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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04/05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项目

招 标 文

招 标 人: 孝 南 区 建 设 局招标代理单位:

二零一一年七月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设计条件及要求 设计合同格式及设计合同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 评标办法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 1.1.2本次招标为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项目。 1.2 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所述方式获得。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设计单位须具备工业项目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1.3.2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能力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1.3.3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以及能证明其设计资质的证件,业绩证明和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管理、服务能力的有关资料,以及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证书。

1.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单位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5 设计周期

本项目预计设计 天(日历天)。 1.6 设计质量等级:合格。 1.7 设计补偿

本次设计招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予经济补偿。 1.8 现场考察

1.8.1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招标人将向投标人提供本工程的现有原始资料,以帮助投标人更多地了解投标项目情况。相关资料领取的地点为 。投标人自身就参考资料做出的推论,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8.2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

招标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8.3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本款下述各部分的内容外,还包括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设计条件及要求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第六部分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2.1.2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完整,若有遗漏或缺页,应在收到招标文件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发的任何问题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2.1.3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若投标人的投标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解释的投标人,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等,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将要求澄清或解释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若投标人2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视作投标人已认可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其法律效力。

2.2.2招标人的书面答复是招标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同意备案后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代理单位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3.5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须经过招标人确认。

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来往信函、文件均以中文为准。 3.2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3.2.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3.2.2 本招标文件。

3.2.3 国家和河北省关于建筑工程设计的有关规定。 3.2.4 工程运用规程、规范。 3.2.5 相关的法律法规。 3.3 投标文件的组成

3.3.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商务部分包括投标函、投标人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部分包括总体设计思路、工程设计方案等内容。投标文件各部分内容如下:

3.3.2 商务部分:

3.3.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3.2.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3.2.3 投标函;

3.3.2.4 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3.2.5 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3.3.2.6 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3.3.2.7 投标人基本情况(包括附表《投标人一般情况统计表》); 3.3.2.8 投标人近五年类似设计项目业绩表及对应的业绩合同复印件; 3.3.2.9 投标人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3.2.10 投标人近五年市政或建筑项目获奖情况说明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3.3.2.11 设计工作大纲(含项目部机构、人员配置等图表); 3.3.2.12 设计服务承诺书 3.3.2.13 其他资料。

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原件应单独密封提供审查。 3.3.3 技术部分

3.3.3.1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3.3.3.2 对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建设条件的认识; 3.3.3.3 总体设计思路; 3.3.3.4 总体方案; 3.3.3.5 工程设计方案; 3.3.3.6 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3.3.3.7 对招标项目设计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3.3.3.8 对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 3.4 投标报价和货币种类

3.4.1报价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在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报价。

3.4.2招标人确定的设计费最高限价: 万元。

3.4.3设计费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本项目的特殊性(要求有较多的驻场设计人员和现场配合任务)自行报价。一旦中标,不因设计难度的变化而调整。

3.4.4本项目设计费收费计算说明:

3.4.5.1设计及其他服务内容以与招标人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委托的内容为准; 3.4.5.2未尽事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3.4.6本项目设计费报价作为方案评审和后期施工图设计任务委托的依据。 3.4.7本项目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3.5 投标有效期

3.5.1 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

3.5.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对此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但需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6 投标保证金

3.6.1 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3.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形式:

3.6.2.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或电汇,该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河北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

3.6.2.2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否则按废标处理。

3.6.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

拒绝。

3.6.2.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但因合同签定问题导致投标保证金退还推迟时,最迟将在本须知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6.2.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6.2.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 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7.1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分别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应当一致,若出现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2 投标文件的签署

(1)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的正、副本封面(或扉页)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

(3)投标人填写投标文件时,如有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投标文件。

3.8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志、递交

3.8.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入密封袋内递交,封套应保证其密封性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密封章;

3.8.2 投标文件的标志

投标文件应按照所提供的密封袋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3.9 投标截止期

3.9.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单位。 3.9.2 招标代理单位可以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9.3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招标人将拒绝收受任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9.4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3.9.5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1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3.10.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的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3.10.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

四、开标

4.1 开标

4.1.1 招标代理单位按照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届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必须参加。

4.1.2 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1.3开标会一般程序: 4.1.3.1宣布开标会纪律;

4.1.3.2现场监督人员查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1.3.3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1.3.4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2 废标条件

4.2.1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3)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

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4)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5)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7)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9)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4.3 投标文件的澄清

4.3.1 投标人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定代表

人授权代表的签章或签字。

4.3.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

分。

4.3.3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五、评标

5.1 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5.2 评标原则

评标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

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5.3 评标组织

(详见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5.4 评标内容及评标程序

(详见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5.5 其它

5.5.1 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5.5.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定的

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5.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2)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

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六、中标通知

6.1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全体评标

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当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得分最高且相同时,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

(1)若同时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中标。

(2)若同时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得分和投标报价相同,确定技术负责人技

术职称等级高者为中标人。

6.2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

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6.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在中标公示结束后3个

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保密

向中标人授予合同之前,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招标代理单位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

这些程序无关的人员泄露评标内容及合同授予有关的信息。

八、签订合同

8.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

设计合同。

8.2 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能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其投

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人保留重新授标的权力,投标人不得因重新授标而提出异议。招标人保留进一步索赔之权力。

8.3 设计合同采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设计条件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设计合

同具体条款可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是设计合同的重要附件。

九、 招标活动解释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代理单位。

十、对招标文件的确认

本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寻求,只要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意味着已

经理解并同意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十一、保密

招标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文字、图纸和电子数据资料等)

均受版权保护。招标人或其明确承认的其他机构,是这些资料的版权所有人。未得到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将版权内容复制、改编或分发、发布,或做其他用途时,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

12.1 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提到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计算。

12.2 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提到的所有截止时间,以到达时间为准。

12.3 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提到的所有计量单位及符号,均采用国际上统一

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第二部分 设计条件及要求

1.本工程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河北省关于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2.中标人在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3.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中标人应采用新的技术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4.项目概况

(1)地理概况

33´-115°02´地处河北省南部、太行山东麓、冀南平原中部。位于东经114°,北纬

37°12´-37°33´之间,东临巨鹿,西接内丘,南依任县,北连柏乡、宁晋。

工业园区地处莲子镇,位于东南部。镇政府驻地位于县城东南7.5公里处,距邢台市63公里,距石家庄市88公里。镇域横宽约10.5公里,纵长约10公里,总面积78平方公里。镇域范围东接巨鹿县西郭城乡,南连任县邢家湾镇,西靠本县魏家庄镇,北接牛桥镇。

莲子镇地处镇域南部三县交汇处(巨鹿县、任县、)。邢德公路从镇域南侧横穿而过,祁南公路在镇域以北横穿,连接两省道之间有华龙大街和连接线。小漳河、滏阳河和澧河依次从东往西纵向穿越整个镇域。

(2)地质、地貌条件

莲子镇地处黄河平原海河流域。在地质构造位置上,处于华北新华夏第二沉积带的东部边缘,为黄河历次泛滥和冲积而成的冲积平原,相当于黄河古冲积扇的西边斜面。为古大陆泽遗址。属潮土土类,以轻壤质潮土及沙壤质潮土为主。地势自西向东倾斜,海拔高度在26~29 米之间,坡降为1/3000,此种地层结构,虽贫于矿藏,

但土层深厚,无障碍层次,富含水肥,构成了农业生产的良好土壤基础。

(3)气象气候

莲子镇气候干湿交替显著,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四季分明的特点: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干燥寒冷。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674.3 小时,日照百分率为60。日照充足,晴朗天气较多,热量资源丰富。年平均气温为12.8℃,平均无霜期为196天。年平均降水量为523.9毫米,且主要集中在6~8月,约占年总降水量的66%,降水高度集中,致使低洼地带极易出现沥涝。历年平均风速2.8米/秒,以南风,偏南风为最多,偏东风,偏西风最少。冬季冻土层一般厚20厘米。最大冻土深度为59厘米。

(4)水资源

势西南高东北洼,地表水主要靠河道季节性补水,由于年际降水变差悬殊,年内分配过分集中,所以往往发生洪涝。境内三条主要河流,澧河、滏阳河为季节性河流外,小漳河系排水河道,枯水年无水,丰水年汛期排水总量可达0.41 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主要来源于降水和上游河流补给,由于上游兴建蓄水引水工程,客水流入水量呈减少趋势。

镇域内地下水储量较为丰富,水位埋深自西向东逐渐变浅,属微咸水区。主要由天然降水、灌溉回归水、河道入渗补给水以及含水沙层的静储水组成。深层地下水是一种静储量,其水质化学类型单一、矿化度低、符合国家灌溉及饮用水标准。

(5)地震地质

是个地震多发区,建国后县域发生了两次较为强烈的地震,分别为1966年3月8日的6.8级强烈地震和1981年11月9日的6级地震。

5. 设计范围

污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是依据《污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构筑物和必要的附属建筑物进行工艺、土建、电气、自控、暖通及总图等各专业以及厂区的综合管线和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水管网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并完成工程概算。

6.污水处理厂厂址及用地

污水处理厂位于河北省邢台市莲子镇规划区内,王家庄村东侧1900米处,占地50.7亩。

污水厂收水范围为:工业园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

7.污水处理厂设计

(1)、污水处理厂近期(2012年)设计处理规模为2.0万m3/d,K总=1.49;

(2)、污水处理工艺采用悬链曝气+微絮凝过滤工艺。

(3)、污水处理厂设计污水进水水质主要指标:

CODCr≤450mg/L BOD5≤220mg/L

SS≤250 mg/L NH3-N≤25 mg/L

TP≤3mg/L TN≤40mg/L

PH=6~9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要求。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CODCr≤50mg/L BOD5≤10mg/L

SS≤10mg/L NH3-N≤5(8)mg/L

TP≤0.5mg/L TN≤15mg/L

PH=6~9 粪大肠菌群数≤103个/群

(4)、污水及污泥去向

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滏阳河,属海河流域,远期考虑再生水利用。处理后的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5)、厂区内总建筑面积为1590.31m2,构筑物体积为43084m3。

厂区内建筑物有:综合办公楼、脱水机房、鼓风机房、辅助生产用房(含变配电间、加药间、消毒间)、传达室。

厂区内构筑物有:粗格栅及提升泵站、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综合处理池、D型滤池、接触池、贮泥池。

8.配套污水管网的设计

配套管网按远期城市污水量4.0万m3/d设计,按近期污水量2.0万m3/d校核,结合

《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近期建设配套污水管网,采用钢筋砼管,管径d400-d1200,管道总长44577.4m。设配套污水管网提升泵站一座。

4. 设计标准和规范(不限于):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5)《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8)《农用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15)《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1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8)《城镇污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2)

(19)《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2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2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24)《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注:① 上述标准或规范以各行业、部门最新版本为准。

② 上述所列标准可能未包括国家或各行业执行的新的标准规范,招标人未提到

的标准和规范,投标人也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第一篇 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设计人):

通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招投标,确定由发包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甲方)与设计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鉴于甲方拟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

本工程的设计单位,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项目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二、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

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3、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8、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9、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三、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术语的含义相同。

四、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鉴于甲方将依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全面正确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设计。

六、鉴于乙方将依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设计,甲方在此承诺,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支付设计费给乙方。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执七份,乙方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章 设计依据

第一条 设计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和现行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3本合同约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1.4甲方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5甲方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1.6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市政设施图文资料、地质设计资料等;

1.7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8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甲方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或甲方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9中标通知书;

1.10乙方参加投标的方案、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属于甲方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章 设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设计范围和内容:

2.1项目设计范围: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包括污水处理厂工程及相应的配套污水管网工程。

2.2项目设计内容:污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是依据《污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构筑物和必要的附属建筑物进行工艺、土建、电气、自控、暖通及总图等各专业以及厂区的综合管线和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水管网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并完成工程概算。

第三章 设计文件的交付

第三条 设计文件交付的形式和份数:

3.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3.2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设计图(深化)、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扩大初步设计图、报建图、施工图;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文件应提供本项目的设计总图、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和参数,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

3.3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3.4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乙方提供进行招标工作所需的本合同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和参数。

3.5甲、乙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3.6乙方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设计文件交付地点:

乙方将设计文件交至甲方日常办公所在地或甲方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5.1设计图纸必须按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时间提交。

5.2应提供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地震影响及场地地质灾害评估资料。当必须进行抗震评估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的设计、评估工作。

5.3乙方在开展各个阶段工作前,向甲方提交各阶段的工作大纲一式四份。

第四章 设计费

第六条 设计费金额:

6.1本项目的设计费总额暂估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6.2本项目设计费实际支付额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设计费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交付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施工图文件并通过审查,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甲方审核后,甲方支付至设计费实际支付额的80%,经财政局评审中心后,结清设计费余款。

第五章 设计投资控制

第八条 投资总额控制:

8.1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算不突破总投资目标。

8.2乙方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8.3乙方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8.4乙方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大量增加均须经过甲方审批同意。

第九条 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9.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9.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甲方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各阶段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3乙方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

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体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

9.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乙方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使用、主要设备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

9.5乙方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十条 概算:

10.1乙方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10.2设计概算的起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起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项目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其他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10.3乙方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10.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甲方根据工程招投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11.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发出确认通知。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认定、审批权限和费用处理原则。

11.2乙方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六章 设计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

12.1乙方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2.2在设计高峰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必须集中力量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解除合同等。

12.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乙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换。

12.4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12.5乙方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乙方,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

12.6乙方承诺指派本合同约定项目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员,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并根据项目建设进程的推进和需要加派驻场设计人员。

12.7乙方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其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

12.8乙方必须保证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甲方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甲方确认。若乙方对甲方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甲方仍然要求更换,则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乙方该人员从甲方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2.9乙方承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若非甲方要求需离开驻地超过2天需经甲方批准。总请假天数每月不得超过4天。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设计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

12.10乙方承诺驻场设计代表,若非甲方要求需离开驻地超过3天需经甲方批准。总请假天数每月不得超过6天。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设计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

12.11乙方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2.11.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2.11.2禁止向甲方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 12.11.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2.11.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12.11.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12.11.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2.11.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12.12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乙方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质量控制:

13.1甲方要求乙方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乙方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设计。

13.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乙方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13.3乙方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石家庄新客站广场及道路配套工程项目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乙方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13.4如果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甲方,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3.5甲方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在保

证工程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

13.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甲方满意,并表现突出取得一定实际绩效的,甲方给予乙方通报表扬。

13.7凡在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过程中对规划满意、环保满意、甲方满意的设计目标贡献突出者,包括在设计质量、投资控制、系统功能、标准化和模块化设计、规划协调、环境协调方面表现突出者,甲方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14.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市的有关规定,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14.2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乙方原则上须向甲方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所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倾向性和排它性,乙方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乙方应提前取得甲方的认可。

第七章 进度控制

第十五条 开始和完成:

乙方必须在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

第十六条 进度计划:

16.1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那些设计文件、图纸,经甲方审查、平衡后执行。乙方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甲方及时与乙方协调。

16.2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

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

16.3乙方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

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

17.1甲方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乙方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

17.2乙方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甲方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17.3乙方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度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甲方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乙方每周按要求向甲方报告进展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乙方执行。

17.4对于乙方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甲方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甲方协调的,由甲方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关键点控制:

18.1甲方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乙方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

18.2甲方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乙方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乙方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甲方决策不合理的,乙方有责任告之甲方,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甲方确认。

18.3乙方应当根据设计行为制定设计工作整体的进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

18.4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计划完成。

18.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甲方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乙方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十九条 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

19.1除甲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

19.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0.1甲方的权利:

20.1.1享有乙方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20.1.2乙方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甲方还有权将乙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1.3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20.1.4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甲方的权利。

20.2甲方的义务:

20.2.1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20.2.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

20.2.3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

20.2.4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和阶段及时将乙方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转送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期交付而影响乙方工作,则乙方有权要求支付受影响时间的赶工费。

20.2.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20.2.6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每次设计会议纪要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向乙方发出。

20.2.7甲方应在施工现场免费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不含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21.1乙方的权利:

21.1.1按时收取设计费;

21.1.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21.1.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

纸的建议。

21.2乙方的义务:

21.2.1确保设计文件达到“一流的设计”的要求。

21.2.2禁止乙方转包设计任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设计任务。

21.2.3乙方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同时列出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

21.2.4设计必须体现政府和甲方的意图,针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1.2.5 甲方因特殊专业委托他人设计,乙方须积极配合。

21.2.6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

21.2.7设计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

21.2.8对涉及建筑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数据,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甲方在必要时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乙方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21.2.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减或删除。

21.2.10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充分尊重和理解甲方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

21.2.11在设计各阶段,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21.2.12乙方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21.2.13乙方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合同约定项目,将及时向甲方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和来源证明。

21.2.14乙方承诺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甲方选择时参考。

21.2.15乙方承诺负责编写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21.2.16乙方对所提供工程概算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1.2.17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施工服务等工作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负责。

21.2.18乙方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

21.2.19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

第九章 设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设计服务:

22.1乙方的主要工作如下:

22.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22.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乙方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22.1.3现场服务: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工地,按乙方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甲方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22.1.4配合甲方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乙方负责编写,并配合甲方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

22.1.5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

22.1.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己订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

22.1.7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22.1.8参与工程的报建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

22.1.9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甲方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

22.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

专家论证后执行。

22.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的延期服务,甲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23.1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乙方,设计版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3.2乙方保证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23.3甲方拥有乙方为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完全使用权,并且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的权利。

23.4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清退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此而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23.5任何一方不得泄漏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奖励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款:

对乙方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缩短设计和建设期限,减少投资额,引进先进有效的对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产生明显和积极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甲方依据规定对乙方予以通报表扬、经济奖励等鼓励。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25.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本条的约定替代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不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的约定。

25.2甲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5.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按时支付定金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乙方计付利息;造成乙方停工的,工期顺延。

25.2.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乙方计付利息;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工作的,工期应按甲方延迟支付进度款的时间予以顺延。

25.2.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乙方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乙方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乙方计付拖欠款项期间的利息。

25.2.4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甲方须支付乙方赶工费。赶工费标准按返工部分的设计费每天0.5%计取。

25.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25.3.1限期改正。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5.3.2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

25.3.3严重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

25.3.4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乙方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25.3.5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乙方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25.3.6赔偿损失。

25.4三次限期纠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5.5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设计费中直接抵扣,乙方不得有异议。

25.6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全部归甲方无偿享有,甲方有权与其他设计人签订设计协议,其他设计人可以取代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接乙方的一切权利义务,有权在乙方已经完成设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设计,乙方不得有异议,其他设计人不必支付乙方任何报酬。

25.7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义务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指明乙方未能履约的内容并要求乙方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7.1乙方在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贿赂甲方人员和石家庄新客站广场及道路配套工程项目有关主管人员的,视为不正当竞争并按严重违约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此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5.7.2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严重违约处理,此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的损失。

25.7.3乙方转包和私自分包设计任务,按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甲方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

25.7.4乙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3天以上5天以内的,按一般违约处理,乙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超过5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5.7.5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

一次性逾期2天的,给予书面通知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一次性逾期3天(或累计达5天)的,记一次一般违约;一次性逾期5天(或累计达10天)的,记一次严重违约;一次性逾期10天(或累计达15天)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一次性逾期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全部解除合同,乙方双倍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5.7.6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

一次性逾期3天(或累计达5天)的,甲方予以书面确认,但甲方不予支付赶工费,工

期不得顺延;一次性逾期5~10天(或累计达15天)的,经甲方确认可支付赶工费,赶工费标准按赶工部分的设计费每天0.5%计取,但工期不得顺延;一次性逾期15天(或累计达30天)以上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顺延工期或双倍支付赶工费追回工期的办法处理,可能的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采用追回工期的办法。

25.7.7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25.7.7.1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调离、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设计人员岗位空缺的,乙方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充,但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7.8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乙方拒绝更换的,按一般违约处理。

25.7.9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开本工程建设现场一次1天以上2天以下的,按一般违约处理;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开本工程建设现场一次超过2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每月请假累计5天以上7天以内的,按一般违约处理;每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

25.7.10驻场设计代表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开本工程建设现场1天以上3天以下的限期改正;擅自离开本工程建设现场超过3天不满5天的按一般违约处理;驻场设计代表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开本工程建设现场超过5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每月请假累计7天以上10天以内的,按一般违约处理;每月请假累计超过10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

25.7.11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或者履约时与其投标承诺不符,每违反一处,按一般违约处理。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条款

26.1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26.2甲、乙双方不能按26.1条的方式解决争议的,甲方有权先行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处理,但甲方先行解除合同不影响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争议提交仲裁为由拒绝或拖延撤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与合同变更、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27.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7.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双方对合同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应理解为只是对部分合同条款的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终止:

2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9.1.1双方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9.1.2本合同已经解除;

29.1.3双方债务互相抵销;

29.1.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29.1.5债权人免除债务;

29.1.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9.1.7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9.2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必须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部分: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投标函。

4 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6 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7 投标人基本情况(包括附表《投标人一般情况统计表》);

8 投标人近五年类似设计项目业绩表及对应的业绩合同复印件;

9 投标人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0 投标人近五年市政或土建项目获奖情况说明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11 设计工作大纲(含项目部机构、人员配置等图表);

12 设计服务承诺书

13 其他资料。

技术部分

1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2 对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建设条件的认识

3 总体设计思路与理念

4 总体方案

5 工程设计方案

6 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7 对招标项目设计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

8 对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项目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单位:河北招标有限公司

投 标 人:

投标人:(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性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法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印鉴)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标函

致:水处理厂

根据贵方 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招标编号为 )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我方愿意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和2002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行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计取本项目设计收费,投标报价为: 万元,为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保证在签订合同后______日历天内完成本合同的全部设计工作,设计工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设计质量为 。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套投标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 2、金额为 元的投标保证金; 3、其他资料。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设计组,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设计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保证在未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设计人员,保证按投标函中承诺的设计周期完成设计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3.5条规定的

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其他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事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投标人: (全称并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注册建筑师: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七)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之后附下表:

(八) 投标人近五年(2005年2月1日-2010年1月31日)类

似设计项目业绩表及对应的业绩合同复印件

近五年类似设计项目(含已完成和正在进行)业绩表

注:①投标应将近五年(2005.2.1—2010.1.31)内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

填入本表中,按已完成、正在进行的顺序填写。类似设计项目指市政道路、地下建筑、排水、交通组织、照明、监控等的设计项目。 ②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等级、规模、总投资。

③完成情况指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通过审查。

④本表后按顺序附业绩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文本,以及项目业主对其履约情况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业绩。

(九) 投标人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 投标人近五年(2005年-2010年)市政、建筑工程项目获奖情况说明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一)设计大纲

(10000字以内)

一、项目概况

二、设计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 三、设计进度计划(此项后附项目进度计划图表)

四、设计项目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和仪器设备软件安排(此项后附组织机构框图、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拟投入本项目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表) 五、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此项后附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六、后续服务工作安排(此项后附后续服务人员资历表) 七、其它(如需表格,由投标人自行制表)

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后续服务人员资历表格式:

表 4-1 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注:投标人应按表4-2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

表4-2 主要人员资历表

法定代表人: 印鉴 日 期: 年 月 日

注:①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近五年的设计经历,应提供业主的证明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附于表后。

②证明资料后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的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表4-3拟投入本项目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表

后续服务人员资历表

法定代表人: 印鉴

日 期: 年 月 日

注:①后续服务人员近五年的设计经历,应提供业主的证明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附于表后。

②证明资料后附后续服务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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