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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提炼

05/14

第1章 金融市场体系

第一节 全球金融体系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

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借助金融工具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与配置的市场,其发达与否是一国经济金融发达程度及制度选择取向的重要标志。金融市场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这个场所有时是有形的,如证券交易所;有时则是无形的,很多交易就是通过电信网络构成的看不见的市场进行的。

(2)金融市场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揭示了资金的归集与传递过程。

(3)金融市场包含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运行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机制。它说明了如何通过这些资产的定价过程在市场的各个参与者之间合理地分配风险和收益。

二、金融市场的功能

(一)积累功能

金融市场的积累功能是指金融市场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聚成可以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集合的功能。在这里,金融市场起着资金“蓄水池”的作用。

金融市场之所以具有资金的积聚功能:一是由于金融市场创造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二是由于金融市场上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为资金供应者的资金寻求合适的投资手段找到了出路。

(二)配置功能

金融市场的配置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资源配置、财富再分配和风险再分配。

(1)资源配置。金融市场通过将资源从低效率利用的部门转移到高效率的部门,从而使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能最有效地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最大的用 途上,实 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一般地说,资金总是流向最有发展潜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最大利益的部门和企业,这样,通过金融市场的作用,有限的资源就 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

(2)财富再分配。财富是各经济单位持有的全部资产的总价值。政府、企业及个人通过持有金融资产的方式来持有的财富,在金融市场上的金融资产价格发生波动时,其财富的持有数量也会发生变化,一部分人的财富量随金融资产价格的升高而增加,另一部分人则由于其持有的金融资产价格下跌而减少。这样,社会财富就通过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

(3)风险再分配。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厌恶金融风险较高程度的人可以把风险转嫁给厌恶风险程度较低的人,从而实现风险的再分配。

(三)调节功能

调节功能是指金融市场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金融市场一边连着储蓄者,另一边连着投资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通过对储蓄者和投资者的影响而发挥着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

(1)直接调节。金融市场通过其特有的引导资本,形成及合理配置的机制首先对微观经济部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宏观经济活动的一种有效的自发调节机制。

(2)间接调节。金融市场的存在及发展,为政府实施对宏观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控创造了条件。货币政策属于调节宏观经济活动的重要宏观经济政策,其具体的调控工具有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等,这些政策的实施都以金融市场的存在、金融部门及企业成为金融市场的主体为前提。金融市场既提供货币 政策操作的场所,也提供实施货币政策的决策信息。此外,财政政策的实施也越来越离不开金融市场,政府通过国债的发行及运用等方式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加以引导和调节,并提供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也对宏观经济活动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四)反映功能

金融市场历来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和“气象台”,是公认的国民经济信号系统。这实际上就是金融市场反映功能的写照。金融市场的反映功能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金融市场首先是反映微观经济运行状况的指示器。由于证券买卖大部分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人们可以随时通过这个有形的市场了解到各种上市证券的交易行情,并据以判断投资机会。

(2)金融市场交易直接和间接地反映国家货币供应量的变动。金融市场所反馈的宏观经济运行方面的信息,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制定和调整宏观经济政策。

(3)金融市场有大量专门人员长期从事商情研究和分析,并且他们每日与各类工商业直接接触,能了解企业的发展动态。

(4)金融市场有着广泛而及时地收集和传播信息的通信网络,整个世界的金融市场已联成一体,四通八达,从而使人们可以及时了解世界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体系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措施及目标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货币政策是指政府、中央银行以及宏观经济部门所有与货币相关的各种规定及其采取的一系列影响货币数量和货币收支的各项措施的总和。而狭义的货币政策所涵盖的范围则限定在中央银行行为方面,即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货币均衡,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

(二)货币政策的措施

(1)控制货币发行。

(2)控制和调节对政府的贷款。

(3)推行公开市场业务。

(4)改变存款准备金率。

(5)调整再贴现率、

(6)选择性信用管制。

(7)直接信用管制。

(8)常备借贷便利。

(三)货币政策的目标

货币政策的目标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等。其中中介目标与操作目标是作为政策工具与最终目标之间的中介或桥梁,在货币政策的传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更具弹性。

货币政策的目标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等。其中中介目标与操作目标是作为政策工具与最终目标之间的中介或桥梁,在货币政策的传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更具弹性。

1.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包括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5个方面。

(1)物价稳定。

物价稳定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保持一般物价水平和汇率的基本稳定,在短期内不发生显著的或急剧的波动。物价稳定往往是各国货币政策追求的首要目标,任何国家都试图将物价波动限制在最小的幅度内,以便与其他经济目标相协调。

在现代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衡量物价稳定与否,从各国的情况看,通常使用的指标有三个:一是国民生产总值(GNP)平均指数;二是消费物价指数(CPI);三是批发物价指数(WPI)。

一般来说,物价上涨率宜控制在50%以下,以2%~3%为宜。

(2)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是指失业率降到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即在一般情况下,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能在较合理的条件下随时找到适当的工作。造成失业的主要原因包括总需求不足、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等。充分就业并不意味着消除失业,根据西方主要国家近20年的经验,失业率若控制在4%左右,即可视为充分就业。

(3)经济增长。

保持经济的增长是各国政府追求的最终目标,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组成部分的货币政策,自然要将其作为重要的调节目标。一般情况下,货币政策可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和降低利率以保持较高的投资率,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

(4)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是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各国都努力保持金融稳定。避免出现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金融危机。中央银行把金融稳定作为其政策目标,就是要通过适当的货币政策决策与操作,维持利率与汇率的相对稳定,防止银行倒闭,保持本国金融的稳健运行,并与各国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的稳定

(5)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一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对外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对于开放经济部门占总体经济比重较大的国家更是如此。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如稳定币值、调节利率、汇率等,可以改善贸易收支和资本流动,解决或预防国际收支失衡问题。因此,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通常也是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

2.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中介目标是距离政策工具较远但接近于最终目标的金融变量,其特点是中央银行不容易对它进行控制,但它与最终目标的因果关系比较稳定。中介目标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可以作为中介目标的金融指标主要有长期利率、货币供应量和贷款量。

目前,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监测货币供应量和以商业银行贷款总量、货币市场交易量为代表的信用总量。

3.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

操作目标是接近中央银行政策工具的金融变量,它直接受政策工具的影响,其特点是中央银行容易对它进行控制,但它与最终目标的因果关系不大稳定。各国中央银行通常采用的操作目标主要有短期利率、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基础货币等。

目前,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主要监控基础货币、银行的超额储备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

二、货币政策工具的概念及作用原理

货币政策工具又称货币政策手段,是指中央银行为调控中介指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政策手段。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和最终目标都是通过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工具一般包括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和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具有对货币总量进行调节的功能,经常运用能对整个经济活动产生普遍性的影响。中央银行经常采用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三大传统的政策工具有时也被称为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

1.法定存款准备金策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通常被认为是最猛烈的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通过决定或改变货币乘数来影响货币供给,即使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幅度很小,也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特点包括调整频繁、有同有异、对准备金存款付息等。

2.再贴现、再贷款政策

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所作的政策性规定。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方式,来进行货币政策的操作。但是由于我国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相对较慢等原因,再贴现政策在我国的使用并不多。

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融资的一种重要的形式。由于再贷款是信用放款,计划性较强,中央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形势自主决定数量和贷款对象,通过再贷款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效果比较明显。随着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等间接调控的政策工具运用越来越普遍,再贷款在基础货币投放中的重要性相应下降。

3.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以此来调节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和基础货币,进而影响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的政策行为。当中央银行认为应该放松银根时,就在金融市场上买进有价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回购协议或央行票据),从而将基础货币投放出去,直接增加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反之则出售有价证券回笼基础货币

公开市场业务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基于如下的三个条件:(1)中央银行必须具有足以干预和控制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实力;(2)要有发达和完善的金融市场,中央银 行可买卖的证券种类必须达到一定规模,经济主体的理性化程度较高,有完善的政策传导机制;(3)必须有其他政策工具的配合。

(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随着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重要性的增强,货币政策工具也趋向多样化。中央银行增加了对某些特殊领域的信用活动加以调节和影响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一般都是有选择地使用,故称之为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以便与传统的一般性政策工具相区别。

1.消费信用控制

消费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在消费信用膨胀和通货膨胀时期,中央银行采取消费信用控制,能起到抑制消费需求和物价上涨的作用。

2.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有关证券交易的各种贷款和信用交易的保证金比率进行限制,并随时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加以调整,目的在于控制金融市场的交易总量,抑制过度投机。

3.不动产信用控制

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在房地产方面放款的限制性措施,包括对房地产制定最高限额、最长期限及首次付款和分期还款的最低金额等,以抑制房地产投机和泡沫。

4.优惠利率

优惠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经济部门或产业,如出口行业、农业等,所采取得鼓励性措施。优惠利率不只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发达国家也普遍采用。

5.预缴进口保证金

预缴进口保证金是指中央银行要求进口商预缴相当于进口商品总值一定比例的存款以抑制进口过快增长的措施。预缴进口保证金多为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出现逆差的国家所采用。

(三)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

1.直接信用控制

直接信用控制是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这类手段的运用需要金融监管来进行配合。直接信用控制的手段一般都是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地使用,其主要手段包括规定利率限额、采用信用配额、规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比率、直接干预等。

2.间接信用指导

间接信用指导是指中央银行通过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办法来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行为的做法。道义劝告一般包括情况通报、书面文件、指示及与负责人面谈意向等。窗口指导是中央银行在其与商业银行的往来中,对商业银行的季度贷款额度附加规定,否则中央银行便削减甚至停止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1.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

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本质上是超短期的逆回购,是我国中央银行2014年1月引入的新工具,该工具以7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遇节假日可适当延长操作期限,采周市场化利率招标方式开展操作。

2.常备借贷便利(SLF)

常备借贷便利(SLF)是中央银行在2013年创设的流动性调节工具,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SLF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其好处是具有隐蔽性,同时释放了流动性、传递了信号。

3.中期借贷便利(MLF)

中期借贷便利(MLF)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9月创设,是我国中央银行提供中期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并需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信用债等优质债券作为合格质押品。期限在三个月左右,且经常性的延期。

第三节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资本市场的分层特性

资本市场是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重要场所。投资者与融资者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两大参与主体。在资本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都有不同的规模与主体特征,存在着对资本市场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此外,由于经济生活中存在强劲的内在投融资需求,这就极易产生非法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能够对不同风险特征的筹资者和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以满足不同性质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金融需求,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效率与风险控制能力。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与结构特征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容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多样化市场主体的资本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具体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

1.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又称一板市场,即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是指在有组织的交易场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

我国内地主板市场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市场上市。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

2.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此市场还可解决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3.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又称场外市场,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4.四板市场

四板市场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特点

1.美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1)主板市场。

美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交易国家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般是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公司的成熟性好,有良好的业绩记录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有较长的历史存续性和较好的回报。

(2)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以纳斯达克(NASDAQ)为核心,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截然不同,它主要注重公司的成长性和长期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普遍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风险、高回报、小规模的特征。纳斯达克市场发展速度很快,按交易额排列它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全球第二大交易市场。

(3)场外交易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所也是全国性的交易所,但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较纽约证券交易所略逊一筹,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到纽约交易所上市。遍布全国各地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有11家主要分布于全国各大工商业和金融中心城市,他们成为区域性企业的上市交易场所,可谓是美国的三板市场(OTC市场)。

2.日本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1)主板市场。

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日本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具有全国中心市场的性质,在此上市的都是著名的大公司。

(2)二板市场。

大阪、名古屋等其他7家交易所构成地区性证券交易中心,主要交易那些尚不具备条件到东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这7家地区性市场构成日本的二板市场。

(3)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店头证券市场和店头股票市场,在此交易的公司规模不大但很有发展前途,其中,店头市场的债券交易市场占了日本证券交易的绝大部分

3.英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1)主板市场。

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英国全国性的集中市场,它有着200多年的历史,是吸收欧洲资金的主要渠道。

(2)全国性的二板市场(AIM)。

英国的二板市场AIM由伦敦交易所主办是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一部分,属于正式的市场。其运行相对独立,是为英国及海外初创的、高成长性公司提供的一个全国性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多样化市场主体的资本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具体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

1.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又称一板市场,即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是指在有组织的交易场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

我国内地主板市场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市场上市。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

2.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此市场还可解决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3.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又称场外市场,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4.四板市场

四板市场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特点

1.美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1)主板市场。

美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交易国家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般是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公司的成熟性好,有良好的业绩记录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有较长的历史存续性和较好的回报。

(2)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以纳斯达克(NASDAQ)为核心,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截然不同,它主要注重公司的成长性和长期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普遍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风险、高回报、小规模的特征。纳斯达克市场发展速度很快,按交易额排列它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全球第二大交易市场。

(3)场外交易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所也是全国性的交易所,但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较纽约证券交易所略逊一筹,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到纽约交易所上市。遍布全国各地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有11家主要分布于全国各大工商业和金融中心城市,他们成为区域性企业的上市交易场所,可谓是美国的三板市场(OTC市场)。

2.日本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1)主板市场。

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日本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具有全国中心市场的性质,在此上市的都是著名的大公司。

(2)二板市场。

大阪、名古屋等其他7家交易所构成地区性证券交易中心,主要交易那些尚不具备条件到东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这7家地区性市场构成日本的二板市场。

(3)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店头证券市场和店头股票市场,在此交易的公司规模不大但很有发展前途,其中,店头市场的债券交易市场占了日本证券交易的绝大部分

3.英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1)主板市场。

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英国全国性的集中市场,它有着200多年的历史,是吸收欧洲资金的主要渠道。

(2)全国性的二板市场(AIM)。

英国的二板市场AIM由伦敦交易所主办是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一部分,属于正式的市场。其运行相对独立,是为英国及海外初创的、高成长性公司提供的一个全国性市场。

(3)全国性的三板市场(OFEX)。

全国性的三板市场属于非正式市场,主要是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服务的市场。

4.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和国外资本市场体系对比,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市场结构不完善。具体来说,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表现以下3个方面。

(1)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在组织体系、上市标准、交易方式和监管结构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主要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上市服务。

(2)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即创业板市场,附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下,基本上延续了主板市场的规则,除能接受流通盘在5000万股以下的中小企业上市这点不同以外,其他上市的条件和运行规则几乎与主板一样。

(3)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场,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总的说来,中国的场外市场主要由各个政府部门主办,市场定位不明确,分布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则且结构层次单一,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第2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人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概述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是指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证券市场融资活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证券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

(2)证券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金融活动。

(3)证券融资是在由各种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4)证券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建立证券集中交易组织,形成了筹资单位竞争上市公司资格的优胜劣汰机制,使证券融资活动更具竞争力。

(5)证券融资是一种长期融资。

(二)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方式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

二、直接融资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直接融资的概念

直接融资也称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即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

(二)直接融资的特点

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和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其具体特点包括直接性、分散性、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较强的自主性。

1.直接性

在直接融资中,资金的需求者直接从资金的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散性

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相互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差异性较大

由于直接融资是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而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从而带来融资信誉的较大差异和风险性。

4.部分不可逆性

在直接融资中,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投资者无权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场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够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5.较强的自主性

在直接融资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例如,在商业信用中,赊买和赊卖者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决定赊买或者赊卖的品种、数量和对象;在股票融资中,股票投资者可以随时决定买卖股票的品种和数量等。

(二)直接融资的分类

1.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2.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3.消费信用

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4.民间个人信用

民间个人信用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三)直接融资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①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②筹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2)缺点:①直接融资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②直接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受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的限制,一般低于间接融资工具;③资金供给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较大。

三、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发行主体。证券发行人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但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类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但是,中央银行的股东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其股票类似于优先股。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四、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最大特点是,不同于公司债券,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可以影响货币供给量,从而起到去货币化的作用。银行发行债券,会回笼货币,使存款缩减。相反地,银行债券赎回则会起到释放货币的作用。

金融机构直接融资还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

(2)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产结构。

(3)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指通过买入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特点

1.分散性和流动性

证券投资者分布的地理范围和年龄层次都较为广泛,不论男女老幼,也不分文化职业,只要有起码的购买能力和投资欲望,都可在证券市场上一试身手。

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证券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要变换证券产品的种类,并根据实际的需要,更换交易场所。

2.投资的目的性

证券投资者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或者资本收益。

3.市场的支撑性

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资金的提供方,其对证券市场的生存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

(三)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分类

证券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其中,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二、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机构投资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机构投资者具有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结构组合化、投资行为规范化、风险意识强、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等特点。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一)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在我国,政府主要以两种身份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一类是政府机构,另一类是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等投资收益,而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二)金融机构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2014年4月4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4.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券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开启了人民币QFII(简称RQFII)的试点。

RQFII试点业务与QFII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募集的投资基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第二,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第三,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第四,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与QFII相对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5.主权财富基金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达到相关监管规定的,也可申请从事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三)企业和事业法人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四)各类基金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社保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保险基金组成。但现阶段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根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额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在银行,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目前,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了两部分基金。一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划拨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金,是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储备基金。

社会保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须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二是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社保基金理事会与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其投资收益。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4.社会公益基金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如衍生产品、信托产品),监管法规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第三节 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的定义

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根据实践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3个特点:

(1)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2)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

(3)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证券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也将作为确定从事新业务、新产品试点的依据。

(三)合规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失职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1.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2.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有关“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原有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传递、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则,设计、实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

(1)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3)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三、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应按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都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一些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的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013年8月,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2)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3)证券公司应当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5%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进行风险对冲。

(4)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

(2)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是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2.《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金所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2)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证券公司应当 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3)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承担等;

(4)本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未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有关规定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

(5)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6)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中金所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七)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IB (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的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九)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1.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2)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3)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2.直投基金的特别业务规则

(1)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3)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4)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5)直投基金的资金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6)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

(7)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四、对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开展转融通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及主要职能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证券法》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将原由政府部门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予了证券交易所,从而确认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特性和监管特性。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与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未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保护基金公司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可进行检查或委托专项审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当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监管机构

一、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3章 股票市场

第一节 股票

一、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有一定的格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二)股票的性质

股票的性质包括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是资本证券、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

(三)股票的特征

股票具有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永久性和参与性五个方面的特征。

(四)股票的类型

(1)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股票的权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与优先股相比,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较大的股票。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的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2)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记名股票的特点包括:①股东权利属于记名股东;②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特点包括:①股东权利归属股票持有人;②认购股票是要求一次缴纳出资;③转让相对简便;④安全性较差。

(3)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记载的金额又称票面金额、票面价值、股票面值。有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①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②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无面额股票也被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值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无面额股票的特点包括:①发行或转让价格比较灵活;②便于股票分割。

二、股利政策、股份变动等与股票相关的资本管理概念

(一)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公司对公司经营获得的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采取现金分红或派息、发放红股等方式回馈股东的制度与政策。股利政策体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稳定可预测的股利政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营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从理论上说,不管公司盈利前景如何看好,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不分红,则它的股票将毫无价值。

(二)股份变动

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后,还会因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股票分割与合并等而引起股份总数的变动并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概念与联系

(一)票面价值

票面价值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面额股票。如果以面值作为发行价,称为平价发行,此时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于股本的总和,也等于面值总和。发行价格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募集的资金中等于面值总和的部分计入资本账户,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发行价低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我国不允许股票的折价发行。

(二)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账面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通常情况下,股票账面价值并不等于股票的市场价格。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会计价值通常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或者按某种规则计算的公允价值,并不等于公司资产的实际价格;二是账面价值并不反映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三)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说,股票的清算价值应与账面价值一致,但实际上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清算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四)内在价值

内在价值即理论价值,也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波动。经济形势的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供求关系的变化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收益,引起内在价值的变化。

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配权

资产收益权是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①知情权。②处置权。③优先认购权。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条件、原则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限制条件包括法律上的限制和其他方面的限制。其中法律上的限制即股份公司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红利;红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他方面的限制:例如,公司正在快速发展,对现金的需求比较大,同时再融资能力较弱,这种情况下公司分红较少或不分红,股东就暂时得不到股息收入。

五、剩余资产分配条件、顺序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有一定的先决条件。第一,普通股票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第二,公司的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之前,一般应按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还有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的顺序支付。

第二节 股票发行

一、审批制度、核准制度、注册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审批制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

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政府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政府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场。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

(二)注册制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三)核准制

核准制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二、保荐制度和承销制度的概念

(一)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券商)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并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承销制度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报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发行人推销股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销售,被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被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承销方式一般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三、新股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和一般规定

(一)发行方式(两种)

(1)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

(2)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基本条件

《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三)一般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具体表现如下: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②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

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④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⑤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⑥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⑦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如下。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新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

(一)特定对象的要求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关于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①发行对象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发行对象属于以上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票交易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按照交易场所划分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可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1)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2)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二)按照账户用途划分

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持有人划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也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置的。按持有人划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开户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采取网上方式为自然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三、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

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大宗交易时间延长至15:30。

2.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和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4.报价方式

沪、深证券交易所采用电脑报价方式,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价格决定

交易所按连续、公开竞价方式形成证券价格,当买卖双方在交易价格和数量上取得一致时,便立即成交并形成价格。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6.涨跌幅限制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7.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8.交易行为监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有权在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情形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或对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账户限制交易。

9.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10.交易信息发布

证券交易所发布每个交易日的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价格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包括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和连续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

四、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除了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自营业务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办理的,而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换言之,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经纪商(一般由证券公司行使)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来分类。从各国(地区)情况看,一般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客户只能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的方式来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不过,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五、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4章 债券市场

第一节 债券

一、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分类

(一)债券的定义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所规定的资金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贷货币资金的数额;第二,借贷的时间;第三,在借贷时间内的资金成本或应有的补偿(即债券的利息)。

(二)债券的票面要素

债券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一般有四个基本要素:票面价值、到期期限、票面利率和发行者名称。

1.票面价值

票面价值是债券票面标明的货币价值,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在债券到期日偿还给债券持有人的金额。在债券的票面价值中,首先要规定票面价值的币种,即以何种货币作为债券价值的计量标准。币种确定后,要规定债券的票面金额。

2.到期期限

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也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间。

3.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也称名义利率,是债券年利息与债券票面价值的比率,通常年利率用百分数表示。利率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单利、复利和贴现利率等。

4.发行者名称

这一要素指明了该债券的债务主体,既明确了债券发行人应履行对债权人偿还本息的义务,也为债权人到期追索本金和利息提供了依据。

(三)债券的特征

债券具有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特征。

(四)债券的分类

(1)按发行主体分类,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2)按付息方式分类,可分为零息债券、附息债权和息票累积债券。

(3)按募集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4)按担保性质分类,可分为有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

(5)按债券形态分类,可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二、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

(一)政府债券的定义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有时两者也被统称为公债。

(二)政府债券的性质

(1)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政府债券本身有面额,投资者投资于政府债券可以取得利息。

(2)从功能上看,最初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开支的重要手段,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三)政府债券的特征

政府债券的特征包括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和免税待遇。

三、中央政府债券的分类

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家债券或国债。国债发行量大、品种多,是政府债券市场上最主要的融资和投资工具。根据举借债务对筹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国债可以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战争国债、特种国债。

四、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

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

五、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分类

(一)金融债券的定义和分类

1.金融债券的定义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金融债券的分类

金融债券可分为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债务、财务公司债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中,商业银行债券又可分为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等。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又可分为证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次级债务等。

(二)公司债券的定义和分类

1.公司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属于债券体系中的一个品种,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债券的分类

公司债券可分为信用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保证公司债券、收益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等。

(三)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分类

1.企业债券的定义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根据规定,企业可以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企业债券发行完成后,经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买卖,也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

2.企业债券的分类

我国企业债券的分类包括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和特征

中小企业私募债又称“垃圾债”,是指中小微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2012年5月22日、23日,深沪交易所先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开辟了一条新渠道,中小企业私募债是高收益、高风险债券品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中小私募债的特征包括:

(1)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风险、纯信用的特点,发行主体门槛更低;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限制较少;

(3)中小企业私募债对评级和审计的规定较为宽松。

七、国际债券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一)国际债券的定义

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各国政府、政府所属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一些国际组织等。国际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和自然人。

(二)国际债券的特征

国际债券是一种跨国发行的债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国内债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存在汇率风险,有国家主权保障,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等。

(三)国际债券的分类

1.外国债券

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家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它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个国家。

外国债券是一种传统的国际债券。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扬基债券,它是由非美国发行人在美国债券市场发行的吸收美元资金的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武士债券,它是由非日本发行人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的以日元为面值的债券。

2.欧洲债券

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欧洲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者、债券发行地点和债券面值所使用的货币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它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故也被称为“无国籍债券”。

3.亚洲债券市场

亚洲债券是指用亚洲国家货币定值,并在亚洲地区发行和交易的债券,亚洲债券的供给方大都来自亚洲经济体,而其需求方则来自包括亚洲各经济体在内的全球投资者。

亚洲债券市场就是亚洲债券发行、交易和流通的市场,是以亚洲地区为主的区域性债券市场。

第二节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目前我国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其中,储蓄国债(2006年推出的新品种)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1988年以前,我国国债发行采取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开始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1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是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

(2)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二)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承购包销方式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2010年以后, 储蓄国债(电子式)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第三节 债券的交易

一、债券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

现券交易也可称为债券的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在当日或次日转让债券所有权、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行为,也就是所谓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的债券交易。

回购交易是指资金融入方(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与资金融出方(债券买方、逆回购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签订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债券回购是货币市场的重要工具,期限通常在一年之内。

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期货交易是指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以双方承诺约定的价格买卖某特定债券的交易。

二、债券报价的主要方式

债券报价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报价、对话报价、双边报价和小额报价4种报价方式。

三、债券评级的定义与内涵

债券信用评级是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大多是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发行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标示其信用程度的等级。

这种信用评级,是为投资者购买债券和证券市场债券的流通转让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国家财政发行的国库券和国家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由于有政府的保证,因此不参加债券信用评级。地方政府或非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某些有价证券,则有必要进行评级。

由于债券筹资的筹资数额巨大,所以对发行单位的资信评级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评级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偿债能力,考察发行单位能都按期付息,评价发行单位的费用,考察投资人承担的风险程度。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上述三家公司负责评级的债券很广泛,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外国债券等,由于它们占有详尽的资料,采用先进科学的分析技术,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专门人才,因此它们所做出的信用评级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标准·普尔公司信用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可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穆迪投资服务公司信用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可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aa级、Ba级B级Caa级、Ca级、C级。两家机构信用等级划分大同小异。前四个级别债券信誉高,风险小,是“投资级债券”;第五级开始的债券信誉低,是“投机级债券”。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除AAA级,CCC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短期债券则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为A-1、A-2、A-3、B、C、D,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第5章 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2)资金投向不同。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3)收益和风险大小不同。基金的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股票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债券属于低风险、低收益产品。

三、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定义与区别

(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而设立的一类基金。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

公司型基金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二)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1)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通过发行普通股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3)基金运营依据。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合同运营;公司型基金通过基金公司章程运行。

四、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与区别

(一)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监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开放式基金无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若大量赎回甚至会导致基金清盘。

(2)份额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3)交易场所不同。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给第三者;投资者可以按照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开放式基金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5)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封闭式基金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6)交易费用不同不同。封闭式基金需要交纳手续费;开放式基金在申购、赎回时需要交纳申购费和赎回费。

(7)激励约束机制不同。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固定,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较差,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好,会吸引到新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表现差,则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一般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8)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份额可随时赎回,所以必须保留一定的现金资产,并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为了应对日常赎回,法规要求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五、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内容

与其他类型基金相比,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特点。货币市场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所。通常将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现、融资比例、浮动利率债券投资情况等指标用于反映货币市场基金风险。

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能够进行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①现金;

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③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④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④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⑤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六、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

(一)ETF

ETF是英文“Exchange Traded Funds”的简称,常被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其定名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根据ETF跟踪某一标的市场指数的不同,可以将ETF分为股票性ETF、债券型ETF等。而在股票型ETF与债券型ETF中,又可以根据ETF跟踪的具体指数的不同对股票型ETF与债券型ETF进行进一步细分。如股票型ETF可以进一步分为全球指数ETF、综合指数ETF、行业指数ETF、风格指数ETF(如成长型、价值型)等。

ETF具有3大特点,即被动操作的指数基金,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二)LOF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既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开放式基金。2004年10月14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设立了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并于2004年12月20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概念、资格、职责、更换条件、业务范围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不得有的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3)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业务等。

八、基金托管人的概念、条件、职责、更换条件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含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的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某一时点上某一投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十、基金的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中资金、专家管理、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投资者投资于基金仍有可能面临风险。

(1)市场风险。分散投资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来自个别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消除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证券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时,将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变化,从而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风险。

(2)管理能力风险。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虽然比普通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确实有某些优势。但是,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存在差异,从而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4)巨额赎回风险。这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时,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十一、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

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的主要目的,一是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二是避免基金操纵市场;三是发挥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

(1)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

(2)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3)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4)基金不得投资于有锁定期或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5)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

第二节 衍生工具

一、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征

(一)衍生工具的概念

衍生工具(derivatives),是指一种衍生类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这些基础资产通常被称作合约标的资产(underlying)。

(二)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衍生工具具有4个基本特征,包括跨期性、杠杆性、联动性、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二、衍生工具的分类

衍生工具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分类。一般而言,按合约特点、产品形态、合约标的资产的种类以及交易场所分类是4种比较常见的分类方式。

(1)衍生工具按其自身的合约特点可以分为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5类。

(2)按照衍生工具的产品形态分类,衍生工具可以分为独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两类。

(3)衍生工具从合约标的资产角度分类,可以分为货币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商品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4)衍生工具按交易场所可以分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交易的衍生工具两类。

三、股权类、货币类、利率类以及信用类衍生工具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股权类衍生工具

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合约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台约、股票指数期货台约、股票指数期权台约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二)货币类衍生工具

货币衍生工具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合约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合约、货币期权合约、货币互换合约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三)利率类衍生工具

利率衍生工具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合约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合约、利率期货合约、利率期投合约、利率互换合约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四)信用类衍生工具

信用衍生工具指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脸为台约标的资产(准确地说,这是一种结果)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类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信用互换合约、信用联结票据等。

四、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的定义、基本特征和区别

(一)远期

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的时间,按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合约标的资产的合约。远期合约是非标准化的合约,所以它不在交易所交易,而是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后签署的。

(二)期货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签署的在未来某个确定的时间接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某项合约标的资产的合约。相对远期合约而言,期货台约是标准化合约。

(三)期权

期权合约又称作选择权合约,是指赋予期权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合同。约定的价格被称作执行价格或协议价格。

(四)互换

互换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台约标的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地说,互换合约是指交易双方之间约定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的合约。

五、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合约的定义

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是指交易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合约。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金融期货具有以下性质:

(1)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

(2)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

(3)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无限。

六、金融期货的主要制度

(一)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度(近年出现了公司化倾向)。撮合成交方式分为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两种。

(二)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

(三)保证金制度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成交时缴纳的保证金称为初始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必须保持一个最低的水平,称为维持保证金。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或结算所指定,由于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具有高度的杠杆作用。

(四)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规定时间内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结算所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也采取会员制。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机构进行,而不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手清算。

(五)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六)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七)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

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做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八)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和涨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

(九)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交易所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客户在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七、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

期权又称为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期权交易就是对这种选择权的买卖。

金融期权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权交易形式。具体地说,其购买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

(二)金融期权的特征

(1)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

(2)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

(3)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即当期权的买方选择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一般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分离的可转换债券,其转股权与债券不可分离,债券持有者直接按照债券面额和约定的转股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另一类是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这类债券在发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的组合,发行上市后,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各自独立流通、交易。认股权证的持有者认购股票时,需要按照认购价格(行权价)出资购买股票。

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所以可转换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目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公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在转换以前,它是一种公司债券,具备债券的一切特征,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者是债权人;在股票转换之后就变成了股票,具备股票的一般特征,体现所有权关系,持有者由债权人变成了股权所有者。

(2)可转债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项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

(1)一般规定。

①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②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发行新股时,此点要求为“30%”);④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⑤募集资金运用;⑥不得公开发行的情形。

(2)其他规定。

①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②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④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应不少于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若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则可不作此现金流量要求)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

1.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2.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征

(1)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2)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3)可交换公司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给投资者转换股票的权利,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3.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

①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②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③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④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⑤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⑥当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⑦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⑧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2)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

①该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②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③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九、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主要种类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种类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可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和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可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SPV)或结构化投资机构(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可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最早的证券化产品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

十、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特点与功能

(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特点

(1)杠杆性是金融衍生交易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即交易者能以较少的资金成本控制较多的投资,从而提高投资的收益,达到“以小博大”的目的。高杠杆性使金融衍生工具成为一把“双刃剑”。

(2)金融衍生工具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的环境下为投资者提供交易保值和防范风险的一种金融创新,但是其内在的高杠杆性和工具组合的高复杂性、高技术性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高风险性。主要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管理风险。

(3)虚拟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运动过程脱离了现实资本的运动,但却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功能

(1)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家金融市场体系、提高金融运作效率、维护金融安全有重要意义。

(2)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内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和交易平台,推动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对提高金融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

(3)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特有功能与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手段,对国内金融机构分散金融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减缓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有重要意义。

总之,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完善了现代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提供了抵抗金融风险的市场基础和手段.促进了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随着现代金融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第6章 金融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风险与金融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般被定义为“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可能性3个要素有机构成。

金融风险是指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个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或投资经营活动中,因各种因素的不确定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金融风险的特征

金融风险具有6个方面的特征,包括隐蔽性、扩散性、加速性、不确定性、可管理性和周期性。

二、金融风险的分类

金融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两大类。需要指出的是,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金融体系由于遭受了大规模的冲击而无法持续有效运转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突发性、传染快、广、危害大五个基本特征。系统风险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不可回避风险。

系统性金融风险一般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与整个股票市场或者整个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等相关金融投机市场波动无关的风险,是指某些因素的变化造成单只股票价格或者单只期货、外汇品种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下跌,从而给有价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非系统风险是可以抵消、回避的,因此又被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节 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是指金融企业在筹集和经营资金的过程中,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与处置金融风险,用最低成本,即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含义的具体内容包括:

(1)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人、家庭、组织(包括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3)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等。

(4)风险管理的方法一般包括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

(5)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一定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

(6)风险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兴学科。

第7章 高频考点

1.金融市场包含的三层含义

(1)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这个场所有时是有形的,如证券交易所;有时则是无形的,很多交易就是通过电信网络构成的看不见的市场进行的。

(2)金融市场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揭示了资金的归集与传递过程。

(3)金融市场包含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运行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机制。它说明了如何通过这些资产的定价过程在市场的各个参与者之间合理地分配风险和收益。

2.欧洲货币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是指非居民之间以银行为中介在某种货币发行国国境之外从事该种货币借贷的市场,又可以称为离岸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有很大吸引力的市场,这个市场与西方国家的国内金融市场以及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国际金融市场,主要有如下特点:

(1)经营自由。由于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管制和税收限制的市场,所以经营非常自由。

(2)资金规模极其庞大。

(3)资金调度灵活手续简便。

(4)独特的利率体系。其存款利率相对较高,放款利率相对较低,存放款利率的差额很小,一般只在0.5%左右波动。

(5)经营以银行间交易为主,是一个批发市场。

3.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

长期以来,美国金融机构盲目地向次级信用购房者发放抵押贷款。随着利率上涨和房价下降,次贷违约率不断上升,最终导致2007年夏季长期以来的爆发。

4.国际结算银行

国际结算银行亦称国际清算银行。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运作提供额外负担外的便昨,并作为国际清算的受账人或代理人。扩大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始弹簧是促进国际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总部位于华盛顿。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我们常听到的“特别提款权”就是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

6.外汇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汇必须具备三性: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和可兑换性。

7.信托

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8.信托业务分类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

(1)金钱信托(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金钱债权信托。

9.证券市场的特征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2)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3)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10.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一个国家在一个时期若以间接融资为主,则中长期信贷市场居于核心地位;若以直接融资为主,则证券市场居于一国金融市场体系的核心地位。

11.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基本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12.证券账户

投资者在从事证券交易之前,必须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13.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0年10月开始筹建,2012年6月6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2012年7月获得成立登记批复,是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关服务机构。协会秉承"服务、自律、创新"理念,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14.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

根据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此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15.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应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低于该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1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规范运作水平,促进证券资信评级行业健康发展,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1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非营利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从事证券登记、托管、过户和资金结算与交收,它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结算业务是保障证券交易连续进行必不可少的环节。

18.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修订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

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19.我国上海清算所的债券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全额结算方式和净额结算方式。

全额结算方式包括以下5种:

(1)现券交易(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

(2)质押式回购(首期——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到期——见款付券、券款对付)。

(3)买断式回购(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券款对付)。

(4)债券远期。

(5)债券借贷。

净额结算方式采用现券交易,使用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

20.中国股市的发展历程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

中国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启动后,伴随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9)。

以中国证监会的成立为标志,资本市场纳入统一监管,由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全国性资本市场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2000-至今)。

以《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道德确立,并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进一步规范化。

21.投资者的目的

各投资者的目的各不相同,有些意在长期投资,以获取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或意在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些则企图投机,通过买卖证券时机的选择,以赚取市场价差。

22.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史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演变过程:

(1)行政审批制度:1998年之前采用行政推荐的办法,对发行规模与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

(2)股票发行核准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主承销商推荐、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向市场化迈出了意义深远的一步。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实施。

所谓上市保荐制,是指由保荐机构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

(4)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于创业板推出,2009年4月14日修改,6月14日实施。

23.影响公司经营风险的因素

影响公司经营风险的因素主要有:①产品需求。②产品售价。③产品成本。④调节价格的能力。⑤固定成本的比重。

24.配股的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一般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配股价格在一定的价格区间内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25.首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6.创业板市场功能

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包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

27.G股

G股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股票。上市公司凡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复牌,将对该股的汉字简称冠以G标记。

28.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

(2)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

(3)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29.A股账户的实际运用

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30.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单独对卖方收取的,A股基本税率为0.1%且单向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目前,我国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买卖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31.报价驱动市场

报价驱动市场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双向报价。

32.创业板指数

创业板指数以可流通股本数为权数,进行加权逐日连锁计算。

33.沪深300指数

之所以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个股票指数期货标的,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①沪深300指数市场覆盖率高,主要成分股权重比较分散,有利于防范指数操纵行为。②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涵盖能源、原材料、工业、可选消费等10个行业,各行业公司流通市值覆盖率相对均衡,使得该指数能够较好地对抗行业的周期性波动。③沪深300指数的编制吸收了国际市场成熟的指数编制理念,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权、分级靠档、样本调整缓冲区等先进技术,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可投资性,有利于市场功能发挥和后续产品创新。

34.贝塔系数

贝塔系数是统计学上的概念,它所反映的是一种证券或一个投资证券组合相对于大盘的表现情况。贝塔系数衡量股票收益相对于业绩评价基准收益的总体波动性,是一个相对指标。β越高,意味着股票相对于业绩评价基准的波动性越大。β大于1,则股票的波动性大于业绩评价基准的波动性。反之亦然。如果是负值,则显示其变化的方向与大盘的变化方向相反;大盘涨的时候它跌,大盘跌的时候它涨。

35.基期加权股价指数

加权股价指数的一种,又称拉斯贝尔加权指数,采用基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派许加权指数。

36.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

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

37.沪股通的特点

(1)交易币种方面,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2)交易方式上,沪股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

(3)订单类型方面,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价委托,暂不支持市价委托。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38.《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适用范围

《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开展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所涉质押品,包括符合资格条件的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和债券型基金产品。

39.利率波动对不同债券的影响

(1)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主要风险。

(2)利率波动对高息票利率债券的影响要大于低息票利率债券。

(3)利率波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要大于短期债券。

(4)零息债券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40.中央政府债券

美国一般将联邦政府发行的短期国库券视为无风险证券,把短期国库券利率视为无风险利率。这是因为美国短期国库券由联邦政府发行,联邦政府有征税权和货币发行权,债券的还本付息有可靠保障。

41.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42.企业债券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1)萌芽期。1984~1986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萌芽期。

(2)发展期。1987~1992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第一个高潮期。

(3)整顿期。1993~1995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整顿期。

(4)再度发展期。从l996年起,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进人了再度发展期。

43.金融债券的发行目的

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金融债券的发行目的有:①增强负债的稳定。②获得长期资金来源。③扩大资产业务。

44.混合资本债券的基本特征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45.风险警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风险警示:

(1)债券最近一次资信评级为AA-级以下(含)。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预告或更正业绩预告显示为亏损。

(3)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4)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6.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清算结算机制

从目前来看,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清算结算机制,主要分全额双边清算和净额集中清算两种类型,前者主要采用“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此外还有纯券过户、见券付款(PAD)和见款付券等三种方式;而后者采用“中央对手方”的结算方式。在我国,中央国债公司托管的债券全部采用全额清算的结算方式,而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债券可以采用两种清算结算方式。

47.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48.证券投资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1)为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面向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间接投资工具,把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渠道,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财方式。

(2)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将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近年来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已充分说明,以基金和股票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工具能够有效分流储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以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对所投资证券进行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传播,有利于市场合理定价,有利于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发挥专业理财优势,推动市场价值判断体系的形成,倡导理性的投资文化,有助于防止市场的过度投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助于改善我国目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不同类型、不同投资对象、不同风险与收益特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在给投资者提供广泛选择的同时,也成为资本市场不断变革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源泉之一。

(4)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为保险资金提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和投资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展壮大,增强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场、货币市场之间的协同,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完善金融体系。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化服务,还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等各类社会保障型资金提供长期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49.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对所投资证券进行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传播,有利于市场合理定价,有利于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50.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

QDII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①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②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③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④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⑤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⑥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51.反映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指标

用于反映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指标主要有: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融资比例

(3)浮动利率债券投资情况。

52.参与人制度

为了满足各类私募产品报价转让交易的复杂性,报价系统进行了多项流程创新,比如舍弃传统的会员制,改用参与人制度。所谓参与人制度,主要是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的合规金融机构与企业,可以作为报价系统参与人进行投资、创设产品发行、产品展示与代理交易等。

5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参与人可开通多类业务权限

为规范报价系统参与人管理及发行与转让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简称

“转让规则”)。管理规则明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管理规则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简称“参与人”),是指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并在报价系统完成注册流程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根据管理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1)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2)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发行、创设私募产品或将自己在其他市场发行、创设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3)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自己持有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4)开通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转让规则明确,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在注册前在报价系统领取产品代码。报价系统为私募产品的发行提供意向发布、在线路演、在线协商等服务。在报价系统发行注册私募产品之前,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定向推介和询价。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定向推介和询价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规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54.衍生产品的普及改变了整个市场结构的表现

(1)它们连接起传统的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并深刻地改变了金融市场与商品市场的截然划分

(2)衍生产品的期限可以从几天扩展至数十年,已经很难将其简单地归入货币市场或是资本市场

(3)其杠杆交易特征撬动了巨大的交易量,它们无穷的派生能力使所有的现货交易都相形见绌

(4)其强大的构造特性,不但可以用衍生工具合成新的衍生产品,还可以复制出几乎所有的基础产品

55.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设置赎回条款的目的

设置赎回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因此又被称为加速条款,同时也能使发行公司避免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按照较高的债券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所蒙受的损失。

56.利率互换操作的原则

预期利率上升,浮动利息收入者应将固定利率调为浮动利率。预期利率下降,浮动利息支出者应将固定利率调为浮动利率。

57.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参考的信用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就是一方将购入的具有违约风险的债务或债券中的违约风险转嫁给第三方(保险公司)。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参考的信用工具包括按揭贷款、按揭支持证券、各国国债及公司债券或者债券组合、债券指数。

58.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危险

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危险来自三个方面:

(1)较高的杠杆性。

(2)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时在多起交易中被当作CDS的参考,有可能极大地放大风险敞口总额,在发生危机时,市场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险金额。

(3)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对手卷入了多少此类交易,因此,在危机期间,每起信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市场参与者的相互猜疑,担心自己的交易对手因此倒下从而使自己的风险敞口头寸失去着落。

59.金融期权

实值期权是指具有内在价值的期权。当看涨期权的敲定价格低于相关期货合约的当时市场价格时,该看涨期权具有内涵价值;当看跌期权的敲定价格高于相关期货合约的当时市场价格时,该看跌期权具有内涵价值。也就是说,当看涨期权的执行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标的物价格时,该期权称为极度实值期权;当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远远高于当时的标的物价格时,该期权称为极度实值期权。

60.看涨期权

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支付的期权费,而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收取的期权费,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

61.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和平值期权

按照执行期权所获得的收益情况的不同,可将期权分为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和平值期权。

如果看涨期权的协议价格低于相应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或是看跌期权的协议价高于相应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买方行使期权将有利可图,即具有内在价值,这样一种价差状态,称之为实值期权或价内。

如果看涨期权的协议价高于相应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或是看跌期权的协议价低于相应金融工具市场价格,则期权不具有内在价值,买方不会行使权利,这种价差状态称之为虚值期权或价外。

如果协议价与市价相等,则称为平价期权或价平。

62.独立衍生工具

独立衍生工具具有下列特征: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6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计息。利率既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一般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的利率高;不能提前支取,但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利率高低取决于发行银行的信用评级和存单的期限。

64.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期货合约,将上市的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T,实行到期实物交割,标的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3%的名义长期国债,挂牌合约为最近的三个季月,最低交易保证金为2%,每日最大波动幅度则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上下2%。

65.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实行持仓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

(2)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

(3)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300手。

(4)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66.金融风险的损失

在实践中,通常将金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灾难性损失。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67.放大金融市场风险的根源

在2008年,全球金融机构中,放大金融市场风险的根源是由于相关衍生产品包装过度以及金融机构财务杠杆过高,即资产证券化和杠杆。

68.传统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核心之一是风险的计量、风险限额的确定与分配、风险监控。传统的风险限额管理主要是头寸规模控制,这种管理的主要缺陷是:

(1)不能在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比较。

(2)没有包含杠杆效应。

(3)没有考虑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分散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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