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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大连联通〔2012〕15号

关于印发《中国联通大连市分公司

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单位:

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联通大连市分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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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大连市分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请假管理程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重要管理制度之一,员工须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忠于职守,努力工作。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劳动工时制度。特殊岗位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日为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调整,以公司行政部门通知为准。

第五条 考勤周期

考勤月度周期约定为从每月20日起至下个月19日止。

第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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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故不能出勤,需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表》(附表1),并经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准假。

(一)管理序列员工申请各种假期,需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审批,请休假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其他员工申请休假除事假(3天以上)、出国探亲假以外的其他假期,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其他员工申请休3天以上事假,须由单位假前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四)员工申请休出国探亲假期,须由单位负责人初审、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 考勤日常管理

(一)考勤管理要求

1、各单位的日常考勤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勤管理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考勤员)负责统计出勤情况,做好考勤登记、假条收集和核准工作。须建立员工考勤簿,没有条件的班组可由班长等人代替记录考勤情况。

(二)考勤登记统计要求

1、员工请假原始资料必须认真规范填写,原始请假资料由各单位考勤员收订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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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零星请假,应分别按假别按月累计统计,满8小时或一个工作班时的,按1天假期计算。

3、各单位需于每月20日将《员工未出勤工时月报表》(附表2)报送至人力资源部。

(三)请假管理要求

1、10天以上病假员工医院病休证明原件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单位留存复印件。

2、根据管理要求,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抽查病休员工病休证明的有效性,如发现员工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医院诊断证明的,有权宣布病假无效,已病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3、各单位要如实记载并及时上报员工请休假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4、凡员工请假到外地,因病请假超过假期3天以上的,需经当地乡以上、部队团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休假类别及待遇

第八条 公假

(一)假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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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假期列为公假:

1、员工因公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工伤管理程序并根据工伤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进入停工留薪期。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按照工伤管理流程并根据《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未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逾期不复工者按旷工处理。

2、员工经公司组织批准送往健康疗养的,可给予公假。

(二)待遇

1、员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伤残等级鉴定后各项待遇按《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2、其他公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九条 婚假

(一)假期规定

1、员工本人依法初婚、再婚,可给予婚假。

2、员工做婚前医疗检查,给予婚检假一天。

3、婚假期限一般为3天。初婚时,女员工23周岁者,男员工25周岁及以上者属于晚婚,增加婚假7天,共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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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婚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5、员工结婚配偶在外地者,可根据路途往返必须的时间另行给予路程假;但双方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者要求回某一方原籍结婚的,不给路程假。

(二)其他

1、员工须提前上交请假单,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须一次休完,假期不得分段转存。

3、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核准员工婚假资格,并开具休假通知单。

(三)待遇

婚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享受路程假的,往返交通费自理。

第十条 丧假

(一)假期规定

1、员工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给予丧假。

2、丧假期限最多不超过3天,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员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必须的时间另行给予1-2天路程假。

(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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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需及时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2、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包括路程时间。

(三)待遇

丧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享受路程假的,往返交通费自理。

第十一条 产假

(一)假期规定

1、女员工依法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难产的女员工经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3、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具有准生证生育第二胎的,按规定可休产假90天。

(二)其他

1、员工须提前上交请假单,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48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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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假期间公休日及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3、女员工非法生育时,不享受生育待遇,缺勤按事假处理。

4、女员工计划内怀孕工作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女员工产前假15天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产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按病假处理。

6、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待遇办理,产假期满后仍病休的产前与产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但不能超过规定的医疗期。

7、女员工因病休假在医疗期内生育时,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产假期满仍继续休病假时,产前与产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医疗期。

8、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核准员工产假资格,并开具休假通知单。

(三)待遇

产假工资发放按如下办法处理:

1、产假期间员工的月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综合补贴正常发放。

2、员工提交相关生育手续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生育保险— 8 —

结算办法支付个人生育期间生育津贴(即社保支付的生育期间工资);同时,公司按照休假员工休假当年本人月平均工资×5个月的标准,从员工工资中冲减重复发放的休假期间工资。

第十二条 生育手术假

(一)假期规定

1、女员工放臵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臵的,产假顺延。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

2、女员工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产假顺延。男员工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0日。

3、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时(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4、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臵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结扎手术的,或因放臵宫内节育器、施行结扎手术失败而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二)其他

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均应凭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市分公司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休假通知单方可休假。

(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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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第4项情况流产休假的,岗位及绩效工资照发。

2、因其它情况而施行人工流产术或自然流产的,以及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绩效工资停发。

第十三条 护理及哺乳假

(一)假期规定

1、女员工符合晚育条件而生育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为哺乳期员工。每天安排其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3、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其他

1、男员工申请休护理假须提前上交请假单,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2、男员工护理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待遇

男员工护理假期间待遇及休假资格核准比照女员工产假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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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带薪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一)假期规定

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工作年限分别享受下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8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2天; 累计工作已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全国、省、市、集团公司劳动模范不受参加工作时间的限制,经市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每年可休假15天。

(二)其他

1、法定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本年度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本年度内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本年度内病假累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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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上的;

(4)本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5)受各种处分并正在处分期间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员工在本年度年休假之后,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

5、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除享受年休假外,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并可合并使用。

6、确定工龄年限以每年1月1日为准。

(三)待遇

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综合补贴照发。 第十五条 探亲假

(一)国内探亲假

1、假期规定

(1)未婚员工工作满1年后,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原则上每年给假 1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员工因两地分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 12 —

假1次,假期为30天。

(3)已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按实际情况可核给路程假1-2天。

(5)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2、其他

(1)员工须提前上交请假单,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2)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探亲对象为配偶与员工本人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的抚养人)。

3、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往返路费的报销执行财务相关规定。

(二)出国探亲假

1、归侨员工、侨眷员工,港澳台胞眷属员工申请出国(境)探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我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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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出国探亲的,可申请探亲假。

(1)假期规定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4年以上(含4年)一次,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不足4年的,每年假期不超过1个月。

(2)其他

①员工申请出国探亲,须出具其配偶单位审批后的相关证明,即公派留学的研究生本人向派出单位申请其配偶探亲的书面申请。②休假员工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③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

(3)待遇

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视作自动离职处理。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事假

(一)假期规定

凡属于员工个人事项,必须本人亲自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核给事假。

(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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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申请事假必须事前提出申请,上交请假单,按请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2、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以及未经批准延长事假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同时工资予以扣除。

4、试用期人员,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按事假实际天数顺延试用期。

(三)待遇

岗位工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1天扣20%,2天扣50%,3天全月不能得奖。

第十七条 病假

(一)假期规定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审核并上交二级以上医院诊断的给予病假。

(二)其他

1、病假超过3天的一律凭就诊医院(二级以上)开具的病假证明,无就诊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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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休病假如遇紧急情况、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10天以上病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病假期间遇公休日及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三)待遇

1、病假期间岗位工资按员工连续工龄时间发放,待遇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发放本人岗位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发放本人岗位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发放本人岗位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发放本人岗位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发放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6)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6个月的,按本人岗位工资60%发给救济费。

2、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如下标准发放:

(1)病假6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总额不予扣发。各单位在绩效二次分配时应根据如下原则扣发绩效工资:病假前4天每天扣发15%,后4天每天扣发10%,休满8天全月扣发绩效工资,扣除后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6个月的,— 16 —

全额扣发单位绩效总额。

第十八条 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员工可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一)管理办法

1、医疗期内,均应按规定审核并上交病假证明,迟交证明或无证明者,均不得享受医疗期待遇。

2、员工连续病假2个月或在12个月之内累计达到2个月的,为长期病休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下达《医疗期通知书》(附件3)。

(二)医疗期限

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医疗期的具体规定: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公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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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三)断续病假医疗期计算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其他

1、长期病假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长期病假员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市分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长期病假员工复工前,需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复工证明后到岗。复工试工期为3个月,试工期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按原医疗期限累计计算;连续工作6个月以— 18 —

上者再次生病休息可重新累计计算。

4、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不能痊愈的,可持指定医院开据的证明,经总经理批准后,延长医疗期一年。

5、病假期间遇公休日及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五)待遇

1、员工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执行医疗期工资标准,即岗位工资按60%发放,绩效工资停发。

2、长期病休员工复工试工期间,仍按岗位工资60%发放,试工期满后补发试工期40%工资。

第四章 早退、迟到及旷工

第十八条 员工早退、迟到及旷工的规定

(一)迟到、早退

1、标准

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达工作地点的,为迟到;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地点的,为早退。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又未及时补齐的,记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2、处理办法

迟到或早退在1小时以内的,按1小时扣发岗位工资;达

— 19 —

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

(二) 旷工

1、标准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到公司上班者、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均为旷工。

2、处理办法

旷工1天以下的,岗位工资按天扣减,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月累计旷工2天的,当月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减半发放,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的,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他

拘留或受审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的,因私发生按事假处理;因公发生比照工伤处理。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的行政处分办法,按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国联通集团[2009]72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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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加班、夜班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加班

各单位负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加班,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留存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核查。

(一)人员适用范围

1、正常原因加班:是指实行倒班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勤工作的。

2、特殊原因加班:是指在法定节假日因特殊工作出勤,或公休日、休息日,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勤,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二)加班费的规定

1、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2、法定公休日和平日确需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员工补休。如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补休的,按特殊原因加班审批。

第二十条 夜班

(一)人员适用范围

实行倒班制的员工

(二)夜班费标准

1、大夜(指17点到次日8点),12元/天

2、小夜(指16点到24点),6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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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律修订,按新修订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员工请(休)假申请表

2、员工未出勤工时及违章违纪月报表

3、医疗期通知书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中国联通大连市分公司综合部 2012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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