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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趋势

05/11

2006年以来中国税制改革内容与趋势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5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税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又为税收收入的连年增收开辟了广阔的税源。从2006年到201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35822.8亿元增至249529.9亿元,增长了83.7%,年平均增长率为16.4%;中国的税种从24种减少到20种(实际开征19种),减少了4种;中国的税收收入从20017.3亿元增至45622.0亿元,增长了127.9%,年平均增长率为22.9%;中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4.7%上升到1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外贸、金融、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和特定区域的发展(如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几乎涉及所有税种。

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民减负

从2004年到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经历了一个从加快推进改革到最终取消农业税的过程,大刀阔斧而波澜不惊地完成了这场中国和世界农业税收历史上的重大改革。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提出: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04年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5年以内取消农业税。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2004年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的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者取消。一些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者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本省(自治区)减免农业税的步骤和要求同步减免牧业税。要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

同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提出: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

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

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

同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2005年要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其中,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与正税同时减征或免征。全面取消牧业税。鼓励地方根据自身财力条件,自主决定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上述条例。到2005年年底为止,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免征农业税;在没有全面免征农业税的河北、山东和云南3个省,也有210个县(市)免征农业税,其他地区按照规定将农业税的税率降至2%以下。

货物和劳务税改革:着力有侧重

货物和劳务税改革近年来在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方面进展比较大。

增值税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是试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即“转型”),二是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个省,选择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6个行业和军品、高新技术产品,试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选择部分行业和产业继续试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东部地区,选择有关行业和产业试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自2004年1月1日起,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内容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此后,为了鼓励出口,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适当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货物出口,对出口退税率多次作出调整,目前分为17%、14%、13%、11%、9%、6%、5%和4%八档。

消费税改革的主要措施是调整税目和税率。

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部分税目、税率: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从5%到20%不等;增列成品油税目,将原汽油、

柴油税目改为该税目下的子目(税额标准不变),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税额标准分为每升0.2元、0.1元两档;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来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按照汽缸容量实行3%到20%的税率;按照汽缸容量将摩托车的税率分为10%和3%两档;将汽车轮胎的税率降至3%;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者每500毫升0.5元。

自2008年9月1日起,按照汽缸容量调整部分乘用车的税率。其中汽缸容量不超过1.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3%降低到1%;汽缸容量超过3.0升至4.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15%提高到25%;汽缸容量超过4.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20%提高到40%。

所得税改革:

企业所得税突破、个人所得税前进

所得税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个人所得税也有所前进。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是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二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积极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五部所得税法。此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出配套文件。这项改革不仅统一了税法,简化了税制,而且降低了税负,清理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平竞争。

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措施是调整税基,如陆续规定了大量的捐赠扣除项目,涉及教育、医疗、慈善、科技、文化等许多方面;自2006年7月1日起将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自2006年起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50%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2007年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是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二是调整税基的其他措施。 第一次修改税法: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两项:第一,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第二,修改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二次修改税法: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其内容是: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决定自同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停征收。

第三次修改税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是:将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扣除额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调整税基的其他措施,主要是规定了大量的捐赠扣除项目,涉及教育、医疗、慈善、科技、文化等许多方面;还规定了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红利分配的3种情形和征税办法,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财产税和其他税收改革:充实和提高

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和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税;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高税额标准从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税;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高税额标准从10元提高到50元,并有加征的规定);三是从严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四是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

资源税。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分期分批调整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例如:自2005年5月1日起,分别提高山东、安徽、福建、河南、重庆、云南、贵州和宁夏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分别提高内蒙古、湖南、湖北、广东4个省、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自当年4月1日起,分别提高黑龙江、江苏、江西和陕西4个省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自当年7月1日起,提高甘肃省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自当年9月1日起,分别提高河北、辽宁、吉林和四川4个省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自当年12月1日起,提高广西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此外,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资源税的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自2005年7月1日起,将原油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从每吨8元至24

元不等提高到每吨14元至30元不等,将天然气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从每千立方米2元至13元不等提高到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不等。

车船税。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是在合并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改进之处在于统一了税收法规,简化了税制,实现了中外企业、个人平等纳税,调整了税目,提高了税额标准(如载客汽车的最高税额标准从每辆每年320元提高到660元,船舶的最高税额标准从每吨每年5元提高到6元),清理了减免税项目,加大了征管力度。2007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日起施行。

印花税。印花税改革的主要措施是调整征税范围、税率和纳税人。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自2005年1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2‰降低到1‰;自2007年5月30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提高到3‰;自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3‰降低到1‰;自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从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改为对出让方单方。□(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必须看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现行税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抑制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我国实行增值税改革时,从当时控制投资规模膨胀的宏观环境和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需要出发,采用了国际上很少使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这种税制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因而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投资自主增长的机制不断得到增强,生产型增值税制的弊端愈益显现。

2. 实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内建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了积极吸引外资加快经济发展,对外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继续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违WTO 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内资企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是难以为继的。

3. 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力度不够。随着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问题突出,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缴纳税收与其收入相比,很不相称。特别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许多高收入者只要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就会轻易地使很多收入都达不到起征点,或是适用的税率比

较低,从而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此外,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遗产税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弱化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4. 以费代税问题不容忽视。例如:目前交通和车辆收费管理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收费负担不合理,养路费等交通和车辆收费,基本上是按车辆吨位大小或座位个数征收,用车与不用车负担不一样,多用车与少用车负担不一样,没有体现“多用路者多负担,少用路者少负担”的原则,造成社会负担不均衡。而机动车辆消耗燃油或燃气量的多少,与道路磨损程度基本成正比,对燃油或燃气征税,能够体现“多用路、多负担”的原则,比较公平、合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用燃油税取代交通和车辆收费,这种状况还加大了治理“三乱”现象的难度。又如:目前社会保险费主要由劳动部门征收,由于缺乏法律制约,无法解决强制性不够、征收力度小、成本费用过高等问题,导致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不稳固,这些都需要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解决。

此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出口退税机制不健全,地方税制存在对同一征税对象设置两套税制、征收范围过窄、税种不尽合理等问题,消费税、营业税、农业税还不完善,等等,都需要在税制改革中进一步加以调整和完善。

三、税制改革取向分析

按照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巩固已有税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要继续深化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从当前及长远考虑,税制改革取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国际通行做法,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鼓励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较大规模的减税,进而减少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这就需要把增值税的转型与财政的可承受程度,以及如何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转型本身已不仅仅是完善增值税制问题,而是涉及重大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问题。如果减税政策的力度大一点,那么国债投资建设的力度就要相应进行调整,以保持适当的财政政策合力。在实施步骤上,要统筹考虑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种类和范围,适度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过渡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要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参照国际惯例,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折旧水平。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取消多档优惠税率,取消区域性低税率,突出投资税收优惠。可考虑这项改革与增值税转型改革联动推进,以平衡企业的综合税负。

3. 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简化税率和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性所得,实行分项征收。建立法人支付单位和个人收入的双向申报制,强化公民纳税意识。同时,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鼓励引导个人投资公益事业的原则,适当提高个人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鼓励富裕阶层回报社会,促进社会捐助制度的建立。改革个人所得税可与开征遗产税结合起来。这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社会财富的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提倡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有利于完善我国调节个人财产和收入的税制,符合国际惯例,贯彻国际间税收对等原则。

4. 改革地方税制。健全地方税体系,对于完善分税制和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发展地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要统一内外税制,合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建立现代房地产税制,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立新的车船税制,调整减免税项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完善土地使用税制度。取消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合时宜的税种。在不影响全局利益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地方税政的自主权。

5.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其他税制。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研究一揽子解决欠退税问题的办法,健全退税机制。完善消费税,适当调整部分产品税率和级距,将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将部分非最终消费品调出征税范围。配合增值税的转型,相应调整营业税征收范围。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改革农业税制,降低农民总体负担水平。推进费改税,逐步将稳定的收费、基金改为税收,如将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的“费”改为社会保障税;通过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项收费;将现行针对一些排污项目而收取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收费改为开征环境保护税。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择机开征一些新税种。按照世贸组织原则清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税制改革涉及各方面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一定要通盘考虑,精心设计,周密部署,谨慎决策,不宜采取整体推进的方式,而应循序渐进,把握时机,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和社会不必要的震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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