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房产新政(南京) - 范文中心

20XX年房产新政(南京)

06/11

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意见

(市房产局 2009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和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统筹规划布局和综合配套,努力扩量增速、提升品质。2010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50万平方米。

(二)加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三)将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10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100万平方米剩余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五)建设部分公共租赁房和青年人才公寓。

二、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六)在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基础上,继续支持自住型住房消费,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七)继续支持改善型住房消费,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八)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给予按规定抵扣后房款差额1%的购房补贴。

(九)凡符合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十)上述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

性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由购房人提供购房补贴申请书、承诺书,经审核后发放。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二)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十三)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平衡。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进一步改善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地区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区位布点应相对均衡,尽可能提高集约开发程度。探索在主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新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十四)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十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对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依法查处。

(十六)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推进在建住宅施工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对于新出让的土地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周期,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和相应处罚条款。违反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从土地出让至规划立项、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的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权益。

(十八)加强商品房价格和销售监管。开发企业要制定公开、公平、合理的包括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并备案。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开销售。未按规定时间将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管理部门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和征信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配合,完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优化监测与分析,实现动态监控,强化预警预报。

(二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提倡购房者理性消费、梯度消费。督促开发企业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及时销售。鼓励广大媒体客观、公正、全面地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信息,共同营造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232号)文件同时废止。高淳县和溧水县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 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 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 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 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办法应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规划设计要点中未作规定,但在设计方案中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要点的突破。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需经南京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对容积率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做出特别说明,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间距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8米或垂直距离 大于15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2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三条 住宅建筑南侧阳台(不包括突出于山墙面之外的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一) 阳台累计总长度大于该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

(二)阳台悬挑长度大于2米的。

第四条 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当住宅为被遮挡建筑且方位偏角小于30°时,其东侧或西侧一般不得设置裙房以外的东西向建筑;设置裙房且该住宅内与裙房等高部分布置为卧室和起居室的,其窗洞与裙房连接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或须满足日照计算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建筑与建设用地以外现状无电梯的7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建筑与多层住宅的规定控制。

第六条 当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高层住宅、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除外)时,高层住宅与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5米,高层住宅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8米,高层住宅与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5米。

第七条 与住宅南北侧相邻且单独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与住宅相邻一侧不开窗时,传达室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配电房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筑布局方式可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第四条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具体比例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 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五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住宅配建标准执行。

第六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第七条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8米;超过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八条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十条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酒店式公寓”字样。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因建设单位名称调整等原因确需对证件和附图进行修正的行为,包括依申请变更和我局主动变更。

建设单位对许可证件附图需进行局部修正但不影响规划验收或房产权属登记的,不属于本规定范畴。

第三条: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因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证件中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的;

(二)在符合法规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对许可证件附图进行局部修正的,如对间距和日照计算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高度的数值修正,对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的局部修改,在规定容积率范围内配套设施规模和标准的增加等;

(三)其他需要对证件和附图进行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确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完成下一阶段相关手续的,包括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书的等。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下一阶段相关手续,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第六条 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并根据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如:

(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

(二)拟变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预放线大样等;

(三)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规划许可后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竣工测量成果与许可证件附图不一致,经查处同意补办规划手续而需对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我局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的,发出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同时在许可证原件上标注本次变更主要信息;不同意变更的,发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我局应当在规划许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对外公布,并抄告市建委、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附件

1)、规划控制指标核查表(附件2)、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

第四条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图纸上应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设计单位的出图资质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第五条 总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要点附图所提供的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边界线、规划外部条件及建设控制线;

2、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

3、场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及基地主要出入口;

4、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阿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及角点轴号;

5、拟建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与基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

6、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地坪标高,北檐口、建筑最高点(位于建筑控高区)的标高;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六条 总平面图尺寸标注及文字说明

1、拟建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界、规划外部条件、建设控制线及地块内部道路的相对距离,应标注外墙边(含外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与上述控制线的相对尺寸;

2、建(构)筑物间的距离,应标注外墙与外墙之间的净尺寸,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

3、相对距离的标注尺寸采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数据精度控制在小数点后一位,实际控制尺寸应大于地形图测算尺寸0.5米。

4、绿化用地、室外停车场、底层架空层、顶层设置阁楼或跃层、需要拆除的建筑等应用文字标明。

第七条 对于分期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绘制要求

1、应划分各期建设的区域范围,注明建设时序;

2、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名称或编号、位置及规模;

3、分期建设建筑面积汇总表;

4、对未报待建的建筑用粗虚线绘制,并与报建项目有所区分。

第八条 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1、注明各层建筑面积,标注房间、阳台等主要功能区的名称;

2、室内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等,并注明有效停车面积;

3、注明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外挑尺寸。

第九条 建筑单体的立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1、与平面图对应的各方向立面应绘制齐全,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

2、绘制立面外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位置,两端标注轴线编号;

3、标注建筑总高度、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及关键控制标高(女儿墙或檐口、建筑最高点等);

4、标注外墙面装饰材料名称及色彩。

第十条 建筑单体的剖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1、剖视位置应选在内部空间较为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2、标注建筑总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室内外高差、阳台栏杆高度;

3、标注阳台、飘窗及空调搁板的水平悬挑尺寸,标注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水平悬挑尺寸;

4、标注室内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屋面、阳台、平台、雨蓬、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标高,主要出入口处室外地坪标高。

第十一条 结构基础平面图图纸绘制内容及要求

1、基础平面图应绘出定位轴线、基础构件(包括承台、基础梁等)、砌体结构墙、柱的位置与尺寸;

2、采用桩基时,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定位尺寸。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颁布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平面图(核准定位图)绘制规定(暂行)》(宁规字〔2005〕194号)停止执行。

南京2010年购房补贴发放细则发布 酒店式公寓不享受

一、补贴对象认定

1、购买自住型普通住房: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含买卖契约已鉴证的商品房),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

2、购买改善型普通住房: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出售原有住房并重新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必须在2010年内完成新旧房屋的交易手续。

3、购买保障性住房:经相关部门批准购买的并在本年度内办理房屋登记或合同鉴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及城镇拆迁产权调换房。

4、南京市区范围是指11城区,即八个主城区和江宁、浦口、六合三区。

5、夫妻双方购房申请查询、领取自住型或改善型购房证明时,应持有当事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或反映婚姻关系的户口本);如单身,应持有当事人身份证件和有效单身证明。

6、经批准建设的酒店式公寓作为住宅类别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以规划批准为准,二手房以权证记载为准。

7、普通住房购房时间的确定:预售商品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为准,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8、购房补贴标准: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以及享受货币化拆迁减免契税优惠政策的,参照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所载契税实缴金额计算购房补贴。未缴纳契税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9、房产份额转让的不享受补贴。

二、工作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及向购房人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市房产局所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负责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

2、市财政局继续使用原在市场处设立的“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市场处按季度于每季度后10日内编制购房补贴发放预算,经市房产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核批后,向“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预拨付资金。

市场处按月汇总发放情况,经市房产局审核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市场处建立购房补贴发放管理数据库,加强相关信息数据管理,并分别按照享受市购房补贴资金汇总数以及江南八区和原浦口、大厂区具体补贴数要求,于次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住房补贴发放相关信息。

三、工作流程

1、自住型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领取产权证前,到房屋所在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购房人在领证时,凭自住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2、改善型补贴流程。在本年度先购买改善型住房、然后出售原住房的,在售出的住房权证发放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市级或者新三区),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凭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四、其他事项

1、购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

2、购房补贴发放截止后,撤销“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收缴财政。

3、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大厂区;江宁、浦口、六合三区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9〕303号)文件精神落实补贴资金,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三区房产局负责向购房人核实发放工作。

4、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南京出台新规 土地成交7天内须付50%以上出让款

记者昨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为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出台多项新规。

单幅地块超20公顷一律报批。

2009年11月,国土资源部针对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首次给出明确的上限,要求大城市不能超过20公顷(约300亩)。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这份《通知》里也提出,全市商品住宅用地单幅地块出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溧水、高淳两县不超过10公顷。除江南八区按现有程序报批外,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及高淳、溧水两县一次性出让土地(含工业用地)超过20公顷(300亩)的,一律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地块过大容易造成“囤地”。限制土地出让面积、控制地块规模,有助于缩短开发周期,保证已出让地块尽快动工,有效防止已出让土地闲置浪费。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在房地产开发中,要促进地块尽快开发转为实质性房源上市,除控制地块规模外,保证地块交付后即符合动工条件也非常重要。

为此,近两年我市一直在推行净地出让,而该份《通知》再次强调,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拆迁、环评以及文物勘探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土地出让后能按期开发建设。业内人士指出,“净地”比“毛地”的上市时间要快,全部实行净地出让,意味着未来两三年南京的商品房供应量将有所保证。

土地出让款首付不低于50%

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曾联合发布通知,针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多项要求。 我市下发的这份《通知》也对此进行了落实: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企业土地不得提前招商引资,开发区、企业不得在出让前预收土地出让款。同时,出让土地首期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据市国土局人士介绍,这50%以上的首付款必须在土地成交后7天内交齐,而以往最低比例要求为30%,新规对拿地企业的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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