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须挂账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日无期初留抵税额,主营广告设计和广告代理,2013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一、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情况
业务一:2013年8月10日取得广告代理服务收入1000万元,销项税额60万元。 业务二:2013年8月15日取得广告设计服务收入500万元,销项税额30万元。 业务三:2013年8月20日某地方电台组织为希望小学捐款的公益活动,该广告公司作为参与方,无偿提供公益广告的策划设计工作。
业务四:2013年8月20日取得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设计服务收入100万元。 二、进项税额情况
除了特殊说明,以下业务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均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业务五:2013年8月5日购买计算机一批,金额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 业务六:2013年8月8日支付给某电台广告发布费50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 业务七:2013年8月12日支付给某广告设计公司设计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八:2013年8月13日支付给某小规模广告设计公司设计费103万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3万元。
业务九:2013年8月23日,由于管理不善丢失上月购进的计算机10台(进项税已抵扣),金额10.93万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0.93万元(上月按7%抵扣)。
业务十:2013年8月24日,购进一辆大客车作为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
业务十一:2013年8月30日,公司一台进口设备损坏,境外公司派人来维修, 支付维修费用11.7万元,从其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税收缴款凭证。 三、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 1.销项税额的计算
依据财税〔2013〕37号,业务一广告代理业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广告业,业务二广告设计业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设计服务,均执行6%增值税税率。(填入附表一第5栏) 业务三:依据财税〔2013〕37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则业务三无需视同销售。(无需体现在申报表)
业务四:依据财税〔2013〕37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含广告设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填入附表一第17栏) 销项税额=业务一+业务二+业务四=60+30+100*0%=90万元 2.进项税额的计算
业务五:填入固定资产表及附表二第2栏。 业务六:填入附表二第2栏。
业务七:依据财税〔2013〕37号,2013年8月1日开始广告业取消了差额征税政策,则支
付的广告设计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业务八:依据财税〔2013〕37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入附表二第2栏)
业务九:依据财税〔2013〕37号,因管理不善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包含运费抵扣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填入附表二第16栏)
业务十:依据财税〔2013〕37号,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无需在申报表体现)
业务十一:依据财税〔2013〕37号,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的应税服务不包括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没有关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可抵扣增值税的规定,则业务十一中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在实务中此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如遇此种情况,请纳税人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无需在申报表体现) 则进项税额=业务五+业务六+业务八=17+30+3=50万元
进项税转出=业务九=(10.93-0.93)*17%+0.93/(1-7%)*7%=1.77万元 3.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业务四:依据财税〔2013〕37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6%。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离岸人民币价格×(增值税税率一出口退税率)=100*(6%-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期末留抵税额=90-(50-1.77-0)-0=41.77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0
免抵退税额=离岸人民币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6%=6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6万元。
4.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0 +50-1.77-0=48.23万元 5.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48.23万元
6.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90 -48.23=41.77万元 7.本期应补(退)税额=41.77万元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神州财税网建议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顺序:
第一优先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二优先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三优先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第四优先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第五优先级: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单位:万元
上述案例的申报表详见附件:其他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308.xls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鉴证咨询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纳税鉴证及纳税咨询业务,2013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一、计税依据
业务一:2013年8月10日提供纳税鉴证服务,含税销售额103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二:2013年8月15日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含税销售额103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三:2013年8月16日销售旧计算机一批,含税销售额2.0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四:2013年8月1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万元。
业务五:2013年8月15日向境外单位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销售额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税款计算 1.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业务一、业务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业务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业务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本期应纳税额=业务一+业务二+业务三=103÷(1+3%)×3%+103÷(1+3%)×3%+2.06÷(1+3%)*2%=6.04万元
2.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减征额与本期应纳税额中较小数=业务四=1万元,备注,根据填表说明,此业务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 神州财税网提示:《附列资料(四)》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用报表,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需为首次)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需申报《附列资料(四)》。
3.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6.04-1=5.04万元 4.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预缴税额=5.04-0=5.04万元。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单位:万元
上述案例的申报表详见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