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 范文中心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07/04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重大拓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已从建设项目评价延伸到规划评价,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一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规划是指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计划一词,是指人们对未来事业发展所作的预见、部署和安排,具有很大的决策性。它一般具有明确的预期目标,规定具体的执行者及应采取的措施,以保证预定目标的实现。我国的一般情况是,凡调控期间为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的部署和安排,不论名称为计划还是规划,均于规划。在国外,规划指的就是计划。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样化,计划和规划日益成为人类组织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管理方法,规划的实施往往会给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因此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就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本届政府有28个部、委、行、署),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办事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通常为省辖市、州、盟)人民政府,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对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没有强求一律。《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法律没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

上述部门编制的规划不是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2004198号)文件,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划定了具体范围。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1)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4)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5)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6)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7)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8)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9)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3)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全国防洪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4)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5)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6)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7)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8)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9)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油(气)发展规划。

(10)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1)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2)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1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察规划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及评价要求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一般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除《环境影响评价法》有规定外,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有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都具有综合性、长期性、战略性和强制性等特点,称为综合性规划。

专项规划一般是指规划的范围或者领域相对较窄,专业性较强、内容比较单一的规划,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

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中一些属于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指导性的规划称为指导性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从上述规定可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又分篇章和说明两种情况,这样区分主要考虑到对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相对较多,用“篇章”的形式可以表述的更清楚;对于一些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规划,可以简单采用“说明”的形式。

对于一些专项规划也属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指导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这类规划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中,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130—2003),针对规划的内容,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科学的分析、预测,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评价指出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对策或者减轻的措施,包括对规划的修正建议。如评价结论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损失的,也可以提出规划不实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130—2003),对实施该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客观评价;对评价认为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对策或者减轻的措施,包括对规划的修正建议或规划不实施方案。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提供给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小组和审批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管是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还是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都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和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只有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进行,才可能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如果规划尚未编制就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不明确,没有针对性,失去了评价的实际意义;如果在上报审批之后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不能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不能及时给上级审批机关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也会拖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法律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并且还应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论证会”主要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涉及的有关专门问题,比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中提出的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的意见,拟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一 定专门知识的公民和有关单位代表进行论证,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中的有关内容提出论证意见。“听证会”是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在听证会中,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听取与规划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可以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就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内容充分阐述意见,进行辩论和举证。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听证意见,作出采纳与不采纳的决定。除了论证会、听证会形式之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表消息,或者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书面征求意见等,全面了解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真实意见。

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征求公众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之前,应当事先把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公开或发送给前来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专家和有关公众,在他们发表意见后,要认真予以考虑,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也要说明,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宜公开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实行公众参与。

3.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送与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法律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送审的规定,目的在于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挥作用。规划审批机关能够在审批规划时,能全面了解所审批的规划是否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所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及时作出正确决策。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上级审批机关很难对与规划草案一起报上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很细致的专业审查。为了不使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议流于形式,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先行把关,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这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人民政府先指定政府一个有关部门作为召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担任召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政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该指定政府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召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来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果有的专项规划草案在环境影响方面争议较大,又涉及环保部门,审批机关也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作召集单位组织审查小组来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查小组的专家应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布了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按专业和行业分类,专家范围广泛,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业覆盖面广。随着情况变化,专家库还随时可以调整充实。

审查小组专家的组成,从专家库中与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专家中确定,专家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个人意见。部门代表主要从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部门中选择,部门代表从部门工作角度提出专业部门审查意见。

为保证召集单位公平、公正遴选参加规划草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召集单位应当从专家库中有关专业专家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例如运用计算机等方式从同一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所需数量的专家。

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是书面审查意见,全面表述专家和代表的意见,特别是要附上有保留的不同意见,供审批部门决策参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办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没有作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的程序和方式差别不至于太大,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公布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的程序和方式作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该办法规定,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4.规划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挡备查。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要达到法律的这一要求,就需要审批机关在审查规划草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时,认真考虑规划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草案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该规划审批机关经审查也认为该规划草案实施与环境保护目标一致的,就应当将上述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批准该规划草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草案如若实施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且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乃至国家安全的全局进行综合审查,认为现行编制的规划不合理,可做出不予批准该规划草案或者要求编制机关进一步修改、使其符合环境 保护要求后重新报批的决定。

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需要进行重大修改或不宜实施,但规划草案审批机关在考虑环境保护的同时,又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国家安全的全局进行综合平衡,认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当前不可行,审批机关也可以决定不采纳该结论和审查意见。但是,规划草案审批机关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必须作出说明并按照程

序存档备查。

5.规划的跟踪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跟踪评价是指规划实施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

规划的实施和运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人类认知水平限制、社会经济生活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即使规划编制者对规划作出了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价,仍然难以保证实施后该规划不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经验证明,对于有些规划,在实施前进行评价时认为其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但在实施后却出现一些未曾预料到的环境问题。因此,规划编制机关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有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环境问题,可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同时也有利于总结和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范围、内容、报审程序及规划编制部门、审批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相应规定了规划编制部门、审批部门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未做具体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规划编制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

(1)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划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认);

(2)按规定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

(3)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

(4)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

(5)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

法中还规定,规划编制机关除有违法事实外,还必须有违法后果,才承担法律责任。即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一般认为是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严重失实可从三方面判定:

(1)以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认为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误,严重失实,审查小组有上述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2)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时,发现规划实施后产的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的;

(3)是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与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明显不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被公众举报。

规划编制机关具有上述违法事实和违法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规划编制机关中直接负责规划编制并对规划编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对违法行为做出决定或者事后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或因疏于管理和放任,对违法行为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划编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

1.由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级机关系指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直接上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直接上级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直接上级机关。

根据公务员条例,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规划编制机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上级机关根据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2.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行政监察法》,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规划编制机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根据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按国家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

理。

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规定: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审批机关的违法行为是指;在审批规划时,违法批准了依法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违法批准了依法应当做环境影响评价、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责任由规划审批机关直接负责该规划审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与该规划审批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审批机关中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违法审批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直接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法审批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依公务员条例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监察决定、建议,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相关内容

  •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大纲new
    目 录 第一章 城市概况 ........................................................................................................ 1 ...
  • 环评师简介
    注册环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环评工程师是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最高职称认证,工作对象是所有建设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来的文件是建设项目 ...
  • 最新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4-04-24 生效时间:2015-01-01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旅游规划学
    一.旅游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的发展要素所做的安排. 二.目标体系--主要指旅游人次数和旅游收入,一般应列出旅游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目标,以说明旅游 ...
  • 城市宜居性影响因素探析
    摘要:近年来关于城市宜居性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用主观指标对城市宜居性进行评价的并不是很多.基于此,笔者以河北省环首都经济圈城市群为研究对象,试图建立主观性的评价指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共发放问卷700份,对数据进行整理,运用主成分 ...
  • 环境规划学
    环境规划学 第一章绪论 环境规划的定义 是人类为使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对自身行为和环境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 是政府履行环境职责的综合决策之一 是约束和指导政府行为的纲领性文件 环境规划的作用 1能够促进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 国家森林公园场部生态停车场建设项目建议书
    国家森林公园场部生态停车场建设项目建议书 国家森林公园场部生态停车场建设 项目建议书 目 录 目 录 ..................................................................... ...
  • 燃料乙醇电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燃料乙醇电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批地+贷款) 编制单位:北京中投信德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咨询师:高建 目 录 目 录........................................... ...
  • 景观生态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 景观与景观生态学 名词解释: 景观:景观是由多个系统组成的异质性系统. 狭义:指几十平方米至几百平方米范围内,由不同生态系统类型所组成的异质性地理单元. 广义:指从微观到宏观不同尺度上的具有异质性或斑块性的空间单元. 景观要素:(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