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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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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 安全事故范围

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人员伤害的轻伤、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三级、二级、一级幸免事故。

2. 安全事故汇报、处理程序

2.1事故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30分钟内必须汇报。现场有安监员的,由安监员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处;现场施工负责人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处值班人员及本单位值班或分管人员。现场无安监员的,由现场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安监处值班人员汇报,并根据调度室的指示立即组织处理。发生安全事故1小时以内区队值班或分管人员必须向安监处值班人员汇报,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的简单经过、伤者情况等内容。

2.2安监处值班人员做好安全事故记录并及时通知安监处分管安全处长、安全矿长,现场没有安监员的及时安排安监员到位,及时询问井下救护情况。

2.3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做好安全事故记录并按照调度值班程序进行汇报,并及时安排调度井下救护情况。

2.4安监处根据安全事故性质,按照程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当天发生的事故必须于24小时内分析完毕。

3.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3.1发生事故必须确定出事故的性质、类别,分别从主体管理、专业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监督检查、辅助服务环节等方面确定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同责追究。

3.2凡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其他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参与管理的有关专业管理人员联责追究其管理和领导责任,安全监督监察人员联责追究其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属于技术失误的追究技术人员的管理责任,属采购、供应、加工制做、验收等环节问题的联责追究其相关业务科室责任。

3.3直接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违章指挥者为第一直接责任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违章作业者为第一责任人。

3.4在现场直接参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管理人员,均按直接责任人追究处理。

3.5在现场直接参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协作工种为直接监护人或一方为指定监护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岗位工种脱岗或维修工种检查、维修、试验不符合规定造成事故,追究直接责任。

3.6作业规程、措施与现场条件严重不符,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指导安全生产,所造成的事故,追究技术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3.7设计支护参数选择缺乏依据,设备、设施选型违犯技术规定导致的事故,

追究直接技术责任。

3.8采购供应人员或验收人员,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所导致的事故,追究采购、供应及验收人员的直接责任。

3.9水文及地质资料失实或测量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追究地质、测量人员的直接责任。

3.10现场施工偷工减料埋下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 追究施工人员的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工程技术档案。

3.11私自采用不合格原料加工制作安全设施或保护性设施导致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

3.12特殊事故经分析定性按上述规定的原则追究处理。

4.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

4.1工伤事故的界定:按照集团公司《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当时无法鉴定伤情,经安监处和责任单位确认是因为工伤原因不能上班,按照超过15天低于120日(不含15天)不能正常上班或上班后连续三个月出勤不正常的,按轻伤有关规定考核,超过120日(包括120日)不能上班的,按重伤有关规定考核。

4.1.1事故分析责任追究流程:

安监处值班人员电话通知---组织事故分析(重点分析事故经过、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记录、签字)---责任追究---早会通报---信息站开具罚款单---公示事故通报---月度安全办公会、考核例会通报。

4.2破皮伤事故、轻伤事故的分析处理

4.2.1破皮伤事故由安监处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分析,超过15天低于120日(不含15天)不能正常上班的按照轻伤追究处罚,由安监处技术员落实;轻伤事故由安全处长组织分析。事故分析参加人员:由安监处、部室专业分管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副职、安监员、当事者及有关人员等参加分析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分析记录上注明。重点分析事故经过、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4.3轻伤责任追究规定

4.3.1对事故本班组人均罚款200元。

4.3.2. 因违章造成伤害他人的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除按责任追究惩处外,罚款500元。

4.3.3对单位正职、责任副职罚款500元,其他副职罚款为正职的90%,班组长(副经理)及责任安监员各罚款500元。

4.3.4专业分管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专业领导罚款200元,专业副总罚款100元。

4.4重伤事故的分析处理:

4.4.1事故分析人员范围:由安全矿长组织,专业负责人、部室分管负责人、

安全处长、事故责任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责任副职、安监员、当事者及有关人员等参加分析会。

4.4.2处理规定:

4.4.2.1掘进、机运部罚款30000元,对其他单位罚款50000元。

4.4.2.2事故直接责任者、因违章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者,除按责任追究惩处外,教培中心待岗学习不低于6个月。

4.4.2.3发生事故的当班班组长(项目部副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到教培中心学习培训不低于6个月,罚款1000元,并调出本单位;对单位的责任副职免职,罚款3000元,并调出本单位;当班安监员调离工作岗位,到教培中心待岗培训不低于6个月,罚款1000元,并调出本单位;专业责任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责任专业副总、责任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安全处长罚款500元。

4.4.2.4 回采项目部正职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的罚款为2600元;掘进项目部、机运项目部及其他单位正职予以记大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其他副职的罚款为3000元。

年度内单位发生二起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正职给予免职,对事故单位管理人员提高20%的罚款,责任分管业务科室副科长罚款1000元、科长罚款1000元,给予记大过处分;责任专业副总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安处长罚款1000元,对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1000元,责任分管领导罚款2000元。

4.5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理

4.5.1事故分析人员范围:由公司党政领导组织分析,分管副矿长、安监矿长、、分管副总、安全处长、部室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安监员、盯班副职、当事者及相关人员等参加事故分析会。

4.5.2处理决定:

4.5.2.1本月全公司取消各类安全奖励。对事故单位罚款10万元(掘进、机运部罚款50000元)。

4.5.2.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罚款3000元。对其他责任者根据分析给予适当的处分。

4.5.2.3当班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待岗一年。

4.5.2.4当班安监员待岗一年,调离工作岗位,。

4.5.2.5事故单位正职、责任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其他班子成员一律免职,并罚款2700元。

4.5.2.6业务部室分管副职、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性质,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专业分管副总按责任分析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

4.5.2.7公司领导的责任处理,遵照集团公司处理规定处理。

责任人:破皮伤事故分析:安监处技术员;轻伤事故分析:安全处长;重伤事故分析:安全矿长;重伤以上事故分析:公司领导;科室检查人:安全处长,

专业检查人:安监矿长

4.6发生非人身事故的考核

4.6.1发生一级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对事故单位、专业及有关人员按工亡事故考核。

4.6.2发生二级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对事故单位、专业及有关人员按重伤事故考核。

4.6.3发生三级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对事故单位按轻伤事故考核。

4.6.4一至三级事故分类按集团公司《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规定》分析定性为准,集团公司文件修改时,按修改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发生提升设备的断绳,1.6米以上的绞车过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巷) 跑车等事故,公司对单位和专业均按二级事故考核(直接损失达到一级事故的按一级事故考核) 。

4.6.5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公司领导接受上级处分,分管副总记大过、部室分管负责人,有关施工单位正职、副职、班组长、现场安检员一律免职,其他责任人按分析责任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①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②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③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④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⑤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⑥提升设备断绳、斜井(采区上下山)跑车等事故;⑦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4.6.6对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安全,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公司领导由集团公司追究处理,对分管副总、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4.6.7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重大安全隐患是指:①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②有可能造成瓦斯煤尘爆炸、火灾、突水淹井、淹工作面等重大事故;③有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④有可能造成矿井停产;⑤被列入A 、B 、C 级重大事故隐患项目;⑥严重危及安全生产,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的。⑦属于国务院446号令十五项重大隐患范围内的隐患项目。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上述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按时整改的,由专业领导和安监处组织分析(集团公司处理的按集团公司分析),必须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根据隐患性质及责任范围,对分管副总、专业部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

追究,按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其他行政处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经分析属于哪一级责任的追究到哪一级,属于公司领导负责的追究到公司领导;属于专业领导和部室的追究到专业领导、副总、部室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的追究到单位负责人。

4.6.8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单位及负责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专业领导、部门负责人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三年不得提职。

4.6.9. 凡是发生工伤事故的伤者必须在公司的定点医院医治,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批准,否则对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和伤者本人加倍处罚。

5. 因公外出或休假5天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公司外出及休假流程交接,明确专人对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责任负责,外出及休假前在一个工作日,由本人将外出及休假起止时间、临时代理人及代理人联系方式,书面告知调度室。不按照流程办理,由本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6.发生安全事故,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分析的,取消当月安全工资,由安监处技术员分析落实。

责任人:安监处技术员,科室检查人:安全处长,专业检查人:安全矿长

7. ★★★安全事故瞒报追究处罚

7.1发生安全事故30分钟内,安监员和现场负责人不汇报的,各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正职200元;发生安全事故超过1小时未汇报的,视为瞒报事故,对跟班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对安监员调离原单位。

7.2调度室对汇报的安全事故未记录、瞒报、弄虚作假的,对值班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对调度员调离原单位。

7.3安监处值班人员对安全事故汇报未记录、瞒报、弄虚作假,对值班人员给予免职处分。

7.4对隐瞒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按照递增一个事故级别进行追究处罚,同时对单位正职加罚1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对伤者本人加罚1000元。

7.5分析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按十条禁令追究处罚。

7.6发生瞒报安全事故的,按因瞒报工伤所得3倍扣除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多发的各类奖金及绩效考核工资。

7.7追回因瞒报安全事故而多发的所有人的各类奖金。

7.8瞒报事故或群众举报事故,由安全处长与技术员负责落实、考核。 责任人:安监处技术员,科室检查人:安全处长, 专业检查人:安全矿长

8. 行政处分的等级

执行行政处分时,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留用察看;⑦开除。

9. 其他

9.1所有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组织进行分析,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分析记录。安全事故不按规定进行分析的,参加人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分析的,不按规定记录,对责任人扣除月度安全工资。

9.2经分析,因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是造成轻伤及以上事故直接原因的,责任人免职。

9.3专业、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责任界定明确,责任管理无空挡,按照责任一对一原则,专业管理人员责任界定到项目部,项目部责任界定到班组,九月一日前,各专业、项目部需将责任界定表经专业领导、项目部正职签字后,报送安监处信息组组长备案存档,如果人员发生变动,需当日将变动情况报送安监处技术员备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责任不清的,由专业领导、项目部正职除承担自己应负责任外,并承担其他相应处罚追究。

9.4本文件落实责任人:轻伤以下安监处技术员负责组织分析,技术员负责落实追究;轻伤由安全处长负责分析、落实、追究;重伤由安全矿长负责分析、落实、追究;特殊情况下主持人无法参加主持分析时,可委托其他安监处管理人员主持分析,事故处理决定下发后事故考核由安监处技术员负责。

责任人:安监处技术员,科室检查人:安全处长,专业检查人:安全矿长 附件:

安全管理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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