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19-24期) - 范文中心

[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19-24期)

03/13

前言

BEPS的最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合组织(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该项目自2013年启动,包含15项行动计划,由34个OECD成员国、8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9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61个国家共同参与,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平等参与其中,与OECD国家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2015年10月5日,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终报告英文版,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做出回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BEPS项目最终报告中文版。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号文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以期尽早明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BEPS”)落地后的中国反避税管理规则、方针和政策。

在2号文征求意见稿后,中国反避税管理规则、方针和政策到目前还未出台。但2016年6月发布的42号公告,取代了部分国税发2号文的章节内容。42号公告可以认为是BEPS在中国的实践的第一步。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决定以专题系列的形式,通过天职国际微信公众号正式对外发布【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19)

填报实务篇:

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一、表体结构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二、表样及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三、填报难点及注意事项

1. 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四、常见问题1、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填报本表的难点在于,需要将利润表中的所有项目,都划分为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这四种交易金额。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对企业平时的统计,划分关联交易金额,收入、成本、费用的分摊,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本表是42号文中的新增表格,但为何看着眼熟?答:本表其实是国税发〔2009〕2号附件中的附表二,但有一些改动。所以会看着眼熟。在国税发〔2009〕2号中就已经对同期资料报告中,有填报本表的要求了。2号文中的要求是: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3、从会计准则角度上,如何定义关联交易呢?有哪些类型?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五、本篇小结

G113010表,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天职税务建议企业:首先根据会计核算的收入明细结果对收入进行划分填报;再按费用功能法原则,对表中的成本费用项目进行合理划分。而如果无法以此法进行划分,则可以用其他的合理方法进行划分,因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必须用哪种方法,所以企业可以自行掌握合理的方法就可以。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20)

填报实务篇:

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一、表体结构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二、表样及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三、填报难点及注意事项

1. 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四、常见问题1、本表和上一张申报表,即G113010的差别是?答:本表G113020是用于出具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写的。G113010是用于出具单体财务报表的企业填写的。请企业注意区别。

2、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填报本表的难点在于,需要将利润表中的所有项目,都划分为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这四种交易金额。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对企业平时的统计,划分关联交易金额,收入、成本、费用的分摊,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由于本表G1103020是由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所填写的。所以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利润表中的项目的划分,也得考虑在内。如果母公司合并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则统计子公司的关联项目划分,也是一个极大的工作量。

3、从会计准则上理解,合并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是指?子公司是指?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4、从会计准则上理解,作为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合并程序是指?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五、本篇小结

G113020表,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天职税务建议企业:首先根据会计核算的收入明细结果对收入进行划分填报;再按费用功能法原则,对表中的成本费用项目进行合理划分。而如果无法以此法进行划分,则可以用其他的合理方法进行划分,因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必须用哪种方法,所以企业可以自行掌握合理的方法就可以。天职税务提醒纳税人,对于合并报表的母公司来说,填好本表的工作量非常大。需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信息有很高的掌握程度。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21)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政策概述篇:国别报告】

经过前面20篇文章对BEPS在中国的实践的述说,其中包括了16篇文章介绍了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的前16张申报表,4篇文章介绍了相关的政策要点。我们已经将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的22张申报表中除了国别报告6张申报表外的16张申报表都进行了填报分析。

填报表单中剩下6张申报表(3张中文+3张英文)是关于国别报告的,我们将在本篇中带大家走进国别报告的背景及界定跨国企业需要填报的条件。让大家在充分了解国别报告的基础上再进行国别报告申报表的分析。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国别报告,是42号公告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在中国落地的体现。OECD于2015年正式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的研究成果,其中第13项行动计划被充分地反映在42号文件中。也可以这样理解,中国政府参照第13号行动计划来制定了42号文件。虽然中国不是OECD成员国,但是42号公告的发布表明,中国的反避税规定逐渐走向全球化。

那么何种类型的企业需要填写呢?根据42号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第一种情形: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第二种情形: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第三种情形: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第一种情形中的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此处的55亿人民币是用13号行动计划中的7.5亿欧元来换算的。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从以上对成员实体的概念上分析,并不是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才是成员实体,天职税务提醒纳税人,还需要注意另外3种情况,即成员实体的概念范围大于合并的子公司范围。

国别报告虽然是称其为报告,但其实是6张申报表(3张中文对应3张英文)。其中的英文是中文的翻译版。也即将国别报告的内容浓缩到3张申报表中。同时国别报告的申报期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其他16张申报表一致。都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即每年的5月31日前进行申报。

在中国实践中有多少企业需要准备或提供国别报告尚不清楚。根据13项行动计划的指引,国别报告不会被用作纳税调整的依据,但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或指定提交国别报告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实体(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国别报告信息的合理性及符合BEPS行动计划阐述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实质性原则要求。天职税务建议跨国企业纳税人,如果确认本企业符合国别报告的提交要求,可以先模拟申报,对这3张报表进行模拟填报。我们将在下期文章进行这三张报表的逐张分析。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22)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G114010国别报告

-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一、表体结构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情况。

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是指: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本表需要将跨国集团下属的所有成员企业的情况按照国别进行汇总后进行披露。披露的项目包括:国家(地区)、收入(非关联方)、收入(关联方)、收入(合计)、税前利润(亏损)、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注册资本、留存收益、雇员人数、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上一共11个项目需要披露。

二、表样及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三、填报难点及注意事项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包括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和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但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的股权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或者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在本表中另起一行按照无国家(地区)汇总填报。

在一个以上国家(地区)均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以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国家(地区)。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当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国家(地区)进行填报。

2、本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3、第10列“雇员人数”: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全职雇员人数总和,包括在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人数。雇员人数可以根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填报。不同国家(地区)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填报。

4、本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5、各年度应当使用相同的数据来源。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对于国家(地区)之间的会计准则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无需进行调整。

四、常见问题1、请问在判断跨国集团是否需要提供国别报告时。55亿元标准是指2016年度收入总额,还是2015年度收入总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描述: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此处的55亿元是指2015年度的收入总额。根据这个标准,跨国集团可以初步自行判断自己是否需要提供国别报告。

2、国别报告的交换机制是如何运转的?答:1.国别报告由集团母公司向所在居民国主管当局提供,然后,该主管当局通过情报交换向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交换。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情报交换协议,母公司所在国没有立法要求纳税人进行国别报告,或有关国家之间信息交换失败时,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纳税人直接向其提供信息。2.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两国,可以根据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进行国别报告的交换。 3、税务局会根据跨国集团的国别报告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吗? 答:国别报告不能直接用于转让定价调整,只能用于风险识别、监控和调查。国别报告要求在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签署多边协议,且国内立法和行政以及技术手段到位后才执行。

五、本篇小结

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是国别报告三张中文申报表中的第一张。申报表结构并不复杂,需要将下属的成员实体企业的情况按照国别进行汇总后进行披露,披露的项目包括11项,例如:收入、税前利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存收益、雇员人数、有形资产等所有情况的披露,都有利于税务机关识别该跨国集业是否在全球设立有避税机构进行避税。从中国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国别报告有利于保护中国的税基,使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利润分配中获得理应分享的部分。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23)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G114020国别报告-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

一、表体结构

国别报告是税务机关实施高级别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或者评价其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的一项工具。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按年度向其实际经营所在的税收管辖区申报国别报告,包括其根据集团内部经营活动分布指标计算的全球收入分配和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在各税收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集团成员实体名单。

本表需要将跨国集团下属的所有成员企业的情况逐个进行披露。披露的项目包括:国家(地区)、该国家(地区)的成员实体名称、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主要业务活动(包括13项内容:研发、持有或管理无形资产、采购、生产制造、销售市场营销或分销、行政管理或支持服务、向非关联方提供劳务、集团内部融资、金融服务、保险、持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非营运企业、其他)。以上一共4个项目需要披露。

二、表样及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三、填报难点及注意事项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2.第2列“该国家(地区)的成员实体名称”: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居民企业成员实体的全称。常设机构填报其所属居民企业名称,并注明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如XYZ公司在A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应填报XYZ公司 – A国家(地区)的常设机构。

3.第3列“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成员实体为常设机构的,或者注册成立地与其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一致的,可不填报。

4.“主要业务活动”:根据各成员实体在相关国家(地区)所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性质,在对应项目下打“√”确认。如果勾选“其他”,应在表G114030中说明该成员实体的具体业务活动。

四、常见问题1、本表G1104020和上表G114010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的最大区别是什么?答:G114010需要将跨国集团下属的所有成员企业的情况按照国别进行汇总后进行披露。本表G114010表需要将跨国集团下属的所有成员企业的情况逐个进行披露.这是两张表在形式上的最大不同。当然这两表在内容披露上也是不同的。

2、BEPS筹划是非法的吗?答:除个别情况外,大部分筹划都是合法的。现行税收规则是以实体经济环境为基础制定的,已无法适应当前跨境经营活动中无形资产和风险管理日趋重要的新形势,BEPS税收筹划便是利用了这一点。

3、既然BEPS筹划策略是合法的,为什么还会引起各国的担忧?答:首先,BEPS扭曲了竞争。跨境经营的企业可以从BEPS中获利,从而相较国内经营的企业更具竞争优势。其次,BEPS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BEPS的收益可能扭曲投资决策,使资源流向税前回报率低而税后回报率高的经营活动。第三,BEPS影响公平。包括普通自然人在内的纳税人,如果发现跨国企业都在避税,那么全体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都会降低。

4、国别报告(CbC)数据可以用来估算BEPS的规模和监控BEPS应对措施的实施效果吗?答:在适当的情况下,国别报告数据可能被用于经济和统计分析。尽管由于严格的保密条款,国别报告数据只能提供给政府机构,或者在部分国家可以给有资格的研究者,但在未来也可能极大地丰富BEPS分析的数据。只进行总量计算,或进行匿名处理,可以在确保纳税人的信息不被泄露的情况下,使政府对大型跨国企业在全球的经营和交易情况有全面的了解。这些统计分析将不会披露纳税人的特定信息。

五、本篇小结

G114020表,是国别报告的第二张申报表,披露了跨国集团各成员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内容。需要跨国集团正确判断各成员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并进行选择填报,可以选多项。

天职税务提醒跨国企业纳税人,本表作为国别报告的第二张表单,在填报主要业务活动时,某些业务活动,如持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非营运企业、行政管理或支持服务,有可能被税务机关用于判断该企业有没有实质存在,是否构成“邮箱公司”、“壳公司”或“导管公司的依据之一。填报完了本表,国别报告已经接近尾声。我们将在下一期进行国别报告的最后一张申报表的详细分析。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24)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

G114030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

一、表体结构

本表结构较为简单,由三部分组成:跨国企业集团名称、会计年度、请简要提供有助于理解“国别报告”中的补充信息或者解释说明。

二、表样及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三、填报难点及注意事项

1.在表中对使用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2.表G114020“主要业务活动”栏中勾选“其他”的,说明该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

四、常见问题1、如果一国没有要求提交国别报告将产生什么结果?答:当最终控股企业在其居民国没有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时,次要机制将被启用,即由某一成员实体实施本地提交。当跨国企业在某一税收管辖区有多个子公司时,跨国企业可指定其中一个子公司作为代表提交国别报告。跨国企业也可指定一个代理控股企业代表最终控股企业提交国别报告。

2、信息如何提供给税务机关?答:国别报告将由最终控股企业提交给其居民国税务机关,并依据政府间交换机制,如《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议,通过自动情报交换在国与国之间共享。在特定情况下,次要机制可作为替代方式,如本地提交,即国别报告由子公司提交给其所在国税务机关。

3、国别报告还有三个英文申报表,分别是?答:这三个英文申报表分别是:G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G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G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这三张英文申报表和中文申报表是完全对应一致的。只是因为跨国机制沟通需要,所以需要提供英文的。请跨国公司在填报时,注意英文上填报的内容要和中文的保持一致性,以及附加说明表的翻译的一致性。

4、国别报告(CbC)数据可以用来估算BEPS的规模和监控BEPS应对措施的实施效果吗?在适当的情况下,国别报告数据可能被用于经济和统计分析。尽管由于严格的保密条款,国别报告数据只能提供给政府机构,或者在部分国家可以给有资格的研究者,但在未来也可能极大地丰富BEPS分析的数据。只进行总量计算,或进行匿名处理,可以在确保纳税人的信息不被泄露的情况下,使政府对大型跨国企业在全球的经营和交易情况有全面的了解。这些统计分析将不会披露纳税人的特定信息。

五、本篇小结

G114030表,是国别报告的最后一张申报表,披露有助于理解“国别报告”中的补充信息或者解释说明。天职税务提示纳税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16张申报表)+ 1个报告国别报告(6张申报表)+同期资料中的3个文档(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是本次BEPS在中国落地的最重要的成果。将要求纳税人阐述一致的转让定价立场,并为税务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税务调查资源的有效分配,以及确定调查目标等。天职税务将在下期开始讲述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1期)【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2-3期)【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4-8期)【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9-12期)【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13-15期)【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16-18期)【天职观点】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第19-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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