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赠品开票
一、均价处理
销售商品时赠送客户免费的赠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例」某超市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当月购买洗衣粉买一送一,买500克洗衣粉A 送同一品牌洗衣粉50克。500克大袋洗衣粉A 和50克小袋洗衣粉B 为一套捆绑在一起销售。月末累计销售10 000套,单位售价5.85元/500g ,0.5元/50g. 单位成本3元/500g ,在一套售价为5.85元。税务与会计处理如下:1.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0.17×10 000=8 500(元)2. 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洗衣粉A 45 454.55
——洗衣粉B 4 545.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洗衣粉A 30 000
——洗衣粉 B 3 000 贷:库存商品——洗衣粉A 30 000 ——洗衣粉 B 3000
二、销售折扣处理
1.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单独开票或者在一张发票上单独列示。
比如,你卖了一条烟,赠了一个打火机。则,发票只开“烟”,而打火机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要担心打火机的购货进项税抵扣问题。
2. 买一赠一,且赠品价值较大的时候,变通一下。
比如,你卖了一台60寸液晶电视(16000元),同时赠送一台21寸液晶电视(单独卖的话,标价1200元)。则,发票按如下形式开具:
60寸液晶电视 16000
21寸液晶电视 1200
折扣 1200
3. 幸亏你问的是“销售商品附带赠品”,如果笼统地说“赠品处理”就复杂啦。
个人其他补充:返券等方式赠送,发券时计经营费用、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冲预计负债,没发生的返冲经营费用和预计负债;
采购相关赠品 采购A 所附带的赠品,同样的商品A ,则按均价入库,一般的系统在每月入库时也都采用均价体现;
不同的商品B ,则A 按原价入库,B 按零价值入库,因为赠品B 大多是销售难度大、有价无市的滞销商品,如果入库采用均价比例做入库成本,降低A 的销售成本,销售A 时体现较高毛利、业绩明显、积极性大,但实际上B 的滞销,库存成本很大,未来处理时才能体现损失;这样做是防止公司经营中利用漏洞在近期体现业绩,而忽视库存成本风险。 纯粹的非商品类赠品,按正常商品入库结转成本。
返券等形式,在发出时计提经营费用、预计负债,实际客户利用时冲预计负债,返券期间结束尚未兑换的余额冲销原计提。
三、无偿赠送需要纳所得税
企业采用与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没有关系的实物赠送方式,税收上一般按征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无偿赠送给非公益性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相关部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