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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10/08

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概念简析】

法人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的行为都要通过他人完成,这里的他人,既包括作为法定的法人执行机关比如董事长,也包括经过授权的其他人。在经济交往中,交易的一方如果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该方是否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非常重要。如果对授权的权限疏于审查,则会引起明显不同的法律效果。在表见代理的制度下,通常的风险表示形式有以下几种: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②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书、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又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③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作明确表态。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予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转为有权代理。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④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成立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

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权限逾越型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道。②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②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意见】

1、明确授权范围

在委托他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对授权的受委托人名称、事项、权限以及期限应做到明确无争议,确保表见代理所必须的权利外观无从形成。具体的措施,在填写委托书时应当使用清晰、准确的词语写明委托的事项,委托的权限,哪些事项可以由代理人单独完成,哪些事项须由委托人明确另行答复;在委托书的留白处用标记消除,以免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不正当的添加委托事项。

2、消除无权授权表征

在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情形下,如果代理人已经离开,或者不再具有代理权,应当将这一结果及时通知代理人从事交易行为的对方,及时消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表征,防止对方误认为代理人仍有代理权而做出不当的履行。在通知的同时,还应注意收回代理人保留的空白介绍信、合同、委托书等。在消除这些授权表征后,代理人仍然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行为则不会被视为代理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3、加强内部管理

对公章、空白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等必须建立备案和使用的审批、登记制度,防止这些具有权利外观的凭证被不正当使用;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以自己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活动,在知晓后第一时间予以否认,否认行为的表示,既可以向行为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甚至求助于公安机关,保留好提出异议的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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