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的结合
【摘 要】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是两种很常见的调解方式,两种调解各具优势。如何能将这两种方式的优势相结合。在德阳建设主管部门做出了一次有宜的探索,在建设主管部门下设仲裁调解中心,对本行业的工程合同进行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调解中心
一、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之优劣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几种方式。行政调解相对于前两种调解方式来说相对专业、权威且被调解双方主动性较强,受到被调解人的喜爱,尤其是主管部门的调解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这种调解行政主体主持,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1]行政调解这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介入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劝导,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一致解决协议,化解矛盾。行政调解有其固有的优点,当然也有其局限性,比方行政调解在法律文件应用的选择上,容易使用地方性法规、市级文件、甚至局级文件作为调解的依据,在许多业务部门,更倾向于用行业惯例来指导工作,在“和谐”的观念下。行政主体所考虑其它的因素较多,难免存在盲目的结果。此外,行政行政调解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