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 - 范文中心

社区矫正制度

03/11

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之完美结合

——浅析社区矫正制度

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方面的良好效果, 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早,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也引入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在《刑法修正案(八)》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必将迎来新的发展,笔者再次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惩罚性、恢复性、人道主义

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1,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罪犯,说明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社区矫正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监禁刑的封闭性,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对其进行矫治。社区矫正注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有利于罪犯向社会的顺利回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因此,在世界各国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形成行刑社会化的这一国际背景下,社区矫正因其以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对待罪犯而倍受世界各国的重视。许多国家的刑罚实践也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大大超过了监禁人数。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在世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中走在前列,并成为其他国家效仿和借鉴的模板。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 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2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在西方的司法行政学界,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1、美国犯罪学者福克斯主张:“社区性犯罪矫正为坐落于社区, 并且运用社区之资源以增补、协助、支持传统犯罪矫正之功能。”但他将缓刑和假释排除在社区矫正的范围之外,认为缓刑和假释属于传统项目,不属于那种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革新措施。2、美国学者桑德福认为,社区矫正指发生于社区之所有犯罪矫正活动。这一定义涵盖了传统的缓刑与假释制度,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定义。3、美国学者哈恩认为,社区矫正是指任何能够降低使用机构处遇以减少机构监禁时间,或可藉以缩短犯罪人与正常社会距离之措施,包括缓刑、假释、转向计划、监外教育、监外作业、返家探视等处遇措施。他将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描述为“矫正系统的设计是否具有减少与整体社区疏离的功能。”这种观点着重从功能的角度定义社区矫正。

还有学者未直接对社区矫正下定义,但对社区矫正的具体方案作了分类列举,依对犯罪人控制的严松程度,将其分为下列三类:1、由传统看护部门所职掌的监督方案,如看护处分、社区服务、罚金等;2、由社会上专业人员担当,对药1《浅谈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袁飞 《江东论团》

《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诌议》 李永清

2

物成瘾者、少年犯等适用的,具有集中咨询、治疗、培训性质的居住留置方案;

3、由传统矫正部门所督导指挥, 协助犯人早日重返社会的释放方案,如工作释放、教育释放、返家探视、与眷属同住等。

在我国,目前官方的社区矫正定义是由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所提出的。该定义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该定义,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 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2003 年7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采纳了上述定义,因此,这一定义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二、社区矫正崛起的理论基础

社区矫正体系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如缓刑、假释等,实际上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但社区矫正成为系统的思想却是二战以后的事。一般认为,社区矫正思想崛

3起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方面:

1、刑法谦抑思想和刑罚经济原则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刑法理论的进化,人们日渐认识到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固有的弊病,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另一方面,以社区处遇替代监禁手段改造罪犯,更容易达到促使罪犯改悔向上、重新融于社会的目的,同时减轻 了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

2、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在20 世纪60 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

一。该理论运用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根据此理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违规”甚至可能会被“合理化”而演变成行为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而社区矫正措施正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

3、“大社会”观念和社会福利思想

20 世纪60 年代,在西方出现了“大社会”观念,该观念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对社会和国家赋予了崭新的定义。据此观念,人民是国家最大的财富和资源,国家应致力逐求社会福利,尽力协助个人潜能的发挥,提高个人生活的质量,包括应加强对包括罪犯在内的缺陷者的帮助,使其能再回到到社区中,从而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

近年来,随着刑罚宽厚、人性化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刑罚的目的也逐渐由以惩罚为主转向以教育改造为主。同时,重新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使人们原本完全依赖监禁行刑来防止犯罪的想法破灭了,再加上监狱人满为患,经费严重不足,这一切都迫使各国努力寻找着解决犯罪、防止再犯的新途径。于是,刑罚发生了继由死刑、肉刑为主转向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主的转变之后的又一次历史性的变革,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刑罚适用的重点已由监禁刑转向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已成为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区矫正的广泛运用符合刑罚人道化、人性化的刑事理论,3王顺. 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 J]. 政法论坛, 2004( 3) .

有利于防止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罪犯的自我更新,使其能够重新与社会结合,有利于解决监狱过于拥挤、经费不足的问题,达到行刑经济化的效果。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征

与监禁矫正相比,并结合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4

1、刑事制裁性

社区矫正是在确认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处以刑罚之后,由审判机关和国家其他有权机关采取的交付公安机关主要在社区执行的一种刑罚制裁措施。由此可见,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宏观上与监禁矫正相同,均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且处以刑罚的人,只是这类人服刑的地点、刑罚程度与监禁矫正相比,较为特殊。但这些仍不改变其刑事制裁的根本特质: 它的人身约束性较小且允许生活在原居住社区,但仍要服从监督和管理; 它的惩罚性相对较轻, 但仍要求履行刑罚决定机关规定的相关义务。

2、非监禁性

同为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比,非监禁性是界定二者的显著标志。也就是说,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仍享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与社区生活保持着紧密联系。这种惩罚上所体现的缓和性意味着,二者适用的行刑对象在微观上存在根本差异: 社区矫正适用的是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如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过失犯、老病残犯等; 而后者则刚好相反。这符合了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具有人道主义色彩,更有助于罪犯的改造。

3、社区参与性

社区参与也是监禁矫正所不具备的重要特征,亦是“社区矫正”名称由来的根本所在。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罪犯来说,社区矫正是要避免二次犯罪,保证改造效果,因此要使其在社区中能够正常生活并顺利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去,这是提供给他们的为社区发展贡献自己力量暨为社会作出有效补偿的机会; 对社区来说,无形中要求加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加强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习,达到矫正工作专职化,同时注意充分发掘各种社区资源( 如聘请社区志愿人员) ,并注意发动周围群众积极配合对矫正工作加以帮助、监督。

四、社区矫正制度之功效性

从当今世界所有有关社区矫正的方式手段、制度设计来看, 不难总结出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行刑不可替代的制度, 主要有以下功能与效果:

1. 缓解监狱压力、节约行刑成本

任何一种教育与惩处罪犯的手段都需要社会消耗一定的资源来实现, 但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又决定了这种手段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其运行的成本。当今社会财富流向的不均衡, 贫富差距增大, 社会矛盾也此起彼伏, 导致犯罪率日益上升, 许多国家都面临着监狱爆满的窘境。根据美国矫正项目的平均费用统计, 每一个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社区行刑的费用依次递减, 在监狱每年需要花费1. 5至2. 5 万美元, 在看守所可减半, 缓刑约500 至1000 美元。同样在我国, 从1982 年到2002 年监狱在押犯人从62 万增加到151 万,增长率为150%, 而同期人口增长比率为20%, 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从1992 年14 亿元增加到2001 年的108 亿元。而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与发展可以改变这一状况, 将大量所犯罪行轻、主4吴宗宪等人: 《非监禁刑研究》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

观恶性小、初犯及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 缓解监狱羁押人数和财政经费压力, 进而促使国家行刑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节约国家对行刑方面的投入。

2. 克服狱内弊端、促成回归社会

上文从国家视角出发探讨监狱行刑对国家财政的消耗, 从个人视角出发监狱行刑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监狱以“高墙铁窗”的方式规制罪犯, 尤其是刑期短、恶性小的罪犯容易在此期间, 受到监狱亚文化的影响, 容易交叉感染, 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同时犯人与外界隔绝, 不能与社会有效沟通, 即使出狱也难免在思维上、行为上与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为了克服这种由监禁带来的社会陌生感与隔阂感, 社区矫正以行刑社会化方式帮助罪犯在社会中得到矫正, 在社会中得到人性恢复。社区矫正过程中罪犯可以感到社会的温暖与自由的可贵, 同时还可以学习掌握技能进行工作、给社会创造价值, 培养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此外, 笔者认为, 社会如海洋一样具有自身净化能力, 对于一些“轻微的污垢” 可以通过自身的净化能力予以清理, 而不必然需要进行隔离以期净化, 社区矫正就很好地证明与实践了这一观点。最终社区矫正通过良好的社会资源, 努力地促成被矫正者社会化。

3. 保障人权利益、实现矫正效果

从国际视角来看, 随着世界各国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行刑方式改革也不断体现人道主义, 以保护人权为价值追求。从国内视角来看,“以人为本”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 意味着任何时候都要重视人的主体地位, 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社区矫正作为行刑方式的新型手段也必然应当体现人权理念,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 罪犯可以与自己的亲人、朋友经常性的交流, 感受到来自亲朋好友的关心与帮助, 从而有助于罪犯由“要我改正”向“ 我要改正”转变。而且由于行刑社会化, 犯罪人的人身权益诸如结婚权、离婚权、继承权受到尊重与保障; 由于行刑社会化, 犯罪人可以避免原来因监狱行刑而可能发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无人照顾等社会问题; 由于行刑社会化, 犯罪人的生活条件无需像监狱一样, 可以与社会生活保持基本平行, 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此外, 社会矫正不仅使犯罪人人权得到保障, 促进犯人自身要求改进, 而且社区矫正将社会力量融入进来, 也保证了矫正的质量与效果。

4.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源改造服刑人员、有利于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形成

虽然目前监狱仍是改造罪犯的核心场所,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监狱改造罪犯的价值是有限的。犯罪学的研究表明, 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 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 是任何其他力量都不可能取代的改造力量, 单一地依靠监狱来改造罪犯, 是不可能取得好的改造效果的,所以, 现在监狱多利用亲情会餐、亲情热线、亲情帮助、特优会见、特困帮扶、离监探亲等多种形式进行亲情教育, 充分发挥亲情的吸引力、亲和力、期盼力, 激励罪犯向上向善发展。这些活动的开展, 不外乎是想营造一个温暖的亲情环境, 是利用家庭和社会资源改造罪犯的一种主要方式。但是,活动的开展毕竟是有限的, 开展次数有限, 参加活动的服刑人员也有限, 并且要耗费监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还给监管安全带来压力, 与其这样大费周折地营造亲情环境, 我们倒不如直接将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置身于他所熟悉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让我们身处真正的温暖亲情环境中, 这就能够收到最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罪犯犯罪是因为其社会化不完全或者反社会化, 即社会化缺陷的结果, 他们服刑改造就是强制再社会化,其目的是使罪犯重返社会。监狱不同于社会, 罪

犯受到监禁容易产生一种与一般社会不同的人格特征, 即人格的监狱化, 而罪犯的监狱化人格和罪犯的再社会化是背道而弛的, 对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会是起阻滞作用的。因此采用社区矫正, 促进行刑社会化就是为了避免罪犯人格监狱化, 使在押罪犯不与社会完全隔离, 而使之与社会保持适当接触, 罪犯可享有未被剥夺的自由, 有健全的家庭生活, 稳定的就业, 正常的休闲活动, 加上适度的社会监督, 就可以较好地矫正罪犯的反社会人格, 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

五、美国社区矫正基本情况5

社区矫正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主要非监禁措施, 社区矫正在美国的运用比例约为70%左右, 美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都能寻找到社区矫正的落脚点。

(一) 美国社区矫正概况

现代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从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 此项工作起始于1789年。由于二战以后犯罪率不断升高, 社区矫正在这一时期逐步得到发展, 特别是矫正复归理念的确立, 为美国社区矫正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20世纪30年代中叶后, 美国行刑领域称谓发生变化, “刑罚领域”更名为“矫正领域”。1954 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 标志着在行刑的理念和实践上发生了较大变化。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 随着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的出台, 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支持, 全美普遍采用了社区矫正制度。这一时期社区矫正时间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 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 由于许多州将暴力犯以外的所有罪犯都实行社区矫正, 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 社区矫正的效果并不理想, 社区矫正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发展。对假释适用的限制更加严格, 有些州甚至取消了假释。从80年代开始, 美国在行刑领域开始探索监狱管理及矫正手段的新途径和新模式, 逐步扩大了缓刑和假释的适用, 明确了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美国司法部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 截至2006 年底, 全国处于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共有720万, 其中缓刑人数423万左右,假释人数为79万, 社区矫正的比例约占70%。可见, 美国社区矫正使用率大大高于监禁率, 社区矫正已成为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

在美国, 通常只有社会危害性较小, 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初犯、轻微罪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适用社区矫正。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是美国决定是否对有关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制度依据。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机关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判决前调查, 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行为人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 并且确定该犯罪行为人的矫正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书面文件,称之为判决前调查报告。该报告一般包括犯罪人信息(包括受教育程度、目前的职业和就业条件、家庭状况和其他资料) 、犯罪原因分析、犯罪后的表现(对犯罪人有罪和悔恨的评估) 、罪犯对被害人产生的经济和情感影响、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院根据该报告最终确定是否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并规定履行矫正义务的期间以及期间必须遵守的条件。判前前调查报告制度使社区矫正适用提前进入量刑阶段, 一方面为确定缓刑犯或假释犯的监督和矫正提供依据, 有利于社区矫正执行, 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降低了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 增强了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

社区矫正是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作为联邦国家虽然没有全5《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种若静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域外法学》

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但《监狱法》涵盖了社区矫正。美国各州社区矫正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是由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的, 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 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二是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到目前为止, 全国一半以上的州均有社区矫正和类似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

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相对应, 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分为两级。联邦一级, 司法部下设监狱局, 监狱局分管联邦的监狱和社区矫正工作, 与各州的社区矫正机构不存在指导或管理的隶属关系。全国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各州分别有自己的制度体系, 大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美国社区矫正机构分为三个不同层次, 即州设立的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局) , 地方(通常由法院) 主办的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由私人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美国负责社区管理职责的专业人员主要由缓刑官和假释官组成, 他们具有公务员身份, 分属联邦、州、市、或县的政府司法部门。假释助理、审前释放和转处方案的官员以及居住方案工作人员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二) 美国社区矫正的形式和种类

美国的社区矫正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 适应不同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 采用不同的矫治方法。缓刑和假释是美国最主要的矫正方式, 美国刑事司法系统控制下的约70%的成年人被判缓刑或假释, 在社区中受到监控。实践中的社区矫正实际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 其他形式主要包括转处、审前释放、社区服务、赔偿和罚款、缓刑、家庭拘禁/电子监控、日间报告中心、中途训练所。

1、缓刑( Probation) 。美国是世界缓刑制度的发源地,已有160多年的发展历史。缓刑是将一部分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 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给予监督, 暂缓执行监禁刑。缓刑犯人必须遵守法院为其设定的缓刑规定, 在社区内或社区矫正机构内接受缓刑监督。如果违反缓刑规定, 将会被重新判处监禁。大部分缓刑犯都是非暴力犯罪。

在美国, 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时选择量刑时选择比较倾向缓刑。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显示, 从1995年到2003年底在美国接受缓刑矫正的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06年处于缓刑和假释的人数比上年提高了118个百分比, 全美共增加了 87, 852人。由于美国各州的立法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因此, 缓刑在各州的社区矫正实践中, 具有较大差异。从目前来看, 成人缓刑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种: 矫正局管理、州法院系统管理、当地市县法院管理、市县政府部门管理。

缓刑官通常根据需要或罪犯对社区的危险程度, 将缓刑监督犯分成两类: 一类是较低型监督缓刑(Unsupervised Pro2bation) 或称标准缓刑。由缓刑官决定执行缓刑的要求并进行监控, 罪犯通常要进行社区服务, 交付罚金, 进行例行药检, 并在相关的矫正项目中接受治疗。另一类是严格监督型缓( Intensive Supervised Probation) 。针对那些如适用标准缓刑过于危险的罪犯,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咨询和治疗, 确保缓刑期间监控的有效性。罪犯须遵守如下要求: 一是每周必须与缓刑官进行多次联系; 二是随时接受未事先通知的药检; 三是遵守严格的缓刑规定; 四是按照要求参加治疗项目、工作和社区服务。严格监控缓刑提高了药物治疗的参与率, 降低了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罪犯违规行为数量的增加, 越来越多的罪犯因为违反缓刑规定被重新收监。据介绍, 严格监控缓刑的成本是其他矫正形式成本的2倍。

2、假释(parole) 。美国约85%的罪犯可以通过假释的形式离开监狱返回社会。近几年, 提前释放人数占美国矫正人群的11%。假释期间一旦发现罪犯有违规行为或违法犯罪, 可随时收监。假释由司法部下设的假释委员会的管理运作, 各地假释委员会负责假释的决定和监督。法院对假释人员没有执行权, 不介入假释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假释工作的管理, 美国州与州之间有一定区别。各州根据自己的立法, 决定假释的基本条件、程序及假释委员会的成员及组织结构。目前, 假释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大致有二种情形: 一是独立模式。这种模式是建立一个独立于矫正机关的委员会, 如美国马里兰州成立了专门的假释委员会, 这些机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是联合模式。假委员会设在州矫正局, 但委员会相对独行使权力。如明尼苏达州矫正局下设矫正局成人释放办公室, 管理假释工作, 是从属于矫正局的内设机构。

3、转处( diversion) 。转处是指对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犯罪人采用非刑事方法处理, 避免因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产生标签化副作用。此类案件主要包括酒后驾车、家庭冲突等轻微案件, 审理前, 部分被告通过保释、劳动释放等途径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 另一部分被告通过调解等替代措施等方式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只要对犯罪人的犯罪指控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里被撤销, 或犯罪人如成功地完成该转处项目,诉讼将不再受理。转处的适用要由三方介入, 法庭通常是问题解决法庭通过审前干预方式介入, 社区和警察在罪犯转处过程中负有监管责任。

4、审前释放(p retrial release) 。审前释放是指在法院审判前, 犯罪人的实际情况表明他所居住的社区内有可靠的基础, 根据犯人本人具结的保证书和交付的保释金(有财产作保证) 释放, 由法院批准释放。犯人须承诺在审前释放期间, 如果法院要求, 随时要到法院报到。

5、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 。社区服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矫正方式。罪犯通过到社区劳动执行社区服务令,既改善了社区的设施和环境, 也培养了劳动观念和社区精神, 从中获取的技能和经验可为日后的就业做好准备。社区服务主要适用于危险较小的首犯或情节轻微的罪犯, 其优势在于作为一种犯罪人对社区进行汇报和补偿的方式, 能够弥补犯罪行为对社区造成的伤害, 有利于社区建设, 同时能够增加罪犯的归属感。研究表明社区服务的矫正罪犯重新犯罪率与缓刑相当。目前美国国内对该矫正项目研究甚少, 虽然社会大众对此比较欢迎,但由于执行环节缺乏统一机构负责协调落实, 在实际中运用得并不频繁。

6、赔偿(罚金) (Restitution & Fines) 。赔偿是指罪犯对被害人所受伤害的一种弥补。罚款是指交付法院一定的费用, 根据犯人的支付能力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确定数额。罚款的目的是要求犯罪人对社会进行一定的债务支付。赔偿(罚金) 项目的执行成本很低, 对社会也产生一定的收益, 但另一方面增加了部分罪犯的经济负担, 并可能会对法院增加行政性负担。

7、中间性惩罚( intermediate sanctions)中间性惩罚是介于缓刑和监狱监禁之间的惩罚方式, 目的是通过使用比监狱更不具有攻击性、费用更低廉的方式对某些罪犯进行适当地管理, 对罪犯施加严格控制, 提供更多罪犯必须参与的治疗机会, 有效减少罪犯重新犯罪, 保护社区。中间性惩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由于违反规定条件的罪犯比例越来越高, 很多罪犯被重新送回了监狱, 特别是对于那些本可以接受缓刑的罪犯, 中间性惩罚有扩张社会控制网络的嫌疑。

(1) 日间报告中心(Day Reporting Centre) 。罪犯(审前和/或审后) 必须

在特定时间以规定方式向日间报告中心报到, 晚上返回家中。要求罪犯参加活动包括日常药检、与缓刑官或假释官定期会面、对罪犯安排的矫正项目。1999年美国国内相关研究表明该方法成功率高, 而且成本上不够经济。随着该矫正方式的不断完善发展, 2003年的研究成果表明日间报告中心的重新犯罪率较低, 矫正效果较好。

(2) 家庭监禁/电子监控( Home Detention /ElectronicMonitoring) 。近年来, 电子监控作为那些被认为对社区没有危险或危险性不大的犯人在社区中的监督工具被广泛使用。电子监控在一定期限内, 将罪犯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并不得随意外出。符合条件的罪犯, 一段时间之后, 被允许出外工作或从事其他的正当活动, 但晚上和周末必须呆在家里。家庭监禁的实施通常都伴随着电子监控技术的使用, 它延伸了矫正机构的监控能力, 犯人接近或处于限制活动区域GPS系统会发出警报通知监控官员。该方案适用于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 没有稳定住所或电话的罪犯则没有资格参与其中。美国研究部门认为, 相对于传统的缓刑或监狱, 该措施在减少犯罪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但公众认为使用这一方法能够增强他们的安全感。

(3) 社区居住设施(包括中途之家、社区释放中心)(Community Residential Facilities) 。社区居住设施是为协助犯人适应社会生活在社区内设立的过渡性居住机构。这类机构不限制犯人人身自由, 警戒级别一般设置为最低或无安全级。此类机构种类很多, 有的开设劳动技能训练和工作态度培养项目, 为犯人进入社会做好准备。但实践中并未进行广泛利用, 只有10%的罪犯使用这类设施。研究表明, 和非居住性项目相比, 社区居住设施在罪犯重新犯罪率方面有明显降低。

此外, 美国还设有以关押青年短期犯为主的军训式矫正中心, 实行军事化管理, 目的是培养矫正对象的自律性并帮助其重塑人格。矫正对象具有特定性, 主要是非暴力犯和青年犯。此类矫正中心具有规模小、投资少、刑期短、纪律严、监管有延续性等特点。

六、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综述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困境探析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也如火如荼地设立开来, 但实际操作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使得的社区矫正制度陷入功过参半的舆论之中。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面临问

6题主要有:

1. 社区建设略显不足

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载体, 通过社会来矫正罪犯。但是我国长期封建皇权专制, 及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原本就起步晚的市民社会发展更加迟缓, 社区建设更是相对落后。社区矫正所赖以发展的社区建设不足, 带来的负面效果可想而知, 社区建设不到位使个人与社区关系相对疏远, 个人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更是无从谈起, 甚至是有的居民对此产生排斥感; 社区另一主要力量源——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 社会各种资源与社会组织力量在社区矫正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2. 法律制度相对缺失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以各地试点方式开展, 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系统的法律进行规制, 国家层面的立法建设相对滞后, 使得社区矫正制度6《浅议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王雁凌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3卷第1期2011年2月

宏观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而且, 早在2003 年出台的两院两部5通知6只是试行, 司法文件长期适用必然不合时宜。5 通知6还突破了国家的法律, 如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矫正试点工作, 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 组织协调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这与刑法( 第76 条) 、刑事诉讼法( 第214、217、218 条)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的规定相矛盾, 实践中造成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互相扯皮, 矫正效果难以得到保证。

3. 队伍质量比较滞后

上文已经从社区矫正的社会环境与社区基础因素以及法律制度因素考量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社会层面、制度层面的完善与试行, 又离不开人的因素。而目前社区矫正队伍还主要是行政机关自己人占主导, 这样一来本身人数固定, 专业成分也相对单一。社区矫正是社区中矫正罪犯, 罪犯的特殊性与社区的多样化特点需要更多不同专业的人才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中来, 才能保证矫正效果, 这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又一重要因素。

(二)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可行性7

2003 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社区矫正工作陆续在全国大多数省市试行。各试点单位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主要工作任务要求,采取管理矫正、教育矫正、公益劳动矫正等方法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 省(市)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确定为首批六个试点地区以来,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27 个省(区、市)的208 个地市、1309 个县(区、市)、14202 个乡镇(街道)展开。截至2009 年9 月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 万人,解除矫正17.1 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 万人。这项统计还显示,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所增强,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远比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比例低得多。其中,河北、内蒙古、安徽、重庆等省(区、市)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安徽省自2006 年3 月,开始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马鞍山市自2007 年9 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已有整整3 个年头。

1.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犯罪人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可以祛除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的功能。社区矫正可以使刑罚对罪犯进行“因材施教”, 体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社区矫正是刑罚社会化的发展,有利于罪犯的社会化回归。

2.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解决监狱拥挤,节省国家资源

据统计,至2005 年底,我国监狱已有近700所, 在押犯总数高达180.76 万人, 狱警近30 万人,远远超过我国实际关押能力。另外,有资料显示通过对山7陈志新《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2003

年12 月.

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宁夏6个省(自治区)的24 个监狱进行调查,罪犯人均居住面积占5 平方米以上的仅占13.1%。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在押犯应保证其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 平方米以上。所以我国监狱人满为患,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过度的增长使监狱爆满,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 罪犯的心理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从1982 年到2005 年监狱在押犯人从62 万增加到180 万, 增长率近200%,而同期人口增长比率为22%,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从1992 年14 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00 亿元。而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另外监狱人口的减少使财政的压力也得到了缓解,从而节约国家资源,这是符合刑罚经济成本的。国外有资料证实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刑罚方法,加拿大联邦矫正系统1992-1993 年度的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费用大大低于执行监禁刑的费用。下面是犯罪人每人每年费用: 妇女矫正机构为91753 加元,最高警戒监狱为70236 加元,中等警戒监狱为42155 加元,最低警戒监狱为36227 加元, 平均值为47760 加元, 社区矫正中心则为28269 加元。

3.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落实非监禁刑

从刑法典看, 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比较齐全,机构设置合理,但基本上都是以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安机关将打击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且基层警力有限,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很多的时候是有心无力。实际情况是: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较普遍;公安机关在执行非监禁刑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帮教措施,监外罪犯再犯罪的比率较高。由此可见,传统的的非监禁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与刑法确立非监禁刑的目的相违背。而社区矫正是由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执行,这就能使非监禁刑真正落到实处。

4.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上增加了社会实践这一课或直接在社会上服刑,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他们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为未成年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 但其可塑性较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事公共事业,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对其心理的成长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实施社区矫正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教育,可以使其他未成年人看到未成年罪犯服刑的具体情况,这活生生的现实就是一条警戒线,同时强化了一般预防的功能。

5.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使罪犯本人免受监禁之苦,有助于罪犯培养良好习惯 社区矫正使罪犯不必去监狱服刑,可以避免受监禁之苦,从而避免由于在监狱服刑而产生的家庭问题、感情问题等。因为在社区中服刑犯罪人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社会带来的损害,就有可能感到愧疚,心甘情愿的 努力工作,来抚平受害人的创伤。所以犯罪人不仅要辛勤的工作, 还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开支,作好生活预算,勤俭节约,这就有利于培养犯罪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

6.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特色的罪犯改造体制

社区矫正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是监狱制度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积极的选择。而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比较保守,行刑政策落后

于国际行刑的发展趋势,所以我们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等形式的开放式处遇措施, 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从尝试引入社区矫正之初到2006 年的广泛试点, 再到如今四年后的试点成果,中国刑罚制度拉开了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从多方面来看,在中国发展社区矫正是可行的。我国已经有一些发展社区矫正的有利条件,例如,有一定的实施社区矫正的经验,有关机关 和领导十分重视,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有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有不断改善的社区工作基础等。此外,还应当看到两个重要的方面:第一,与世界上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的社区矫正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2001 年缓刑犯和假释犯的数量,仅为监狱犯人数量16.7%左右,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同一年度缓刑犯和假释犯的数量远远超过监狱中罪犯的数量。在未来,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起码应该达到被判刑人总数的50%左右。第二,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步伐加快。在我国社区矫正的体系中,乡镇、街道司法所应该承担起具体执行机构的角色。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建设近年来得到很大的发展, 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4 万多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发展到近9 万人。而且,根据中央大力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精神,基层司法所的建设正在快速地推进。基层司法所的发展,为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组织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社区矫正制度一定会在中华大地生根发芽,迎着中国法治不断发展的阳光,更加茁壮成长。

(三)《刑法修正案(八)》建立的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在我国用法律明文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有理论试点变成实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是我国践行人道主义法律的又一大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在以下法律条文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 1.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 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3.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明文规定,必将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兴起, 不是我国监狱制度照搬照外国监狱的产物, 更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我国监狱制度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 刘强编著《美国社区的矫正的理论与实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2] 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 法学杂志

[3] 徐小平《社区矫正在我国推广的可行性分析》 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4] 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 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 王鸿谅 《社区矫正: 行刑方式的经济计算》[ J] 载于《三联生活周刊》2003 年

[6] 胡承浩《中国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选择》[ D]: [博士学位论文]湖北: 华中科技大学行政管理, 2008.

[7] 荣容、肖君拥《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 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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