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延期
(包括临时用地延期)审批指南 承办科室:建设用地管理科
职责:审批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延期(包括临时用地延期)手续;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负责办理城市二级、三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权属变更的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 (除申请办理用地许可证延期外,各类申报项目必备)
1、申请报告;
2、计划立项批文;
3、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提供);
5、建设用地审批单(市规划局提供);
6、所申请位置路网图一份(1:500或1:1000,在市规划局一楼城规地理信息中心购买,咨询电话5700351);
7、属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单位须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属企业性质的单位,须提供当年年审的工商注册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新规划定点项目须增加提供
1、申请项目相关行业现行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2、属旧改项目的,须提供南宁市旧改办核发的《旧改项目批准书》; 审批程序:
① 受理;
② 现场勘察;
③ 审核(市规划局业务会研究—经 办人整理—科长初审—局长审核); ④ 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一级市场土地转让项目须增加提供
1、双方土地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3、3、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须提供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4、受让方申请工业项目用地的,须提供环保部门意见。 审批程序:
① 受理;
② 现场勘察;
③ 审核(市规划局业务会研究—经办人整理—科长初审—局长审核);
④ 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定点项目须增加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审批程序:
① 受理;
② 现场勘察;
③ 审核(市规划局业务会研究—经 办人整理—科长初审—局长审核); ④ 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二级市场用地转让项目
1、土地转让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2、转让前、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3、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南宁市勘测院实际测量转让地块勘测资料(含磁盘、坐标表)。
审批程序:
① 受理;
② 初审;
③ 审核(经办人整理—科长初审—局长审核);
④ 发证。
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用地,申请规划定点项目(含法院拍卖项目)须增加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市国土地局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局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
3、属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项目:
(1)提供拍卖前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拍卖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
(2)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核原件,收复印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受委托的拍卖公司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
(4)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文件及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4、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受买(让)者项目,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
5、提供由南宁市勘测院实际测量的受让用地勘测资料(含磁盘、坐标表原件) 审批程序:
① 受理;
② 审核(经办人整理—科 长初审—局长审核);
③ 发证。
申请规划用地调整项目须增加提供
1、收回我局原审批总平;
2、收回原规划许可证、审批单、红线图原件
审批程序:
① 受理;
② 初审;
③ 审核(经办人整理—科长 初审—局长审核签发);
④ 发证。
申请办理用地延期项目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人委托书;
3、原规划许可证、审批单、红线图原件;
审批程序:
① 受理;
② 审核(经办人整理—科长初审—局长审核签发);
② 发证。
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超过一年有效期的,按规定自行失效。如建设需要继续使用该项目用地的,则须重新申报用地规划定点。
● 承诺时间:
(一)新规划定点项目:10个工作日
(二)申请一级市场土地转让项目:9个工作日
(三)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定点项目:7个工作日
(四)二级市场用地转让项目:7个工作日
(五)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7个工作日
(六)办理用地延期项目:6个工作日
(七)规划用地调整项目:9个工作日
说明:以上审批时限,不含报建单位中间测量的时间。
● 收费依据:
收费许可证号:20011800
● 收费标准:
计算机绘图费,由南宁市成规地理信息中心收取。
A0图纸:250元/张;A1图纸:200元/张;
A2图纸:150元/张;A3图纸:120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