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制度
一、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合于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五、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开办实名制卡农民工专用IC卡考勤管理,并与农民工签署农民工《劳动合同》,防治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拖欠等情况。
六、对采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手段和方式索要工资或
以讨要工资为名索要合同价款、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对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新蒲建设集团职工住宅楼项目
201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