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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行政许可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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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行政许可问题解答

1、食品及相关专业是怎样定义的?

答:根据《GB/T 22003-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理解与实施》(作者: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著),食品及相关专业指:

(1)食品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制糖工程、发酵工程、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2)食品相关专业:农学(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园艺(果树学、茶学、蔬菜学)、植物保护(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农药学)、动物科学(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草业学、特种经济动物饲养)、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植物营养学、土壤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毒理学)、生物科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

2、食品生产企业迎接现场核查准备工作应做些什么?

答:为确保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序开展,现将许可现场核查事前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申请企业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一、时间安排和人员准备

1、食品生产企业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应已完成现场核查的准备工作,符合审查通则和相应细则规定,具备接受现场核查的条件。审核时间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2、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岗位人员,如法人、质量负责人、采购、生产、品控、设备、检验、仓储、人员培训等须参加现场核查,不得缺席;

3、申请企业应具备与所申报单元食品相适应的生产及检验能力,各有关人员应在自身岗位上各司其职,如配料车间有配料人员、生产车间有操作人员、包装车间有包装人员、仓库有库管员、检验室有检验人员等,并随时准备在现场接受考察;

4、与现场审核无关的非本企业人员(包括咨询公司人员等)不得出现在核查现场。

二、生产条件准备

1、现场核查时企业应组织正常生产,确保所有生产设备能够完好运行,各项生产活动有序开展;

2、相关的检验、计量等设备已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手续齐全有效;

3、原辅料、包材及成品仓库应存放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所有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标识完整清晰,分类放置,摆放整齐,离地离墙,防护措施齐全。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库(柜)保管;

4、核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施,如:电脑、打印机、网络以及相关操作人员,便于相关资料修改、打印和上网传送。

三、资料准备

1、企业申报产品的管理制度、工艺文件及相关记录(进货查验记录、配料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清洁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检验记录、出货记录、健康管理记录等)齐全,且记录应与规定要求相一致。换证企业随机抽查两年内相关记录;

2、企业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索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齐全,且与仓库内实物标签所标识的厂名、地址、证号、批号等内容相一致;

3、企业人员资质证书(法人、质量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培训证明、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及工作证明、工作人员健康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等)齐全。生产用计量、压力表以及检验设

备必须提供合格检定报告;

4、企业实际的功能间分布、人流物流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要与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

5、企业生产的配料要做成表格给现场检查员查看(提醒检查员要保密),其中每一个食品添加剂都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找到出处;

6、根据申报产品审查细则及产品特性及要求的特征性资料,如冷链、空气洁净度报告、矿泉水水质证明采矿证明。

7、现场核查需要的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3、生产肠衣等食品的加工小作坊,其生产的食品能否到外地销售?

答:2009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BG/T23734-2009)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武汉市《武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规定,产品只在承诺的限定区域内销售。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能随意到外地销售。

4、何处可以找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及其它食品生产相关文件?

答: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国家部委及各省市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汇总”,将在食品伙伴网上出现您所需要的文件。该汇总的法规内容非常丰富。

5、武汉市食药监局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提出的生产场所、法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员、食品检验人员的要求是否有上级文件规定?

答:有。请见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质监食函【2013】40号)。[点击此处查看]

6、能否提供省局、市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

答:可以。[点击此处查看]

7、是否可以提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参考式样?

答:可以。[点击此处查看]

8、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许多问题,企业要进行整改,能否提供整改报告参考的模板? 答:可以。[点击此处查看]

9、企业在生产许可证届满后向市民之家窗口提交换证申请,新发证上的证号还可以打老证号吗?

答: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原有生产许可证视为自动注销,新发证重新编号,企业应按新发证准备申报资料。

10、企业生产速冻纯肉卷、肉块(大块分割成小块)等,需要申请QS证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和农产品概念不同。牛、羊、猪等畜禽肉经过分割、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该类产品仍为农产品,不属于食品范围,对该类农产品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亦即该类产品生产企业不需要申请QS证。

11、企业生产经过调制了的畜禽肉(如添加了味精等)可以按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类制品)】申请QS证吗?

答:可以。

12、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区分隔出单独的空间设置检验室吗?

答: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明确指出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13、食品生产企业法人可以兼任食品安全信息员吗?

答: 可以。

14、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食品安全信息员吗?

答:可以。

15、企业法人、质量负责人、食品安全信息员、检验员在武汉以外的地方经过培训,申报资料时其培训经历和相关证书是否认可?

答:凡是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盖有公章)的都认可。

16、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食品类别、申证单元、品种明细、执行标准如何填写?

答:建议申报企业在百度上下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分类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另外可以在《食品伙伴网》下载相应的国家食品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根据不同要求分别填报。

17、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有哪些要求?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检验报告须明确标注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标识(即CMAF)。检验报告应为全项检验报告,检验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执行标准,且必须有检验结论为:合格。

18、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不能提交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的,可提交哪些资料作为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答:参照《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

第九条和武汉市相关规定,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写明该房屋地址,土地所属,房屋所属,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允许做食品生产加工。

19、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何要求?

答: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详见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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