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
【摘 要】所谓农民工是指受他人雇佣从事第三产业工作,而其户籍仍在农村的劳动者。农民工,是中国社会中一个特有的群体,他们每天从事着城市中最脏、最累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关怀农民工,使他们成为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平等一员,是弥合社会鸿沟,消除身份、贫富差距,共创和谐未来的应有之举。
【关键词】户籍 教育 合法权益 保险 合法权益 和谐社会
1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1工资收入水平较低
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
1.2住房困难
房价居高不下,是阻碍其在务工地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生活的最大障碍。
1.3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
1.4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
1.5教育得不到保障
1.5.1自身教育
职业选择迷茫、职业规划欠缺、学习培训的需求难以有效实现;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
1.5.2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
1.6户籍制度制约
受户籍制度制约,以随迁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障为主的基本公共需求难以满足,是影响其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和生活的现实性、紧迫性问题。
1.7社会保障缺乏
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2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2.1社会制度存在弊端
1、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
度来维系与运行。
2、农民工进城务工,按理当然属于“工人阶级”的范围,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端,农民工在身份上仍然属于农业人口,是“农民阶级”。农民工无论进城打工多久,也不论在城市居留多久,只要你没有城市户口,就无法改变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就无法享有。
3、近年来,国家虽然多次对户籍制度进行调整,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实、采取措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很不够,仍旧没能改变农民工的基本现状。
2.2法制不够健全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往往觉得法律维权的门槛太高,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足够的金钱,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3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位
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2.4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
2、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的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考虑自己无权无势,不敢维护自身权益;
3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
3.1薪金保障措施
3.1.1建立、健全帮助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体系
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
3.1.2司法援助
在司法程序上,对于农民工,应当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以保证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律师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3.2 住房保障措施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的范畴,让进城农民工们安居乐业,从而以保持社会安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应该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建设一批员工周转房、廉租房或经济适房,以低价、廉租的形式租借给农民工。为他们能够安心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3.3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进程,打破户籍壁垒和地域限制,使公共服务普遍惠及城市生活与工作的每个群体、每一名个人,要将外来人员普遍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给予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全方位的普遍保障,要让外来人员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才能促使他们落地生根
3.4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落实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全面取消借读费。研究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推动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同等待遇”就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公共服务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均等化,意味着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的一体化和紧密衔接,这理应成为未来社会建设的主要着力。
3.5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
1、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
2、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举证责任。
3、搭建法律援助通道,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财力和人力支持,使得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6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
1、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
4农民工权益保护重要意义
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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