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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

03/28

民法学笔记(总论)

一、 民法概述

1、 民法溯源

(1) 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自法国,法国自罗马法。

(2) 罗马法:古罗马帝国一段时期的法律,时间自公元17前世纪自公元5世纪;它是现

代民法的基础,确定基本的的民法学名词和概念;罗马法发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政治上实行共和制,二是商品经济

(3) 中世纪商法:在约是在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时,地中海沿岸商人自发组成商法庭和仲

裁庭,形成了商业习惯。

(4) 早期资本主义民法:法国、德国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形成法典。法国民法典(1804)、

法国商法典(1807)。受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影响大,四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梭罗、卢梭。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宪法上称为私权神圣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主体、内容、履行)、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故意或过失)。罗马法在侵权责任承担时实行结果责任,不考虑故意或过失或不可抗力,它与同态复仇联系在一起。主要是有利于社会扩大再生产。

(5) 现代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社会矛盾越来越大。三大原则受到冲击、限制。所有权

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所有权被限制;合同自由受到劳资合同中资方利用优势地位压迫工人阶级的冲击。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不得拒绝与老百姓签约。过错责任:一些特殊地方不能采过错责任,如高速列车撞人、雇主责任、行政行为导致受害、产品制造、销售,所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更好地保护了弱者,调和了社会矛盾(这个里面法律起到了这个作用,很好履行了法律的责任。)德国民法典最后一次审查通过前一位学者说:没有什么比平等的对待不平等人的更加不平等的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国民法典在实质上比法国民法典有所进步,即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普遍性到适当性)。

对价: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

2、 中国民法历史:

(1)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制订,清末仁人志士分析挨打原因:一是科学技术,则搞洋

务运动,二是法律制度,则师从日本制订民律草案。

(2) 19世纪30年代制订的国民党政府的民法:光民俗调查如订婚就搞了七年。学习的法

律是德国法律。现在台湾在沿用。即现在的台湾地区民法典。

(3) 解放后民法基本没有。两个原因:一是重视不够,只有宪法和刑法;二是现实要求不

迫切,我国欠缺民法生长的土壤,商品经济不发达。民法那时基本停留在婚姻和继承法上。

(4) 1986年民法通则。很简单,只有170多条,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一、二千条,多的

二、三千条。第89条规定了担保法,共四句话规定了四种担保手段,太简单。导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大量出现,87年司法解释有200多条,实际上不是解释而是立法。但是考虑到当时属发展经济的初期,从计划经济到计划与商品结合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也有好处,就是原则性强,等以后有条件了再制订单行法作为补充,形成了两步走的目标。

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与其它法相区别。

4、民法的特点:一是一种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二是一种私法,起源于罗马法,将侵权

称为私犯,将犯罪称为公犯。宪法和行政法也是从资本主义来的。诉讼法不是私法。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在于保护私权。公法进入私权的合法理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现在有一种趋势叫私法公法化。但是这是有限的、局部的,归根到底是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不会变成公法。

5、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形式。宪法,民事法律(民法通则、特别法、民事法规;习惯;

判例(英国公司法、反欺诈法很有名。但两大法系正在互相渗透:美国统一商法典:49州适用,买证券到特拉花州蓝天法1,离婚);大陆法系绝大多数有判例,如日本情势变更有30多个判例;德国也有很多。中国最高法院判决只有参照意义,应该尽快改变。法理。民法不同于刑法、行政法,无法律规定也要受理。

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徐国栋书: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成文法不足之处的克服)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最基本的是填补漏洞的功能,还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义务平等。

注意一:要在一定的具体的关系中去分析,即在民事关系中是平等的,如行政机关和自然人、法人平等只在民事活动中,而不是任何场合。又如国家和个人是不平等的,但是国库券买卖关系中是平等的。国库券又称金边债券。

注意二:平等要从形式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2、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指在合法的前提下,民事主体意思独立自主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私法和公法的主要区别之一。

社会和国家不应给予过多的干预。自愿内容(约定)往往优先于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法律条款。法国民法典: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就是法律。

商品经济越发达,自愿原则适用越宽,反之一样。

但自愿不是绝对的,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如企业之间不能借款。为什么?企业之借了银行干什么。利息或期得利息都要没收。

3、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实际上它是一条道德原则。它不是抽象的,应当具有可操

作性,法庭审判才可以将其贯彻到审判活动中去。

体现之一: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如责任认定中除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外,双方均无过错,纯属意外,损失怎么办?这个时候就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让双方分摊责任。但是具体如何分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时难以量化,一般有若干原则,如劳动者、消费者往往受到更多的保护。

4、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从字面理解。实际它也是一条道德原则,与公平原则类似。

(1)重要性:它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作用很大,可能说是商品交易的基础。最早在罗马法中有。德国民法典债法中有规定,之后在日本、泰国、台湾民法典中都上升到了基本原则的高度,甚至有的称为帝王原则。

(2)英美法没有叫民法的东西,但也有类似内容,美国法律中有一条叫善意履行原则,很类似。

案例:面包原料供应商将面包卖给面包厂,合同规定:生产出来的面包全卖给他,后供应商想提价对方不同意。面包厂供应商以停产来规避合同。这时供应商是否应负责。但法官认为: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合同时不仅要考虑自己,还要考虑对方利益。这个案子导出一条原则:善意履行原则。 1蓝天法 蓝天法指股票买卖控制法。在美国,公司发行新证券时,除了要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外,各州为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制定了一定的法律标准,这些就称为蓝天法。名称来源于一法官判决某一特定股票的价值时认为它同一块“蓝天”同值。

(3)意义:很多具体制度是在这个原则基础上产生的。

如合同前义务(缔约过失),140年前德国人就考虑到了,不能适用合同法和侵权法,1900年德国出现了一个判例,一个女士去买地毯,坠物伤她,店员没钱赔,那店主赔不赔。原告提出缔约过程中受伤害,没有得到安全保护的承诺,应该按违约来赔,判是老板是被代理人, 店员在代理其谈合约。

如合同结束后保密、协助的义务。案例:牙科医生租房,租房合同结束后,允不允许其在房东墙上贴搬迁广告?法官得出结论:房东仍然存在协助他人的义务,判是可以贴告示一段时间。

情势变迁原则:一个合同订立的环境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该可以调整合同,如果调整后仍不能改履行或履行后很不公平,应该允许终止合同。最开始是在1914年左右:德国通货膨胀,马克贬值一千多倍,战后很多合同无法履行。不可抗力解释很严厉,不能用。商业风险不行。最后判是情势变迁。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和良俗,根据各个国家不同的民族风俗习惯各有不同。

(1)重要性。刚开始民法不重视它,是以个人为本位,后来重要性加强,过渡到以社会为本位,体现出公权对私人权利的约束,社会利益往往优先。美国法律经济学不是以法谈法,是以经济学角度、从成本与效益来考虑,这样的角度往往有利于计算利益。

(2)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往往违反道德。这个原则针对一个行为即使它合法,但严重违反道德,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他违反法律。台湾有一个案例,一穷人家死人送殡仪馆,但无钱付费,殡仪馆限令时间付钱,留臵尸体,否则处理掉尸体。判是虽然殡仪馆违反善良风俗。不同于到裁缝处做衣服,不付钱留臵衣服。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宪法: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民法通则第七条、五十八条(恶意串通)。对民法作为私法的绝对性的一种否认,已经不存在纯粹的私法了。

(1)有时判断是否权利滥用很困难。两毛钱的官司,王海打过。但有时打输。消法:是为自己生活需要才受保护。王海去郑州火车站上厕所被收两毛钱,法院判是退还两毛钱。但过几天火车站又开始收钱。起诉是否是一种权利?这种两毛钱的官司该不该打,王海打官司是否滥用诉权?深圳和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内部规定是小额案件不受理,不让告。但有人认为是违宪和违反民诉法。不少国家法院设有小额法庭专门处理此类纠纷。

(2)但法律有时也很为难,有些权利不敢规定。如有些国家规定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如欠钱的人马上要跑,警察不管,法院滞后,这时债权人可以限制它的人身自由。罗马法就有类似,但稍不同,债权人可以执行。我国没有规定自助行为,因为控制不好容易滥用,权利是否滥用也不容易界定。如讨债公司,打擦边球,找黑社会;或跟着,上写“我跟的人是债务”;或请身上有气味的人或请病人去讨债。

(3)一般来构成权利滥用要符合三个条件:有合法的权利存在作为前提,有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

(4)法律后果:

一是滥用权利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如出卖人愿意除去商品瘕疵,但买受人拒绝接受,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的行为会得到支持。如抵押合同,一方未办,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支持未办一方,判补办。同时履行义务中,一方有小的瘕疵,另一方是否可以以此抗辩不履行,如此瘕疵不大,判另一方滥用。

二是滥用权利将会导致相邻关系人的利益受损,如通风、采光、通行等,会判滥用是侵权。光污染侵犯隐私权,建筑单位认为有权利安装任何玻璃。

三、法官审判权滥用的控制:法官释明权、公布法官不同意见、程序更加透明、加强责任心(本法官认为)均可以,但这是审判权,不是民事权,对限制民事权利滥用有借鉴意义。

小结有二:一是以上原则,特别是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均是现代民法原则,而超出传统民法原则范畴。二是联系实际,联系立法,都要想到民事基本原则。

三、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

(1)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调整对象为财产所有、流动、人身关系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调整手段为补偿性手段,基本没有惩罚性手段。

(2)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事件和行为组成,更多的是涉及后者。

(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责任是违反义务将要承担的后果,不只是义务的简单重复,但建立在义务基础上,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

(2)由当事人的意志自主形成,体现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一般不来管你,但超过就是权利滥用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个辨证的关系。为什么法律有此规定呢,因为商品交易行为太复杂,国家管不了,也不能管。

(3)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相互的。但也有例外,如赠予、遗赠。相差不大没事,但相差太大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学理)

(1)人身权法律关系:不得转让,与人身不可分离;财产权法律关系:有所有权关系和流转关系。其保护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2)绝对权法律关系和相对权法律关系。前者指人身权和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权;后者主要指债权,特别是合同关系,权利人和义务人是的特定的,一对一的。它是一种请求权,要靠对方协助来实现。两者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样的。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4)主从民事法律关系。如担保法律关系。

(5)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前者指对物可以直接占有、控制、使用,不需要他人协助,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其它物权不太完整。实际上物权产生没有债权早,物权在德国民法典中才正式规定。物权和债权在效率、设定条件、适用法律上有相反规定。动态和静态。英美法中无物权法,但有合同法、信托法、财产法。

分类意义:适用法律时是否具有可行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它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自然人和公民:在我国自然人、公民基本属同一概念。公民是学苏联的,但有一个致命的缺点,是一个国籍概念,但实际上外国人不是公民,可否适用民法呢?在中国他作为自然人,适用中国法较合适,这样说得通。另外,它和法人比较对称。特殊的形态有个体工商户。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实际上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合伙。如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但具有法律上的独立资格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支持。

(2)客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围绕什么发生的。一般有四大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和人身利益。

物。我国和德国法:存在人身之外的,可以为主体实际控制,可为人使用以满足人的需要;法国法:可以金钱来衡量的。

行为。

智力成果:(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人身利益:与人身权联系在一起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内容:权利和义务。纠纷发生一般是因为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

5、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法律事实出现

变更:主体、客体、内容都可以变更。改变了标的物就不叫变更了。

消灭:原有关系终结。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和事件

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表示行为(表达内心意志)和非表示行为(无表示,但是却实施)――两者发生冲突一般以非表示行为为主,适当结合表示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

事件具有客观性。

6、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所享有的权利。民诉中不能因为无法律规定而不受理。

民事权利的分类:

A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B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人身权和物权 形成权:承认、选择权。指单方产生权利。 请求权:需要他人协助,债权。抗辩权:有法律规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

C主权处和从权利

D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可否转让

E原权利和救济权:前提和保障。

民事权利的保护:国家保护,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刑事附带、行政附带。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2)法律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积义务;本义务和附属义为。

(3)民事责任 职责、义务、法律责任。

概念:法律后果

A内容:三种非财产责任,七种财产责任

B民事责任与义务、制裁: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制裁是依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

C民事责任与债务:债务是前提,责任是后果(不履行债务)

D特征: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补偿为目的,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

E民事责任与其它责任的区别:

1) 产生根据不同:法定;法定或约定

2) 强制程度不一样:不得和解,不得放弃

3) 目的和性质不同:补偿或惩罚

4) 方法:主要是人身方法或主要是财产方法。

5) 构成条件:主观(民法:过错或无过错责任 刑法:故意或过失 )客观( 民法:以

损害为前提 刑法:不一定) 主体(自已负责;可能要对他人负责)

F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可分为连带责任(对外)、按份责任(对内)、补充责任(有先有后,主从,先诉抗辨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法律无规定,双方无过错)。

G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物权方法(三种)、债权方法、人身权方法。具体要看侵害对象、违约还是侵权来确定。可以合并适用。

四、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范畴较大,公民是个国藉概念。出生至死亡。法律直接给予。实质是一种资格。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2)概念:它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权利能力与权利:权利是获取某种利益的现实可能性,可以实现,具体的。权利能力过渡到权利必须有法律事实的发生。

B同时,也是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C与人身密不可分,不可转让。特殊情况下,未出生即有,如胎儿享有继承份额。

(3)特征: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具有平等性(机会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广泛性(财产、人身,法人也小得多);不能转让。

(4)开始:出生即开始,我国采医学标准:即离开母体,独立呼吸。保护:保留胎儿份额。

(5)终止:自然死亡:我国采医学标准:心跳呼吸停止(受社会习俗影响)。国外多采脑死亡(不可逆转,有利于节约财产,有利于器官移植)

宣告死亡:程序概念,效力与自然死亡同。没有下落,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人出现:财产恢复原状;婚姻上保护后婚,废除前婚。

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家庭成员。

【自然人死亡后权利的保护问题】

人身权: 名誉权:死者的名誉权受侵害?后代的名誉权受侵害?林则徐的电影未播放,就是其后代诉讼停掉的。财产权:著作权:死后五十年。由继承人享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必须有意思表示能力。

责任能力

年龄标准: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未到年龄由法定代理人承担。精神标准:精神正常。医学标准。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很大差别。前者是一种资格,后者是以自己行为,是作为民事主体适格的法律标准。

(2)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精神正常。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标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重大事务不能行使。年龄上10-18周岁。单纯获取利益不受限制 精神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问题:什么是简单的民事行为,什么是重大的民事行为,给法官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上10周岁以下。精神上不能辨认。问题:有些经常进行简单的民事行为?合同法已经下降到7岁。冲突时特别优于一般,但只能适用于合同。

精神病人:宣告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亲属、债权人、债务人。恢复也要宣告。

问题:精神耗弱者:老年痴呆。判断能力下降。我们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财产处理上被骗较多。或称禁治产制度(精神耗弱者、醉鬼、对家庭不负责任、老年人),法律禁止他处理重大事务。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均可撤销。

(1)宣告失踪:失踪,下落不明持续二年。利害关系人,到失踪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公告三个月。效力:财产托管。托管人由法院指定。

(2)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持续四年(意外事故为2年,证明不可能生还不受时间限制),到失踪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公告一年。效力:同自然死亡。托管人由法院指定。

4、监护

(1)概念: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监督、保护。

目的:保护。

性质:义务、职责。义务多于权利。

国外有亲权制度,范围较大。我国没有。

(2)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

未成年人:法定是第一位,是原则,指定是补充。父母亲;祖、外祖;成年兄、姐。上述均没有,其它亲属经父母单位、基层组织同意。其他有二人以上:可以协议确定。

精神病人:大体相同。法定多:配偶,子女和成年子女。

(3)职责:保护身体健康,维护人身权益;照顾生活;管理和教育;保护其财产和其他权益。不能为非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代理民事活动如诉讼。承担民事责任(尽到责任可减轻,公平责任的第二种体现,前一是无过错但分担损失)。共七个。

委托监护:托儿所,精神病院。责任前提:过错。有无疏忽管理。如摔跤,如因设施管理。近视眼:灯光不符标准应负责。责任随年龄有变化,年龄越小,责任越重。法律依据?

法定不办手续,指定办手续;变更有协议、指定、撤销、另行指定。

(4)终止:年龄、精神、死亡、辞去、撤销

5、自然人住所

(1)住所。与管辖有关系,与准据法有关系。住所只能一个。一般在户籍地。法律意义很大。

确定标准: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除治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视为住所地。

(2)种类:法定住所为辅(监护人),意定住所为主,拟定住所(视为,一般为经常居住和有最密切关系)少见。

(3)法律意义:五方面。权利义务确定地、管辖权、准据法、民事主体状态、选举权

6、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1)特征:依法享有:法律直接规定;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权利。

实际上与财产有关系:A获得财产权前提(如身份是继承前提);B受到损害会带来经济损害,可索赔,赔偿结果往往因人而异,考虑损失或影响或损害程度或预期利益;C受到损害即使不带来经济损害,也可能会导致精神损害,可索赔精神赔偿金,如侮辱、诽谤,用财产方式弥补,不需要提供证据。只要说明可能带来的影响,势必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法院来推定。实际上很难赔,标准不好定,承受能力、社会经济状况等等。好象现在为限额赔偿,消费者人身自由受限制:浙江为77000元,为广东30000元,医疗事故20000元;上海判超市被搜身:20万。二审为1万。国外一老太麦当劳一杯咖啡赔380万。国外称精神抚慰金

(2)种类:

人格权:

A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B隐私权:我国视为名誉权。与名誉权不同:侵犯名誉一般是侮辱和诽谤。多数情况下与名誉权不冲突。

有些国家:私生活秘密权。范围:家庭生活,收入,爱好,身体指标。各国不同,美国最广。与公众知情权相冲突,知名人物保护较少。如施罗德裸体打拳击的漫画。有时为:私生活安宁权。如电话被误登。

C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禁止盗用、假冒、干涉。重名不算在内。有时带有商业色彩,如刘晓庆。一般不考虑主观愿望,是否带来损失不管。案例:高考时被人冒名顶替。判是改名并赔精神损失。德国案例:已婚妇女,跟踪第三者与老公开房。起诉时用侵犯姓名权,因其假冒妻子姓名。没有办法的:流得滑(刘德华)、泻停封(谢霆锋),民法通则没有办法解决。

D肖像权:再现、使用、同意或排除他人使用。赔偿时:营利为目的。如果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是否要承担责任。如社会福利院,拍摄痴呆儿给报社。父母起诉。法院依民法通则判不以营利为目的败诉。引起广泛讨论。问题:社会公益是否能优先于民事主体利益?拍小偷照片贴超市?

身份权:亲权:赡养权;代理权;荣誉权。

五、法人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务和义务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始于罗马法。中世纪限于宗教团体,主要目的在于给他一种保护,用于限制国王对宗教的保护,因为宗教的教义有时冲击国王的统治。

到了资本主义阶段,与有限公司联系在一起。股东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将个人财产与投资分开来,避免个人财产因经营不善被无限追索。这样促进投资,聚集了资产。最早于英国的东印度公司,通过这个公司建筑了历史第一条铁路,并发行了股票,这是最早的股份公司。

所以马克思说:如果没有有限公司,至今天可能无一条铁路。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典中规定了公司制度。

(1)特征:

A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当然有各种各样的法人。有的要登记,有的不要。

B 法人是享有民有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区别:权利能力、义务能力自始就有,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义务能力范围各不一样,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也是重叠的。

C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财产:只对出资额承担;与其他法人分开;与创始人财产分开。独立组织;独立责任。资不抵债意味着债权人拿不到全额的钱。破产制度。

(2)本质: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法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不仅仅是登记,有时是行政命令。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财产:企业法人;经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财产分两类: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经费指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出钱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3)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名称:区别你我。有名称管理规定。

组织机构:有意思表示,由法人机构来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力机构(重大事项)、董事会(执行机构,独立董事外都是大股东)、监事会(专门监督机构)。理解为全国人大、国务院、检察院,体现为三权分立。

场所:住所只有一个,为主要办事机构所有地,变更应登记。场所可以有很多。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成员,个人不承担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营利为目的,商法称为商法人。特点:营利为目的、独立资产、依法登记

(2)机关法人:在民事活动中才叫这外名字。行政法中无此概念。但政府机关在管理活动中可能既产生行政侵权,既有行政责任,又有民事责任。刑法中也是,刑事附带。

(3)事业法人:社会公益为目的。经费来源现在多元化

(4)社会团体:50个以上个人会员;30个以单位会员。

学理: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

时间上:民事权利能力:出生至死亡;成立期间

范围上:有所交叉。自然人较广,有些是特有;法人较小些,也有些是特有。如商誉权。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自然(与自然人比较)、法律、目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时间、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范围:经营范围。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经营负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负责。这是一种转承责任。执行职务说。

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经营活动;以法人名义;执行职务。

问题:法人人格的否认。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解决利用法人制度逃避公司法的行为。最高法司法解释的一个批复。法人资格不予认定。

5、法人机关:法人的代表者。

法人机关的构成体现的三权分立的思想。

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能力;不存在禁止情形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同一个人格。不是代理人,是代表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看资产是否独立。分支机构里最高领导是负责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没有注册资金。

6、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

(1)设立的原则。登记主义比较多。

非营利法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行政许可,事业单位经民政登记。

营利法人:经登记

设立的方法:命令、发起、募集、捐助

(2)变更

主体:合并和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终止

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清算:清算组

职权

(4)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经工商登记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人享有独特的权利:名称权、名誉权(经济损失是侧重点)

六 非法人组织

没有独立资产,但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负险

法律地位:自然的联合或法人的联合。责任是连带的、无限的责任。

其他非法人组织: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六、民事权利的客体

1、客体

(1)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2)范围:早期三种,物、行为、智力成果;后来四种,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非物质利益

物:各种物;如动产与不动产,与财产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价值)

行为:请求权

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有价证券:财产权凭证

权利。法定的。

非物质利益或称精神利益或称身份利益。人格权会产生经济利益。

2、物

(1)特征

A存在于人身之外。一旦分离,可以支配。

B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自用的需要或交换的需要;能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德国民法典:物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C能为人所实际控制。

原来:以有体物为限。已有突破。如电,供用电合同。

(2)重要意义

实体:绝大多数民事权利的客体;决定法律关系有效与否(如毒品)

程序:涉及管辖。不动产所在地。

(3)分类

A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法中才规定。本法所称。本法通则里没有。除不动产外,都是动产

不动产的构成:房屋、土地、地上定着物。

土地:国家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分开。

房屋:房随地走。

地上定着物:林木,庄稼,其他。为土地之一部分。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要登记。

此分类的意义: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象结婚。登记公示原则。以备查询。英美法虽然没有物权概念,但也有不动产的概念。不同分类也影响物权种类和诉讼管辖。

B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法律不禁止的就是许可的。限制流通要有明文规定。

限制流通:专属于国家的财产;非属于国家的财产(如黄金、文物、黄色淫秽、军用等)

C 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完全特定化,独一无二的;种类物而被意志特定化。意义:不能代替。交付前灭失物的,交付义务会不同。特定物的交付前灭失风险归谁?交付前即转移。种类物:交付后风险才转移。问题。

D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意义: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分之债权债务。

E 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F 有主物与无主物。

G 原物与孳息:孳息:天然、法定或约定。随原物转移,约定优先。

H 主物与从物:锁和钥匙,物理上相互独立,用途上相互联系。法律效力及于从物。 I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H 货币 :特殊物。支付、流通和结算。谁占有谁所有,交付算数,不能请求返还和占有回复。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

3、有价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还应包括:票据。

特征:权利附着、债务特定、单方义务

分类:股份权利(股票)、物权(提单)、债权凭证(债券);记名、无记名、指示;金钱、物品、服务;自付、委托

类型: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公债和企业债券

股票:

提单: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较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

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分开。详细的在知识产权法。

科学发现:不能申请保护。

5、其它客体:

权利:可以转让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和债权。债权转让通知,不增加负担即可;债务转让要对方同意。

人身利益:人格权、身份权。不可转让、不可转移。企业名称权可以。受到损害可得到物质赔偿。有的可以计算。如生命权。大陆是补偿性,英美是惩罚性的。精神损害。

七、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包括法律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合法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2)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

(3)括事实行为:不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拾得和发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主体实施、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

与事实行为:有无意思表示。事实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发生法律后果的依据不同;本质不同;是否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双方或多方行为:单方:如委托、立遗嘱、债务免除。双方:如合同;多方:决议。

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或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或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或不要式行为:确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

主行为或从行为:从行为受制约,主行为不受制约

独立或辅助行为:

有因或无因行为:

物权或债权行为:围绕。。

5、意思表示:内心表达

(1)特征: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两个问题:出来的渠道。外部和内部表示,从交易安全角度,外部表示是依据。

(2)分类:

A有相对人(有特定人、有不特定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是否即时生效。 B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单方的为独立的;双方或多方的:非独立。 C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口头、书面(一般的、特殊的如公证、鉴证、批准、登记)

默示:以行为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显示出来;沉默(除非法律规定或约定)

6、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或特殊。特殊的还须具备特殊要素。

生效: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绝大部分成立即生效。有两种情况:约定延后生效;附条件生效。

生效条件:实质:主体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只享受权利的有效:合同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真实,内外部同一);不违法和社会公益;标的可能和确定。

形式条件:法律无特殊规定均可。

7、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必须是可能的、明确的;

例:保证合同。保证期限:无约定,债务履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时债权人就约定为到期日至最后一笔款还完为止。有无效?应不允许。期限明确、条件是可能的。

8、无效的民事行为:违法的,要承担责任。

主体上:无资格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涉及国家利益,无效。其他:可撤销。

分类: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标的违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标的不确定

效力:有追溯效力。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或退还第三人。

9、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受欺诈、受胁迫:受害人受害。

乘人之危:受害人受害。

撤销权:通知对方当事人,不需同意。也可诉讼或仲裁。须在行为成立时起不超过一年(合同)。不能延长、中断,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好象有最长为五年的?

10、效力未定的行为

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欠缺债权人同意。

追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须明示;未追认前行使;要通知追认权人;要有善意,没有明知情形。

八、代理

1、概念: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罗马法就有。指有法律后果的代理,不是指所有。一般来说是商业行为。最早是在德国民法典。英美法中专门有代理法。

代理人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特点:它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比较具体,没有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三种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或称为第三人。三角形的关系: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它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包括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合同法、外贸法规中有扩大,类似广义。

民法通则是狭义,合同法402条有广义内容。代理其实是商品贸易促进的有利方式。

2、特征

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有代理权的限制;以被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忠诚义务);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与传达:不关心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与代表:独立主体;代表是法人的一部分,非独立。

与行纪:以谁的名义。后果归谁。与隐名代理关系密切。外贸代理。居间?

与委托:委托是一种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

与代位:权利是否固有。

4、代理的范围与意义

可以:法律行为;财政、行政行为;诉讼行为。

限制:人身性质不能代理,如离婚公司;不能越权,不能违反约定代理。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意义:扩展主体活动范围;补充民事行为能力不足。

5、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意定。根据合同关系产生。有授权书。可以用书面、口头。授权不明,负连带责任。

法定:法律直接规定。

指定:没有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的亲属、朋友。

(2)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又委托给别人。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共同代理人之间有连带责任。

(4)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概括:一般代理,诉讼权利;限定:特别代理,有实体权利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6)积极与消极代理。

(7)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6、代理权: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一种资格。各种学说中我国采资格说。

产生:法定、授权、指定、外表授权(表见代理)见合同法第49条

行使:不得无权代理,亲自代理,勤勉、谨慎,保密和忠诚。

授权:

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代理人存在,代理权明确

代理权的消灭:完成,取消或辞去,死亡或终止,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

7、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自始无。滥用前提是有。行为人和本人。

条件:行为人无权并没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行为人以本人名义,第三人不知情,不违法,双方均有民事行为能力。

情况:自始无,终止后或越权,

效力:追认与否。

表见代理:无权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后果是有权。

第三人:可以催告和撤销。

九、时效和期限

1、时效制度: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特征: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具有强制性,不可约定。

作用:罗马法有。稳定法律秩序、促使行权(请求、同意、起诉)、保护证据灭失。 种类: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我国法无。占有时效。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地、公然地、善意地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一般为20年。罗马法为2年,美国原来为5年。

2、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权即失去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3、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期间,超过时间不行权,到期权利消灭。 区别:(1)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可以;(2)除斥期间过则实体权

消灭,诉讼时效过则实体权还在;(3)诉讼时效用于请求权(债权和物上请求权)、除斥期间用于形成权即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

4、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1年,4年

最长:20年

5、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

中止:法定事由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效力:时效延长。

中断:重新来过。行权前提下。

延长:有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过:胜诉权消灭。

6、期限:

期限:期间与期日。一段时间和一点。

种类有法定、指定和约定。

计算方法:按小时,从规定时;按日、月、年,开始的当天不计入。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小时。法定休假日顺延。

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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