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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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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什么是诉讼法?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诉讼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分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共有原则。共有原则是使用于各种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制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指只适用于适合某种诉讼活动的原则,。我国的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

2什么是非诉讼法?特点是什么?

非诉讼法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交给非司法机构审理的一种制度。包括仲裁法、调解法等。

非诉讼法的特点是:1、以自愿为前提。仲裁、调解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2、主体必须有第三方。除双方当事人外,必须有第三方进行公断。3、灵活便利。仲裁、调解及时、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是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4、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于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活动,调解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原则有: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4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5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法院特定的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秩序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6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

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7什么 是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其原则包括:侦查权、监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9什么是仲裁法?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法是规范和调整仲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 自愿原则 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10仲裁法的基本步骤有哪些?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裁决五个步骤。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的行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受理。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当事人申请的程序。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织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会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做出裁决。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

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5)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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