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投资业务财税处理
企业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一直备受关注,《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对企业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发后,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发生了变化,为了相关人员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笔者对此将做详细介绍。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下同) 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
(一) 会计准则、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规范的比较
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规范有较大差异:
1. 《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后者直接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核算;(2)前者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者采用成本价值计量。
2.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持有期间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下同) 、债券利息,不确认收益而冲减成本,后者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均确认为当期收益;(2)前者按照市价与成本孰低计量,投资减值时计提减值(跌价) 准备; 后者以实际成本计量,投资减值时不提减值准备。
(二)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1. 购入。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决定作为短期投资持有的,如果该项投资购进价款中不包含应收股利或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
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购入的股票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再扣除应收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购入的债券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利息,则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再扣除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持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除收回、处置或追加投资外,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作变动,即使发现投资资产已发生减值,也不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作为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作为短期投资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作为短期投资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持有期间,不计算利息收入。 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票股利,作为投资方的小企业是否应作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作规范。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 项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
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与以上《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同的规定。
据此,小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应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3. 短期投资的处置。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已确认但尚未收到且包含在出售价款中的应收现金股利或应收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 短期投资损失的确认。《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范短期投资的损失核销处理,但实践中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的原因致使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被投资单位突然被取消上市资格) ,遇到这样的损失当然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五个条件,包括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关闭、连续多年停止经营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 第六条列举的“股权投资”确认损失的五个条件,其文字表述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财税[2009]57号的规范对象是“企业的股权投资”,而准则中规定的是“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这就是说,小企业发生的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发生损失,从税收上讲
完全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条件核销。另外,财税
[2009]57号第四条还规定了除贷款以外的债权资产确认损失的六个条件,与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六个条件的文字表述也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小企业发生作为短期投资的债券损失,从税收上讲也应参照其条件核销。
短期投资的损失确认,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核销时如有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挂账,也应同时核销并增加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准备长期(指一年以上,下同) 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
(一) 会计准则、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规范的比较
1. 《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以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影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后者则不论什么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2)前者采用可收回金额与成本孰低计量,后者采用实际成本计量;(3)前者有一部分归类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后者则统一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2.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较:(1)前者以非货币资产换取投资时,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 后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投资时,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进行计量,
投资成本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前者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后者则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3)前者没有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确认条件和相应处理,后者则专门规范了投资损失确认条件和相应处理。
(二)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1. 投资取得:(1)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支付的价款中不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再扣除应收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持有损益:(1)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应当按本企业应得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2)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登记新增股票金额。
3. 处置:出售股票、股权或者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清算收回投资,应当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股权已确认的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 损失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投资无法收回或基本无法收回,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五个条件确认投资损失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此时有涉及该项投资的已确认但未收到的应收股利,也应同时核销并增加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指企业购入的在1年以上(不含1年) 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一) 会计准则、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规范比较
1. 《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债权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科目核算,后者仅在“长期债券投资”核算科目;(2)前者按摊余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后者则按实际成本法结合溢折价摊销核算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3)前者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后者则统一按实际成本结合溢折价摊销进行计量。
2.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科目名称为“长期债权投资”,核算内容包括
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后者只核算长期债券投资。(2)前者规定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后者规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时,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债券的账面价值(溢折价) 。
(二)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长期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 购入。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1)应当按照其票面价值(面值) ,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2)如果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债券面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2. 持有。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1)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在计息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2)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3)债券的溢折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借记或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 收回或处置:(1)债券到期收回本金或本息,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债券的账面价值,贷(或借) 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按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利息,贷记“应
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处置长期债券投资,相关分录应与以上收回投资分录相同。
4. 损失的确认。债券持有期间,因债务人出现特殊情况致使债权无法收回时,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损失原因符合该准则
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损失并转销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 确认投资损失并转销债券账面价值的会计分录为: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的账面价值,贷(或借) 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按已确认但未收到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