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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的相对性与不可侵性

02/06

  【摘要】债权的相对性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债权的相对性表示债权不能够约束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越来越多的债权侵权现象的发生,使得学界认识到论证债权不可侵性的重要性。在传统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下,运用权利的不可侵性论证债权的不可侵性存在难以破解的矛盾,创设“人身自由权”是在传统民法逻辑体系下解决债权不可侵性的唯一路径。本文在反思传统绝对权与相对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对权也具有不可侵性。

  【关键词】债权 侵权 相对性

  一、债权的相对性概述

  债是发生于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罗马法法谚形象地称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锁”。考察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被禁锢在了这个“法锁”之中。在债的关系中,债权的效力表现为债权人得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以及在给付不成时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债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而不得及于与之无关的第三人。民法将之引申为债权的相对性原则。

  债权的相对性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的基础。民法上,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权的义务是不作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于相对权的义务是特定行为。物权是相对权,因而物权的效力是绝对的,能够对抗不特定人;而债权是相对权,因而债权的效力是相对的,债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分类是构成物权与债权两大民法支撑的基础。

  二、侵犯债权现象与债权不可侵性的理论困境

  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义务人为债务人,而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对债权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第三人“侵犯”债权的现象发生,这些现象使得学界对债权的相对性进行反思。债权的不可侵性也是在这个背景下被提及的。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应当维持。至于第三人侵权是否成立侵权责任,关键不在于债权是否具有对世性或者属于绝对权,而是在于民事权利之不可侵性”。学界的这一主张试图在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框架内解决债权的不可侵性问题,但是该理论中仍有无法解决的矛盾。正如李锡鹤老师所说,“民事权利的不可侵性,其实就是:绝对权不受不特定人侵害,而相对人不受特定人侵害。不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从权利不受侵害推论相对权不受不特定人侵害,违反逻辑”。

  可见,在现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论逻辑下,难以推导出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李锡鹤老师在《民法原理论稿》中解释第三人“侵犯”债权的时候,引入了“人身自由权”的概念。第三人“侵犯”债权实际上不是侵犯债权而是侵犯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或许是在目前理论框架下合理解释第三人“侵犯”债权的唯一路径。但是,笔者仍尝试着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

  三、对相对权的再认识

  如前所述,如果不重新理解相对权的内涵就无法在理论上解释债权的不可侵性。那么究竟何为相对权?相对权与绝对权是大陆法系学者在对古代罗马法概念的总结与改造过程中得出的。首先,将古罗马法中物权所涉的人与物的关系改造为人与人的关系,认为物权能够对抗不特定人,从得出对世权的概念;其次,认为人不再能够成为客体,从而使当事人行使债权不再能够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得通过受领和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排除了债与第三方的联系,因而债只能约束债的当事人,从而产生了对人权或相对权的概念。但无论是对世权还是对人权的概念,两者的侧重点都在与“对抗一般人之目的”,因此有学者就传统的绝对权与相对权提出质疑,认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区分,亦只能就权利之主要内容是否重对抗一般人为目的之不同而言。于是在绝对权,因一般人须履行不侵害之义务,而得对抗一般人,故得谓对世权。而相对权,既须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固得对抗特定义务人;而一般人仍须负不侵害之义务,是仍得对抗一般人,自不得谓对人权。故绝对权为对世权虽可,以相对权称对人权则不可也。”

  大陆法学家将债的关系抽象为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债的关系形成了封闭的体系,这具有两方面的意义:

  首先,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债不得约束第三人,具体体现在:债的双方不得为第三人创设权利与义务;债权人只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在受领不成时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行为;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履行给付行为。

  其次,债的封闭性要求债的内部秩序不得受到外部干扰,即意味着第三人也不得影响债的内部运行,具体而言就是不能妨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早在罗马法时代债的这一特点就有所体现,虽然罗马法认为债的效力在于实现债的内容,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由于事变所致,则债务人可免除给付义务,而如果这种事变是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如债的给付标的物被他人毁坏等,则债务人免除义务后,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传统的债权相对权理论只认识到了债不得约束第三方的特点,而忽视了债也同样不得受到第三方约束的特点。因而传统的债权相对权理论是有缺陷的,它不能准确的认识到债权具有不可侵性的特点。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梅夏英,邹启钊.论债权的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的关系[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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