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典型的涉及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争议案件
【案情介绍】
2012年l0月10日,上海市某高校与厦门某电脑销售公司在上海签订电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厦门电脑公司出售笔记本电脑100台,单价为每台9000元人民币,交货地点为上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若发生纠纷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
合同签订后,上海高校按照合同将货款汇入了厦门电脑公司指定的账户。但是,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厦门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货。为此,上海高校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涉及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排斥了法院的强制管辖,双方的争议只能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所以,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驳回上海高校的起诉。
但是,如果上海高校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条款,法院受理后,厦门电脑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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