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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儒家荀子法治思想明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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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儒家之荀子法治思想明介

荀子(约公元前313—前238年),名况,字卿,赵国人。他曾游学于齐国,在齐国稷下学宫讲学。齐襄王时以他“最为老师”,曾“三为祭酒”,成为当世德高望重的大学者。后来做过楚国的兰陵令,晚年定居在楚国著书立说。现存其著作为《荀子》三十二篇,除后六篇为其弟子所著外,前二十六篇为其亲作。

他是先秦后期的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他立足于儒家,而有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与孟子“思孟学派”之区别:

孟子“法先王”,他“法后王”;孟子道“人性善”,他则倡“人性恶”;孟子主张“王道”反对“霸道”,他则“王”、“霸”并举;孟子重德轻刑,他则德、刑并重。

原因:

1.所处的时代是战国末期,礼治秩序日薄西山,列国之争日烈。诸侯之心益躁,刑名法术之学大行其道。而儒学江河日下,失宠于当道。《荀子 成相》记“世之愚,恶大儒。逆斥不用孔子拘。”

2.荀子打破“儒者不入秦”的传统,亲赴“虎狼之国”,实地考察法家之治,认识到法家之术在锄强扶弱上远强于儒家。

其主要思想

1. 性恶论

在人性特质上,荀子说:

性者,本始材朴也。(《礼论篇》)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正名篇》)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正名篇》)

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恶,而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常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荣辱篇》)

但同时,《荀子 性恶》中开宗明义的第一句就写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亦说:“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人之生固小人,又以遇乱世,得乱俗,是以小重小也,以乱得乱也。”(《荣辱篇》)

从这些材料表面上看,似乎荀子前后相互矛盾(当然我们无法得知这些文章哪一篇早哪一篇晚。也无法得知荀子的思想是由“材朴”入“性恶”,还是由“性恶”入“材朴”)。

故有学者言:“今本《荀子》之《性恶》篇非荀子亲著,疑是“西汉中后期的荀子后学或与荀学有关的人所作”(周炽成《荀子韩非子的社会历史哲学》),再往前回溯,1923年,四川学者刘著存在《荀子人性的见解》一文中明确说:“我看汉成帝以后是广出伪书时代(如纬书、伪尚书皆作于此时代),所以我疑心《性恶》也是这时代的出产品。”,文中并附梁启超案语,梁云“此谳若信,则学界翻一大公案矣”。

此外,亦有学者认为,此《性恶》一篇专为反对孟子而作。入郭沫若说“他这性恶说便是有意地和孟子的性善说对立的”,傅斯年说“荀子掊击之对象,孟子之性善说,非性无善无不善之说也”。

但从马作武老师所著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来看,马老师认为,荀子的所谓的“性恶”并不是从人的本性立论的,他只是肯定了本性中存在着恶的必然性,本性的扩张,便沦于恶。

故在《性恶》中,荀子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仪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这里的“伪”和“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中的“伪”是“人为”的意思,“心虑而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即强调人后天的学习改造,化性起伪。而其化性的途径何在呢?

荀子在《性恶》中说,“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仪,礼仪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仪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性善》)

有意思的是,孟子主张性善,人人皆可尧舜,荀子主张性恶,同样也可以“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对此解释道:“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

可见,孟子所主张的礼与法即是基于此。这也就从人性恶中阐发出了礼法并举的治世思想。

(1)既然人性本恶,因而犯罪就有其内在的人性依据。由此,荀子在犯罪原因论上不同于孔孟:肯定人的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

(2)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要正本清源,改造人性,“化性起伪”。但改造人性并非是去除情欲,而是要节制情欲。

(3)荀子认为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义”。这样子便确立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形成其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4)他从人性恶的角度阐发了“法度”的来源。并揭示了“礼义”与“法度”的关系,即“礼仪生而制法度”。

(5)强调才对人的改造,而不是对人的惩罚。对人的改造就必须有足以为人表率之人。“生礼义”须有“圣人”,学礼义须有“师法”。以礼为治国之本,必然有赖于圣君贤相,进而导出贤人政治。这也是荀子“有治人无治法”命题的来由。

2.礼法论(荀子思想的核心)

(1)礼法起源论

要谈荀子的礼法,就必然要谈到荀子“明于天人之分”的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观。

A.天行有常。荀子吸收了道家无为的自然思想,坚持天道运行有自己的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论》)“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起变化” (《礼论》),据此批判了社会的治乱源于天的观点。

B.天人有分与合一。“天能生物,不能辩物;地能载物,不能治人。”(《礼论》)。天道属于必然,而人道却是“人为”。人们应当自己为其所从事的活动负责。如果他积极努力,天不能阻挠之;而如果消极怠慢,天也不能保佑之。

C.制天命而用之。天生有分但并不排斥双方的统一。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王制》),将人超越于世间万物。“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骋能而化之。” (《天论》)。

然,人何以胜天呢?

《王制》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故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力多则强,强则胜物。”这种“群”,就是人类社会组织。荀子曰: “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 (《王制》)”。“人何以能群?曰:分。”(《王制》)荀子说的“分”指的是社会分工,等级差别。既包括“士农工商”的分,也包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智愚、能不能之分”的分。

那么分的根据何在呢?荀子道:“分何以能行?曰:义。”义即礼义也。即礼起于分。“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物,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

荀子也同样注重法的作用。他的这种起源论也是将礼义于法度相提并论的。“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性恶》)礼与法在荀子心目中是同一个概念。故他有时“礼法”连称,有时礼、法并举。“是百王之所同也,礼法之大经也。”(《王霸》)“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仪而起法度。”(《性恶》)

(2)礼法统一观(隆礼重法)

荀子坚持的礼法,既不同于孔孟的“礼”,也不同于法家的“法”。在荀子之前相互对立的“礼”与“法”之所以能在荀子这里统一,主要是他对“礼”进行了新的解释,做了改造。

A.隆“礼”

传统儒家“礼制”中的两个基本特点是“宗法制”和“世袭制”。法家极力反对。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荀子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取消了旧“礼”中的除君主嫡系以外各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将原来的宗法制度变为非世袭的官僚等级制度。“虽王公大人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仪,则归于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倾向士大夫”。(《王制》)从而达到“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制》)。故他的“礼”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行为标准。

在礼的作用上,荀子提出,其作用之一是“养”,即“养人之欲”。以使人有所节制,以免“物”和“欲”不能“相持而长”。作用之二是“别”。“ 贵贵、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仪之序也。”(《大略》)。

荀子的“礼”还是人立命修身的标准和行为准则,人们必修按照礼的规定安分守己以维持社会秩序。“礼者,所以正身也”(《修身》)。“礼者,表也。”(《天论》)“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士。”(《礼论》)

荀子的“礼”也是养民富民的根本。用“礼义”节制人欲。“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国》)“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君子》)。

荀子的“礼”的最重要的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忘矣。”(《天论》)“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

B.重法

“隆礼重法,则国有常”(《君道》)“治之经,礼与刑”(《成相》)“法者,治之端也”(《君道》)“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致士》)“天子三公,诸侯一相,大夫擅宫,士保职,莫不法度而公,是所以班治之也”(《君道》)。只有“起法正以治之”,才能建立“君上之势”,

进而使“人服而势从”,反之,则“人不服而势去”(《王霸》),所以治国必须“重法”。

(a)反对教化万能论

“尧舜者,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也,南面而听天下,生民之属莫不振动从服以化顺之。然而朱、象独不化,是非尧、舜之过,朱、象之罪也。尧舜者,天下之英也;朱、象者,天下之嵬,一时之琐也。”(《正论》)

(b)以礼统法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故非礼,是无法也。”(《修身》)。“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虽博,临事必乱”(《君道》),“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王制》)

(c)明德慎罚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刑,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主张先德而后刑。“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赏贤使能以次之,爵服赏庆以申重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潢然兼覆之,养长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柭不详,然后刑于是起矣。”(《议兵》),荀子主张“先教后诛”。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临事接民,而以义变应,宽裕而多容,恭敬以先之,政之始也;然后中和察断以辅之,政之隆也;然后进退诛赏之,政之终也……”(《致士》)最终达到“刑一人而天下服”、“民归之如流水”。“刑法省而微行如流”。

(d)其他法律思想

I 荀子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不得轻重威不分。”(《成相》)

II 主张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称功,罚不当罪,不详莫大焉。”“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正论》)“怒不过夺,喜不过予”(《修身》)“刑罚不怒罪,爵赏不踰德”(《君子》)。“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君子》)

III 废除族刑。“宁僭无滥”。“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致士》)。在“赏功罚过”时,应“无恤亲疏,无偏贵贱”,“外不避仇,内不阿亲”《成相》“内不可以阿子弟,外不可以隐远人”(《君道》)“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

IV 有了重刑主义的苗头。“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正论》)“赏重者强,赏轻者弱。刑威者强,刑侮者弱。”“故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议兵》)。

V 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的三个法律概念。“人无法,则怅怅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

3.贤人治国论(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是对在国家治理中何者更为重要的争论。荀子在这一问题上,坚持的仍然是儒家的“人治论”。其在《君道》中开宗明义:

“有乱者,无乱国;有治者,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非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存,失其人。”

A.荀子主张君主集权。“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 (《富国》)“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相争而能长久者也。”(《致士》)。

B.君主必须是“贤者”。“天下者至重也,非至强莫之能任;至大也,非之辨者莫之能

分;至众也,非至明莫之能和。此三至者非圣人莫之能尽,故非圣人莫之能王。”(《正论》)

C.但不主张君主独揽一切。

Q:

1. 荀子“性恶论”与西方“性恶论”之比较?对我国法治历史演进之影响

2. 柏拉图的哲学王之治与“贤人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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