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挂牌出让文件
陆交易网挂(2012)出让第01号
陆 丰 市 土 地 交 易 中 心 编 制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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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挂牌出让文件资料目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公告;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3、《竞买申请书》样本;
4、《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
5、《成交确认书》样本;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
7、陆丰市建设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设计要点》(陆住建规字【2012】02号)复印件;
8、出让土地红线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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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经陆丰市人民政府批准,受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陆丰市土地交易中心现对陆丰市陆城的一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现状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标的:位于陆丰市东海大道东侧龙辉路北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总面积6720平方米,可建设面积404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居住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二、用地规划设计要点:根据《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设计要点》(陆住建规字【2012】02号),该土地容积度率≤4.0,建筑净密度为≤45%,绿地率≥30%,限高度60米,地下限负一层,高度负5米内。
三、竞买人的条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详细阅读《陆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陆丰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并办理有广东省数字证书方可参加网上竞买。
四、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现状出让,挂牌起始价为1858.4万元。报名竞买须交付履约保证金1300万元,必须在竞买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指定帐户。竞买每次递增数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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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款必须在成交后30天内缴清。成交后的一切税费由竞得人负责。
五、本次挂牌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竞买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至2012年5月3日16时,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2日16时。
六 竞买申请人可登陆陆丰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入陆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加竞买。我局网址:www.lfsgtzyj.gov.cn
七、竞得人须在成交后按网上交易系统的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并持有关资料原件于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陆丰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并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与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成交价款。未竞得者交纳的保证金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八、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陆丰市土地交易中心
办公地址:陆丰市东海镇广汕公路北侧河图岭路东侧
联系电话:0660—8820289
陆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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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土地交易中心
2012年4月1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
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陆丰市国有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 陆丰市 人民政府批准, 陆丰市 国土资源局决定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原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项目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 陆丰
市 国土资源局,委托 陆丰市土地交易中心 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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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位臵:陆城东海大道东侧东海炎龙管区龙辉路
北侧 ;
(2)地块范围: 见《出让土地红线图》 ;
(3)出让面积: 6720平方米,可建设面积4040平方米;
(4)土地用途: 居住用地 ;
(5)规划容积率:容积率为≤4.0 ;
(6)规划建筑密度: ≤45% ;
(7)绿化率: ≥30% ;
(8)土地开发程度: 按现状出让 ;
(9)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使用年限为70年;
(10)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 按陆住建规字
(2012)02号文执行 ;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
请参加,[申请人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身份认证
申请人可登陆陆丰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浏览出让地块相关资料。有意竞买者在参加网上交易活动前,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或授权点办理数字证书(陆丰市— 6 —
受理点:陆丰市创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海镇洛洲小区建设路南侧翡翠苑二幢商铺20号)。将数字证书介质插入计算机,输入介质密码登陆“陆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便可进行注册和参加竞买活动。
(二) 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在陆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
易系统上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宗地界址图;
(4)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三)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详细审阅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和宗地相
关信息并实地踏勘挂牌地块。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在提交申请前提出,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网上交易相关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网上挂牌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申请应提交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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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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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负责对竞得者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网上交易实行
竞买人资格条件后审制度,即竞买人所必备的相关纸质材料,在挂牌结束后才提交审核。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中对竞买人除保证金外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竞买人应对自身是否具备这些条件要求进行核对,确保自身具备资格条件。不具备条件要求的不得参与报价竞买。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
(3)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符合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1、本次挂牌公告时间20天,即2012年4月1日 –2012
年4月20日
2、挂牌时间10天,即2012年4月21日—2012年5月3
日:
3、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12年5月2日16时
4、网上报价截止时间:2012年5月3日16时。
七、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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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价为人民币 壹千捌佰伍拾捌万肆千元整(¥: 1858.4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50 万元)。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臵、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
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网上和当地报刊公布。
(二)用户申请办理数字证书
有意竞买者在参加网上交易活动前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
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或授权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
(三)竞买申请注册
在进行网上竞买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审阅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并实地踏勘网上挂牌交易的宗地或矿区。
(四)交纳竞买保证金
用户对意向地块递交竞买申请后,网挂系统自动生成一个
保证金交纳随机账号。用户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用户即获得竞买资格。
(五)网上报价和限时竞价
在网上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候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的起止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达到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用户— 10 —
应避免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几秒钟内报价。
用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
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如果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前5分钟内,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有
效报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以截止时间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
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起始价,对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进行限时竞
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截止时间前5分钟内没有新报价的,系统不开通限时竞价程序。
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1次有效
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六)挂牌截止
网上报价或限时竞价结束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是否成交:
(1)网上挂牌交易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
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2)网上挂牌交易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
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
得人;
(4)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交
易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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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
者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竞得者可在系统上下载“成交通知书”并携带相关有效证
件资料到陆丰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未竞得者可按规定退回保证金。
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成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在 当地报刊和互联网上 公布本次国有土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
小于
伍拾 万元整(¥: 50 万元)。
(三)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每次报价应至少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
价幅度。
(六)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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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
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
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竞买申请一经确认,即视为竞买人
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操作承担
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
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
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
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本次挂牌地块设有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须
严格保密。
(四)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
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不按规定与挂牌人签订《成
交确认书》。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
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将在挂牌活动结
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可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
挂牌交易活动:
(1)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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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的;
(3)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
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4)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5)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6)市国土资源部门、交易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挂牌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应原公告渠道
进行公告。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
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
(九)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
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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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户在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时连续5次输入密码错
误,系统将关闭用户的访问权限,应持有效证件到数字证书认
证受理点解锁。
(十三)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
(十四) 其他事项:
1、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事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为准;
2、有关该用地的开发和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陆丰市住房和
城乡规划建设局《陆丰市自来水厂预留用地规划设计要点》(陆
住建规字【2012】02号)文件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所产生的税费由竞得人缴交。
(十五)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
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陆丰
市国有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
行)》。
陆丰市国土资源
局
陆丰市土地交易
中心
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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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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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陆丰市国土资源局 ;
通讯地址: 陆丰市东海镇河图岭路口 ; 邮政编码: / 516500 ;
电话: / 0660-8825551 ;
传真: / [1**********]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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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臵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
积大写 陆仟柒佰贰拾 平方米(小写 6720 平方
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肆仟零肆拾 平方米
(小写 404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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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东海大道龙辉路北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详见宗地出让红线
图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
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海拔高程65米 为上界限,以 海拔高程式0米 为下界限,高差为 65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居住用地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2012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
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
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70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
(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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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
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
叁佰万 元(小写 13000000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
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
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
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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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
本条第 (二)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
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
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
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肆仟柒
佰 万元(小写 4700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居住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
建筑总面积 26500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4.0 不低于 / ;
建筑限高 60 米 ;
建筑密度不高于 45% 不低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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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30%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按陆丰市住建局(陆住建规字
[2012]02号)执行。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 (二)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
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
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
设总套数不少于 130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
住房套数不少于 90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
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70 %。本合同
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
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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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 月 /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二)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 26 —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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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28 —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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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 30 —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臵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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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臵,闲臵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臵费;土地闲臵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 32 —
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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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陆丰市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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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21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出让人 1 份, 受让人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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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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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附件3 市(县) 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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