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企业股权代表管理,充分发挥股权代表的作用,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依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代表指下列岗位任职的人员:
(一)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负责人、经理、副经理。
(二)控股公司中,由公司派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负责人、以及由公司提名的经理、副经理。
第二章 选拔原则及任职条件
第三条 选拔股权代表遵循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工作需要、按岗聘任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依法选聘的原则。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认同公司的核心价值理念,忠诚于企业。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及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以及岗位所需的战略规划能力、队伍建设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执行力。
(三)具有较强的合作共事能力和协调能力,包括沟通力、影响力、理解力和应变力。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创新能力、客户服务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五)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组织赋予的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艰苦创业。
(六)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与岗位相符的专业知识技能、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不低于两年的基层领导岗位任职经历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多种岗位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七)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岗位需要。
(八)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管理权限和选拔程序
第五条 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研究提出
意见,报上级党组会议审定,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监事会负责人、经理、副经理,由公司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七条 控股公司中,由公司派出的董事会成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监事会负责人,由公司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根据公司推荐的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人选,由控股公司董事会研究聘任或解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公司负责股权代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股权代表的招聘、选拔、考察、任免、轮岗、培训、奖惩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股权代表职位职数根据股权代表派驻公司章程确定;如股权代表所派驻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则由公司党委根据公司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条 股权代表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其中保密条款、竞业禁止、合同期和脱密期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股权代表个人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保管。股权代表辞职时,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股权代表被考察人选产生方式:
(一)从出资企业推选产生,主要程序包括:
1、公布选拔的职位职数和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组织在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自荐;
3、对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公开竞聘演说,并进行民主推荐;
5、充分酝酿沟通确定股权代表被考察人选。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主要程序包括:
1、公布选拔的职位职数和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进行面试,并根据需要安排笔试;
4、研究确定股权代表被考察人选。
(三)由组织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被考察人选确定后,公司党委派出考察组进行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应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和任职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全面考察拟任职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察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调阅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审阅个人简历、绩效报告、审计报告、奖惩及职务任免等材料。
(二)与考察对象本人、直接上级、下级员工、同事及业务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个别访谈。
(三)背景调查及其他必要的考察方法,包括进行360度测评或其他测评技术。
(四)考察小组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如实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出具正式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四条 考察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后,适时召开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股权代表的聘任事项。
第十五条 新任职人员由公司领导对其进行任前谈话,提出履行岗位职责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股权代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须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者,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股权代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连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考察、研究股权代表职务任免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对因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岗位要求而需要退出的,或因领导班子结构优化而退出的,或因任期届满组织上不再续聘的,或经考察能力或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而免职的股权代表,公司将以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为主要手段,根据实际情
况区别对待,依据需要适当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股权代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其他股权代表离任时,视具体情况安排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股权代表实行奖惩约束机制,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股权代表所派驻单位的员工对股权代表有监督检举权。
第二十二条 对股权代表奖惩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奖惩有据。对股权代表奖惩由公司党委讨论决定或授予。
第二十三条 对股权代表的奖励可采用现金、实物、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股权代表未按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股权代表的奖惩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记入档案。奖惩及解除奖惩的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