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家为什么恐慌 --文物局工商局专项整治运动的法律分析 - 范文中心

收藏家为什么恐慌 --文物局工商局专项整治运动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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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文物流通乱象丛生,不利于文物保护:销售伪劣艺术仿品扰乱文物市场;假冒文物坑骗买家;个别商铺私下收购盗墓流转文物,对市场实施文物保护产生负面影响。2017年8月2日工商总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整顿通知》),对文物市场进行联合整治,是积极履职保护文物的行政措施。

当前文物市场存在各种乱象,特别是制假售假坑骗买家的违法行为,用劣质仿品混淆市场秩序行为之恶劣,已为社会民众长期诟病。个别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没有及时报告,仍以无法判断是否文物为由,销售、转卖文物,客观上滋生文物规范市场之外的私下交易蔓延,导致文物犯罪所得顺利流向市场。有些商铺,利用地方古玩城管理不规范、程序不严谨、审查不到位等问题,在缺少必要资质、注册和登记手续时,即挂靠古玩商铺,进行文物经营。如今,两局联合执法,从经营环节上加强管理,实施必要的抽查,是打击犯罪、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必然之举。

两局联合发布《整顿通知》后,收藏界和文物市场出现了关于“《整顿通知》是针对国内收藏家的一次清剿,重点在于打压民间收藏,防止民藏露头!”等危言耸听的传言。律师老钱收到众多收藏家请求,对《整顿通知》进行解读。

经过严谨法律分析,律师老钱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整顿通知》是为打击民藏”是对行政举措的误判;二是《整顿通知》从宗旨、目标、内容分析,均针对规范市场;三是《整顿通知》是短期运动式行政,容易产生执法偏差。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由于效率规定、效果要求和预案不足等因素,导致对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律师老钱建议:行政机关依据《整顿通知》进行执法管理,应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合理执法,在打击犯罪和违法经营的同时,做好保护其他经营者、商户的合法权益的预案,保证合法权益实现途径的畅通,确保收藏家和合法商户权益不受侵害,文物市场、古玩市场运行顺畅。

一、 收藏行为本质合法,藏家无需恐慌

(一)   收藏行为是《文物法》及其条例明确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1.      《文物法》规定民间收藏的合法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第五章明确规定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性。

《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意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五种法律规定的合法方式收藏文物。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一不部分文物不得买卖。言外之意,不得买卖的文物,已经合法收藏的,收藏行为是受到保护的。通过除买卖以外的形式,延续收藏,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      《文物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间收藏具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民间收藏文物中,具体权益、条件和方式。

《文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在《文物法》规定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同时赋予民间收藏家“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的权益。

3.      《整顿通知》是以《文物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依据发布

《文物法》和《文物法实施条例》对民间收藏行为的合法地位、合法权益和应当享受的行政服务权利进行了表述和规定。8月2日的《整顿通知》正是基于保护民间藏家合法权益,打击文物市场乱象、藏家被不法人员坑骗、不良商户违法经营、注册文物商店和拍卖机构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整个整顿阶段,工商总局和国家文物局将围绕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展开。

(二)   收藏藏品的性质和品质需要有关机关确认并登录,藏家应支持行政积极作为

文物市场和收藏界长期以来为文物“确真”难题所困,市场主体尚未自发组织成立自律机构并形成对文物“确真”的统一标准。本次,两局依据《整顿通知》对文物市场的整体规范整治,对完善国家文物数据库、揭露仿造文物产业内幕、明确文物“确真”具体方式都有积极推动作用。同时,根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执法必须规范、合法、有据,必然对以下难题予以明确和解答:

1.      古玩、古董、仿品、高仿品与文物的区别

文物市场、文物理论研究、文物鉴定机构对文物、古玩、古董、高仿品、劣质仿品和普通艺术品的概念、外延、界限并没有明确的认定。虽然,1992年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92)文物字第209号《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只能由指定单位经营的文物和可以由古玩旧货市场经营的文物进行了列举。但随着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基建发展,文物等级和品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标准已不具有参考价值。

在本次联合整顿中,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示文物的外延和范围。这对文物市场标准的确定具有积极意义。

2.      文物确真鉴定由谁来做应确定

国家文物局2016年1月4日发布《关于指定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等13家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和2016年9月30日发布《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共指定42家机构作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

依法执法要求,对专业物品品质和价值的鉴定评估,需要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进而确定。本次联合执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以上42家机构必然不能满足文物整顿执法的鉴评需求。联合执法中的确真鉴定需求,将更加明确文物确真鉴定的资质、标准和要求。

3.      鉴定主体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要明确

鉴评的意见和结论,是对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决定性依据。鉴评机构和鉴评人员应当对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根据国家文物局对指定42家机构发布的文件规定:“国家文物局负责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对以上42家机构的监管只限于遴选和备案,并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的处罚权限。

(三)   文物市场健康发展需要整治和规范,行政作为是对过去不作为纠正

《文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确定,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和经营规范。同时,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市场保持放任态度,不规范、不监管、不履职。现今,通过发布《整顿通知》,进行联合执法从积极履职角度,是初步实现对不作为的纠正。

结论:收藏行为是《文物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依据《文物法》制定发布的《整顿通知》,不会违背《文物法》规定,针对收藏行为、收藏家的合法权益进行违法打击。

二、 全面解读《整顿通知》,重点在打击犯罪

《整顿通知》第一部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厅)说明:“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文物的收藏鉴赏需求不断提高,民间收藏文物日趋活跃,文物交易持续增长,促进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明确工商总局和文物局代表国家对民间收藏文物和文物交易增长持肯定态度。通过正面从前提、目标、内容角度解读《整顿通知》,凸显打击犯罪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   前提解读

《整顿通知》是工商总局与文物局联合专项执法的通知,从法律渊源上说,该通知虽然是由国务院两部委联合发布,但其仅对7月31日至10月31日两局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执法的动员通知,不属于立法范畴,不具有立法层面法律渊源意义,不属于行政规章。整个专项执法活动,仍然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进行。

本次专项运动的前提是:“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是售卖假“文物”,坑骗消费者,严重危害文物安全,扰乱文物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主要分为两大乱象:倒卖文物犯罪和以销售文物为名坑骗消费者。

(二)   目标解读

《整顿通知》第一部分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整体目标进行明确。整体目标从执法效果看,可分为直接目标、间接目标和长效目标,所有目标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加强行政管理、突出服务职能。

1.      直接目标

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对文物市场主体不规范、经营行为不规范和禁卖文物管理不严进行直接打击,实现文物市场主体、行为、客体的规范有序。

(1)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文物行为,清理违法经营主体

按照规定,文物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应当接受监管,合法主体的经营和交易,属于行政管辖范围。一旦经营、交易存在合法性问题,首先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监管。

虽然《文物法》规定只有特定主体可以经营文物。而在市场上,有一部分主体不属于文物商店或拍卖公司,其工商登记中经营范围包括了“销售文物艺术品”。此时,可能在实际检查中出现冲突和疑难问题,工商与文物局共同联合行动,这类主体调查和处理,是两局对经营主体合法性认定的一次对话。

(2)      假托“文物”名义售假坑骗的违法案件,清理违法经营主体

长期以来,文物艺术品市场制假售假现象严重,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以制作假“文物”为本地产业核心,予以保护和支持。造成整个文物市场对文物判定和数据整合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整个文物市场价值体系的有效运行,更让一批对文物本身了解不多的消费者被假货坑骗。

一些不良商家,明知为假,仍为假“文物”做虚假宣传,以文物价格销售给买家,给买家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本次整治以售假坑骗为直接目标,对假“文物”产业进行规范和整治,为文物市场今后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3)      查处一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文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四种文物不得买卖:一是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是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是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然而,由于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市场管理不严,一些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也进入文物市场流通,有些伪装成普通艺术品、高仿品,有些以可流通文物名义售卖,造成国家文物和资产流失严重。

本次以规范市场为抓手的整治活动,能够查处一批甚至一大批禁止买卖的文物,使这类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

2.     间接目标

(1)      有效震慑非法经营者

古玩、旧货市场,商业街和文物旅游景区商户,并非《文物法》规定能够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主体,但从目前整个文物市场经济体规模和交易总量上看,这类主体在整个文物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针对这类商户的整治,很大程度上能够对文物市场经营规范化,有很好的引导和震慑作用。同时,各地特色商业街和文物旅游景区长期存在的以假“文物”坑骗消费者的行为也能得到遏制。

(2)      提高全社会守法经营、合法收藏意识

两局联合整治行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文物经营的合法界限,在文物市场中划定违法犯罪红线,警示市场各主体在《文物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雨活动。在肯定收藏家合法地位的同时,确立合法收藏重要性,让收藏界明确提升合法收藏意识。

3.      长效目标

(1)      完善文物市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文物市场的行政管理职责既包括了文物监管职责也包括了经营主体经营监管职责,更是从销售端阻断文物犯罪销售渠道的重要手段。本次整治行动,是工商总局联合国家文物局共同进行的执法行动。通过本次联合整治行动的配合与联动,可以从实践确定两局在文物市场监管中的明确职责,进而列明两局的责任清单,完善文物市场监管机制,防止相互推诿、放任不管。

(2)      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

监管到位、权责明确,落实到文物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就能够在文物市场运行中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管理症结。通过整治行动,在文物市场主体准入、具体运行、交易监管、事后跟踪等环节,确立监管机制,在整个文物流通闭环中,实现有序运行,从根源上消除文物市场主体经营乱象。

(三)   内容解读

1.      整顿对象

(1)      古玩(文玩)和旧货市场、涉及文物经营活动的特色商业街、文物旅游景区

由于古玩、旧货、艺术品与文物在概念和外延上的模糊,市场管理相对松散,没有形成完备的监管机制。假“文物”大多成本低、仿造效果低劣,同时,旧货市场、文物旅游景区等地的客流量大、消费能力不高,文物自行判断能力差,符合这类违法经营谋取高额利润的主力消费人群。因此,假托“文物”名义售假坑骗,主要集中在这一类整治对象中。

(2)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

文物商店,其前身大多为国营企业,专门从事可流通文物经营。文物拍卖企业,都必须有一级拍卖资质才有资格取得文物拍卖权。随着,文物市场流通量的激增,文物商店的改制和文物拍卖企业的增加,对这类主体经营文物的管理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出现很多潜规则和暗箱操作。

(3)      经营“旧物”“古玩(文玩)”等互联网网站

线上整顿是针对目前逐步兴起的艺术品金融+互联网运作模式进行的第一次监管。从“互联网+”快速发展成为主要经营模式开始,艺术品销售与艺术品金融都快速组建线上模式。鉴于“互联网+”经济体的特殊性,在本次整治中,也会摸索出对这类经济体监管的方式,防止线下违法经营转向线上。

2.      整顿重点

(1)      虚假宣传

即假托“文物”名义售假坑骗、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无授权、许可、备案的违法销售

即对文物商店未经许可销售文物及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文物拍卖企业未经许可拍卖文物及从事文物购销经营,以及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销售文物未依法备案等违法行为。

(3)      无资质经营

即线上线下,无资质从事文物经营等违法行为。

3.      责任建立

整治行动落脚点在责任制度的建立,只有落实责任义务,才能对整个文物市场的监管实现有效监管。

(1)      督促市场开办者(线上线下)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求在文物市场(线上线下)明确市场管理人是对市场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管理人对进入市场的商户应当履行基本的资质审查,对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证照不全的商户,不能允许进入市场营业。同时,市场管理人对市场上买家反应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处理,对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

(2)      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并执行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的整体监管,应明确划定监管职责和范围,对两部门职能交叉部分,设立联动协作机制,逐步建立起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4.      长效机制

行动结束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总结,统计成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与不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结论:《整顿通知》从其行动目标、对象和内容上分析,整治重点在打击文物犯罪,整顿文物市场违法经营,做好文物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现市场有序运行。

三、 短期运动式行政执法应注重防范几种误区

(一)   偏离目标,扩大打击范围

《整顿通知》对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是对三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进行检查,从销售环节入手,打击文物犯罪,规范文物经营。

但从关于文物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以及司法、执法实践,都带有对文物收藏的偏见,认为收藏文物大多数是违法收藏,是盗墓出现的文物。

事实上并非如此,近三十年的大开发、大发展,使得整个民间收藏家收藏的文物数量快速上升,精品绝品不断涌现。民间收藏家收藏的文物大多数是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具有收藏价值,基本认为是赝品而无人问津的,才被收藏家收藏的。

不可否认,由于法律上、司法执法机关对收藏文物违法的认定误区,主观臆断认为积极自发保护文物的藏家是盗墓的共犯。在本次整顿行动中,可能会出现扩大整治范围,而波及民间收藏家的情况。

(二)   从重从快,违反程序正义

1.      从重从快,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人员的合法辩解权

历史证明,从重从快的运动式执法,很可能出现违背法律程序、基本程序正义而只关注效率和结果的执法现象。运动式执法,容易将执法过程简化,对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集更加简单粗暴,易形成冤假错案。

同时,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文物犯罪相关问题的认知尚存争议,一旦从重从快,即可能将本来需要完整证据链才可能证实的事实,简化为简单认定。

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要件——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要件——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将倒卖的表述改为“出售”,原“倒卖”的表述应理解为买入再卖出,或多次倒入倒出行为,是两个行为的有机结合。《两高解释》将“倒卖”扩大解释为“出售”,甚至对以牟利为目的,不加任何阐述和解释。两者之间的矛盾,落实到实际中,司法、执法机关在从重从快从简的运动执法过程中,很可能误解《两高解释》的规定和要求,导致执法过于草率,造成司法执法结果偏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无法保护。

2.      从重从快,对疑似文物一律打击,影响古玩市场正常交易

从重从快从简的运动式执法,使行政部门对古玩城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方式更加随意。在没有任何违法举报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尚未进行立案,就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所有销售古玩的合法性证明,不能提供的,先行扣押再行鉴定。

由于古玩城商户属于在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备案的合法主体,从事古玩销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文物法》仅对文物合法性来源予以规定,对普通古玩合法性不予限制。行政部门在没有证据证明所销售古玩属于文物的前提下,不得要求商户提供普通古玩合法性证明。但在运动执法过程中,为从重从快从简,执法方式必然以效率优先,对商户销售物品不予准确区分,先采取控制措施。

这种执法方式,必然对各大文物市场的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对消费者对商户的基本信赖造成破坏,给商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三)   有罪推定,侵害合法权益

日常司法、执法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这种以事后鉴定结论来确认之前的行为完全是客观定罪,是有罪推定,极不公正。

在运动式执法过程中,有罪推定更加凸显,执法人员只关注从商户搜查的文物,不关注商户对文物情况的明知,也不收集关于商户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均不接受私人委托对藏品是否属于文物、文物等级进行鉴定,市场上也没有鉴定机构有资质提供鉴定藏品是否属于文物、文物等级的鉴定。另一方面,对藏品是否属于文物,一般合法商家无法认知。

一旦运动式执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就可以对标的是否属于文物和文物等级进行鉴定,并以此定罪。即将先入为主的认为商家明知藏品是盗墓所得,对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结论:运动式执法从程序法意义上,出现执法偏差的可能性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弱。特别是在第一时间相关证据的收集上,更注重客观忽略主观。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能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对程序正义的侵蚀。

四、 规范市场秩序需要规范执法和保护合法权益并行

通过对两局发布《整顿通知》进行深入剖析,该通知是以短期运动式整顿执法作为抓手,摸清整个文物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再以整顿效果作为基础,探索对文物市场监管和发展并行的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促进文物市场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诚信的体制机制。鉴于《整顿通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在规范文物市场,实行文物标准化建设,落实文物市场准入制度,从整个文物市场发展大局看,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与收藏家应明确以下态度:

(一)   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执法

两局在文物市场各大乱象丛生,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积极履职对文物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是利国利民,利文物利藏家,利规范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未来文物标准化登录、文物金融化发展和文物全球化探索都具有积极意义。

虽然,专项整治是为期三个月的整治活动,对文物市场长期规范化运作和监管不具有直接的固定的制度化意义,但专项整治的短期探索,也为将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针对文物市场进行权责划分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和数据信息。

为文物市场的风清气正、公序良俗,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与收藏家应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对两局联合的抽查、检查,应当积极参与,良好沟通,在不影响正常合法经营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在发现文物犯罪相关线索时,应及时报告,举报线索,帮助两局实现专项活动的整体目标。

(二)   应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两局依据《整顿通知》进行全国范围的联合执法时,其执法行为时刻受到商户与收藏家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是由《宪法》赋予的神圣的权利,任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消除监督权利。因此,人民群众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行使、是否合理行使、是否存在侵害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都可以进行全面监督。

(三)   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要积极维权

在积极配合专项执法活动的同时,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也要注重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旦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害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合法权益情况,应及时维权:

1.      保留证据

从重从快的执法活动,往往非常迅速,一旦发生合法权益侵害,被侵害主体常常只关注与执法者进行口头理论,有时情绪激动后容易出现动手妨害公务情况。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不利于合法权益维护,甚至有可能将受害者转变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老钱建议: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收藏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的侵害,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手机或者相机进行拍照录像,保留执法行为证据。切忌出现情绪激动,从口头冲突将事态恶化为肢体冲突。

2.      提出复议或申诉

即便是在从重从快的运动式执法过程中,一旦行政机关决定扣押一部分艺术品或者查封经营商铺,必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些商铺认为行政机关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明示的救济途径必然无法实现维权,就怠于提起复议或申诉,反而通过上访、堵门等非正当方式实施救济。最终正当程序救济无法启动,错失合法救济途径。

律师老钱建议: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收藏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提出复议或申诉,通过行政程序行使维护合法权益的程序性权利。

3.      委托律师及时介入

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收藏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委托律师代理维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藏家维权,成功代理了国家博物馆索要石鲁名画《山区修梯田》案,收藏家李舒弟教授与张星忠、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维权经验,是全国广大古玩经营商户、文物商店、拍卖公司和收藏家合法权益的维权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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