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观察
关于我国海上保险发展近况的分析
冯丽宇孙泉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俗称海上保险,又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1872年成立的上海轮船招商局带动了我国近代海上保险的起步。新中国成立之初,“水险”成为我国保险业的主要业务。因此,“水险”是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源头,也是新中国保险业的源头。1958年,国内停办保险业务,仅保留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保险。上世纪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初,一片凋零之中只有海上保险一枝独秀,并且在世界保险市场上维护了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因此,其对中国保险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水险”却在不知不觉中慢慢淡出了我们的视野,这种现象值得探讨。
作为定金。而CIF价高于FOB价,这就意味着,如果采用FOB方式,在合同执行的前期买方可以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
当开展进口贸易时,很多国内商户却选择以相对较高的CIF价换取卖方在国外为货物投保的服务。国内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滞后以及当今保险代理行业的不规范使得我国保险业呈现“投保易,索赔难”的尴尬局面,令很多商户对国内保险缺乏信心,转而投保国外保险。而国外卖方更是乐见其成,这样的选择可使其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种恶性循环中,国内水险规模持续萎缩。
3、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中国水险发展艰难目前,全球约60%的海上保险市场被英日德美四国占据,仅英国伦敦占有的份额就超过20%。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且多年来水险业务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市场份额不断下滑,失去国际水险市场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另外,在中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我国保险业仍然将目光集中在国内市场,缺乏对于我国经济“走出去”战略实施保驾护航的意识,没有努力抓住机遇将业务拓展到海外,将本属于自己的业务拱手让给国外保险商。
4、与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CC)相比,我国保险条款(CIC)描述得较为模糊,不同的解释可能造成纠纷增加
ICC中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和“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指明。CIC则仍采用如“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表述方式,而对“外来原因”的说明却不够具体。同时ICC规定,一切险对于装货过程中跌落的整件货物承担保险责任,而CIC中却不保此项。由此可见,条款的差异及同时使用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对吸引潜在客户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
一、我国海上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2位。其中,快速增长的进出口贸易贡献卓著。2012年,我国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8667.6亿美元,贸易顺差2311亿美元。在世界航运低迷的大环境下,2012年中国海港吞吐量达100余亿吨,居世界首位。经济实力的增强为承担船舶、货物、运费等风险的海上保险提供了巨大空间。
但是,十多年来,我国海上保险业务却呈现萎缩趋势。从1997年开始,中国人保的水险保费开始出现负增长,1998年该项保费年增长率达-19.15%。“入世”以后,局面略有好转,但由于基数小、增长慢,水险规模下降的态势始终得不到逆转。2004年,国内约1/4的财险公司的水险保费收入同比下降。目前,全球海上保险保费规模约为250~300亿美元,而2009年我国全国海上保险(含外资)保费收入不到15亿美元,仅占全球总量约5%。
二、我国海上保险萎缩的原因
海上保险——我国保险业赖以建立的基础,面临如此尴尬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内保险业对海上保险不够重视,导致其发展滞后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业运营情况表显示,今年1~10月全国财产险原保费收入为53081615.27万元,约占总原保费收入的1/3,其中超过70%来自车险,而水险保费不到3%。“水险”是财产保险中技术含量较高的大宗保险业务,为获得分散的小型业务而放弃水险是导致其萎缩的根本原因。
目前,国内水险保费收入主要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由于政策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程度有限。今年1~10月,外资财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总量的1.2%。因此,单纯依靠外资企业,是难以实现中国海上保险的实质性跨跃的。
2、对外贸易中的买方和卖方放弃国内投保,将目光转向国外
在实践中,INCOTERMS规定的贸易术语中最常被采用的是CIF和FOB。两者的一大重要区别就是:CIF条件下,保险由卖方办理;而FOB条件下,保险由买方办理。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发货装船后运输途中的风险都是由买方承担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买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调查显示,作为对外贸易的出口方,我国国内商户更倾向于选择FOB。采用这种方式交易,卖方不需承担为货物投保的责任,只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定期发货装船。而国外买方为了索赔方便,通常也更愿意选择在其本国投保。不仅如此,很多贸易合同的执行都采取分批付款的
式,且卖
一般会要求买
在制造前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
三、对发展我国海上保险的建议
伴随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海上保险显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加快发展这一险种能够为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能使“水险”在新时代重焕生机,成为保险行业一个新的增长点。
1、国家不能对于财产险的畸形比例坐视不理,应采取措施优化市场结构,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引导;应出台政策支持海上保险发展,鼓励行业关注“水险”;同时,鼓励进出口商户国内投保,消解他们的担忧。
2、行业应抓住和平发展的契机,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重要机遇点,通过拓展“水险”业务,使中国保险“走出去”。为此,行业应改良现有险种,不断开发新的险种,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职业教育,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应学习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优点,了解海外客户的需求,努力开辟世界市场。
3、进出口商应积极主动地去了解我国的海上保险业务,更多地考虑在国内为货物和船舶投保,并应热情地为这一业务的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促使我国海上保险快速成长起来。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为国际贸易提供风险保障的“水险”是一国保险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载体。能否在国际水险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已成为衡量一国保险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准。因此,发展“水险”业务,是中国保险业拥有国际话语权的基础条件。我们绝不能任其萎缩,而是必须重振“水险”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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