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网上程序 - 范文中心

国税网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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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网上申报操作使用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网上申报界面

(一)在纳税人自愿申请、审批通过并注册成功的前提下,通过IE浏览器登录新疆国税局纳税服务网站(http://www.xj-n-tax.gov.cn)。

(二)选择纳税服务网站上阳光通道栏目的网上税局,进入“网上税局”后,选择左边导航栏中的“网上报税”按钮既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登录页面。

(三)首次登录本页面,系统就会提示要求下载“交大龙山软件升级通用ACTIVEX控件包”,该控件是用于方便以后对服务端程序进行升级调整的时候,保证纳税人端能够自动进行更新,这对纳税人而言也是确保以后系统运行过程中零维护的一个必要手段。

(四)纳税人下载安装后,重新按照上面的步骤进入系统登录页面的时候,系统就会弹出相应的自动升级框,并进行相应的初始化升级,完成后才会出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登录框。

(五)其中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代码、口令、校验码等信息,初次登录时用户名/口令都有一个默认值(admin/888888),这个纳税人登录后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纳税人当月注册用户,下个月才能使用网上申报业务。

(六)纳税人确认登录信息输入无误了,按登录按钮,在下载一些必要的基础数据后,也就进入了系统的主界面,可以进行相应的申报操作了。

二、纳税人办理申报手续

(一)纳税人办理纳税人申报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申报操作流程:

发票录入→ 填写申报表 (主附表)→ 校验数据正确性 → 申报→查询反馈;

2、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申报操作流程:及其他税种申报操作流程:

填写申报表 → 校验数据正确性 → 申报→ 查询反馈;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种申报操作流程:

填写申报表(主附表) → 校验数据正确性 → 申报→ 查询反馈。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可以先进行相应的发票信息录入采集,这些发票既可以手工录入,也可从相关采集系统中文件导入,发票采集后系统会自动汇总生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相关附表内容,以减轻纳税人的操作复杂度。

(三)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纳税申报表。本系统提供目前国税机关征收税种的申报表,此表样均是按照总局规定的报表格式制定,纳税户在填写时,步骤及填写要求与填写纸质报表相同。

(四)报表填写后,纳税人即可选择校验按钮,对申报表的表内、表间逻辑关系进行一个初步的检测,并根据校验结果做相应的调整。

(五)如果校验通过即可按动申报按钮,进行正式的申报请求,后台操作结束后,会反馈相应的是否成功的反馈信息,包括申报是否成功、开票是否成功等。

三、纳税人办理自动扣缴税款手续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以自愿通过选择扣款按钮,进行网上扣款请求,完成扣款税款的操作。

四、纳税人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以通过查询功能模块进行申报信息及申报明细的查询。

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专用发票网上认证

网上认证是指纳税人通过扫描仪或键盘,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主要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进行采集并转换为电子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比对,产生认证结果,并将认证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

二、实行网上认证有哪些好处

(一)网上认证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快捷、即时的认证方式,它消除了认证工作的时空限制,缩短了纳税人与国税局空间上的距离。

(二)网上认证软件系统提供了发票的扫描录入功能,减轻发票数据的录入工作量,方便企业使用。

(三)纳税人可以随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互联网进行识伪认证,及时有效地杜绝假专用发票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纳税人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随时通过网上认证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机关上下班工作时间限制。

(五)操作简便,易于维护的要求。网上认证系统登录时自动升级,方便用户操作使用。

三、如何进行网上认证

(一)首先,纳税人通过宽带接入等方式连接到互联网,并登录到新疆国税局纳税服务网站(http://www.xj-n-tax.gov.cn),

选择纳税服务网站上阳光通道栏目的网上税局,进入“网上税局”后,选择左边导航栏中的“网上认证”按钮既可进入网上认证系统登录页面。

(二)纳税人利用扫描仪或键盘,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主要信息采集并转化为电子信息。

(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加密后,通过互联网上传到国税局的认证服务器上。

(四)网上认证服务器接收到发票电子信息后解密,转发给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由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该专用发票自动识伪认证。

(五)网上认证服务器将认证结果即时回传给企业端,企业端系统接收并显示该结果。

四、网上认证系统能否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

每一张认证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和认证结果,在国税局端和纳税人端都会留有记录和日志。在国税局端和纳税人端都可以打印认证结果清单。

五、能否及时得知认证结果

几秒钟内即可完成一张专用发票的认证,纳税人可即时获得国税机关反馈的认证结果。

六、进行网上认证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人数据电文申报及网上认证申请核准表》,也可以通过因特网到新疆国家税务局网站(www.xj-n-tax.gov.cn)下载《申请核准表》。按照填表要求如实、正确填写《申请核准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认证的确认登记。税务机关会即时受理完成登记,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密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发送给纳税人。

七、纳税人如果想通过网上认证需配备那些设备

网上认证所需设备为计算机、发票扫描仪(也可手工录入)、打印机,计算机要求安装WIN98以上操作系统(IE6.0以上效果最佳)。

八、使用网上认证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网上认证的软件、操作说明及相关培训资料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过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确因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正确使用软件和扫描仪设备的,可自愿参加软件开发商和扫描仪供应商组织的操作培训和技术服务。

九、使用网上认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应采用上门认证。

(二)对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或“重复认证”的抵扣联发票,企业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网上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确认处理。

(三)对经国税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企业如已申报抵扣的,应调减当期进项税额或补缴税款。

十、在网上认证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及扫描仪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热线或与软件开始商和扫描仪供应商联系。具体联系如下:

1、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

2、新疆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商);咨询电话:95105102

3、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扫描仪供应商),其新疆总代理为:乌鲁木齐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991)2316326 2336906

发票基本知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发票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三、发票式样的确定

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一)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二) 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货的记帐凭证。

五、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

六、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专用章。

七、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八、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和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九、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印制、购领、填开、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要分别处罚: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4.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2.应开具未开具发票;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填开发票;

11.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 5.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6.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6.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8.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 9.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0.其他未经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规定接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7.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印色及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黑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一)水印防伪图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

(二)红色荧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无色荧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和相应的防伪图花。只有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防伪标记,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其中一项或两项,则为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使用范围不同。普通发票使用范围较广。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使用范围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普通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主要依据。

(三)开具内容不同。普通发票内容只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填写交易数量、价格,也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号码和税款。

(四)价格特征的不同。普通发票反映的是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的价格是不含税价等内容。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使用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加强对增值税费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发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

1.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1)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2)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开方法

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如下:

A.“单价”、“金融”栏的填写不含单价、金融。

B.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C.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项,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D.必须详细填写,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方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四)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规定中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末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税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所称的开具方不符合规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五)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六)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这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标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1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通知规定: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有以下措施: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2.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纳税人所取得的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5.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1)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A.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C.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D.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A.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C.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D.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以上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6.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是指购货方取得的由销货方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必须要求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税控IC卡(以下简称IC卡)。

企业使用主、分开票机的,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要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2)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解决措施。

(3)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操作有误或计算机与金税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在抄税时,税控IC卡中“本期发票开具数”、“金额”、“税额”为零,但“本期期初发票库存”、“本期发票购进”、“期末发票库存”完整的一种现象。

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立即移送稽查局查处。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密文有误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无法解密。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应将其退还企业,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不得存入认证子系统;如果因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以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7.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为了惩治利用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依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7)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8)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A.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C.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税务机关犯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罚款。

(12)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普通发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一)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二、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顾客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写小写金额(超过票面限定金额填开无效)、备注、开票日期、开票人、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开票方在使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此联,不得从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使用,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三、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

税局审核,省级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二)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发票,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发票票样的,由省级国税局批准。

(三)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四、普通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四)不得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七)丢失、被盗发票,应在丢失、被盗发票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一个星期内到市以上的报社和电视台刊登和报送发票作废声明。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发票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和用票户名称、地址及丢失、被盗发票的时间等。

五、普通发票的填开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具体地讲,填开发票时有以下要求:

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如购货单位为“XX市商贸公司”,发票上客户名称必须写“XX市商贸公司”,不能写成“市商贸公司”或者“商贸公司”。以免日后检查时分不清楚。

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或推后,作到当天开取。

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是什么就填什么,有多少项填多少项,不能只写大类或主要项目。如购买了不同规格的钢材,必须逐种规格填写,而不能笼统地写成“钢材”。

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规格(型号)必须是销售货物地实际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数量是件就应写件,是吨就应写吨,规定必须实行标准计量单位就必须写标准计量单位。

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要规范。一是必须有大小写金额,二者缺一不可。二是金额中间有“0”时,如小写金额508.50元,大写金额应写成伍佰零捌元伍角。三是大写金额有角分的,元以下不写“整”字。四是阿拉伯数字不能连体写,要一个一个地写,在数字地前一位填写人民币小写符号“¥”。五是大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三个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挨人民币三个字书写。

6.字体应该端正、清楚,一般应用正楷书写,同时应注意不能随意使用简化汉字,也不能用别字代替,要严格按汉字标准书写。复写票据时,应用圆珠笔复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地使用范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地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地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管理办法具体化为“十不准”。

1.不准“大头小尾”。所谓“大头小尾”是指票据填开人,将复写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记帐联开小金额。这是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隐瞒收入,达到偷税、贪污公款目的地一种惯用手法。

2.不准转借代开。所谓转借代开,是指填开票据地单位或个人之间相互转借票据或者超越工作职责范围,徇私情违章替他人开具票据。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发票管理程序,极易造成漏洞。

3.不准“卖甲开乙”。所谓卖甲开乙,是指票据填开入迎合顾客地要求,故意将甲写成乙,帮助他人弄虚作假。这种行为地目的是为了使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国家不允许开支的款项,或者购私物以公款报销前者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后者是贪污行为。

4.不准涂改套用。所谓涂改套用,是指用票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套取票据后,涂改刮擦原写内容,重新书写。目

的是改变票据的本来内容,再次使用,以逃避检查和纳税。

5.不准拆本使用。所谓拆本使用,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将整本票据拆开,零星使用。这样极易造成票据丢失,不易管理。

6.不准使用化学药品冲洗重用。所谓化学药品冲洗重用,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票据以后,以非法手段将原填写内容使用化学药品冲洗掉,重新使用。

7.不准买卖票据。所谓买卖票据,是指单位或个人之间,以不合法的手段买卖合法票据,目的是非法使用,取得私利。

8.不准使用无效票据。无效票据是指,因发票管理规定变动或其他原因,经税务机关明令停止使用而作废的;由于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印刷的;应套印而未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章的等。

9.不准盗用票据。所谓盗用票据,是指以窃取手段取得票据后非法填用。

10.不准以收据、白纸条代替发票使用。以收据、白纸条代替发票使用,其目的是偷逃税收,应引起高度注意。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若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薄的变更、注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后销毁。

六、发票的取得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的取得与发票的填开是相对应的,就是付出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向收款方索取记载经济业务内容并凭以付款入帐的发票(收据)。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票据时,应符合以下两方面要求。

(一)取得发票的途径和方法必须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渠道、以非法手段获取发票(收据),比如以伪造、私印、盗窃、欺骗、套取、行贿、以及强行索要、私自买卖、授意非法填开等方式取得票据,或者非法得来票据的本身即使是有效的空白票据,都是不合法的。

(二)取得的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这就要求取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票据时进行认真审查。

1.票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监制,并辨别监制章的真伪,以及发票上是否注明印刷厂名、印制时间、数量、审批号,然后再看发票套印的底纹是否规范。

2.对供票者进行资格审查,也就是说,提供票据者必须有税务登记证或收费许可证。

3.票据的填开是否合法,有无大头小尾、转借代开、错填漏填、漏章错页、应复写而不复写等,同时要看取得的票据是否为税务机关已明令停止使用的作废票据。

七、发票的缴(注)销

发票的缴(注)销,是指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已用票据、作废票据等进行核实销号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具体包括缴(注)销手续办理、进行票面审查、票据销号、长短票据处理等。

发票缴销,包括发票的收缴和核销。

(一)实行“验旧换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已经填用完毕的发票存根。

1.按次缴销,在购用新票时缴销已填开的发票,但必须“先缴后购”。

2.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用新票时,应首先将旧票存根交主管税务干部审核,然后填具“票据审计面签”,同时分别在面签和票据购领申请单上签字,并交发票专管员复核。

3.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专管员复核无误后,分别在“票据审计面签”和票据购领申请单上签字,按规定供给新票,并在该户(种)“发票台帐”和“发票领购手册”上同时销号。

4.审核、复核中发现有违章行为时,应按发票管理规定和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理。

(二)所有用票单位对下属填开发票、收据的单位和个人,所填开的发票、收据进行缴销。缴销的办法,可以采取“按次缴销”,也可以采取“定期缴销”,具体由单位根据需要自定。

(三)作废发票(收据)的缴销。作废票据是指由于发票管理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致使未用的票据需要作废。若发生这种情况,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收缴清点对数,并填制“作废票据缴销清单”一式三份,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清楚。

(四)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机关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更换发票,原票据不准自行处理。

八、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发票办法

(一)临时到本省、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 票。

(三)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四)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九、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的手续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手续:

(一)付款单位接收产品(商品)、劳务承认付款的证明;

(二)申请代开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证实申请代开人职业的证明;

(三)申请代开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其他有关证明。

十、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若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帐,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二)若购货方发票未作帐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将原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这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退还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帐联入帐,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三)若购货方发票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红字发票发票联交购货方入帐,红字发票记帐联由销货方入帐。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有关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一式两份),并将填报的该表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用红色,红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由于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须对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进行税务检查。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法规定处罚外,还要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还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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