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数民族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少数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犯得合法权益,加
强对少数民族灶的管理。根据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罪犯食堂设立少数民族灶,少数民族灶与普通罪犯灶分开。
第三条 罪犯食堂根据民族的饮食习惯及营养保健需每周制定一次食谱。
第四条 遇少数名族的重大节假日,刻根据民族特点和饮食习惯制作饭菜。
第五条 严格按标准为少数民族罪犯分发饭菜,不准克扣、挪用、倒换、私自食用;不准歧
视少数民族犯,不准分发食用民族禁忌食物。
第六条 少数民族灶的惨剧、炊具单独使用,不准与其它餐具、灶具混用。
第七条 少数民族灶炊事器具应做到一餐一清洗一消毒,协助监内医院搞好少数民族灶的卫
生防疫工作,并做好各类记录。
第八条 少数民族灶炊事犯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阀》和食品卫生“五
四制”。
第九条 严格选用少数民族灶炊事犯,应优先从少数民族犯中选用,少数民族灶炊事犯应具
有一定的民族素养,善于维护民族团结。
第十条 少数民族灶炊事犯应持健康证上岗操作,严格按规定着炊事服,严禁非少数民族灶
操作人员制作少数民族饭菜。
第十一条 严禁炊事犯借做少数民族饭之机开小灶、做人情饭、关系饭;严禁用少数民族
灶加工制作不属于少数民族饭的食物。
第十二条 罪犯食堂管理员应对少数民族灶重点管理,每天应亲自进行检查,严防食物中
毒和违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事故发生。
服刑人员就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罪犯伙食管理,规范就餐秩序。根据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罪犯就餐实行分监区民警直接管理,以分监区为单位组织罪犯统一就餐,保证罪犯吃饱、吃熟、吃卫生。
第三条 分监区餐厅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搞好餐厅内外卫生和个人卫生。餐厅内熟食品的存放应做到冬有盖,夏有罩,防止食物污染变质。
第四条 发放、分领饭菜时应做到公平、合理、爱惜食物,杜绝浪费,不抛洒饭菜,不乱倒乱扔剩余饭菜。
第五条 罪犯公用餐饮具应做到一餐一清洗一消毒,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罪犯个人餐饮具应及时清洗,按规定消毒存放,严禁罪犯相互混用个人餐饮具。
第七条 罪犯就餐时应集体整队,集中就餐。做到队形整齐,规范就坐,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
第八条 少数民族犯,应根据其民族习俗和特点,设立就餐点专座。其它就餐人员要尊重少数民族犯的民俗特点,不得有歧视行为。
第九条 餐厅设立罪犯就餐登记本,对就餐人数、饭菜品种、数量、质量、就餐秩序、餐具消毒、就餐意见等进行逐日逐次登记。
第十条 罪犯违反就餐管理规定,不服从民警管理,扰乱就餐秩序的,视情节根据《罪犯日
常考核奖惩办法》严肃处理。
服刑人员食堂刀刃具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罪犯食堂刀刃具管理,规范使用刀刃具,确保监管安全,根据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堂刀刃具是指罪犯食堂生产使用刀具和刃具,包括切肉刀、小砍刀、菜刀、剔刀、刀棍、肉勾、砍刀、机刀、修菜大刀、小刀、挖刀、蛋糕刀、剪刀、削皮刀等。
第三条 刀刃具由民警直接管理。
第四条 刀刃具应当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刀刃具的种类、编号、数量、用途、保管人、使用人等。
第五条 刀刃具实行一刀一号,刀人对号管理制度。严格刀刃具的领取、收回、存放程序,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六条 刀刃具使用时由当班生产员、记录员领取,依照刀号发放给备案操作人员使用,领刀时应认真登记领取的种类、编号、件数及刀具完好情况,防止错领、错发。
第七条 刀刃具收回时认真清点,核对无误后交回库房,值班民警签字。
第八条 严格按规程使用刀刃具,链式固定,规范使用,不准随意放置,做到刀不离人,人不离刀。
第八条 刀具使用时必须与工作台(案)相连,刀链的长度应符合安全要求,操作时菜刀距离工作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0.5米,操作人员相互间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九条 操作人员应爱护刀刃具,刀刃具不得挪作它用,不得随意丢弃和损坏刀刃具。 第十一条 建立使用刀刃具的罪犯排查制度。严禁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罪犯以及近期内有思想波动和精神异常的罪犯使用刀刃具。严禁涉黑、重点重要罪犯使用刀刃具。
第十二条 罪犯食堂应加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使用刀刃具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建立刀刃具更换和报废制度,严格履行交旧领新手续,废件收回后,应按规定集中处理。
服刑人员病号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加强对罪犯病号灶管理,促进伤病罪犯治疗和康复,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罪犯食堂根据需要设置罪犯病号灶,值班民警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管理。
第三条 病号灶食谱应每周编制一次。
第四条 从事病号饭制作的炊事犯,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严格按规定着炊事服。
第五条 病号灶炊事犯患有疾病,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从事病号灶炊事工作的,应立即更换,严禁带病上岗。
第六条 病号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
第七条 病号灶炊事器具应做到一餐一清洗一消毒,协助监内医院搞好病号灶的卫生防疫工作,并做好各类记录。
第八条 病号灶的惨剧、炊具单独使用,不准与其它惨剧、炊具混用。
第九条 病号灶炊事犯严格按规定标准制作、发放病号饭菜,不准克扣、挪用、倒换或私自
食用。
第十条 严禁病号灶炊事犯借做病号饭之机开小灶,做人情饭、关系饭;严禁在病号灶加工制作不属于病号饭的食物。
第十一条 值班民警应对病号灶重点管理,每天进行检查,严防发生食物中毒和其它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