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约定财产制 - 范文中心

浅谈夫妻约定财产制

07/19

’2008年3月第2l卷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M缸..2008

V01.21

No.1

【民商法研讨】

浅谈夫妻约定财产制

程海丽。

(运城市信息工程学院,山西运城044000)

[摘要]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

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即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

重要内容。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这是我国婚姻立法一次大的进步,但该法经过几年的实施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亟待解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财产权益;约定方式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08)01—0046—03

[中图分类号]DF551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

度,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现行《婚姻

实践中难以操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

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的家庭财产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与此同时,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公民

法》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

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指配偶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处分和

素质不断提高,尤其在一些发达地区,夫妻结婚后仍要求保持独立的人格,要求对各自的财产行使管理

权,夫妻间约定财产关系的情况日渐增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

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

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财产制的夫

妻财产制度。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也考虑

的约定无效。”该解释的目的是解决夫妻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对外民事交往中对第三人的效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的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

到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

之处。在此,笔者结合实践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

益以及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

和目的,所以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即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婚姻法》的修改满足了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求。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

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不承认夫妻约定财产

制,法律上只允许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法律上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归属。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

收稿日期:2008—01—13

作者简介:程海丽(1968一),女,运城市信息工程学院讲师。

现行《婚姻法》采用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度。[2]

万方数据 

第1期

程海丽:浅谈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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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将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对自己的财产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另一方无权干涉。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将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

权和处理权,一般共同制等同于法定财产制。部分

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

方共有,共有范围以外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且,为

了使一方尤其是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能得到公

平对待,《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总之,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国情,是值得肯定的。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

《婚姻法》虽然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经过几年的实施,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方面使夫妻约定财产制更能满足婚姻当事人的需求,另一方面更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第一,约定财产制类型和内容的局限性。《婚姻法》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只限于三种形式: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不允许其它形式的约定。这种规定不能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比如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夫妻想就婚前、婚后各自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但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财产制却是现行《婚姻

法》所不允许的,采用什么样的约定财产制的立法

模式,虽然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但最应考虑的因素

万 

方数据应该是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实际需求。因此应当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财产进行自由处置,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约定财产制的目的,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

第二,现有规定尚不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从而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口头约定形式。

这一规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出现“口说无凭”而导

致的举证难或者夫妻一方不承认于已不利的口头约定等问题。但仅仅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尚不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财产约定只有夫妻之间的书面协议,是一种内部约定,第三人一般不知情。因此法律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有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有效力。同时,为进一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婚姻

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负

有举证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可以是书证,也可以是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诉讼中夫妻一方可以提供

以上任一类型的证据,以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而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由法官来审查确认,难免会出现一些主观上或客观上的错误,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而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也给一些素质不高3的法官提供了徇私枉法的机会。有这样一个案例:孙某与晋某系夫妻,二人为经营所需由孙某出面向李某借款50万元。后来孙、晋二人因为生意赔了钱,50万元一直不予归还。李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

起诉,要求孙、晋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法庭上,孙某和晋某称两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借款是孙某所

借,应由孙某自己偿还,并出示了两人的财产约定书,孙某名下的财产远不足以偿债。对此李某提出异议,称借款时根本不知道有此约定。这时孙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李某知道该约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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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1卷

最后采纳了证人证言,判令孙某偿还欠款。而事实上,李某根本不知道夫妻二人有财产约定,两名证人的证言是虚假的。

此外,“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这一规定太笼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让第三人知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多数人还是习惯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考虑夫妻有约定财产制的可能。即使夫或妻一方告知第三人夫妻财产有约定,第三人往往很少要求查看双方的财产约定内容。这就导致在出现纠纷时,夫妻将财产全部转移到一

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取公证的方式。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均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另一种是采取登记的方式。如日本、韩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笔者

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和人们的多年来习惯于夫妻共

同财产制的思想,而且许多人的法律素质并不高,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时可能出现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要

求、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情况,因此在要求夫妻

约定财产应采用书面形式外,应规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最后将书面约定留存于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备案。明确规定只有经过登记或公证的约定才对双方有效,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在和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第三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夫或妻的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方名下,使欠债的夫或妻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以达到

逃避债务的目的,而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现有规定不足以保护夫或妻一方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夫或妻一方为了能够和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得以实现,故意隐瞒夫妻

之间的财产约定,第三人不知道有约定。根据规定,

在偿还债务时要夫妻共同偿还,这样必然侵害了夫或妻一方的利益。或者出于各种原因,夫妻一方还可能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而拒不承认知道该约定,夫或妻一方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依法只能共同承担责任,故而侵害另一方的利益。

以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损害夫或妻一方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制形式的规定过于简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旧1方

总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笔者认为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制定一套规范明确的、符合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家庭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1.

[3]赵晓耕.外国法律史.北京:法制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张建萍)

OntheContractualProperty"SystemBetweenCouple

CHENGHai—li

(C毋InformationProject

School

ofYuncheng,YunchengShanxi044000,China)

Abstract:Womanandmanmarriedwithfreewinfortheaim

ses

tolivewitheachotherwholelife.7rhisbehavior

an

eau-con—

thelegalidentityrelationshipandthepropertyrelationship.ThecontractualpropertysystemisinMarriageLaw.TheMarriage

important

tentwas

Law

was

amendedinApril28,2001,andthepropertysystembetweencouple

improvedatthesametime,thecontractualpropertysystem

between

coupleespeciallyWasprescribeddefinitely.

Itis

advancementinlegislationinmam‘agelaw.Recentlymanydisadvantagescameoutinthepracticesneedto

besolved.

Keywords:propertysystem

WaV

between

couple;contractualpropertysystem

between

couple;property

right;contractual

万方数据 

浅谈夫妻约定财产制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程海丽, CHENG Hai-li

运城市信息工程学院,山西运城,044000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2008,21(1)0次

参考文献(3条)

1.巫昌祯 婚姻家庭新论 2002

2.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20013.赵晓耕 外国法律史 2002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许旭海.Xu Xuhai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之浅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1)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但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存在着不明确的缺陷,建议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

2.学位论文 秦晓梅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之完善 2010

为夫妻财产制所规范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殊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时代性与地域性,并且受到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立法传统、风俗习惯等影响,其内容也不相同。到目前为止,各国的婚姻立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包括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以及特定财产制。与之前的旧《婚姻法》相比,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系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维护夫妻单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来看,现行《婚姻法》还存在通则性规定缺乏和体例不够合理等问题。同时,在对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制的立法细节上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例如,所规定的法定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存在冲突,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规定不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未做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缺乏变更或撤销程序等。因此,应当对现行夫妻财产制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具体而言,应增设夫妻财产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细化、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等。

3.学位论文 许鹏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思考 2009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立法机构先后颁布了三部婚姻法,逐渐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这一制度彰显了男女平等、意思自治、保护弱者等人权理念,并对夫妻间财产的归属、分割、补偿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国历史中重夫权而无视妇女财产权利的律法已经被现代夫妻财产制度彻底取代,并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保护夫妻双方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体系上的不完善、没有一般通则性规定的指导、内容与实际出现断层和真空等问题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不容低估。可是我国的立法机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体系和一般通则性规定的尚不健全、内容有待完善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措施。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具体探究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做一个全面的介绍,从而从法律渊源和现实特点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发达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并结合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反应出的新问题,寻求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切实可行的方法,由此得出,通过在体系上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建立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通则性规定,以及夫妻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内容上的增补,解决当前夫妻财产关系中新出现的法律真空和断层问题,从而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能够更好的发挥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作用,并对司法审判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4.期刊论文 论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及其不足 -前沿2005(11)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修正案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完善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增设了个人特定财产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同时详细规定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但是,在相关立法中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进步意义、具体内容,同时提出了不足和改进建议.

5.学位论文 刁婕 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2006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各国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受历史、经济、文化、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夫妻财产制不尽相同。本文以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在中国、法国、德国之间展开比较研究,从考察该三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体规定入手,比较评析其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些立法建议,以供立法机关参考。全文共计四万五千余字,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财产制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类型,其次分析了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和适用原则,最后介绍了本文着重比较的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的渊源,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为后面两部分作铺垫。

第二部分:中国与法国、德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本部分先简单介绍了三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并在此基础上对三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本文是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两方面来介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从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方面来介绍法国与德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在简单介绍三国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上从夫妻财产制逻辑结构、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得出我国与法国、德国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简单分析其原因。

第三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之完善。针对第二部分比较得出的我国与法国、德国夫妻财产制的异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一些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的立法建议。本部分从夫妻财产制逻辑结构、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五个方面分别提出完善建议。在夫妻财产制逻辑结构上,我国应先明确夫妻财产制在民事法典中的定位,我国应把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定在一起,保持夫妻关系的统一性;其次合理规划夫妻财产制的内部构架,我国应借鉴法国、德国的内部构架,由通则性规定、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部分组成,形成“总——分”格局;最后弄清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关系,应借鉴德国的逻辑结构来设置他们的关系。在法定财产制上,要做到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借鉴法国、德国的立法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扩展法定财产制的终止事由;借鉴法国、德国的相关立法模式,明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关于夫妻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问题。在个人特有财产制上,主要从个人特有财产孳息的权属、个人特有财产添附的权属、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个人特有财产制下的财产责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补偿请求权五个方面展开阐述。在约定财产制上,我国应增设夫妻财产契约的一般规定;列举式规定约定财产契约的类型;明确我国设置的每一种财产契约的具体内容。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第一部分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类型中简

单提及,在第二部分中国与法国、德国的比较中没有涉及是因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欠缺非常财产制的规定,鉴于篇幅的需要,笔者放在第三部分予以详述,先论证我国设立非常财产制的必要性,再提出我国设立非常财产制的立法设想。

6.期刊论文 廖军政.LIAO Jun-zheng 对我国现时夫妻财产制度的探讨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5(4)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使用、归属、管理、收益,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因而它的完善关系到夫妻财产关系平等与否,关系到与夫妻发生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

7.学位论文 吴小瑛 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2007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各国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受历史、经济、文化、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夫妻财产制不尽相同。本文以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在我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之间展开比较研究,从考察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立法类型入手,着重比较评析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之间的异同,从中归纳出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以此为参考,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中外夫妻财产制立法概况。本部分从分别考察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渊源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渊源入手,详细阐述了我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在各种法律渊源中规定的产生、变更及终止;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负担和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或夫妻财产制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部分:中外夫妻财产制立法类型。在第一部分介绍的基础上,本部分主要从不同角度,对夫妻财产制的类型进行划分,详细介绍了各类型夫妻财产的内容。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为标准,可以分为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嫁资制、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后阐述了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折衷财产制。 第三部分:中外夫妻法定财产制比较。具体阐述了我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与法国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的共同点有五项: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相同;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情形相同:对法定财产制的保障方式相同;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基础相同:因离婚而解除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我国与法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区别有:法定财产制的渊源不同;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地位不同;法定财产制的组成范围不同;法律有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规定不同;在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责任和补偿请求权方面规定不同:对法定财产制的解除情况规定不同。我国与德国的法定财产制的比较,相同点:法定财产制的来源方式相同;法定财产制的立法精神相同:对夫妻一方处分婚姻财产行为的限制基本相同;法定财产制的解除后果相同。我国与德国在法定财产制方面的不同点有三项:法定财产制的形式不同;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同;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方式规定不同。我国与英美法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同之处:立法技术相同;夫妻财产制解除时,处理夫妻财产的方法和结果大体相同。我国与英美法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立法理念不同;立法形式不同;采用的财产制类型不同;夫妻财产的财产形式不同。本部分最后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实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明晰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

第四部分:中外夫妻约定财产制比较。具体阐述了我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与大陆法系约定财产制的相同点:.约定财产制的条件大致相同;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基本相同;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相同:约定财产制的效力规定相同;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都是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我国与大陆法系约定财产制的不同之处: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基础和民族传统不同: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的地位不尽相同;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夫妻对约定财产享有的权利规定不同;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及变更的规定不同: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类型规定不同;在夫妻一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是否允许约定财产规定不同。我国与英美法系约定财产制的相同点:约定财产制的时间相同;法律对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规定基本相同:对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都较为简约,没有形成制度性规范。我国与英美法系约定财产制的不同点: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不同;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规定不同。本部分最后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增设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和要求;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和效力的完善。

8.期刊论文 廖继红 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8(4)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所重视,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制与约定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认为我国法定财产制中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也与其它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冲突;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此提出应建立以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为内容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应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9.学位论文 杨滨瑜 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2007

本文试从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类型、世界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之比较、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等方面对于夫妻财产制加以介绍,并对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加以评价,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立法意义、内容以及种类的介绍.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还包括对夫妻的财产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方面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是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制度以及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文化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现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类型.

第二部分"不同国家夫妻财产制度之比较",重点介绍了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及苏俄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以及现行立法规定.通观上述诸国夫妻财产制度之内容,可见世界各国在夫妻财产的制度设置上互有异同.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共存的立法模式.对于法定财产制,大陆法系中有些国家,如法国、意大利采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财产制;而另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之折衷的法定财产制,如德国、瑞士;另有他国如日本采分别财产制为通常法定财产制.而上述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设立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财产制的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由判例法与制定法两部分组成.英国无统一的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其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文件中,英国采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但其中含有共同财产制的特点在约定财产制方面,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封闭型约定财产制,由法律将可约定的财产制类型,加以固定,当事人仅得在其中选择其一;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开放型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可对财产制类型以及内容自由约定.

第三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作了介绍.我国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涉及夫妻财产制的大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三次,即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及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得以逐步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约定财产制优先的立法模式,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对财产的处理权、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形式、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诸如结构不合理、立法技术上的欠缺、内容上的缺失等.笔者建议重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结构,增加非常的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在法定财产制下,调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各项权利、对债务的承担等问题的规定;在约定财产制下,对于财产约定的条件、效力、公示程序以及各种财产制形式下夫妻权利、义务详加规定.

10.期刊论文 滕祥.谢晓斌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4(5)

新在确认以往的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上,提升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地位,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缺一不可,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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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期政法论丛No.4 2003年8月ZhengFaLunCongAug.10,2003[文章编号]1002-6274(2003)04-040-05 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思考 于东辉 (烟台大学,烟台264005) [内容摘要]本文考察了我 ...
  • ]家务劳动
    论文关键词]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 [论文摘要]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是 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设的内容.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 ...
  • 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 案情介绍 李某某与田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3年8月购卖商品房一套,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妻子田某某一人名下.2006年4月,田某某与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年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导读:新婚姻法2016年全文内容包括什么? 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看过了吗?2016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 ...
  •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①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 ...
  • 现行婚姻法及解释(1-3)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
  •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和程序:a婚姻合法,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切不属于事实婚姻b主体适格,男女双方必须 ...
  •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核心内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处理?离婚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先协商处理,对于各自出资购置 ...
  • 婚前财产婚后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如何处理分析
    婚前财产婚后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如何处理分析 婚姻法对于何种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相对明确,但由于财产可能会产生收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或者财产的形式转化后如何认定该财产是否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边显得相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