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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说明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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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说明的解读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笔者注:其中应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是 营改增 之前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笔者注:其中应税服务是营改增新增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包含部分现代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业。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笔者注:2013年8月1日之后仅有形动产租赁仍保留差额征税烦人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

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笔者注: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检查调整、视同销售、价外费用), 要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笔者注:不涉及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只填写本栏,不填写“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其中:应税劳务销售额”栏目。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表示“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之和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表示“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

笔者注:将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分别列示,合计额为本月“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笔者注:营改增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笔者注:营改增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笔者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1998]80号)文件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 优惠 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即全部征税项目的本月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笔者注: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

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笔者注:第一个“≥”表示“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之和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与《纳税申报表》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的“本月数”相等,发生税务检查调整销售额的,由于《附列资料(一)》不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大于《附列资料(一)》的数据。

第二个“≥”表示“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本月数”相等,发生税务检查调整销售额的,由于《附列资料(一)》不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大于《附列资料(一)》的数据。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笔者注:

1. 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表示“免抵退税”的“销售额”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笔者注:营改增纳税人不涉及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免税的,只填写本栏,不填写9、10栏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表示“免税”的“销售额”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笔者注: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

它主要包括两类:a 报关出境货物;b 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目前为止,包括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不适用零税率,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

的销售额。 笔者注:营改增纳税人的免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第一个括弧内是原征税范围货物和劳务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的销项税额;第二个括弧内是差额征税营改增纳税人应税服务扣除支付项目再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表示“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加上“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笔者注:将纳税人分为须挂账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的主要原因在于:根据财预〔2013〕275号文,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则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从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 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以后各期也填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笔者注:表示全部征税项目“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应纳)税额”之和加上“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两者相加大于或者等于《纳税申报表》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月数。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笔者注:按照财预〔2013〕275号文精神,“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即:“销项税额”小于“应抵扣税额合计”形成期末留抵税额。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笔者注:第一个括弧内是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的“应纳税额”本月数。第二个括弧内是扣除项目金额后应税服务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本月数,两者相加,即为“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月数。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表示原征税范围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上差额征税营改增纳税人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

2013年5月甲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一台,售价104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元,税率4%,税额40元。

按简易办法征税销售额=1000元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0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40÷2=20元

同时,2013年5月甲企业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100元,则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20元。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即:本期已缴税额(第27栏)= ①分次预缴税额(第28栏)+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第29栏)+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第30栏)+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第31栏)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笔者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需要填报《附列资料(四) 》。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即: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第32栏)= 应纳税额合计(第24栏)+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第25栏)+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第26栏)- 本期已缴税额(第27栏)

【案例】

某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合计20万元,上期申报计算应缴但尚未入库的税款为25万元,本期10日缴纳上期应纳税额为25万元,则本期期末未缴税额为:

期末未缴税额= 20万元+25万元-25万元= 20万元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即:欠缴税额(≥0)(第33栏)=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第25栏)+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第26栏)- 本期已缴税额(第27栏)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即:本期应补(退)税额(第34栏)= 应纳税额合计(第24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第28栏)-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第29栏)

如果纳税人未发生分次预缴税额或者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其本期应补(退)税额应为应纳税额合计(第24栏)。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即:期末未缴查补税额(第38栏)=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16栏)+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第36栏)-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第37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 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 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 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 第9至11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 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 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 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 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 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案例】

假定纳税人“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价税合计”为100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为600000元,“扣除后”的“含税(免税) 销售额”为400000元,其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400000元÷(100%+17%)×17%=58119.65元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案例】

假定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价税合计”为100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为600000元,“扣除后”的“含税(免税) 销售额”为400000元,其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400000元÷(100%+3%)×3%=11650.49元

本列第13行“预征率%”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 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笔者注:

13%税率(销售粮食,食用油,天然气等国家规定按13%税率征收的货物)、11%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6%税率(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

2. 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 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 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 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 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笔者注:

6%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建筑用砂石土料等等。

5%征收率:油气田企业。

4%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未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等。

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主要包括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及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 第13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1)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笔者注:

分支机构应税服务的销项部分填报到本行的有关栏次内:

1. 该行第1至6列中“销项(应纳) 税额”各栏,要求填写的是按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而不是按预征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2. 该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 税额”栏,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预征率(目前航空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计算填写,即:分支机构应税服务在其机构所在地应预征的增值税额。

5. 第14至15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 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 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 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6. 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 第17行“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8. 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 第19行“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笔者注:分别要填写“份数”、“金额”和“税额”。根据发票票面“金额”填写“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税额”。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8月1日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按发票票面“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税额”,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 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 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 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 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

9. 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笔者注:

1. 进项税根据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或者计算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包括三大类(此处变化较大):

第一大类是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

第二大类其他扣税凭证。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原为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

(1)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31号公告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由“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部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进项税额。

(3)税收缴款凭证是指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具体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他税收缴款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三大类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扣税凭证没有抵扣时限的限制。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比对通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全国实行营改增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已不是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了,但32号文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单独列示了“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主要原因在于32

号文指的是开具日期为2013年8月1日(不含) 之前的,符合抵扣时限等抵扣条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虽然,财税

[2013]37号通知在有关衔接政策中未就此部分抵扣凭证单独进行规定,但依据政策衔接原则,这部分抵扣凭证在抵扣时限内(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次月申报)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 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 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 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 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笔者注:分支机构应税服务的进项部分首先需要填报到《附列资料(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栏次内,然后需要填报到《附列资料(二)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栏内。即: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在《附列资料(二) 》中是“一进一出”。

6. 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 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 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 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 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 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笔者注:主要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来填写。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待取得稽核比对通知书后才能按通知书结果申报抵扣。

1. 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 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 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 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 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 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 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 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 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情况。

10. 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 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 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笔者注:由于差额征税的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时,才可实施扣除。在实际业务中,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间有时与销售业务的征税时间不同步,因此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有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本期应扣除金额不一致。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行。

(四)第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五)第3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

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笔者注:本表是32号公告新增的附表,主要的用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二是反映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需要填报该附列资料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三类: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 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附列资料(四) 》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用报表。

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笔者注:本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列的“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分别包括在《附列资料(二)》的“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项目中,包括“其中”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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