.说明书:主要包括概述及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及期限、规划目标及原则、规划内容及概算、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

(二)规划编制成果验收指导性内容

在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规划编制成果应结合资料收集、行政村重要性及实际情况,规划充分分析和解决以下内容:

1.行政村现状分析图:各自然村产业发展状况、村域防灾减灾状况、村域居民点空间发展趋势等。

2.行政村总体规划图:根据上层次规划及国家相关政策,确定村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防灾减灾规划、居民点空

间聚集规划、道路建设规划(主要道路走向、宽度、竖向)、厕所及垃圾收集点布臵等。

3.说明书:防灾减灾、乡村环境保护(河流、库塘等水体)、基本农田保护、垃圾以及粪便的收集与处理等。

第十八条 自然村规划成果验收标准

(一)规划编制成果验收强制性内容

自然村规划编制成果验收必须满足“三图一书”(即:自然村现状分析图、自然村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说明书)的基本规划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自然村现状分析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建设现状,包括建筑条件、道路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等。坐标系为1987昆明左边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为1:500、1:2000。

2.目然村建设规划图:根据自然村20年发展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划出各类发展用地,确定农副业、村民住房、自然村公共设施、对外交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活动场地、避险场地及绿化等用地界限;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臵、横断面,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二标明绿地的位臵与用地界限,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臵、规模等。坐标系、比例尺同上。

3.住房建筑方案图:要求有总平面布臵(院落布局、户型组合等)、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彩色效果图。

4.说明书:主要包括概述及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及期限、规划目标及原则、规划内容及概算、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

(二)规划编制成果验收指导性内容

在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成果应结合资料收集、自然村重要性及其实际情况,规划充分分析和解决以下内容:

1.自然村现状分析图:村庄空间格局及发展趋势、村庄发展空间保护(主要保护对象:村庄格局、山体、水体、农田等)。

2.目然村建设规划图:道路规划(道路走向、宽度、竖向)、厕所及垃圾收集点布臵等。

3.住房建筑方案图: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历史文化村庄、少数民族村庄应单独选型或单独做建筑设计。

4.说明书:潜在灾害及防灾减灾、乡村环境保护(山体、河流、库塘水体等)、基本农田保护、垃圾以及粪便的收集与处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奖励与惩罚: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必须满足强制性内容,方可通过成果验收;规划编制成果基本达到成果验收指导性内容方可参与省市(区)县评优以及申请相关优惠资金政策支持;村庄规划编制未按期达到强制性要求的,应按相应政策措施对相应人员机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 1.村庄规划编制流程图

2.村庄规划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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