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学则竞赛 - 范文中心

天津商业大学学则竞赛

05/13

一、填空题

1、学校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500元/年】。

2、奖学金评定名额:一等学生总数的【5%】,二等为学生总数的【10%】,三等为学生总数的【15%】。

3、在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当学年【有一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或者【当学年内受雇纪律处分】不得参加学校奖学金评定。

4、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紧急困难的】学生。

5、获得公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升起国家助学金或社会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6、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兼得时,荣誉证书可获得,奖学金取【最高额】。

7、国家助学金有【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评定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经济困难的学生】。

8、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9、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如有【因违纪受处分、恶意欠交学费、奢侈浪费】等现象,学校有权取消其享受资格。

10、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1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1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13、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其奖励对象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14、 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固定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只能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习、生活费用。——【一般困难】

15、 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的家庭较为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困难】

16、 烈士子女、残疾者子女、孤儿,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特殊困难】

17、 学院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公示

【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8、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责成学院进行调查,【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9、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20、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1、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22、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23、 各学院设臵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4、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25、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6、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27、 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科研、人事、图书馆、学工、后勤】等相关部门为主。

28、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作40个工时,酬金为每月【300元】人民币,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上下浮动;每月工作不足40个工时者,按照每小时酬金【8】元人民币计算。

29、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8】元人民币。

30、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若需终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告知与用工部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提前终止勤工助学手续】。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与用工部门联系,重新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

31、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到所在学院办理登记手续。

32、 勤工助学学生推荐:各学院根据本院学生的申请情况,按照用工部门的要求,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上岗。

33、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用工部门每月【10日】向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学生工时表。

34、 学院根据用工部门提供的工时情况,每月【15日】前为学生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35、 国家助学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其目的是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完成学业。

36、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简称借款学生)。

37、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38、 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

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39、 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学费和住宿费的实际数额计算确定,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0、 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41、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生资助管理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学生贷款申请的贷前审查。对审核合格的,具体经办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达学校。

42、 学生资助管理科收到具体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一式【3】份,于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提交具体经办银行。

43、 学生资助管理科接到借款合同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各学院建立借款学生台帐报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

44、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45、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从学籍注销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6、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提前还款或中止借款需求意向时,应向本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通过学生资助管理科提前向具体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经办银行应同意其提前还款或停止其贷款发放的要求,未进入使用年限的贷款由学校【一次性】退还经办银行。

47、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科,学生资助管理科通知具体经办银行,同时一次性将【学生预付学费、住宿费贷款】退还经办银行。

48、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院负责在1年内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9、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50、 先进班集体名额为【当年全校班级总数的30%】。

51、 每年评选【10】个先进集体标兵,从【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52、 三好学生每年评选【一】次,与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同时进行。

53、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5%】,授予“天津商业大学三好学生”称号,并记入本人档案。

54、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人数的20%】,评选条件为:在校期间获得【 “天津商业大学三好学生”或“天津商业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者,无违规、违纪行为。

55、 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在【每年九月初至十一月底】进行。

56、 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7、 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向全体

学生公示,公示期【3】天。

58、 优秀团员、优秀干部由【基层支部民主】推选,各学院团委审核后上报校团委最终确定。

59、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60、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61、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62、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63、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64、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65、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66、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67、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68、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69、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70、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经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二、判断题

1.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2.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大一第一学年就可以享受】

3.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违纪、恶意欠交学费、奢侈浪费等现象,学校相应延期发放、停发其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另外追回已发款项。

4. 学生因故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已享受的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应停发国家助学金。

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在校学生中,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6.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7.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8. 学生有保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而不影响学习的义务。

9.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研究生不可以】

10.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无息?】

11.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办法。学校负责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12.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

13.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可凭录取通知书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具体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具体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可以么?】

14.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15.学校授予优秀班级“天津商业大学先进班集体”“天津商业大学先进集体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

16.市委向市级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17.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1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19.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0.因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22. 因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3.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24.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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