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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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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法概念的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合同行为是一种双方行为

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

遗嘱是单方行为,不是合同。

遗赠抚养协议是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付为标准)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买卖、租赁、承揽

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借用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衣服那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一般是双务的,但不全是双务的。买卖、租赁、保险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借用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性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公益性的赠与、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

实践性合同,即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给付才生效]借用、接待、保管、运送、赠与、信贷合同中的民间借贷

(四)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

有名:买卖、借款、租赁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定无效。主合同转移,从合同才可以一并转移。主合同不转移,从合同一定不能转。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只涉及双方当事人

涉他合同涉及合同以外的他人,保险合同

(七)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合同。中外合资合同、银行借贷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特定形式、随意形式。买卖合同

(八)非射幸合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非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非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彩票

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涉他合同、

射幸合同

彩票合同是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格式合同、射幸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要约的条件、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4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项要求,而非要求邀请

5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必须具有使合同成立的具体条件[主体、标的]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引诱]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然后自己可承诺,也可不承诺。

区分二者的标准:

(1)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区分

要约邀请:拍卖广告价目表、招标公告。例外:

1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具有要约性质

2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为要约

3商品房宣传广告为要约

(2)根据当事人意愿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4)根据交易习惯来区分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到达的理解:到达受要约人能控制的地方

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变更、更改、撤回

如果要约采用的是数据电子形式,受要约指定特定系统的,到达特定系统生效没有指定的,到达任何一个系统视为到达。

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在: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生效、不能随便变更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生效、承诺的资格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 方式:通知,口头、书面

时间:通知到达不得晚于要约到达

撤销[到达后] 方式:通知

时间: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

原则上可以撤销,例外:

A有约期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主观:相信不可撤

客观:准备行为

4要约失效的原因

受要约人拒绝 要约的依法撤销 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受要约人——要约人 第三人不能

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达

要约有规定期限的,按期作出

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对话方式:当场,即时承诺

非对方方式: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的计算[24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注意:迟到的承诺

迟发而迟到[主观] 原则无效,例外有

效:即时行为:通知

未迟发而迟到[客观] 原则有效,例外无效:及时、行为、通知

3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原则上应该有效,例外不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原则上无效]新要约=承诺无效;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非实质性改变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要求,有交易习惯例外

二、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 承诺到达时生效

三、承诺的撤回

方式:通知

时间:不得晚于承诺到达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为事实判断,主体、意思表达一致、标的

合同的生效为法律判断、价值判断,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书: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A既无签字,又无盖章,只按手印,也成立。B法定代表人C采用确认书订立合同,签订确认书时成立D实际履行而成立合同(签订合同书之前)①应:法定、约定--书面②实:一方定义务,另一方接受

(二)合同的成立地点

1承诺的生效地即承诺的到达地

2采用数据电文的,即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生效地。若无,经常居住地为生效地。有约定的除外

3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最后一方签字地或盖章地为生效地。如果合同约定的地点和实际签订的地点不一致,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4确认书签订的地点为合同生效地

5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而未采用且一方已经履行的,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接受履行地

(三)合同的形式[内容的载体]

明示:推定——积极的作为。原则:不要式;例外:要式[法定、约定]

默示:默认——消极的不作为

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1向金融机构借款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6保险合同

7保证、担保合同[留置行为不用] 8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合同 9著作权转让合同 10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不仅书面而且登记:

1专利申请合同 2已经申请为专利的专利的转让合同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起诉时、发生争议后,必须由中国管辖,适用中国法律;若仲裁,可由国外管辖]

不作为、承诺的方式:

1当事人知道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但不否认,视为同意

2试用期结束后十日内,受让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默认

3在担保里,明知部分担保人擅自抵押,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4继承开始,不作放弃表示,即视为继承

5受遗赠人知道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表示,即为放弃

(四)合同形式缺陷的后果

1一般认为要式合同未采

用特定形式,合同一般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特定形式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除书面外,还有批准、登记等],对登记而言,法律规定应该登记,而为规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合同也生效,但不引起物权的变动,如房屋买卖。规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合同不成立

3其他。特定形式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成立要件的,如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未签订未不定期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A确定有效的健康合同B可变更、可撤销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无效合同

第一节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一、可撤销、变更原因

(一)重大误解

要件:意思表示成立[非意思表示不构成民法上的误解]、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为表意人所不知或误认并归责于自己。[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构成重大误解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成立如果合同不成立,不存在重大误解]

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相对人的误解[在现物买卖等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甚至不会造成损失,不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 6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要件:1必须是有偿行为 2行为内容必须显失公平 3受害人处于急迫的境地[轻率、没有经验]

发生在成立时,发生在之后,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为正常的商业风险

(三)一般的欺诈

要件:1一方故意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另一方陷入错误的判断,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四)一般的胁迫

相对人/第三人故意向表意人表示危害,另其产生可能根据害怕,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要件:1具有胁迫行为,损害财产、泄露秘密、破坏名誉、殴打等 2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违法 4故意

[一般胁迫的后果:A民法上无效B合同法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C婚姻法中可撤销但是有期限一年内D劳动合同法中无效]

(五)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他方订立于其极为不利的合同

要件:1一方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 2另一方利用其危难处境并使表意人遭受严重损害 3故意

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为无效的原因,而合同法中为可撤销的原因。

乘人之危不一定能构成显失公平

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变更权

(一)撤销权

1性质:形成

权 适用除斥期间[时间的计算:民法中行为成立之日起;合同法中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行使: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3行使的主体:A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一方B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

4法律后果:可变更:内容变更之后继续履行;可撤销: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第二节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形式:口头、书面、行为],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A自始无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后代理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形成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不是形成权,民法中没有但合同法中有],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权利人享有追认权,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追认后有效

A狭义的无权代理B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49条]的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本质上无权代理

2使相对人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人的表征/表象[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②合同专用章③业务介绍信④知道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有效]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银行账户,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相对人无善意,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无代理权。若为恶意,相对人、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生效要件

二、表见代理注意[50条]

效力:确认无效

善意相对人没有撤销权

单位的法定代理人超越他的授权乏味,若相对人是善意的,有效,不过其为表见代表[要件:A超越授权范围B表征:证明身份,只能是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被授权的人才可以构成表见代表C第三人善意D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后果:表见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无权代表的后果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区别: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确定有效

四、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有独立人格,而表见代表中,代表人无独立人格,是单位的组成部分,表见代表是代表人超越了授权范围

第四节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无权处分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去的处分权,权利人又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

,不由善意取得方承担)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不动产

A动产:

①法律对于占有委托物和脱离物有不同意见。 委托物是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如借用、租赁、保管、寄存、运输、试用买卖等,原则上为善意取得;脱离物如偷盗、埋藏物、丢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②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谁占有推定谁享有所有权]

③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记名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让。记名股票通过在公司登记上更改转让。无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过交付方式转让

B不动产

①基于权利人与名义人的内部协议,将不动产登记在登记人名下,发生实际权利人与名义人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在乙方名下,适用

③基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而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但未登记前发生实际权利与登记名义不符的,适用

对于机动车、飞机、船舶等特殊动产,认定当事人善意的标准参照不动产,交付前不知道、登记前不知道,不适用善意取得

2须为无权处分人

3基于交易行为,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的时候是善意的,后来知道的不影响

5后果:转让的动产已完成交付,不动产已完成登记,可追究无权处分人不当得利/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第五节 无效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纯获利的除外

2间歇精神病人订立的合同,能证明是发病期间的无效

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包括醉酒状态]

4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5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6违法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无效

8法人违反禁止性、限制性、特许经营的规定从事的合同无效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效力性]。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违法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机构:法院、仲裁机构

第六节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二十年内的有效

2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部分无效

3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限度的,超出部分无效[不得超出银行利率的四倍]

4订金数额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部分无效[20%]

5留置抵押条款无效

6违法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无效

7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的部分无效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一、确定有效的合同——违反——违约责任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之前——违反——违约责任

2变更——违反——

违约责任

3撤销——违反——缔约过失责任

4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变更权——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①自知道或应带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P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终端或延长的规定②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追认——有效——违反后承担违约[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始有效]

拒绝追认、第三人撤销——确定无效、违反——缔约过失责任

四、无效合同

违反、缔约过失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五、部分无效部分有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影响其他部分——全部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违反,违约责任

六、缔约过失责任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 2相对人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七、格式条款[39、40、56;解释二6、9、10]

1提示义务[主动]——提供方承担举证责任

A提示内容:免除自己责任或限制他人责任

B提示方式: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说明义务[被动]——合同法中——提供方承担举证责任

A因对方请求时,予以说明

B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由提供方承担

[未提示、说明+导致对方没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可撤销]

3无效的格式条款

A违反52条之一即①欺诈、胁迫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违反53条之一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C提供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D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格式条款的解释

解释方式:A以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B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C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章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2]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办法

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即是主要条款

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即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3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一、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按语言文字

2体系解释 按上下文

3目的解释 按合同订立的目的

4参照习惯和惯例

A在合同文字或条款发生歧义时,按习惯/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 B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惯例

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合同法中所称的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习惯无需举证]:

①在交易行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②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二、合同的解释方法

1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规则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条款,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条款

2特定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

3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

4不利解释规则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

一、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特定 2客体是一种给付行为,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3当事人可以随意创设

二、债的要素

1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2客体 标的为行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标的=给付≠标的物

给付的具体对象/方式:A支付金钱 B交付财物 C提供劳务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如保姆。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D完成工作、提交成果,如承揽合同

E转移权利,如股权转让 F不作为

三、债的内容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固有的、基本的;从给付义务无独立义务,为使债权人的债券圆满的得到实现而设立的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信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而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

四、债的分类

合同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

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代理人

二、履行标的≠债的标的[62、63、64]

履行标的可以是物、行为、劳动成果

1债务人以给付物为标的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或提供劳务为履行义务的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3以货币为履行义务的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②除国家允许的现金交易外,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4价款或报酬,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中的定价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逾期支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价格下降,按原价格[即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

三、代物清偿

以债权人同意为基础。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

四、履行期限[可以是期日、期月]

1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协议补充

2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券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五、履行地点

1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协议补充

2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或交易习惯确定

3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六、履行方式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补充协议

2仍不能确定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定

3也可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七、履行费用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以方承担

3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包括

无因管理]而致使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一、不履行

(一)不能履行

1因债务人原因[如保管不善灭失]①解除合同②有过错的,承担违约责任

2因客观原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①解除合同②恢复原状,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二)拒绝履行

1能继续履行的,强制履行

2不能继续履行的,赔偿损失

3是否继续的,都可追究违约责任

4逾期违约,可提前追究违约责任;有担保的,可提前行使担保权

二、不适当履行

(一)迟延履行

1给付迟延。后果:能继续履行的,强制履行;不能履行的,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责

2受领迟延。后果: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提存

(二)瑕疵履行

履行不符合约定,如质量、数量、地点等

后果:能补正的补正,不能补正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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