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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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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版本:EHS-HS014-A1

编制:

2015年8月3日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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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再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事故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违背生产者意愿,使生产局部或全部暂时或永久中止,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在本公司区域发生或员工、所属车辆、设备发生的事故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为了准确统计、分析事故,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考核事故:

1、公司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RMB1000元的事故。 2、在公司内发生所有人员的伤亡事故。

第五条: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作为考核事故处理,记为统计、分析事故: 1、公司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低于RMB1000元的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2、公司财产没有直接经济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3、意外事件中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六条:根据事故起因及后果将事故分为六大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操作类事故、工程类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他事故。 第四条:根据事故后果、性质的严重程度划分三个级别。分为:一般、

比较严重、严重。

1、一般:属于小型事件,不惊动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轻伤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2、比较严重:事件或性质比较严重,对公司声誉有一定负面影响。包括: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事故,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但不超过100万的事故。

3、严重:事件后果或性质严重,对公司声誉有严重负面影响,包括: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的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责任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蓄意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或未知领域因素所引起不可抗拒、或生产者无法避免的事故。

3、蓄意破坏事故:指为了达到某种不良目的而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发生一般事故,由相关部门当值人员连同安监部当值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发生比较严重事故,启动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处理办公室主任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理,将处理情况逐渐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现场处理完毕由公司安全领导委员会召集成立意外事件处理小组跟进。 第八条:发生严重事故,启动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应亲临现场指挥处理。现场处理完毕,由总指挥召集或

委托安全领导委员会召集成立意外事件处理小组进行跟进。 第九条:一般事故处理职责与分工:

1、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统筹处理事故的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监察部召集事故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认定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2、财务部是公司对外理赔及索赔职能部门。

3、设备管理是确定事故机械、设备、设施损坏程度以及在工程、技术方面提供事故原因分析依据的职能部门。

4、生产部门协助财务部确定事故货损程度及操作费用以及在操作、技术、管理、流程等方面提供事故原因分析依据的职能部门。 5、人力资源部是跟进员工伤亡事故善后工作及纪律行动的职能部门。 6、公司所属车辆在公司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处理,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与公安机关跟进,并书面报送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 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理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班组长及部门负责人,同时联系安全监察部和相关部门到事故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安监部和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应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安监部现场维持秩序,寻找证人,收集证物制作现场图、勘察材料。

2、与操作有关事故由操作部门组织处理事故现场,收集评估事故货损、事故原因分析材料,设备管理从工程技术方面收集事故原因分析依据的材料。

3、事故损失较大的,安全监察部通知财务部。

第十二条:有人员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

安监部报告,安监部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安排安监部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们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低于RMB1000元,事故原因清晰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肇事者同意安监部责任认定的不用制作现场图、笔录等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产直接经济损超过于RMB1000元的事故,或事故原因不清的,安监部制作现场图、照相等取证工作外,必要时制作事故相关人员的笔录,相关单位、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安监部同意才可清理。

第十六条:外来车辆在厂区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在没有赔偿或提供相关包涵前暂时不办理出厂手续。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发生比较严重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主任应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理,将处理情况逐级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现场处理完毕由公司安全领导委员会召集成立意外事件处理小组,查找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以及做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事故,启动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亲临现场指挥,现场处理完毕由公司安全领导委员会召集成立意外事件处理小组,查找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以及做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事故,由相关部门连同安监部依据本办法成立意外事件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向安监部陈述事故发生经过,不得隐瞒

事故真相,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安监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故当事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应填写«事故经过报告»,当事人相关部门填写«当事人部门事故报告»,并交送安监部备案调查。

第二十二条:制定措施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安监部。

第六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或意外事件处理小组应根据当事人过失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以及其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当事人过失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安监部在认定事故过程中可参照下列条款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肇事后隐瞒、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提供假口供,导致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各方均未报告或及时报告,导致事故无法认定的,当事各方负同等责任。

3、当班员工对机械设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损坏、无法确定事故原因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机械设备、财产被发现非正常损坏,且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保管人负全部责任。 5、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管理缺陷的,应当追究其事故发生单位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作为间接责任另

行处理,不列入事故责任划分范围。

6、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或肇事者无法查证的事故,列作“无头案”处理。

7、肇事各方为公司或承包商员工的事故,安全监察部根据事故现场、相关安全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其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认定事故责任时安监部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理由,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时,若当事人提出充足的证据及理由证明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认定不充分时可重新调查和认定事故责任,若当事人无理拒签«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从通知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自动生效。

无理由拒签是指当事人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及理由证明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认定不充分以及其他形式的当事人拒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名的行为。

8、事故责任涉及承包商单位,承包商单位对最终责任认定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

9、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有下列情况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向相关部门经理传阅:严重事故、比较严重事故、在公司内发生的员工、承包商员工伤亡事故。

第七章 责任者处理

第二十六条:满足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畴的,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责任者为公司员工的,人力资源部级相关部门接到

«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人处理通知书»后根据事故后果、肇事者过失行为性质参照下列条款采取纪律行动,并抄送安监部备案。开除、处分由安全领导委员会决议后,由人力资源部所属部门共同执行,构成犯罪的转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公司视具体情况,要求责任者停工进行安全再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复工。

2、发生比较严重、严重事故,将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公司将采取上一条的处理方式外,还可以视责任划分情况以及性质的严重程度给予开除等严重纪律处分。

3、肇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无公司承认操作证擅自操纵机械、驾驶车辆而肇事,导致人员伤亡或公司财产受损的,给予开除处分。

5、负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其部门会同安监部做出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影响其当年的绩效考核。 6、发生责任事故,事故后果或事故肇事者过失行为性质严重的从重处罚,事故责任者工伤致残的应遵照国家相关事故处理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八条:事故责任人为承包商员工,安监部可根据事故后果、肇事者过失行为性质参照下列条款采取纪律行动,纪律行动由承包商单位主管部门、承包商单位配合进行,构成犯罪的转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给予严重违规处分。 2、发生比较严重、严重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将不允许进入厂区进行作业。

3、肇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将不允许进入厂区进行作业。

4、发生责任事故,肇事者过失行为性质严重的从重处罚,过失行为

受客观因素影响的可减轻处罚。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为外来车辆的,安监部根据事故后果、肇事者过失行为性质参照下列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转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给予严重违规警告。 2、发生比较严重、严重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将不允许进入厂区进行作业。

3、肇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将不允许进入厂区进行作业。

4、发生责任事故,肇事者过失行为性质严重的从重处罚,过失行为受客观因素影响的可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事故所属班组或部门填写«事故四不放过处理跟进记录表»,并抄送公司安全领导委员会。

第八章 赔偿及善后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根据事故责任和事故损失进行理赔或索赔。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二条: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由伤亡员工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局备案,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政府相关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员工在公司内发生工伤事故,由伤亡员工所在公司向社保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由于本公司原因导致外单位人员伤亡的事故,公司成立由安监部、财务部及事故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参照政府相关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注: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领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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