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
制度编号:HDKY-AQ-10-2010 发布日期:2010 年 1 月 25 日 生效日期:2010 年 2 月 1 日 编 制 人:范 超 审 核 人:李 楠 批 准 人:张 勇 制度页数:共 12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桦甸矿业公司工伤事故的管理,根据《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86)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结合桦甸矿业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伤亡事故的划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 故处理、事故结案、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桦甸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四条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第五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第六条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1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第七条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发生工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向矿业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矿业公司主管部门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环保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通钢 矿业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事故(轻伤和重伤事故)12 小时内报 矿业公司安监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同时在 24 小时内向通钢矿业公 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员工必须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 财产,防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同时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 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 现场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 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
2
作,当事人不得进行“串联” 、 “串供”及“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 第十一条 确定事故类型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经过、结果及时上报到矿业公司
安监部。重伤事 故由事故单位、矿业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 事故由当地或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单位及 矿业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参加事故调查部门,应按事故调查负责 人的要求,任命调查员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直接与间接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查明在标准化系统中是否存在相关纰漏; 5、形成事故调查分析表(附表 1) 。 第十三条 调查员的任命与其职责 1、调查员由矿业公司任命及起草任命书(附表 2) 2、调查员应具备一定的交谈技巧,丰富的井下工作经验,相应 的技术能力和事故分析能; 3、调查员应接受事故调查技巧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4、调查员负责收集和保留事故、事件证据,参与事故、事件的 调查和原因分析; 5、调查员负责编写事、事件的调查报告,保存记录及向上级报
3
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调查员了解有关 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方法和程序: 1、组建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事故单位各层领导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3、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所需装臵、设备要求完备; 5、分析是否有再次发生此类事故的可能; 6、分析事故原因,确定防范措施; 7、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8、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 8、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事故处理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责任者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按照矿业公 司《安全专业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凡 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和对安全工作放松管理的相关人员, 均应对事故 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事故结案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结束事故调查后,事故
4
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事故,须经事故单位提出调查处理结果,报安监部及有 关部门审批结案,并报通钢矿业公司备案。 2、重伤事故,须经安监部及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通钢矿业公司 审批结案及备案。 3、死亡事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结果,报通钢矿业 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结案。 4、建立事故、事物数据统计回顾表(附表 3) 第十七条 结案后事故单位将事故资料全部归档,并填写目录以 备查考,档案
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3、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4、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调查员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8、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十八条 事故单位应认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
5
应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事故防范措施,应按下列程序拟定: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 因(物质原因、人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 ; 2、对这些危险因素和隐患做出全面鉴定,恰当地评价其危险程 度; 3、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其中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 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防范措施,可采取以下方法: 1、接受本单位的事故教训,针对危险因素,采取措施; 2、对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对比,提出 改进方案; 3、将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与安全技术规程对比,提出改进措施; 4、对现有安全装臵进行技术鉴定,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5、利用各种技术资料,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其可靠性进 行分析和评价。 6、对重要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项目进行严格的监测。如对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气体在作业场所的浓度分布、粉尘浓度、高 温、低温、辐射、静电、漏电等实行有效的监督。
6
第二十二条 在防范措施中应当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 和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 力求在根本上消除危险因素和事 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事故单位必须确定实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和完 成期限,必须落实各项措施,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并将各项防范 措施的要点、 负责人、 完成期限记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
第八章 事故防范措施复查
第二十四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作业区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 改,事故单位按照整改要求一周内进行验收,并有记录,矿业公司二 周后组织复查。 第二十五条 重伤和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 改,事故单位按整改要求二周内组织自查,矿业公司一个月内组织验 收。 第二十六条 凡按照措施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均予考核,直 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通钢矿业
公司相关法律法 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月 1 日起施行。
7
标 题
组织单元
伤亡事故管理流程
相关业务部门 安全环保部
类 编
别 码
安全管理
受控状态 主管经理
上级部门
生产性安全事故
事故现场勘查
相关责任人取证
召开事故分析会议
管 理 动 作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和 汇报材料
部门领导 审核 Y
N
审批 Y
N
下发事故处理决定 N 事故报告相关材料 整理归档 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检查 上级主管 部门审议 Y
作
用
根据事故调查,合理制定解决办法,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安全环保部 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调查、处理、防范措施 2010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2010 年 月 日
使用部门 关键制度 注意事项 编制/日期
关键表单
伤亡事故统计台账
批准/日期
2010 年
月
日
8
附表 1
事故、事件调查分析表(事故登记表)
部门: 年 月 日
参加调查 事故单位 事故单位 参加人员 事故直接原因 人 员 时间 (人数) 调查员
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级别
造成结果
处理意见
事故单位 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 意 附表 2
9
见
任 命 书
桦甸矿业公司 被任命人 颁布时间 职务
具体工作 内 容
单位领导 意 见
部门领导 意 附表 3 见
10
事故、事件数据统计回顾表
部门:
事故单位 事故发生原因 (内因、外因)
调查员
时间
发生过程
调查结果
评定事故等级
造成损失
处理结果
事故单位 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 意 见
11
事故、事件数据统计趋势图 例: 年
(等级)
A B C D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月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