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审查记录表 - 范文中心

肉制品审查记录表

08/23

附件 13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 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证食品品种类别:

申请生产食品申证单元:

肉制品

生产场所地址:

审查日期:

— 1 —

使用说明 1.本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 件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 2.本审查记录表分为: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 分共 37 个项目。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 “基本符合” “不 、 、 符合”的判定标准。 3.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 填写审查结论。 4.“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 况。

— 2 —

一、

序号 内容

申请材料审核

审查项目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1. 申请人治理结构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质 制度规定了该人负责 量安全工作, 有任命书,应明确规定质量安全负 质量安全工作的职能, 责人的岗位职责,权责明确。 1.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 符合; 二条; 制度对质量安全工作 2.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有关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负责人规定不清楚,基 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符合; 制度未规定质量安全 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 工作负责人,不符合。 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判定标准 1.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有相有专职人 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实施和保持工作。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申请人治 理结构中至 少有一人全 面负责质量 安全工作。

□ 符合 查 看 文 件、现场 □基本符合 提问 □不符合

(1)

1.1

组织领导 2.申请人应 设置相应的 质量管理机 构或人员, 负责质量管 理体系的建 立、实施和 保持工作。

申请人有明确的机构 或专职人员负责质量 管理工作,符合; 有机构和兼职人员负 责质量管理工作,基本 符合; 无机构和人员负责企 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 符合。

2.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 生产过程安 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 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查 看 文 □ 符合 3.质量管理机构必须能独立行使不合格产品的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 件、相关 □基本符合 否决权。 条、第三十二条。 证明材料 □不符合 4.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 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3年以上相关 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 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 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2)

— 3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申请人应制 定明确的质 量安全目 标。

1.2

质量目标

1.申请人制 定各有关部 门质量安全 职责、权限 等情况的管 理制度。

判定标准 有明确的质量安全目 标,符合; 质量安全目标不明确, 基本符合; 无质量安全目标, 不符合。 制定了管理制度, 并规定 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 权 限,且内容合理,符合; 规定的内容不全面,基 本符合; 没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或制定了部门质量管 理制度但内容不合理, 不符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 符合

审查记录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质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 方针, 量化合理的质量目标及具体的实施办法。 条。

查看文件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

1. 企业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有关部 门的质量职责、权限,并符合落实国家质检总 局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 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09 年第 119 号) 第二章中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的相关要求。 2.组织架构中相应的部门或人员的设置应合 理,职责、权限应明确。 1.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 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 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2.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完整,有效,应 包括有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 现不合格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纠正措施。 3.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 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 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 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 及处理情况。

1.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二条;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查看文件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二章。 1.《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 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查 看 文 □ 符合 件、相关 □基本符合 3.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记录 □不符合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十一条、第十五条。 (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

1.3

管理职责

2.申请人应 当制定对不 符合情况的 管理办法, 对企业出现 的各种不符 合情况及时 进行纠正或 采取纠正措 施。

制定了不符

合情况管 理办法,符合; 制定了不符合情况管 理办法,但内容不合 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不符合情况管 理办法,不符合。

— 4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1.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管 理者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申请人应 规定生产管 理者职责, 明确其责 任、权力和 义务,生产 管理者的资 格应符合有 关规定。

1.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 二 明确,符合; 2.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生产岗位相适应的资 十四条;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 质和相关工作经验,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 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 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符合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查看文件 明确,基本符合; 3.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和证明文 □基本符合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件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 同。 □不符合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明确责任、权力和义 4.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务,不符合。 和健康档案制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十六条。 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 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1.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质量管

(6)

1.4

人员要求 2.申请人应 规定质量管 理人员的职 责,明确其 责任、权力 和义务。质 量管理人员 资格应符合 有关规定。

理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 2.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 1. 《食品安全法》 七条、第三十二条; 二 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

际工作经验,有能力对肉制品生产和质量控制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熟练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查看文件 □ 符合 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 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和证明文 □基本符合 明确,基本符合;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件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 第 □不符合 3. 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明确责任、权力和义 十六条; 合同。 务,不符合。 4.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GB 19303-2003 的 8.3 和健康档案制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条。 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 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7)

— 5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

3. 申 请 人 应规定技术 人员的职 责,明确其 责任、权力 和义务。技 术人员资格 应符合有关 规定。 1.4 人员要求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1. 企业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技术人 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 2. 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 1. 《食品安全法》 培训考核后方可正式上岗, 并熟练掌握产品 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四条; 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及技术标准。 3. 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同。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4.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和健康档案制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十六条; 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 3.GB 19303-2003 的 8.1 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条。 6. 熟肉制品企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 数的5%。 1.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 操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1.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 2.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 十四条; 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 正式上岗。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和健康档案制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4.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 十六条。 全知识培训记录。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 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 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 明确责任、权力和义 务,不符合。

□ 符合 查看文件 和证明文 □基本符合 件 □不符合

(8)

4. 申 请 人 应规定生产 操作人员的 职责。明确 其责任、权 力和义务。 生产操作人 员资格应符 合有关规 定。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 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 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 明确责任、权力和义 务,不符合。

□ 符合 查看文件 和证明文 □基本符合 件 □不符合

(9)

— 6 —

序号

内容

1.5

技术标准

审查项目 1. 申 请 人 应具备审查 细则中规定 的现行有效 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 准及地方标 准。 2.明示的企 业标准应按 《食品安全 法》的要求, 经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 纳入受控文 件管理。 申请人应具 备生产过程 中所需的各 种产品配 方、工艺规 程、作业指 导书等工艺 文件。产品 配方中使用 食品添加剂 规范、合理。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 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 应具备生产产品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包括 准,符合; 产品及产品相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缺少个别标准,基本符 材料的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等。 查看标准 合; 缺少若干个标准,不符 合。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0)

符合要求,符合; 1.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 □ 符合 已经过备案,但未纳入 查看标准 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受控文件管理,基本符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查 看 证 □基本符合 合; 明、 标识。 2.备案的企业标准应纳入受控文件管理。 □不符合 未经过备案,不符合。 (11) 1. 企业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 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工艺 企业完全符合规定要 文件的设置应合理并满足生产与质量控制的需 求,符合; 要; 部分符合规定要求,基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查看文件 本符合; 2. 产品配方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 范围和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 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 使用量应符合 合。 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6

工艺文件

(12)

— 7 —

1.7

采购制度

应制定原辅 材料及包装 材料的采购 管理制度。 企业如有外 协加工或委 托服务项 目,也应制 定相应的采 购管理办法 (制度) 。 应制定主要 原辅材料、 包装材料的 采购文件, 如采购计 划、采购清 单或采购合 同等,并根 据批准的采 购文件进行 采购。应具 有主要原辅 材料产品标 准。 申请人应制 定对采购的

有完善的采购管理制 度,及外协加工及委托 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 (制度) ,符合; 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外 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 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制定的不够完善 ,基 本符合; 无采购管理制度,以及 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 的采购管理办法(制 度) ,不符合。

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采 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查看文件 2.如有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还应建立有 效的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制度。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3)

1.8

采购文件

企业符合规定要求,符 合; 部分符合规定要求,基 本符合; 不符

合规定要求,不符 合。

1. 采购制度应包括原辅材料、 包装材料的采购 文件要求,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 等,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2. 应具备主要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 包装材料、 相关产品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 符合 查看文件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14) 符合要求,符合; 1. 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 查看文件 □ 符合 有制度,但有缺陷,基 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条; (15)

1.9

采购验证

— 8 —

序号

内容 制度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原辅材料、 本符合; 包装材料以 无制度,不符合。 及外协加工 品进行检验 或验证的制 度。食品标 签标识应当 符合相关规 定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2. 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与 原始记录凭证一一对应。 3.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留载有相关信息 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2 年。 4.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购进批次产 品相适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用水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 进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采购进 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 证明; 6.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 企业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 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7. 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 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 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某些农、副产 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 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 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 8. 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 卫生

法律依据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八条;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4.GB 14881-1994 第 3.1 条; 5.GB 19303 的 6.3.8 款 、6.1.1.1 项。 6.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细则》(2006 版)。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审查记录

— 9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1.10

过程管理

申请人应制 定生产过程 质量管理制 度及相应的 考核办法。

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 法,符合; 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制度,无相应的考核办 法,基本符合; 无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 法,不符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的知识和技能。 9.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产 品的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标准的规定。 10.原料肉经兽医检验合格,符合相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 产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未盖兽 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的肉,也不得 采购和使用虽有印戳、证明,但不符合卫生和 质量要求的原料肉。使用非动物肠衣必须使用 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品种。 1. 应建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方 法,并定期检查、考核,并提供相关的记录。 2. 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各 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 生管理人员, 按照管理范围, 做好监督、 检查、 考核等工作。 3. 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 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4. 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 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 同时应建立和保 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 设施等安 全控制记录; 5.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 出库等记录; 6.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 料种类、 品名、 生产日期或批号、 使用数量等; 7. 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 符合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查看文 □基本符合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件、记录 九条; □ 不符合 2. GB14881-1994 第 6.1 条、 9.3 条。

(16)

— 10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染,避免原料、半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 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卫 生防护应符合 GB 14881 的 9.3 条的相关要求。 8. 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 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 防止污染食品。 使用 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 身、食品受到污染。 9.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 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11

质量控制

申请人应根 据食品质量 安全要求确 定生产过程 中的关键质 量

控制点, 制定关键质 量控制点的 操作控制程 序或作业指 导书。 1.申请人应 制定在食品 生产加工过 程中有效防 止食品污 染、损坏或 变质的制 度。

关键控制点确定合理 并有相应的控制管理 规定,控制记录规范, 符合; 关键控制点确定不太 合理,记录不规范,基 本符合; 未明确关键控制点,不 能满足生产质量控制 要求,不符合。

1.《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 企业应合理确定关键质量控制点, 并建立关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符合 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点的控制情况和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 查看文 □基本符合 九条; 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并根据 件、记录 □ 不符合 不同季节的温度变化,定期对关键工艺环境的 2.GB 19303-2003 的 7.6.2 温度、湿度、空气净化度等指标进行监测。 款; 3.熏制各类产品应使用低松脂的硬木(木屑) 。 (17) (18)

1.12

产品防护

3.GB 19303 的 6.3.9 款。 1.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 GB 14881-1994 第 5.4 条、 查 看 文 □ 符合 符合要求,符合; 5.5 条、6.3 条。 件、 现场、 □基本符合 制度制定不合理,基本 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2.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防止 符合; 记录 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 不符合 未制定相关制度,不符 3. 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合。 4.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防止污染食品。成品应有固定

— 11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2.申请人应 制定在食品 原料、半成 品及成品运 输过程中有 效防止食品 污染、损坏 或变质的制 度。有冷藏、 冷冻运输要 求的,申请 人必须满足 冷链运输要 求。 1.13 检验管理

符合要求,符合; 制度制定不合理,有冷 藏冷冻运输要求且符 合的,基本符合; 未制定相关制度,有冷 藏冷冻运输要求,但达 不到的,不符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 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5.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要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 蝇、 蚊、 昆虫等的聚集和孳 生。 对已经发生的场所, 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 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 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 应做好对人 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 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7.对有

毒有害物管理,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 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 何种类的药剂。 8.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 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 1. 企业应建立在食品原料、 半成品及成品运输 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 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 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4.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要根据原料和产 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5. 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 撞击, 轻拿轻放, 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 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 防止污染食品。 6. 所有运输车辆用后立即清洗, 容器应进行清 洗、消毒处理。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 经消毒的容器运输熟肉制品。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 条;

□ 符合 查 看 文 件、 现场、 □基本符合 2. GB 14881-1994 第 8 章; 记录 □ 不符合 3. GB 19303 的 6.6.3 款。

(19) 查看文 □ 符合

1. 申 请 人 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检 1. 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或专(兼)职 《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 第

— 12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应具有独立 行使权力的 质量检验机 构或专(兼) 职质量检验 人员,并具 有相应检验 资格和能 力。

判定标准 验机构或专(兼)职检 验人员,检验人员具有 相应检验资格和技术, 符合; 检验人员的检验技术 存在部分不足,基本符 合; 无独立行使权力的检 验机构或专(兼)职检 验人员或无相应检验 资格和技术的检验人 员,不符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检验人员,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经过 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 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 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 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 训证明材料。 3. 食品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熟悉相关产 品检验方法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检验技术。 4. 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 同。 5.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1. 建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包括过程、出厂检 验管理制度。 2.建立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3. 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 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4. 食品生产企业应

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 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 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检验合格证号可 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5.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九条 。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件、证明 □基本符合 材料、记 □ 不符合 录、 企业自检 时核查操 作验证

审查记录 (20)

1.13

检验管理

2. 申 请 人 应制定产品 质量检验制 度(包括过 程检验和出 厂检验)以 及检测设备 管理制度。

有产品检验制度和检 测设备管理制度, 符 合; 有制度但内容不全面, 基本符合; 无产品检验制度和检 测设备管理制度,不符 合。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 查 看 文 □ 符合 条、第三十七条; 件、记录 □基本符合 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十条。 □ 不符合

(21)

— 13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6. 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 应按规定进 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7.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二年。 8. 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 保质期少于2年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 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年。 留样应为最小销售单元或符合相关审查 细则要求。 9. 企业实施委托检验的, 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委 托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实施委托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3. 无 检 验 项能力的, 应当委托有 资质的检验 机构进行检 验。

有委托合同,内容合 理,符合; 有合同,内容不合理, 基本符合; 无委托合同,不符合。

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供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符合 签定的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该委托合同或 2.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 协议应明确委托双方责任,委托检验机构出具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查看文 □基本符合 的检验结果应对委托方生产的产品批次负责, 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 件、记录 □ 不符合 对出厂产品逐批出厂检验。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9 年第 119 号) 第 十条。

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 一条;

(22)

二、生产场所核查 — 14 —

序号

内容

2.1

厂区要 求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相适应的生产场所 (非住宅、 非商业用途建筑),并提交以下材料:(1)使用自有建筑 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 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 1.申请人厂 区 周 围 应 无 无 各 种 污 染 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 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 有害气体、烟 源,符合; 略有污染,基 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 ;(3)除上述情况 尘、粉尘、放 本符合; 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 射 性 物 质 及 污染较重,不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 其 他 扩 散 性 符合。 流的下游。 污染源。 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 免危及产品卫生。 3.厂区要远离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 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可根据各类食品厂的特点由 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另行规定。 厂区清洁、平 2.厂区应当 整、无积水, 1.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 道路用硬质材 清洁、平整、 料铺成, 符合; 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无积水;厂区 厂 区 不 太 清 的 道 路 应 用 洁、平整,基 2.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 水泥、沥青或 本符合; 中间设绿化带。 厂区不清洁 砖石等硬质 或有积水或 材料铺成。 无硬质道路, 3.厂区内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判定标准 不符合。 3.生活区、 生活区、生产 1. 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应在生活区 生 产 区 应 当 区隔离较远, 的下风向。 相互隔离;生 符合;

审查项目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 符合 GB14881-1994 第 4.2 条。 现场查看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3)

□ 符合 GB14881-1994 第 4.3 条。 现场查看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4) GB14881-1994 第 4.3 条、5.7 现场查看 条。 □ 符合 □基本符合 (25)

— 15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产区内不得 饲养家禽、家 畜;坑式厕所 应距生产区 25 米以外。

判定标准 生活区、生产 区隔离较近, 基本符合; 生活区、生产 区无隔离或 生产区内饲 养家禽、家畜 或坑式厕所 距生产区 25 米以内,不符 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2. 厂内除供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饲养 家禽、家畜;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 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

.坑式厕所应距生产车间 25m 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 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 不符合

审查记录

2.1

厂区要 求

4.厂区内垃 圾应密闭式 存放,并远离 生产区,排污 沟渠也应为 密闭式,厂区 内不得散发 出异味, 不 得有各种杂 物堆放。

厂区内垃圾、 排污沟渠为 密闭式,无异 味,无各种杂 物堆放,符 合; 略有不足,基 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 不符合。

1.给排水系统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 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2.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净化和排放设 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3.厂区内垃圾密闭存放,便于清洗、消毒,远离生产 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存放远离生产车间,且不 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 4. 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 GB 13271 的规定, 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13271-91 代替 GB3841-83 ) 。 5.其他排烟、除尘装置也应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 环境。 6.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 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7.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8.熟肉制品企业冷库原料肉与分割、处理车间应有相 连的封闭通道。 9. 熟肉制品企业的厂房与外界相通的门口应设适合车

1.GB14881-1994 第 4.3 条;

2.GB 19303-2003 第 4.1.8 款。

现场查看 相关证 明、报告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6)

— 16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1. 生产车 间或生产场 地应当清洁 卫生;应有防 蝇、防鼠、防 虫等措施和 洗手、更衣等 设施;生产过 程中使用的 或产生的各 种有害物质 应当合理置 放与处置。

判定标准 企业达到规 定要求,符 合; 略微欠缺,基 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 要求,不符 合。

2.2

车间要 求

2. 生产车间 企 业 达 到 规 的高度应符 定要求,符 合有关要求; 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辆和进出人员鞋靴消毒的消毒池。 1. 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 1.GB14881-1994 第 4.5 条; 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 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 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2.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 地点。 2.GB14881-1994 第 4.6 条; 3.要配备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龙头设置以每班人 数在 200 人以内者,按每 10 人 1 个,200 以上者每增加 20 增设 1 个。 4.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 3.GB 19303-2003 第 4.3.5 款

。 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 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 指甲刷和洗涤 剂、消毒液等。熟肉制品内包装车间或预进间应设有专 现场查看 门的洗手设施,并设两个以上足够的干手器。 5.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监督 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6.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 45 度坡形,其规格尺寸应使 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 7.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 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 一定距离,离地面 20cm 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 品存放柜。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8.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 每 20~25 人设置 1 个。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 孔和采暖设备。 9.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 运出, 贮存于副产品仓库, 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 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1.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 1.GB14881-1994 第 4.5.条; 2 1.50m ,高度不低于 3m。 2.GB12694-1990 第 4.4 条;. 现场查看 2.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27)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符合 □基本符合 (28)

— 17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车间地面应 用无毒、防滑 的硬质材料 铺设,无裂 缝,排水状况 良好;墙壁一 般应当使用 浅色无毒材 料覆涂;房顶 应无灰尘;位 于洗手、更衣 设施外的厠 所应为水冲 式。

判定标准 位于洗手、更 衣设施外的 厠所为水冲 式.其它略微 欠缺,基本符 合; 达不到规定 要求,不符 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 坡度应为 3.GB19303-2003 第 4.16 款。 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 1%-2%,, 积水; 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 扫和消毒。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 3.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 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 1.50m 的墙裙;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 界面要呈漫弯形。 4.窗台要设于地面 1m 以上,内侧要下斜 45 度; 非全 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 应便于拆下洗刷。 5.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楼梯、 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 6.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 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 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

便于洗刷、消 毒。 7.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 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生产车间的厕所应 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 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 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8.分割肉和肉制品加工车间及其成品冷却间应有降温 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 不符合

审查记录

3. 生产车间 的温度、湿 度、空气洁净

生 产 车 间 的 1.生产车间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 温度、湿度、 应小于 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 空气洁净度 能 满 足 食 品 气三次;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 2m 以上,并远

□ 符合 GB14881-1994 第 4.5 条。 现场查看 □基本符合 (29)

— 18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度应满足不 同食品的生 产加工要求。

4. 生产工 艺布局应当 合理,各工序 应减少迂回 往返,避免交 叉污染。 2.2 车间要 求 5. 生产车间内 光线充足,照 度应满足生产 加工要求。工 作台、敞开式 生产线及裸露 食品与原料上 方的照明设备 应有防护装 置。 2.3 库房要 求

判定标准 生产加工要 求,符合; 略有误差,基 本符合; 满足不了食品 生产加工要 求,不符合。 生产工艺布 局合理,各工 序前后衔接, 无交叉污染, 符合; 生产工艺布 局不太合理, 略有交叉,基 本符合; 生产工艺相 互交叉污染, 不符合。 生产车间内光 线充足,工作 台、 敞开式生产 线及裸露食品 与原料上方的 照明设备有防 护装置,符合; 略有不足,基 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 符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2.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 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 不符合

审查记录

1.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 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 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 2.建筑物和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 GB14881-1994 第 4.3 条、6.3 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条。 3.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 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 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 序相互交叉污染。 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 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 度不应低于 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 220lx;其 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 110lx。 2.位于工作

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 罩。

□ 符合 查看文件 现场查看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0)

□ 符合 GB14881-1994 第 4.5 条。 现场查看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1) 1.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肉品 1.GB14881-1994 第 3.3 条、 4.5 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库)分开设置,不得直 条、8.1 条; 接相通或共用一个通道,非定型包装的产品应设专用的 冷却间, 成品库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32)

1.库房应当 企 业 的 库 房 整洁,地面平 符合规定,符 滑无裂缝,有 合;

— 19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良好的防潮、 防火、防鼠、 防虫、防尘等 设施。库房内 的温度、湿度 应符合原辅 材料、成品及 其他物品的 存放要求 2.库房内存 放的物品应 保存良好,一 般应离地、离 墙存放,并按 先进先出的 原则出入库。 原辅材料、成 品(半成品) 及包装材料 库房内不得 存放有毒、有 害及易燃、易 爆等物品。

判定标准 略有不足,基 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 符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2.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 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3.根据原料和产品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冷藏、冷冻库房, 冻肉、禽类原料应贮藏在-18℃以下的冷藏库内。所有 冷库安装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温度湿度计,定期检查和记 录。 4.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 积之比不应小于 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 每小时换气三次;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 2m 以 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5.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1.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 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2.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 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法律依据

2.GB19303-2003 第 4.16 款、 4.5.1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 不符合

审查记录

款、6.1.2.2 项;

3.GB12694-1990 第 4.9 条、4.5.2

款。

库房内存放 的物品保存 良好,无有毒 有害及易燃、 易爆物品,符 合; 保存一般,无 有毒有害及易 燃、 易爆物品, 基本符合; 保存不好,库 房内存放有 毒、有害及易 燃、易爆等物 品 ,不符合。

□ 符合 3.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 防止污染。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按品种、 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 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GB14881-1994 第 3.3 条、8.1 条。 现场查看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3)

— 20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2.4

生产设 备

1.申请人必 须具有审查 细则中规定 的必备的生 产设备,企业 生产设备的 性能和精度 应能满足食 品生产加工 的要求。

1.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且具备审查 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性能与精度符合 具 备 审 查 细 生产规程要求。包装设备和包装工艺中,用于商品量检 则 中 规 定 的 测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必须达到 100%, 所有计量和包装 必 备 的 生 产 设备要定期检定或校准。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设备,设备的 《食品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性 能 和 精 度 2. 设备一般应用脚架固定, 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 一条; 能满足食品 生 产 加 工 的 3.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对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应 2.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 要求,符合; 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 用卫生规范》第 4.4.4.1 项; 具 备 必 备 的 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生产设备,但 3. 《食品生许可管理办法》第 现场查看 个 别 设 备 需 4.供水设备及用具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 十二条; 核对设备 要完善,基本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 清单 符合; 不 具 备 审 查 5.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购置证明材料等档案应 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 细 则 中 规 定 保管齐全。 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 号)。 的必备的生 产 设 备 或 具 6.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 5.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备 的 生 产 设 用,应有明显标志。 备的性能和 6.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精 度 不 能 满 7.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购置证明材料等档案应 足 食 品 生 产 保管齐全。 7.GB 19303-2003 第 4.4.1 款。 加工的要求, 不符合。 8.接触生肉、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 标志明显,分开使用。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4)

— 21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2.直接接触 食品及原料 的设备、工具 和容器,必须 用无毒、无 害、无异味的 材料制成,与 食品的接触 面应边角圆 滑、无焊疤和 裂缝。

1.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 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 1.GB 14881-1994《食品企业 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相关标 通用卫生

规范》4.4.1 款、 准。 6.3.4.1 项; 完全符合规 定,符合; 2. 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工具和设备应当 2.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直接接触食 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第(六)款; 品及原料的 设备、工具和 3. 设备 、 工具、 管道表面要清洁, 边角圆滑, 无死角, 3.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 容器的材料 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上、下工 通用卫生规范》4.4.2 款、 符合规定,但 序衔接紧凑, 无焊疤和裂缝。 4.4.3.1 项; 与食品的接 触面偶有微 4.设备 、 具、 工 管道表面要清洁, 边角圆滑, 无死角, 4.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 小焊疤、裂缝 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上、下工 通用卫生规范》4.4.2 款、 等情况,基本 序衔接紧凑, 无焊疤和裂缝。 4.4.3.1 项; 符合; 不符合规定, 5.熟肉制品企业的车间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 5.GB 19303-2003 第 4.3.6.1 不符合。 备清洗、消毒的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清洗、 项、4.4.2 款。 消毒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固 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设备之间和设备 与墙壁之间应有 0.5m 以上的距离

现场查验 查阅材料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5)

— 22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 条第(五)款、 GB14881-1994 《食 1.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 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6.3.3 第 彻底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款; 食品生产设 施、设备、工 具和容器保 养良好,使用 前后按规定 进行清洗、消 毒,符合; 食品生产设 施、设备、工 具和容器的 维护保养和 清洗、消毒工 作存在一些 不足,基本符 合; 存在严重不 足,不符合。 2.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标识 清晰、运行正常、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应建立 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并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使用清洗剂 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 到污染。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 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 品”字祥,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 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管理制度。 4.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 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 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5.应有不得少于 2 年的维修、清洗消毒记

录。 6.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但检 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 行确认。 7.熟肉制品企业应有供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控制人员 使用的现场检测设备; 这些设备至少包括: 中心温度计、 有效氯检测、PH 计、温湿度计。 2.GB 14881-1994《食品企业 通用卫生规范》第 5.3 条;

3. 食 品 生 产设施、设 备、工具和容 器等应加强 维护保养,及 时进行清洗、 消毒。使用的 清洗消毒剂 应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

3.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 条(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四) 、食品生产 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卫 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 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61 号)” 、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 卫生规范》第 5.4.2 款、5.6.1 款; 4.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 通用卫生规范》第 5.5.2 款; 5.GB 19303-2003 的 4.6.2 款。

□ 符合 现场查验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6)

— 23 —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2.5

检验设 备

申请人应具 备审查细则 中规定的必 备的出厂检 验设备设施, 出厂检验设 备设施的性 能、准确度应 能达到规定 的要求。有合 格计量检定 证书。实验室 布局合理,满 足相应检验 条件。实行委 托检验的,应 签定合法的 委托合同或 协议。

判定标准 具有审查细 则规定的出 厂检验设备, 且能满足出 厂检验需要, 实验室布局 合理,满足相 应检验条件, 符合; 具备必备的出 厂检验设备, 但比较陈旧或 有少许误差, 或实验室布局 不太合理,基 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 则规定的出厂 检验设备,或 不能满足出厂 检验需要,不 符合。 实行委托检验 的,签定合法 的委托合同或 协议的, 符合; 有委托合同或 协议,且规范 的, 基本符合; 既没有委托 合同,也没有 委托协议的, 不符合。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1.检验室应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检验设备,检 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检验设备的精度应满 足出厂检验需要,按期检定,有合格计量检定或校准证 书(对照申请材料、标准、细则核查是否具备相关仪器 设备、辅助设施、试剂及证书等) 。 2. 检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标识清晰。 3.实验室布局应合理,根据检验方法、检验人员的数 量和仪器的大小来对理化检验室(含仪器室)、微生物检 验室进行合理分区,保证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实验室 环境条件(温湿度、避光、防震等)要满足仪器设备的使 用要求。应避免不同检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干 扰。

法律依据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

记录

查看设备 清单、必 要时现场 查看证 2.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 书,查委 用卫生规范》 7.2 条、 条; 托合同或 第 7.5 4.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设备台帐、 协议 维修记录应齐全,并妥善保存,以备查核,保存期不得 3.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少于 2 年。 5.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但 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 进行确认。 6. 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7.检验室使用面积应与该类食品检验工作相适应。企业 必须配备与留样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 域或留样间不得小于10平方米。

1.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 用卫生规范》6.3.3、 《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九)款;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7)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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