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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08/03

【小兵原创】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一、增值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1销项端:

1.1.1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1.1.2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1.3 收益的按照增值税

按照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1.2 采购端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二、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

3.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3.2 合伙制基金

3.2.1合伙制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3.2.2投资者层面的税收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3.2.2.1 LP投资者为自然人

(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可见,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

上海则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由此可见,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3.2.2.2 LP投资者为企业

(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先分后税”的“分”并不是宣告分配股息,而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许多合伙企业也实际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3.2.2.3 LP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3.2.2管理人的纳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层面针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的法规主要有如下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针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进行了特殊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北京层面的法规主要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并未区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适用税率。

天津的规定主要有《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即,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股权转让收益与执行合伙业务的收入进行了区分。

上海层面的法规主要有《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

[2011]10号)。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而更早出台的沪金融办通[2008]3号则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沪金融办通

[2008]3号在2011年被沪金融办通[2011]10号修订,但在上海更通行的做法是普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横琴新区出台的《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4.1税收返还

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和大部分地区不同,西藏的财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较大。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在西藏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对于地方财力,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

4.2税收政策

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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