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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违法与犯罪

09/03

浅论违法与犯罪

【内容摘要】违法、犯罪、违法与犯罪的关系这是法律常识的问题。目前仍有不少国人不明嘹因而违了法不知是违法,犯罪了也不知道是犯罪。这说明对违法与犯罪这样的法律常识问题有必要作些探讨。本文介绍了违法与犯罪的含义和违法与犯罪的关系,深入地探讨了如何对待违法和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违法 犯罪 区别 预防

违法与犯罪的法律常识问题,恐怕还有相当一部分国人不知道,于是违法了还不知道违法,犯了罪也不知道犯罪。亦有相当一部分人吧违法和犯罪划等号,以为违法即是犯罪,犯罪也即是违法。因此,对于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如何,应如何对待违法与犯罪这一问题,就很有议论一番的必要。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对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是有帮助的。笔者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探讨一下违法与犯罪这个论题。

一、违法与犯罪概述

(一)违法的概念及要素

违法,也叫违法行为,是指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违法具有四个方面的要素:

其一,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只是思想活动。比如:李某存在盗窃黄某的摩托车的意图,但并未实施盗窃,因而还不能认为李某违法。只有当李某把盗窃黄某的摩托车的意图付诸行动,实施了对黄某摩托车的盗窃,这才构成李某违法。

其二,必须是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权利。比如:对于贪污犯、盗窃犯的赃款、赃物的没收;把犯罪分子或因犯罪逃亡的分子缉拿归案,这不是违法。

其三,必须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主观上若无过错,如属意外事件,就不构成违法,比如:汽车司机张某因紧急避险,把刘某在公路旁的一头牛撞死了。张某并不构成违法。

其四,行为的实施者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有责任能力的人,婴幼儿和精神病人不构成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违法①。

(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什么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②。”

从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为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①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4—6页。

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①。”

二是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只有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比如,殴打比人致人轻微损伤,只造成别人皮肉之苦,就不能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而予以刑罚,只作为触犯民法追究民事责任。

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还要受到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上述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是构成犯罪所不可缺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二、违法与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违法与犯罪,既有必然的联系,也有本质的区别。

(一)违法与犯罪的基础

1、违法是犯罪的基础。 ①北京英华法律培训学校组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14页。

违法时犯罪的基础。打比方说,一座楼房,它必然有基础,没有基础不能建起大夏。但基础还不等于楼房,只建起基础,当然就不能说是楼房。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就好比是楼房的基础与楼房的关系一样;楼房的基础可以不是楼房,楼房则不能离开楼房的基础;违法可以离开犯罪(即不是犯罪),而犯罪则不能离开违法(即犯罪必然违法)。由此可见,违法时犯罪的基础。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了偷金”。如果说:“偷针”是违法行为的话,“偷金”则是犯罪的行为。如果小时候的“偷针”违法行为得不到教育纠正,打下了不良的基础,发展下去,长大了就会走上“偷金”的犯罪道路

2、犯法是犯罪的前提。

我这里说的违反是犯罪的前提,就是因为违法总是在犯罪之前,先有违法行为,后才有犯罪行为,而不是相反,先有犯罪行为,然后才有违法行为。任何犯罪行为都同样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则不都是犯罪行为,比如说钟某只是轻微地损坏了国家的财产,那他就只具有违法行为,而尚未构成犯罪,不存在范围行为,如果钟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这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侵犯财产罪,应受刑罚惩罚,这就是犯罪。这个犯罪首先是违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3、犯罪时违法的发展。

犯罪时违法的犯罪,这是说从违法到犯罪时一个发展过程;不是说一个犯罪的人必须是先违法后犯罪,实际上有不少犯罪一开始实施的就是犯罪行为,而不仅是违法行为。我这里说的从违法到犯罪是一

个发展过程,正象事物的发展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违法到犯罪也可以说是违法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说违法是违法行为的变量过程的话,那么犯罪就是违法行为的质变。如果按照社会矛盾来说,违法应属人民内部矛盾范围,而犯罪一般应属敌我矛盾的范围。还应说明的是,我这里说的发展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说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说的发展,是新事物战胜和代替旧事物,是事物合符客观规律的向前、向上的趋势。我这里说的发展,只是违法行为的发展。

(二)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从犯罪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悟出两点:一是违法对社会的危害显著轻微,犯罪则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二是违法并没有触犯刑法,不受刑罚处罚,犯罪则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此外,违法的责任年龄较低,犯罪的责任年龄较高。

1、违法对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犯罪则严重危害社会。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之一,就是违法对社会的危害显著轻微,而犯罪则严重危害社会。赵秉志先生主编《新刑法教程》所述的犯罪的第一个特征如是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①。”我认为这个定义是不够准确的。准确的说,就是犯罪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不是只“具有一定的危害性”。难道只是犯罪才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吗?当然不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即使未构成犯罪,都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比如商品销售者张某,在销售①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79页。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但只销售了2000多元产品就给工商人员发现,他的假冒产品被没收,罚了1000多元,还作了书面检讨,保证今后不再违法经营。张某这种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这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只不过其危害性显著轻微。《刑法》第十三条也是这样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违法没有触犯刑法,不受刑罚处罚,犯罪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

违法与犯罪最大的区别就是违法没有触犯刑法,不受刑罚处罚,犯罪则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规,属于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一种违法行为之所以是触犯刑法,就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种违法行为之所以没有触犯刑法,就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显著轻微。比如:抢夺、诈骗少量财物,就不算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如果是抢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那就触犯了刑法,构成抢夺罪、诈骗罪。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则要

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刑罚处罚是法律惩罚中最重的一种。在我国,刑罚处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使用。

3、违法的责任年龄较低,犯罪的责任年龄较高。

违法的责任年龄较低,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年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以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是说十周岁以上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就是违法,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是无民事责任人,不存在违法。

犯罪的责任年龄较高,按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十四周岁以上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只对刑法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才构成犯罪。而不满十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不存在犯罪的。

三、如何对待违法与犯罪

(一)既不要违法更不要犯罪

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

现。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的,它反映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我国的每一个公民,更不要犯罪,因为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犯罪是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也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严重危害。因此,更不要犯罪。

既不要违法,更不要犯罪,首先是不要违法。尽管犯罪比违法对社会的危害严重,但是如同前面说过的:违法是犯罪的基础,是犯罪的前提。所以,要想做到不犯罪,首先就要做到不违法,只有不违法,才能不犯罪。有些人把违法视作等闲,违了法若无其事。这是一种很轻率的、很错误的态度。这种态度一是把法律视为儿戏,二是不认识违法是犯罪的基础,犯罪的前提,违法的继续和发展,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就构成了犯罪。因此,应该把不违法放到首要的位置,时时、处处牢记!

(二)既要预防违法更要预防犯罪

如何做到既不要违法,更不要犯罪呢?那就是既要预防违法,更要预防犯罪。凡事要想它不出现,必先做好预防工作,所谓“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就是这个意思。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一改过去的“闭关自守”政策,这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国力进步一增强,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

高。这些充分证明了改革开放也是如此,在看到它的积极一面的时候,也应看到其带来的消极一面,即资本主义思想(包括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方式,乘虚而入我们的国门,正对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那些未经过风雨考验的、防腐能力很弱的年青一代,产生了很大的腐蚀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各种违反法纪,以至犯罪的人和事不断增加,这应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必须增强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

如何预防违法和犯罪呢?我们要常思:“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友爱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崇“荣”恶“耻”,这就能够增强我们对违法犯罪的免疫力。

(三)既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更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法律与违法犯罪是并存的,有法律存在,就必然有违法者和犯罪者。没有法律,就无所谓违法与犯罪。既然我们的社会还需要法律,那就必然会有违法和犯罪。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消灭违法和犯罪,因为这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无法做到。我们只能通过努力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和犯罪。

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和犯罪,除了上述不要违法、不要犯罪,要预防违法、预防犯罪以外,还必须同违法和犯罪作斗争。不要违法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较多地是从个人的自我约束、自我要求

了,而且还要以自己的行动去要求和约束违法犯罪的人。就是说要勇于同违法犯罪的人及其行为作斗争,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勇敢地揭露犯罪,面对犯罪分子危害社会的时候,挺身而出,与英勇搏斗。

(四)搞好“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要营造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和犯罪,最根本的就是搞好普及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从1986年开始,我国已经实施了近五个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在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知识、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全体公民中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认真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机关、进乡村、进

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通过“普法”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使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使司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力义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使农民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懂得违法与犯罪,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普法”教育,提高了全民族的法律知识、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是能够达到:大大减少违法犯罪的成效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北京英华法律培训学校组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

3、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

4、《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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