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3 13:01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留芳 点击: 2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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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有先后顺序之分,并非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仅存在于合伙人相互之间。
[案情]
魏恒聂于2005年9月8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联达厂。同年12月18日,魏恒聂、蒋振伟、卞跃、祝永兵签订合伙合同约定:该四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将联达厂变更为合伙经营企业;合伙后的企业名称仍为联达厂,使用原营业执照;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2006年12月23日,魏恒聂、蒋振伟、卞跃、祝永兵、尹宏祥、洪彬签订协议书,载明该六人出资成立联达厂,并就解决该厂困境、理清该厂账目、偿还对外债务和六人各自的投资等事宜作出约定。2006年10月,联达厂向双盈公司购买焦炭用于生产,但仅支付部分货款,并于2007年1月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213785.95元。双盈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达厂及魏恒聂等六人共同给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