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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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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石油质字[2000]第2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统计分析事故,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事故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统计上报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各级安全部门统一归口负责。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记录、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均应按本制度报告、记录和统计上报。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向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并按本制度报告和统计。

第五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地区公司所属厂(矿)安全部门应填写重大以上事故快报(见附件3)报地区公司安全部门;重大事故,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用事故快报电传或以电子邮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部门,专业公司安全部门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部门;特大事故,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电传

或以电子邮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部门和股份公司安全部门。承包商发生的特大事故,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电传或以电子邮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部门,专业公司安全部门应立即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6日内,一般事故由基层车间(大队)级单位填写事故记录表(火灾事故记录表、交通事故记录表、生产事故记录表、设备事故记录表和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见附件4),重大以上事故由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级相关管理部门填写事故记录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填写、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填写、火灾事故由消防管理部门填写、交通事故由交通安全部门填写、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允许根据结案批复修改,修改时微机输入内容也要进行修改,事故记录表在填表单位保存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第七条 股份公司事故统计报表(见附件5)共计6张,分别是:

1.油安统表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月(年)统计表》;

2.油安统表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月(年)统计表(一)》;

3.油安统表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月(年)统计表(二)》;

4.油安统表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设备事故月(年)统计表》;

5.油安统表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伤亡事故月(年)统计表(一)》;

6.油安统表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伤亡事故月(年)统计表(二)》。

第八条 事故月度统计时间:1月为1月1日0时至1月25日24时,2-11月为上月26日0时至本月25日24时,12月为11月26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年度统计时间为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第九条 地区公司所属厂(矿)生产、设备、消防、交通管理部门和基层车间(大队)级单位填写事故记录表后,应及时报厂(矿)安全部门,并留存一份。如遇月末应在27日前将事故记录表报到厂(矿)安全部门。承包商也要把事故情况和总工时数报到厂(矿)安全部门,由厂(矿)安全部门及时将事故情况和安全统计基本数据输入微机事故统计系统。如果没有建立微机事故统计系统,于每月30日前统一汇总填入《股份公司事故统计报表》,上报地区公司安全部门,一般以上事故要随报事故记录表复印件。

第十条 地区公司安全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事故情况输入微机事故统计系统或汇总填入《股份公司事故统计报表》,上报专业公司安全部门,重大以上事故随报事故记录表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专业公司安全部门于每月8日前将事故情况输入微机事故统计系统或汇总填入《股份公司事故统计报表》,上报股份公司安全部门,重大以上事故随报事故记录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事故统计报表和事故记录表填写说明见附件1。事故统计报告有关问题解答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事故者,除责成补报外,应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部门应加强统计资料的提供、解释、存储、保管和归档管理。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统计信息。

(发文日期:2000年8月25日)

附件1

股份公司事故快报表、记录表和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股份公司事故快报表填写说明

股份公司事故快报表见附件3,事故快报是掌握事故信息的一种方式,该表只作为事故快报用,不作事故统计依据,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单位,无论事故原因、经过、责任等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由安全部门填写上报,事故单位填写XX地区公司XX厂(公司),事故类型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股份公司事故记录表填写说明

股份公司事故记录表分火灾事故记录表、交通事故记录表、生产事故记录表、设备事故记录表和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五类。记录表是作为事故的原始记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上报作为输入微机的原始数据和填报事故统计报表的依据。

1.火灾事故记录表填写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全部火灾事故,一起火灾事故填写一张表,因人员伤亡或事故经过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地点类别按火灾原发现场分为作业井场、油气站库、炼化装置区、其他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和其他共计6种。

2.交通事故记录表填写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事故填写一张表,因人员伤亡过多或事故经过填写不下时,可另

附页。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地形分为急弯、陡坡、交叉路口、平直道路、其它5种;气候分为晴天、阴天、大风、雨天、雾天、雪天、其它7种;主要原因分为驾驶员责任、骑车人责任、行人过失、机械故障、管理责任、道路原因、其它原因7种,驾驶员责任又分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逆道行驶、违章行驶、司机及其它原因和非驾驶员驾车等6种,凡属驾驶员次要责任及以上者,均应填写驾驶员责任一栏;车辆类型分为货运、客运、特车、小车、其它5种;专业按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分为地震、钻井、试采、油建、炼化、辅助、运输、其它共8种。

3.生产事故记录表直接经济损失参照国标《企业人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规定计算。

4.设备事故记录表设备类型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它4种。

5.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填写。一起事故填写一张表,因人员伤亡过多和事故经过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本表中伤亡事故类别和损失工作日按照GB6441-86《企业人员伤亡事故分类》划分和计算,损失工作日按照一次伤亡人员损失工作日合计填写。直接事故原因分析按照GB6442-86《企业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分析,间接事故原因按照12种原因(见表后面)分析。专业按发生事故所在基层单位(地区公司所属厂矿及承包商)工作性质划分,主要分物探、钻井、采油气、作业、集输、基建、电力、炼化、机加工、运输、辅助、其它等12类,伤亡人员性质分企业内、企业外两种,企业内、企业外人员的界

定按原劳动部规定办理,交通事故中属于车辆伤害的,如属于外单位车辆的应填写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属于本单位车辆的填交通事故记录表;属于在生产区域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应填写火灾事故记录表,不填写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

三、股份公司事故统计表填报说明

股份公司事故统计报表分五类:一是股份公司事故统计报表封面;二是股份公司火灾事故统计表(油安统表1);三是股份公司交通事故统计表(油安统表2、3);四是股份公司生产、设备事故统计表(油安统表4);五是股份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统计表(油安统表5、6)。

1.统计报表封面是各级单位上报事故的综合标志,封面上应有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部门公章代替)和注明填报日期。

2.股份公司火灾事故统计表(油安统表1)是对火灾事故的基本统计,本表填写本单位内造成财物损失、人员伤亡的工业火灾。地点类别按火灾事故原发地填写。

3.股份公司交通事故统计表(油安统表2、3)为填报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统计。本表内事故次数为全部级别的事故(包括无人员伤亡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4.股份公司生产、设备事故统计表(油安统表4)是将生产事故和设备事故合在一张报表统计。

5.股份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统计表(油安统表5、6)是股份公司人员伤亡事故的综合反映。发生伤害的类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时,按原

发的、主要的一种填写(如在电线杆上部作业,因触电发生事故,又致使高空坠落的,按触电填写事故类别)。企业内指本企业内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承包商指为本单位服务的承包商发生的事故。重伤、轻伤的划分参见行业标准SY5855-93附录A;企外人员概念见原劳动部规定(企外人员不属考核范围);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见GB6721-86;负伤员工歇工总日数是指企业伤亡事故中被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相当的工作日数,死亡和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为6000日,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不管歇工天数多少按GB6441-86《企业人员伤亡事故分类》附录B表中规定数值计算,各伤害部位累计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附件2

股份公司事故报告统计有关问题解答

为了更好地贯彻股份公司《事故报告记录统计制度》,依据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的《企业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原劳动部《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以及公安部有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事故,是否报事故综合报表?

答:当月(年)无事故的或无某一类事故的,也应将封皮及油安统表1、油安统表2、油安统表4和油安统表5随同工作小结上报。

2.哪些单位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地区公司所属厂(矿)向地区公司上报;地区公司向专业公司上报,专业公司向股份公司上报。

3.事故报告期内事故不清楚的如何上报?

在事故报告期内,由于事故没调查清楚,或经济损失不准确,或事故没有处理完毕等,均应先统计报告,在备注中注明,待事故处理完毕后补报。

4.事故记录表有什么作用?

答:事故记录表是基层单位记录事故留存的基本原始记录表,也是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表内各相关项目应与事故调查报告相一致。同时也是配合使用微机安全信息系统分析事故的原始记录表。

5.发生的事故性质有交叉的如何统计?

企业发生的事故性质有交叉的,如本企业厂内机动车辆伤及本企业员工或驾驶员本人,按照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本企业其他机动车辆伤及本企业员工或驾驶员本人,按照交通事故统计;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发生场地属于工业生产区域的,按照火灾事故统计。

6.股份公司事故统计表与国家主管部门报表有什么不同?

答:股份公司事故统计报表是股份公司内部统计、分析事故而设计的报表,参考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但又不相同。各单位对当地政府安全部门、公安交通消防部门的报表按当地政府要求执行。

7.什么是急性中毒事故?

答: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8.为单位服务的承包商发生事故如何上报统计?

答:按照国际惯例,各种为业主服务的承包商发生事故均由业主统一逐级报告统计。

9.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发生伤亡均应统计,填写在“本企业员工”栏内。事故伤及的本企业以外人员、行人、居

民等,统计在“企外人员”栏内。

10.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某项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答: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某项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并统计在“企外人员”栏内。

11.报表中“企外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是否记入伤亡人数合计中?

答:“企外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伤亡企外人员,应记录伤亡人数合计中。

12.什么叫民工?

答: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动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人员,叫民工。

企业从农村录用的农民轮换工、临时农民工均不属于民工。

13.企业发生火灾伤亡事故及救火过程中有人员伤亡,如何报告统计?

答: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员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按照火灾事故报告统计。伤亡的非本企

业人员填在“企外人员”栏内。

14.企业内的食堂、幼儿园、医务室、俱乐部等部门员工或企业员工在企业的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企业的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是否报告统计?

答:凡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都应作为企业人员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15.员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否报告统计?

答:员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的任务或乘坐本企业通勤机车、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均由本企业按交通事故报告统计。因搭乘上述交通工具而伤亡的本企业以外人员,应统计在“企外人员”栏内。

16.员工乘坐本企业的车辆参加集体活动,因车辆失火、爆炸造成员工伤亡,是否报告统计?

答:员工乘坐本企业的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因车辆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进行报告统计;因集体活动造成员工伤亡的,均应按人员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17.企业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和聘用的司机,在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如何报告统计?

答: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用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应按承包商交通事故报告统计。

18.借调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报告统计?

答:借调外单位员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经济类型如何,均由借人企业按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并统计在“本企业人员”栏内。

19.停薪留职员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答: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20.员工病假、事假或工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如何报告统计?

答: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原企业不再另统计报告。

21.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答:员工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员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22.员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发生事故,是否报告统计?

答:员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伤亡事故,不按人员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23.企业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伤亡事故,是否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答:由于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中属于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或者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

24.员工负伤后,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如何报告统计?

答:员工在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25.企业员工受轻伤后转为重伤者,是否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答:员工受轻伤后,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26.企业内部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实体发生伤亡事故,由谁报告统计?

答:不论企业实行何种承包、租赁等经营管理形式,发生伤亡事故,均由企业负责报告统计。

27.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答:凡独立核算的分承包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分承包企业负责报告统计。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报告统计。

28.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含工矿企业内的铁路专用线)作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答:交叉作业发生事故时,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统计。报告期内主要职责分不清的,暂由各企业自行统计各自伤亡人数,但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与哪一次事故为同一事故。

29.在内河、海上作业的企业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报告统计?落水失踪的,如何报告统计?

答:按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踪,虽未捞获尸体,均应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30.因设备、产品不合格,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由谁报告统计?

答: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企业报告统计。

31.填报当月事故报表时,主要事故原因暂时不能确定,应如何填报?

答:为不影响当月报表按期报出,可把原因尚未确定的事故的伤亡人数填在事故原因中的“其它”栏,待填报年报表时予以更正。

32.报表中的“损失工作日”如何填报?

答:按损失工作日统计标准GB6441-86填报。报表中的损失工作日为本企业人员及非本企业人员死伤的损失工作日的总和。

33.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中固定资产的损失如何统

计?

答:根据国标《企业人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规定,固定资产的统计分两种情况进行统计:①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34.承包商发生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答:承包商发生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统计上报。

附件3:股份公司事故快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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