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街装修手册 - 范文中心

商业街装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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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商业街

目 录

前言 „„„„„„„„„„„„„„„„„„„„„ 3

1.项目简介 „„„„„„„„„„„„„„„„„„„ 3

2.《装修手册》目的 „„„„„„„„„„„„„„„„„ 3

3、定义和解释 „„„„„„„„„„„„„„„„„„„ 3

4.咨询联络方式 „„„„„„„„„„„„„„„„„„ 4

一、 房产技术条件和设备说明 „„„„„„„„„„ 5

1. 结构 „„„„„„„„„„„„„„„„„„„„„ 5

2. 机电设备 „„„„„„„„„„„„„„„„„„„ 5

二、 装修办理流程 „„„„„„„„„„„„„„„ 8

1.商铺移交 „„„„„„„„„„„„ 8

2.装修申请的受理和方案审核 „„„„„„„„„„„ 8

3.装修相关费用 „„„„„„„„„„„ 11

4.进场手续办理 „„„„„„„„„„„ 11

5.隐蔽工程验收 „„„„„„„„„„„ 12

6.退还押金 „„„„„„„„„„„ 12

三、 装修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13

1.总则 „„„„„„„„„„„„„„„„„„„ 13

2.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13

3.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21

4.餐厅厨房面积配比设计标准 „„„„„„„„„„„„ 26

5.标准的执行 „„„„„„„„„„„„„„„„ 32

四、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32

1.综合管理 „„„„„„„„„„„„„„„„„„„ 32

2.消防管理 „„„„„„„„„„„„„„„„„„„ 32

3.安全管理 „„„„„„„„„„„„„„„„„„„ 34

4.公共设施的管理 „„„„„„„„„„„„„„„„„ 35

5.环境保护 „„„„„„„„„„„„„„„„„„„ 35

6.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管理 „„„„„„„„„„„„„ 36

前 言

本《装修手册》说明“ 特色商业街”的规划设计构思和装修规范要求,同时鼓励商场商户具有个性的装修设计风格,共同创造一个充满活力、迷人的购物环境,充分展现“ 特色商业街”的经营特色。

本《装修手册》的内容将被视为物业服务合同和租赁合同的附加条款内容,。

一、 项目简介

特色商业街,位于 市 两岸,西至尼姑桥,东至 大道,南抵柏园桥,占地面积631亩,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由德国小镇、 河街、爱情岛、民间博物馆四个部分组成的 特色商业街,预计2016年9月将与 市民见面。该项目以“打造德国异域风情、再造 河街历史”为设计理念,以文化为主题,建筑设计具有前瞻性与现代气息,地方文化特色鲜明,文化氛围与外部环境相协调。

二、 《装修手册》目的

本手册特为“ 特色商业街”商场商户、相关装修设计和施工承包商编制,内容包括有关商场基本设计标准以及装修管理流程、装修施工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本手册的目的,是希望商户熟悉“ 特色商业街”的形象概念和特点,确保设计的完美与和谐。

手册中包括商户的施工责任和对装修承包人的管理要求。

本手册为装修、施工之用,并直至全部过程的完成。希望商户与设计装修承包单位紧密合作,与发展商及物业管理单位密切配合,并随时欢迎任何形式的咨询。

管理公司保留根据需要对本手册内容修改的权利。

三、 定义和解释

在本手册中,除内容另有要求外,下面的术语意思为:

“ ”——位于路号的“ 特色商业街 ”。

“经营区域”——发展商和商户的经营场地。

“公共区域”——发展商指定的公共区域,供商户、占用人或许可证持有人共用。

“发展商”—— 特色商业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商户”——租赁商铺场地的承租人、商铺自营户,也是装修人。

“装修单位”——受聘装修人承担租赁场地及经营设施装修的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等装修承包商。

“管理公司”—— 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公司长沙分公司,即商业街物业管理单位。 “招商部、物业、工程部、物业部、企划部、财务部、人事部”——管理公司下属管理部门。

四、咨询联系方式

“ 特色商业街 ”

部门:xx 部

咨询电话:

一、房产技术条件和设备说明

1.结构

本建筑物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商户、装修单位应在平面图上标明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尺寸以及重量。商户如因装修需要增加或更改结构,则需要由发展商认可的专业的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任何更改都必须得到管理公司书面认可,并且所发生的费用由商户承担。在临时或永久性的基础上,商户任何施加在结构上的负荷,不应超过允许的动负荷。

商场区域的活动荷载在不同的区域和楼层有不同的活载荷数值:

影城 3.0KN/M2 小商铺 3.5KN/M2 商业走廊 3.5KN/M2

一层楼面 5.0KN/M2 餐饮店铺 2.5KN/M2 游泳馆 2.5KN/M2

具体技术条件以土建竣工图纸标明区域的数值为准。

2. 机电设备

2.1 电气系统:

在商户租赁区的用电计算负荷,不能超过管理公司与商户商定的电力负荷,更不能超过断路器的容量和规定的电线/电缆的额定值。

商户在设计施工中有特殊要求或其它相关电力服务需求,应提交用电设计计算,并附上说明。管理公司有认可决定权,所产生之费用由商户承担。

已安装供电线路及楼层各商户电力电缆,并为各商户安装了预付费式计费电表。供电量以实际配电箱预留为准(餐饮除外)。

商户在电气系统的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操作,并使其达到发展商的安装要求和 市现行规范的要求。

2.2 弱电系统:

商场采用综合布线系统。对于需开通电话网络及广电的商户应向电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商场设有公共广播音响系统及播音系统

发展商只提供公共部位、停车场以及外围的消防紧急广播系统,为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服务。 管理公司提供24小时值班巡逻系统,在主要的出入口处,紧急通道、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内各楼层均安装有摄像监控系统。如有需要,建议商户在经营区域范围内自行安装安保系统。

2.3 空调系统:

热源:由热网提供高温热水,经热交换站提供空调用热水。

冷源:采用离心式水冷中央空调系统。

任何特殊要求,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发展商将根据供给的可能性来判断决定。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商户承担。

经营区域内,供风机盘管/空调机组检修的通道应符合发展商规定,天花吊顶要符合检修、上人的要求。

另外,商场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空调系统是为保持商场运作温度所需,过量的射灯及传热设备会影响空调效果,商户须顾及该类因素对整体空调系统的影响。

2.4给排水系统

非餐饮类商户如有供水要求,则需事先提出申请,得到管理公司的批准后,由管理公司负责提供接点,所需相关费用由商户承担。

对于餐饮、娱乐商户,发展商负责将供水管接至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以内至厨房的一切安装工程,包括供水管、阀门以及其它一切装置均由商户自行负责施工。具体尺寸由商户按照厨房规模大小向物业提出申请,由管理公司确定。

餐饮、娱乐、大型超市、美容美发等特殊行业的商户施工前,需申请用水量,经确认后,方可施工。单元水表由业主自行购买(国际产品) ,经工程审核后,自行安装。

商户必须在所有产生油污的地方和厨房设备上,安装足够大小的、单独的一级油污处理装置,并定期清理。

所有厨房的排放物必须预先经一级油污处理装置处理后,并符合 市有关环保规定,方能排放至 共用隔油池进行集中处理。一级油污处理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清理工作由商户自行负责,并应接受物业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

所有厨房、食品装运区域和食品处理区域必须进行防水处理。给水管路到所有的固定装置必须有截止阀。

在所有洗涤槽、盆和特殊卫生装置中应安装单独的固体杂物过滤网,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商户必须安装毛发过滤网。

商户的卫生设备、通气管、水管附件应符合发展商安装要求和 市现行规范的要求。

2.5燃气系统:

燃气管道提供给需要的餐饮类商户,发展商将提供燃气管道接驳口至商户区内,商户应自行向 燃气公司申请设计安装。

2.6消防:

所有的消防烟感探头、喷淋头、消火栓、排烟系统、防火分区的卷帘门、灭火器、消防电梯及消防疏散楼梯、手动报警按钮和警铃等均已按照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商户的装修不得破坏这些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经营区域内,所有消防系统的改变,必须报请发展商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得到当地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

商户如因装修需要,对消防报警探头、喷淋头以及排烟系统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必要时需得到当地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并由具有消防资质的单位实施,费用由商户承担。

二、装修管理流程

1、商铺移交

1.1 由管理公司统一招商的商户签订《商业店面租赁合同》后,由招商部会同有关部门带领商户对铺位进行查验、清点设施设备,填写《商铺交接确认书》,并同物业部交接房屋钥匙。业主自行租赁商铺后,带领商户对铺位进行查验、清点设施设备。

1.2 由管理公司统一招商的商铺交付房屋时,由招商部按商户需求可提供与房屋有关的电气、管道等的平面示意图以及《 特色商业街装修手册》。业主自行租赁商铺的办理入驻装修手续时,向物业部索取与房屋有关的电气、管道等的平面示意图以及《 特色商业街装修手册》。

1.3图纸仅供商户的设计单位和装修单位使用参考,商户必须以《 特色商业街装修手册》作为装修设计的设计准则。

2. 装修申请的受理和方案审核

2.1 商户入驻时,物业及时了解商户是否知晓《 特色商业街装修手册》的内容,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2. 2 商户根据品牌装修风格提出装修申请并填写《装修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图纸文件资料两套:

(1)装修设计说明书: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和重型设备的清单、工程进度表、配套事项等。

(2)装修平面图

- 包括家具和设备在内的总内部布置。

- 确属需要安装重型设备的,必须小于基本建筑结构所允许负荷。重型设备位置应反映在图纸上,并提供这些设备的全部详细情况,包括尺寸、重量以及厂商建议的安装方法等。

(3)天花平面图

- 天花布置图

- 照明电路图,附带照明灯具供应资料的明细表,如数量、功率数和说明,等等。

- 确属必要改变吊顶内部的,必须包括所有喷淋头和烟/温感探测器的位置、百叶窗和通气格栅的位置。

(4)立面图

(5)涉及外部形象的形象墙、门、招示招牌的技术文件

- 整体形象效果图。

- 橱窗效果图。

- 有比例标识的房屋单元立面图。

- 形象墙和接待台的设计方案和效果图。

- 门招的设计方案和效果图。

上述项目的施工图,包括施工材料、灯光标准、形象墙、门、招牌标识的几何尺寸、字型及大小、装饰五金、颜色、连接及支撑方法以及隐藏五金及设备的位置,如变压(镇流)器、电线护管、检修板的位置。

(6)地面装饰平面图

(7)电器系统布置图及示意图

- 用电容量。

- 确属改变原设计整体电气系统的,必须有标明所有主要负载和设备回路的电气系统图。 - 确属需要改变原设计整体电气系统的,在电气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标明主配电板和任何副配电板或面板的额定值、型号以及位置。

- 确属改变原设计整体电气系统的,在电气设计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电气需求计算。

- 所有照明开关的位置,壁灯和落地灯、电话、通讯等的布置,要在平面图上标明任何暗管和明管。

- 所有照明和动力用电回路以及相关联的控制开关的布线图。

- 灯具和灯箱规格、型号、品牌、数量

- 道具用电

(8)空调图

- 确属需要改变原设计空调系统的,在空调设计方案中必须有空调图(包括但不限于水管、风管图及空调技术参数资料

- 送风分配系统布置,标明管道系统的尺寸,供气和回风百叶窗尺寸以及绝热材料的使用等。

- 空调系统的控制简图

- 餐饮类商户需提供厨房厨具、油烟净化器的安装方式,管线安装平面图,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9)给排水系统图

- 给水、排水点位图,标注管线材料名称及规格;

- 确属需要改变原设计整体供排水系统的,在供排水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排水明沟平面图,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防水处理方式;

(10)消防系统图(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照明、喷淋、烟感、广播系统、疏散标志等)

(11)材料清单及说明(阻燃材料证书或说明)

(12)施工资质证(含电气、空调安装资质证书)

2.3、物业收到商户呈送的相关装修设计图纸后,检查申请的装修项目内容与报送图是否一致,是否有商户的签字或印章,确认资料是否齐备,并提供要求补齐的资料清单并通知商户补齐资料,资料补齐的交付日为装修申请的受理日。

2. 4、商户呈送的装修设计图纸齐备后,填写《装修图纸审核单》,物业组织工程部、企划部、物业部对商户提交的图纸,依据《 特色商业街装修手册》进行审查,审查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审查应至少包括是否与 整体风格协调,结构、消防、给排水及电气是否存在隐患等,必要时,应会同商户查看现场。

a) 对符合要求的:管理公司在《装修图纸审核单》上签字确认审批通过,物业负责提示商户向消防主管部门申报,涉及结构的提示商户必须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b) 对不符合要求的:物业应向商户具体说明,必要时管理公司专业人员配合向商户解释,及提出整改建议。管理公司在《装修图纸审核单》上签字确认审批通过为止。

2. 5、对重大装修项目,可以召开技术方案会审会议对装修技术方案进行会审。会议由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发展商有关部门和商户、商户聘请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2. 6 向消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装修项目,商户向物业人员交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3、装修相关费用

3.1、 装修图纸审核合格后,由物业通知商户缴纳进场前的各项费用。

3.2、 物业提示商户在装修工程前必须购买有效的建工一切险、公众责任保险及人身意外险。如商户或受雇于商户的装修公司拒绝投保,出现一切问题自行承担。

3.3 物业引导商户到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等相关费用。

4、进场手续办理

4. 1 商户缴纳全部费用。

4.2物业协调物业部办理《装修公司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证》。

4.3需要时,由物业协调工程部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申请。

4.4需要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需提前一天填写《动火申请单》由物业人员负责到物业部办理。

4.5上述全部手续完成后,物业向商户签发《室内装修许可证》,明确约定装修开工、隐蔽工程完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以及每天的作业时间。

4.6物业组织相关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交底(培训) ,内容包括商铺装修管理规定、行为规范、消防安全及施工作业安全规范、环境保护要求等。

4.7施工单位需要在非施工时间施工,需要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提交物业,以便安排装修现场的管理及跟进工作。

5、隐蔽工程验收

5. 1 商户应当在隐蔽工程完工前一个工作日联系物业,由物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组成验收小组,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手册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商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进行表面工程施工。

5. 2 商户应当在完工后联系物业,由物业填写《装修完工申报表》,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项目,发出《违规装修整改通知书》,逾期不进行整改的,按约定扣罚装修保证金。

6、 退还押金

6.1物业负责督促各部门完成下列工作:

(1) 物业部收回施工人员装修施工出入证;统计建筑垃圾排放数据并进行费用清缴

(2) 物业、工程部、企划部检查、确认整改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工程部与商户核算、确认临时用电量及金额;

(4) 各部门与商户确认施工过程违章扣款事项及金额;

6. 2 上述工作完成后,在管理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确认装修工程审查合格方可办理装修保证金退款。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后,由物业牵头填写《装修验收退款审批表》协助商户完成装修押金的退还手续工作。

6.3 财务部根据《装修验收合格结算通知单》办理付款流程。

三、装修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一、总则

1.1 为了确保 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经营区域范围内装修技术审核、管理和验收工作中的事项、内容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 特色商业街范围内二次装修工程的管理,是管理公司对商户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商户工程施工进行监管和装修工程进行验收的技术依据。

1.3 商户的二次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执行本标准。

1.4 商户二次装修,必须按本标准分阶段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5 商户任何二次装修项目必须与经管理公司审核批准的装修技术方案相一致。

1.6 商户的任何二次装修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功能和用途。

1.7 商户的二次装修,必须在外部形象上与所属整体外部形象协调一致。

1.8 管理公司是 的管理机构,本标准由管理公司监督执行。

二、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2.1 房屋结构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2.1.1 发展商已经进行土建和表面的装修不得进行变动。发展商提供毛坯房或确属经营需要须由商户进行结构部分装修施工的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楼板承载能力: 商业部分楼板活载荷分为六个等级:

影城 3.0KN/M2 小商铺 3.5KN/M2 商业走廊 3.5KN/M2

一层楼面 5.0KN/M2 餐饮店铺 2.5KN/M2 游泳馆 2.5KN/M2

裙房商业餐饮区域内部分 :2.5KN/M2;

普通商业:3.5KN/M2;

具体技术条件见土建竣工图纸的标注。

如有超重的设备安装或物件摆放,如保险柜、结构支撑立柱等,需在装修平面图纸中一并体现,并提交用什么方式分散重量以符合楼板的承重要求的设计图纸(包括施工细节和结构计算等相关针对性说明),交管理公司工程师审批;

2.1.2 外墙中的石材和幕墙以及栏杆等设施不允许变动或修改;任何设备不得对幕墙、围栏、立

面墙体造成污染以及物理伤害,不得有碍观瞻;不得在玻璃上钻孔,或粘贴任何类型的设施。一切装置不得触及到外墙玻璃的结构组件或任何一部分。

2.1.3 结构梁、柱及混凝土结构面不得有任何变动或损坏, 梁柱不得挖槽、切割开孔;

2.1. 4不允许剔凿现存地面,避免对结构地板造成伤害。对未经批准的打洞和剔凿工作,修补工作及费用将由商户承担;

2.1.5对间隔的改动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防火门位置的数量和防火等级满足消防要求;

2.1.6 内部吊顶:排烟防火阀、空调室内机、空调水阀、消防蝶阀、给水阀门、防火卷帘控制箱安装处的天花吊顶均需开检修口500*500MM;吊顶内的管线、设备吊杆支架,安装牢固,排列均匀,并做防锈处理。不得采用膨胀螺栓贯穿楼板。吊顶采用木质材料,不得超出总面积的10%,木质材料须刷合格的防火涂料,不少于2遍;吊顶需采用上人龙骨。

2.1.7 安装屋面设备时,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隔热层及主体结构;经审批允许安装屋面设备的,对已破坏的屋面防水层、隔热层 必须进行修复,并做闭水试验,达到防水要求;

2.1.8 内墙或间隔采用轻钢龙骨隔墙或轻质隔墙,如果是木框或板墙,必须要涂上防火漆;

2.1.9 经营区域吊顶与公区顶棚内如有相通之处,在装修中应做有效封堵;

2.1.10 在餐饮区内设置厨房或其它有用水要求的区域时,需做防水处理;必须采用柔性防水材料;防水层的边缘收口部份应沿墙基向上延伸至不低于450MM ;闭水检测要求存水:普通商户24h ,厨房48h ,不漏为合格。

2.2 采暖通风系统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2.2.1 发展商已经进行采暖通风系统装修的,系统不得进行变动。发展商提供毛坯房或确属经营需要需由商户进行采暖通风系统部分装修施工的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2.2.2 空调末端设备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必须进行申请。风机盘管必须加装回风箱,并带有过滤网。回风口与出风口的水平距离需大于房间长度的一半。更改后的空调配置不得大于原有配置功率和水流量;

2.2.3 原有风管不得增加,改动,增加风口必须满足送风要求,增加风口不得造成送风不匀、减小。空调送回风风管必须使用金属板加工制造,特殊情况可以使用软连接过渡,但不超于300MM ,且需有相应保温措施;空调系统在管道的材质选择方面必须要求环保,特别注意在软连接管路的选用;

2.2.4空调送回风系统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确需改动的需提交改造方案,经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后方可进行改造。送回风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或是难燃材料。不得私自增减送回风管道管径及风口口径、数量;

2.2.5新风管道必须加装风量调节阀。新风系统不得另行增加出风口,不得随意驳接;

2.2.6空调热水管打压试验1.2Mpa ,保持30min ;冷水管打压试验1.2Mpa ,保持20min ;给水管打压试验0.7Mpa ,保持30min ;

2.2.7 吊装空调器、风机盘管进出水阀门侧须留500*500MM检查口,检查口上方不得有障碍;

2.2.8冷凝水系统凝结水排水管道坡度不小于2‟,冷凝水必须做闭水试验;

2.2.9水系统进水、出水管须安装有阀门、金属软接头,进水管须加Y 形过滤器, 出水管应增加电动阀;

2.2.10管道采用橡塑棉保温,厚度不小于25MM ,大于DN100MM 的管道厚度19+19MM;

2.2.11 分体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必须根据指定位置,装在屋顶不得破坏防水层、隔热层。基础须有避震装置,出外墙管道须有防雨水倒流坡度;

2.2.12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必须达标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进入排油烟共用井道,按环保规定必须安装一级油烟分离装置,排烟风管上必须加装止风阀和防火档板;

2.2.13 厨房排烟系统柔性连接侧段管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需采用漏光法检验管道气密性;不得将油烟在未经过油烟净化器进行油烟分离,直接排烟井内,应合理使用专用排油烟管路和共用竖井;

2.2.14风管与水管吊架采用金属角铁,吊架要求平、直,须上防锈漆两遍。

2.3 给排水系统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2.3.1 发展商已经进行给排水系统装修的,系统不得进行变动。发展商提供毛坯房或确属经营需要需由商户进行给排水系统部分装修施工的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给水管材选用热镀锌管,压力等级为1.6Mpa 及相应配件或PPR 管,管材压力等级为2.0Mpa ;

2.3.2给水管道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1.5倍,且不小于0.6MPA 。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 ,压力降不大于0.02MPA ,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漏:工作压力稳压2小时, 压力下降不大于0.03MPA, 同时检查各联接处不得渗漏;

2.3.3 管道吊支架应安装平整牢固;

2.3.4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观察、不受污染的地方,普通商铺安装数字式水表需选择DN25MM 以下水表,餐饮商铺安装数字式水表需选择DN65MM 以下水表,表前与阀门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水表必须为国标产品) ;

2.3.5 排水管材采用柔性接口铸铁管或采用高密度(品牌)UPVC 排水管及配件,胶粘剂粘接,餐饮用房内的卫生间,污水和废水管路必须独立,不允许合用;

2.3.6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

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5分钟,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分钟,液面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2.3.7 排水管道坡度:不小于3‟;

2.3.8排水管道直管段大于10m, 中间应加设检查口, 如有转弯(90度)要设门弯, 埋地或地板下面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

2.3.9 餐饮设备引出的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管道直接连接,应设隔油池。发展商已经设置隔油池的,严禁改变隔油池以及管道的位置和规格;

2.3.10 地漏安装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

2.3.11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满水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 ,液面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2.3.12 餐饮业的厨房和洗手间必须在有给排水点位置设置,不得私改各种管道,改变厨房位置,如确需变更的需提前申报并获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2.3.13给水管必须加装水表,位置应便于查抄,表前、表后都应加阀门便于维修。水表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计量合格产品。

2.4 强电系统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2.4.1发展商已经进行强电系统装修的,系统不得进行变动。发展商提供毛坯房或确属经营需要需由商户进行强电系统部分装修施工的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严禁商户擅自增容,如经营需要必需增容的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增容;

2.4.2每户应设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安装电源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功能,保护电源出线和末端负载,断路器的参数设置必须保护线路和设备运行安全;

2.4.3 空调电源插座、其它电源插座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回路。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插座回路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开关;

2.4.4所有线管必须选用壁厚1.2MM 以上的镀锌管,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各类导线应分别穿管(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或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 。三相五线制配电负荷应尽量均匀分布;

2.4.5 供电导线必须选用阻燃铜芯导线(导线上应有标注“ZR ”、“ZC ”记号),相线为红、黄、绿三种颜色,零线为黑色,地线为黄/绿色,导线截面积应与所承担的设备功率相匹配;导线连接处必须坚固可靠,接头处必须挂锡,用绝缘胶布包紧,再用防水高压胶布包扎,货柜内导线及穿过木质结构的导线必须加阻燃的黄腊管,严禁导线外漏;

2.4.6分路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合计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所有导线铜芯截面不得小于2.5 MM2;

2.4.7金属套管的连接必须采用束结连接,与接线盒(金属套管必须采用金属接线盒) 连接必须用螺帽拧紧,金属套管的管口必须安装护圈,金属套管、线槽必须可靠接地;

2.4.8吊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接线盒内导线需要按规范可靠连接,按要求进行绝缘包扎,接线盒应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000MM 。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严禁用木榫固定。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2.4.9导线进入灯位、灯箱、展柜必须穿金属软管,特殊部位可以使用黄蜡管。灯头、开关、插座线接线应规范;灯架、开关、插座安装在木质装饰物上时应加隔热垫;

2.4.10工作零线与保护地线不能混用;所有线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配电箱外壳应做可靠接地。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 Ω;

2.4.11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的间隔距离在同一平面时不小于100MM, 不在同一平面时不小于50MM ,电气开关、插座与燃气管的间隔距离不小于150MM ;

2.4.12商户电表在≥3*20(80)A 时,用户配电箱总开关必须加装分励脱扣器;

2.4.13 厨房插座和开关都须选用防水型,照明灯具须选用防潮型;

2.4.13 进场施工的电气安装人员须持相关证件,商户须与工程部联系有关临时用电事宜,严禁私拉乱拉;

2.4.14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应具有国家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2.5 弱电系统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2.5.1发展商已经进行弱电系统装修的,系统不得进行变动。发展商提供毛坯房或确属经营需要需由商户进行弱电系统部分装修施工的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弱电各系统配管配线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均须采用阻燃或耐火材料。

2.5.2所有线缆安装时,必须用相应的阻燃PVC 管或钢管进行敷设,禁止直接敷设线缆;

2.5.3强弱电源必须分管铺设,不能一管穿入多种不同电压等级的回路。所有线路必须按横平竖直的方向分布,转弯处需用弯头或软管联接好,并用管卡固定好。所有线缆在PVC 管和钢管里不能有接头。严禁蛛网式布线;

2.5.4预埋线缆的管道必须保证管道内有30%的空间预留;

2.5.5 各处线缆两头应留有清晰明确的标识,方便接线、查线;

2.5.6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性介质排放、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

区域;必要时采取相应保护或屏蔽措施。

2.6 消防系统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2.6.1 发展商已经进行消防系统装修的,系统不得进行变动。发展商提供毛坯房或确属经营需要需由商户进行消防系统部分装修施工的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2.6.2店铺使用的装修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5)的标准,并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检验报告》;

2.6.3供电导线及线管,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导线上应有标注“ZR ”,“ZC ”记号)进行规范施工,穿阻燃管铺设;

2.6.4商铺装修的吊顶、龙骨等须采用轻钢龙骨加石膏板等不燃或难燃材料,或须粉刷防火涂料等措施进行处理,严禁使用塑料扣板;

2.6.5 消防排烟设备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各餐饮店铺需做无排烟障碍的设计。厨房为独立的排烟区域;

2.6.6 有关喷淋头、烟(温)感需根据顶面装饰进行必要的改造、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不得做任何改动和遮盖,避免妨碍其使用功能。灯位与消防喷淋头距离应大于300MM 。空调送风口及消防喷淋头下方必须至少保留0.5M 的空间;

2.6.7设计时对室内进行重新分割、改变房间用途、变更吊顶方式时,必须将设计图纸交 市消防支队报批。空间变动设计必须保证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安全门、紧急出口、消防栓、空调机房及进出空调机房的通道或维修空间。不得改变防火门/防排烟门设施的功能及位置。 在设计时应避免妨碍紧急出口的使用或其它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及维修;

2.6.8餐饮商铺装修,通风排烟管道应采用非燃金属材质,若选用非金属复合风管板材,其排烟管道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具有保温性能的风管内部绝热材料应不低于难燃B1级。风管制作所采用的连接件均为不燃或难燃B1级材料;

2.6.9消火栓箱确需调整位置的,必须经过管理公司批准,两个消火栓箱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5M ;

2.6.10 所有木质橱柜、收银台等需涂刷防火涂料后再粘贴防火板;

2.6.11 餐饮排烟末端需加止风阀和防火阀;

2.6.12排烟系统风管的耐火应符合设计规定,风管的本体、框架、连接固定材料与密封垫料,阀部件、保温材料以及柔性短管、消声器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2.7 厨房抽油烟系统隐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2.7.1 抽油烟风机排风量:西餐厅每小时换气量按照厨房体积30-40倍计;中餐厅每小时换气量

按照厨房体积40-50倍计;

2.7.2 风管风速10-12M/s,风管管道大小应符合厨房换气量,排气筒出口段的水平管段长度应达到4.5倍管道直径;

2.7.3 金属风管壁厚要求:按材料风管批量抽查10%,不少于5件;

2.7.5 风管吊支架:水平管道支架间距不大于3M ,垂直间距不大于4M ;

2.7.6 风管材料:镀锌钢板风管不得有损坏的现象, 本体、框架及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密封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柔性连接短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2.7.7 风管连接:所有的拼缝和接管连接处,均应采用密封措施。镀锌钢板连接须采用角钢法兰连接;

2.7.8 排风罩:尺寸正确、连接牢固、形状规则、表面平整光滑,外壳不应有尖锐边角;

2.7.9 穿越建筑要求: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暴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 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2.7.10 设备、风管必须可靠接地;

2.7.11 油烟净化器、风机: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安装应牢固,须有单独支架;

2.7.12 油烟排放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75-85(%)。

三、表面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3.1 采暖通风系统表面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3.1.1发展商已经进行采暖通风系统装修的,系统不得进行变动。发展商提供毛坯房或确属经营需要需由商户进行采暖通风系统部分装修施工的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3.1.2 送风口的风速不大于3M/s;

3.1.3 空调的温控开关安装高度1.3M ;

3.1.4 风口应采用百叶或散流器,安装平整、与吊顶无缝隙,换气扇、嵌入式空调内机等室内其他采暖通风设备安装平整、与吊顶无缝隙。

3.2 给排水系统表面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3.2.1发展商已经进行给排水系统装修的,系统不得进行变动。发展商提供毛坯房或确属经营需要,需由商户进行给排水系统部分装修施工的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3.2.2 地漏安装应平整,不得高于地面;厨房地漏过滤网应固紧;

3.2.3 洁具安装牢固,美观。

3.3 强电系统表面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3.3.1 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00MM 左右,相邻开关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螺纹端子;

3.3.2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300MM ,相邻插座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000MM 以下插座宜采用安全插座。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接地应可靠,接地孔应在上方。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安装于地面的插座须使用专用金属面板地插;

3.3.3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3.3.4 照明灯具推荐使用以下品牌和型号:

(1)日光灯:欧司朗、飞利浦、雷士电子式镇流器,荧光灯管为飞利浦、欧司朗、雷士灯管,提倡使用T5节能型灯管;严禁使用散装的日管灯架。

(2)冷光灯:指定为飞利浦或欧司朗12V 灯杯及电子式变压器;

(3)金卤灯:指定为飞利浦或欧司朗灯管;

(4)节能灯:指定为飞利浦或欧司朗;

3.3.4.5 凡由商户提供的柜台内的其它特殊类型灯具及配件,也应经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3.4.6 禁止使用电感镇流器、220V 石英灯杯、碘钨灯以及无产地、无合格证的灯具及光源;

3.3.5 内铺店招灯箱要求内打灯,外铺使用外打灯,禁用霓虹灯,内打灯箱灯管与灯箱布距离应保持在100-150MM 。

3.3.6所有装饰灯的安装位置与喷淋头的水平距离为300MM 以上。

3.3.7灯具安装必须牢固,特别是大型装饰吊灯安装后要对其牢固性能进行检查。

3.4 弱电系统表面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3.4.1 弱电系统安装各设备面板须齐整、牢固,距地高度统一为300MM ,与强电插座保持30MM 以上的间隙;

3.4.2不得私自拆除、改动、遮挡发展商提供使用的背景音乐等弱电设备设施;

3.4.3在装修区域内设置公共弱电井道、桥架不得私自拆除、封堵,弱电管井门前1200MM 前不得堆放杂物、设置货架、展柜等物品。

3.5 消防系统表面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3.5.1 商铺装修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动消火栓(箱),烟、温感探测器,喷洒头,风机盘口等设备设施。不得遮挡消火栓,烟、温感探测器,喷洒头,风口等设备设施;

3.5.2防卷帘门下方不宜堆放桌椅等杂物,两侧0.5M 以内不得设计高橱柜或货架遮挡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控制按钮面板不得拆除、遮挡、喷涂;

3.5.3消火栓箱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遮挡,应设置有明显区别于周围环境的警示标识。门前不得堆放杂物,阻碍箱门开启。

3.5.4若装修时需更改消防喷淋头的喷洒方向及高度时,经申请核准后,可以更改喷洒头方向、其安装高度可在垂直做±300MM 调整;

3.5.5消防喷淋头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 ,并不宜大于150MM ,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h 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0MM ;

3.5.6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0MM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3.5.7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最小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400MM ,通道防火门不得倾斜、遮挡,未经批准不得拆除、更改材质;

3.5.8探测器安装距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500MM 。探测器周围周围0.5M 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送风口的水平距离≥1500MM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45℃。探测器的确认灯,面朝主要入口的方向,便于检查;

3.5.9吊顶天花所安装灯具与喷淋、感烟(温)距离需达到以下标准:

(1)25W以下灯具不得小于300MM ;

(2)25W及25W 以上灯具不得小于500MM 。

3.5.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墙上距地面(楼)高度1500MM 处。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遮挡。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100MM 以上的余量;

3.5.10 厨房装修要求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漏气保护阀,并联网到消防监控中心,并设置“严禁吸烟”等标识。厨房火灾探测器需采用感温探测器。餐厅应设有消防广播;

3.5.11 商铺装修涉及消防的部分以消防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标准为最终标准。

3.6 装潢工程表面工程技术标准

3.6.1 吊顶需采用阻燃材料,当需要造型使用木质材料时需刷防火涂料。室内吊顶标高不得低于现室外(公共区域、走廊)的吊顶高度。在排烟防火阀、空调末端、空调水阀、消防蝶阀、给水阀门、防火卷帘控制箱安装处需开设500*500mm的检修口。不吊顶喷涂装修,严禁采用油漆,需采用阻燃涂料;

3.6.2 内墙或间隔墙面采用木板做展示架时,需贴防火板或铝塑板;

3.6.3 唱片商店、音响、乐器店等商户,需进行消声处理,规定2M 外噪音不超过60分贝;

3.6.4 地砖要求防滑,木地板必须防火阻燃,铺设高度与公共区域地面平齐,以保证现有玻璃门的自由开启,室内铺设地砖与玻璃之间至少留有5mm 的间隙,铺设内外界线以现有店铺门为准,与公共部位收口需用镶条不得使用压条。

3.6.5 道具表面需贴防火板或铝塑板。内设灯箱或灯具需刷防火涂料和开散热孔;

3.6.6 店招架要求采用钢材焊接,禁止使用木架框;

3.6.7 灯箱内有木质材料,需刷防火涂料。

3.7 形象表面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3.7.1整体设计

3.7.1.1各商铺朝向内通道的立面须有三分之二的立面宽度保持通透,可采取以下方式: a 、可设置高度在1.5米以下的单面货架、双面货架或模特台。

b 、可设置吊杆拉丝架陈列货品。

c 、可设置落地透明钢化夹胶玻璃(厚度在12mm 以上、玻璃外露边缘须经过磨边处理),铺内靠落地透明钢化夹胶玻璃处可设置不带背板的货架或高度在1.5米以下的模特台。

d 、可设置以透明玻璃为背板的货柜。

3.7.1.2服装类商铺的形象和风格定位要从客户群分类出发,区分不同风格应用不同的宣传方式。

休闲服装的商铺装修应该给人以随意、轻松的感觉,有对比强烈的色彩和绚烂的灯光,折放、正面展示、侧面展示要互相穿插,货架的摆放要在随意中又有整体的感觉。

女装商铺的色彩要有女人味,淡蓝+白、红+白、紫红+白、驼色+白、白、黑+白等都是不错的选择,商铺整体装饰的线条要流线、纤细,灯光柔和,多点镜子(女人天生爱照镜子,当你这里镜子多的时候,就算没有看你的衣服也会把她们吸引过来。)

男装商铺则以粗犷的线条,深沉的色彩为主,多用胡桃木等材料制作。

3.7.2店招

3.7.2.1 各商铺大门原造型不得随意改动和在地面上打孔及上螺丝,店招的LOGO 设计要按统一尺寸、与邻铺店招的颜色要有对比度。

3.7.2.2 内铺店招的LOGO 设计要具有突出特点,要明白易懂,造型别致,品质优良的材料制作,统一为内打灯设计;外铺店招按规定要求来设计LOGO ,不得加任何牌匾及装饰物。门面、公共区域及 墙面不得张贴和悬挂任何宣传品和装饰物,要保持 外形象完美性。

3.7.2.3门头装饰不得凸现出基准面,不得做店铺侧招:

可使用铝塑板、压克力或镜面玻璃饰面,加装发光字,字体凸出基准面不得大于10cm 。

亦可做嵌入式灯箱(内打光,门头嵌入部位有喷淋下支管请商户告知设计师,以便设计时做适当处理),灯箱面板不得凸出现有基准面。

3.7.2.4招牌应严格按原制作好的招牌框架尺寸进行设计,并须说明字体、颜色,取材统一采用内打灯灯箱片。

3.7.2.5店招高度:一楼店招高度:900mm ,二楼三楼店招高度:800mm 。

3.7.2.6商铺门头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安置其他含有商业性宣传内容。商铺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不得以垂直于门楣的方式安装或悬挂商铺铭牌。

3.7.2.7门头制作材质、厚度、固定方式等必须接受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不得选用苯板、KT 板等低档材料。不允许粘贴字、及时贴等。铭牌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同时,字体的材质、凸凹、色彩、字型、大小、组合等需要通过管理部门的审核。

3.7.2.8门头不得用霓虹灯、射灯、彩灯、反光灯等来加强效果,或用彩带、旗帜、鲜花等来衬托。

3.7. 3货架

3.7.3.1服饰类店铺店内设计两侧的柜台及陈列货架高度为2400mm ,铺中有立柱的,装修面高为2600mm 。

3.7.3.2中岛货柜及陈列架高度为1350mm ,正面的主形象板高度可为2400mm ,背柜、形象柜不得遮挡通道走向及视觉走向。要求主形象板LOGO 要突出品牌特点(禁止使用喷绘图片)。中岛店外延与各边店店铺保留2.4m 的主通道,1.6m 辅通道。中岛店铺不得遮挡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及各类消防控制按钮,顶部喷淋、烟感。中岛店铺进行安装时要注意背面及侧面的装饰,不得裸露。地面和天花不得在装修或安装道具时予以破坏。商铺撤离时须将承租区域恢复原状。

3.7.3.3品牌店货架及展柜等如涉及到用油漆方面的必须在场外加工,喷完漆再进店组装,商场内部不准进行与油漆有关的任何作业。

3.7.3.4服装类店铺必须在店铺面有形展示台,各展台要求有模特不少于2-3个,条件好的店要有背景衬托处理,必要时要请相关陈列设计公司设计,严禁模特无艺术衬托处理。

3.7.3.5防火卷帘门下方不宜堆放桌椅等杂物,两侧0.5m 以内不得设计高橱柜或货架遮挡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控制按钮面板不得拆除、遮挡、喷涂;

3.7.4试衣间

3.7.4.1服饰类店铺店内的试衣间和库房的间隔墙必须要用金属龙骨,并用双层石膏板,严禁用三合板等木材。

3.7.4.2应设置为封闭式独立试衣间,试衣间的尺寸原则性不统一,但要求根据本店的面积比例来考虑。根据客流量可做两个以上试衣间。

3.7.4.3试衣间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或标志牌,其大小、形状、颜色及材质应相对统一。试衣间门向内开, 门宽度建议在800mm 至900mm ,试衣镜在进门正面和侧面,镜子宽度建议800mm×高1600mm 。门上需有可内锁的门销,并配置挂物钩、衣架, 置物台。

3.7.4.4照明安装位置应在顾客面向镜子的前面, 灯光建议安装有滑轨射灯, 试衣间内壁应保证光滑平整,并应标有“请您注意携带好自己的财物”等提示性的语言。试衣间内的地面应与卖场地面水平为宜,地面应铺地毯或地板砖。试衣间外配有品牌软包全长椅,不得选用普通办公椅凳或折叠椅。试衣间内必须有40W 以上照明,如果试衣间内安装有空调开关时必须将所有线路隐藏于夹层内。

3.7.5、橱窗

3.7.5.1商铺橱窗的设置位置必须经过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商铺橱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到客流动线的布置, 原则上相邻的商铺橱窗的设置位置应当一致。

3.7.5.2必须保证朝向通道的立面有三分之二的立面宽度通透,玻璃上一律禁止粘贴指示牌、装饰物、广告或类似的设施,不得悬挂任何灯箱、安装霓虹灯。

3.7.5.3采用的色彩要利于表现商品的陈列,橱窗的陈列设计不得使用滚动、旋转、振动的道具,不得发出声响。道具或商品的支架应隐蔽摆放,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或简捷的广告用语,统一安排在台架上。一个橱窗只做某一厂家的某一类产品广告。

3.7.5.4橱窗灯光的基本要求是光源隐蔽,色彩柔和,必须在色温、照度上与商场公共区域照明条件以及商品档次相协调。避免使用过于鲜艳、复杂的色光。同时,注意避免通过商铺玻璃投向商场公共区域。

3.7.6照明

3.7.6.1服饰类店铺内必须能够保持足够的灯光,主要做到店内明亮(除特殊需要,可另作考虑)。

3.7.6.2内铺店招灯箱要求内打灯,外铺使用外打灯,禁用霓虹灯,内打灯箱灯管与灯箱布距离应保持在100-150mm 。

3.7.6.3所有装饰灯的安装位置与喷淋头的水平距离为300mm 以上。

3.7.6.4凡由商户提供的各类型灯具及配件,要应经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禁止使用电感镇流器、220V 石英灯杯、碘钨灯以及无产地、无合格证的灯具及光源。

3.7.6.5灯具安装必须牢固,特别是大型装饰吊灯安装后要对其牢固性能进行检查

3.7.7、地面

3.7.7.1地面应与公共区域的水平高度保持一致,衔接处不得有缝隙,且必须用不锈钢条填实或铝合金压条扣住。

3.7.7.2如非经营特殊需要,应铺装石材地面或地板,应尽可能选用与公共部位色彩一致(或协调)的材料。地砖尺寸为600M M×600M M。如采用地板铺装,但只限于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禁止采用地板革、地板胶、纯毛/化纤地毯。其中,复合地板的铺设要注意地板材质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地板材质的耐磨性,防水性,使用寿命等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为保证整体商业品质形象保留要求商家更换严重磨损、破损、起翘变形的地材的权利。同时还应注意铺设电源地插线、地插的安装,道具所用电线路的铺设。

严禁在墙面上私自连接或铺设电源明线与网线。

3.7.10、门面

3.7.10.1商铺门面禁止搭建任何形式造型,玻璃上一律禁止粘贴指示牌、装饰物、广告或类似的设施,不得悬挂任何灯箱、安装霓虹灯、射灯。

3.7.10.2商铺玻璃朝向内通道的立面须有三分之二的立面宽度必须保持通透,禁止任何形式的遮盖(如喷涂、贴膜等)。铺门统一向铺内开启,不得私自改变铺门开启方向,同时不得拆改铺门把手(包括铺门把手的安装方向)与更换铺门把手。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商铺原则上不允许改动铺门位置。如因品牌经营确实需要改动铺门位置,须提前申请。

3.7.10.3玻璃上统一制作腰线。腰线要求:宽15公分,使用材质可自定,但需美观。腰线上需标上品牌LOGO 。腰线需粘贴在所有店铺玻璃墙外侧,最高处离走廊地面120公分。

3.7.10.4在装修进场时粘贴“***即将进场”POP ,提高品牌效应。该POP 要求:尺寸:30*100公分,版面已按统一要求设置,在该版面上注明店铺名称,标上店铺LOGO 。一间店铺的使用一张,两间店铺使用两张,类推;店铺两头都有玻璃门的都需粘贴。粘贴时要求贴在店铺玻璃墙外侧正中央,POP 最高处离走廊地面180公分处。

3.7.11围挡

3.7.11.1所有装修和装饰活动施工前必须设置围挡;采用幕帘的围挡方式是指将喷绘的喷绘布直接遮挂在店外面玻璃前。采用幕帘的的条件是装修装饰时间少于7天的以及只涉及局部简单的装饰活动, 不产生大量垃圾、灰尘和噪音的;

3.7.11.2采用挡板的围档方式是指在要装修的店面200MM 前用石膏板进行围挡, 在挡板上覆盖写真或喷绘画面的图片, 在挡板上另行开门(原有玻璃门前)供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出。采用挡板的的条件是装修时间在7天及以上的,装修可能产生大量垃圾、灰尘和噪音的,工程量较大,材料进出频繁的;

3.7.11.3围挡外观制作要求:

围挡必须进行喷绘装饰, 喷绘图案采用管理公司统一审批后进行施工。

围挡粘贴必须保证连接紧密, 无缝隙。

3.7.12餐饮店特殊要求

3.7.12.1 餐饮业洗手间的墙面要有艺术装饰,多从人文理念考虑;洁具安装牢固,美观。

3.7.12.2食品操作间

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渗水。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食品操作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 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米,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米,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米,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米。

4. 餐厅厨房面积配比设计标准

4.1 餐饮用房的餐厅与厨房(包括操作间、厕所、库房等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

(1)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饮厅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60%。

(2)100座以下的餐饮用房的餐厅部分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75%。

5. 标准的执行

5.1 商户二次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以本标准作为设计基础;本标准内涉及的事项,按照现行国标设计、施工规范执行。

5.2 商户提出装修申请,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管理公司按照本标准对方案进行审核;

5.3 管理公司按照本标准对商户的二次装修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5.4 房屋装修隐蔽工程完工后,商户应及时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管理公司应在3日内安排验收,双方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由双方商定复验时间。商户应按约返修合格,并申请复验。没有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不得开始表面装修。

5.5 房屋表面装修工程完工后,商户应及时提出装修竣工工程验收申请,管理公司应在5日内

安排验收,双方填写《装修完工申报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双方商定复验时间。商户应按约返修合格,并申请复验。没有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

四、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商户应要求所聘请的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装修现场的管理规定,并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综合管理

1.1装修设计施工方案经管理公司审批并正式核发“室内装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装修工作。如商户和施工单位擅自装修,管理公司有权阻止施工。

1.2施工单位应当在装修施工区域门口显目位置悬挂《室内装修许可证》、《装修施工进度表》,在施工场地张贴《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管理公司统一设计的禁火标识。

1.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管理公司审核同意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

1.4商户应遵守本手册,主动接受管理公司的装修监督管理。商户对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有进行交底和教育并做好文字记录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本手册的工程予以停工及处罚,管理公司依据现场情况有权责令施工队停工离场。

1.5 施工单位在装修施工期间必须提供给管理公司检查的方便及通道。

1,6 商户应投保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受益人需指定为相邻商户、管理公司和发展商的联名。所获保险理赔款用于赔偿相临商户、管理公司和发展商和相关承包商在装修中所受的损失。

2.消防管理

2.1 施工单位应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2.2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没有配备灭火器具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1)≤50M 配备1具5Kg 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22(2)50M 以上每增加50M 需增加一具5Kg 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2.3施工单位负责人每天必须检查施工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并落实防火措施:

(1)防火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2

(2)周围的易燃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未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2.4未经管理公司许可,施工单位在装修期间不能触动喷淋及报警系统。喷淋头和烟感头下必须留有至少500MM 的空间。

2.5 施工单位必须配合本公司的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6 施工单位的特种操作人员应向管理公司登记操作证,以便安全人员的检查。

2.7 施工必须遵守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定和违章用电。

2.8动火作业(电焊、气焊、氧焊、切割机、喷灯等) 前需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做好防火措施,事后要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消除火灾隐患。严禁未经许可的工地焊接。在对不可移动对象进行喷漆时,不允许有明火,火花、吸烟或者引弧(包括切割或者焊接引弧) 。

2.9易燃、易爆及三酸等危险品必须登记入场,当天使用,当天撤离现场。

2.10所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可燃、有毒和有刺激性气味的装饰材料。

2.11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和拆移消防设施。如需要改动应向管理公司申请获准后由专业施工单位(具备消防施工资质)方可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和商户负责承担。

2.12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煤气和存放可燃、易燃物品。施工人员不得携带危险性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2.13氧气瓶和乙容器要按规定分开放置。

3.安全管理

3.1施工人员出入 指定出入口及施工现场必须出示《施工出入证》。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后,不得随意到其它部位。《施工出入证》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有效,且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处罚。

3.2商户及其施工单位、所有施工人员或任何第三者禁止在 内赌博、酗酒、闲荡、吐痰、住宿或制造扰乱(如高声喊叫、语言粗俗、胡闹或其它形式的骚扰) 。

3.3严禁施工人员在 内闲逛;

3.4 施工人员一律不得留宿本 。

3.5 所有运进及运出施工场所的施工设备必须经过管理公司的批准。装卸货物和运输物品必须按管理公司指定的路线与时间进行。

3.6施工单位自己负责施工工具、材料及机械设备的安全。若有突发事件发生,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管理公司报告以便调查。管理公司对商户、施工工人或其它任何有关第三者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损伤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公共设施管理

4.1施工单位除使用管理公司指定使用的临时电源和临时水源外,不得私自搭接电源和水源,严禁使用消防用水。只能使用管理公司指定的接水点。

4.2 进入地下室装卸货物区的运输车辆不能超过本 的地下停车场的入口限高。在装修过程中,应做到严格避免损坏电梯、楼梯、公共区域、通道、墙或隔板、出口、大门以及其它内外部分。在施工中造成上述部分的损坏应承担一切相关修复费用。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公共区域、通道及货梯做出保护装置方能使用 。

4.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绝对避免对其他区域造成烟尘、噪声、有毒气体、渗水等侵害,造成侵害的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4.4施工中严禁对结构梁、柱和混凝土结构面进行变动或修改;严禁对地面结构采取任何损坏、挖坑等行为;严禁对电气、空调、报警和喷淋等消防设施以及一切共用设施设备任意作出变动或修改。

4.5装修施工之前须封堵室内新风、排风风口,遮挡风机盘管和烟感探头,避免干扰整个系统运行。

4.6不得对公共设施的水喉、水管、阀门、设备等做修改或增加接驳等工程,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物业任何共用部分的水、电、燃气或电话、网络等给排水管道、暗渠、电缆装置等设备。

4.7室内供暖、供水、供电、煤气、通讯、电视线路、红外监控等设施设备及管线不允许破坏和私自改动。如改动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并由专业公司进行施工,相关费用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对改动过的设备及管线,管理公司及发展商将不再负责原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工作

4.8施工单位在进行湿作业时,应做好用水防护工作,如因此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业户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担。

4.9不得对楼宇外墙做任何改动及安装悬挂物等。

4.10吊顶封棚、闭水试验、综合验收时必须通知管理公司参与。

4.11如因商户或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楼宇结构、外观、公共设施损坏,侵害相邻业户权益)均由责任者承担,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5.环境保护

5.1施工现场必须封闭作业。在装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照本手册规定的标准搭建临时围

档。

5.2装修施工中如使用带有异味的油漆、涂料等须加强排风,开启室内窗户,将异味排出楼外。装修施工严禁发出噪音,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止发出噪音的施工工作。管理公司有权根据营运需要调整发出噪音、异味的工作时段。

5.3所有单元内装修喷漆、油漆工作,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申请进行。施工单位应与管理公司协商并取得认可之后进行。在进行工作时,门应保持关闭,开启通风设备。非现场施工及可移动对象的喷漆工作不得在 内进行。

5.4严禁使用含有任何石棉或其他有毒成分的建筑材料。

6.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管理

6,1施工工具或材料不允许存放或放置于公共区域、通道、安全出口或自用场所以外的其它任何地方,亦不可在前述区域进行可能造成阻碍的施工。

6.2 严禁施工人员贩卖物品。

6.3 严禁施工人员在 的任何地方洗澡或洗涤衣物。

6.4 严禁擅自占用其它单元作为施工区域或仓库之用。

6.5严禁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做出对购物者或其他人造成妨碍的施工行为;

6.6如果管理公司认为某些工作有危险或可能对相邻商户的财产造成损坏或者可能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严重干扰,可以随时要求商户和施工单位停止工作或者操作。

承诺书

本人/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特色商业街装修手册》,同意遵守手册的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承诺履行装修管理的义务。如有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人/本公司特此签署此承诺书。

承租人:

身份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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