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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纠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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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纠纷意见

建筑合同有很多种就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例,控制法律纠纷,首先必须从合同文本做起。也就是说,完善的合同文本,可以大大的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很快找到好的方案,争取主动。所以,合同文本除了应该按合同法规定,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之外,还要尽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一些特别约定,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很多条款都可以自己协商,所以,在签合同之前就要对对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看看对方的资信情况,建设工程合同对资质要求严格,所以,这个是考察的重点。还要对施工时候的事故处理,安全施工责任做出约定,然后对建设用的材料的规格,监理,项目经理都必须要严格要求。最后一定要约定质保期并预留质保金,还有诉讼管辖地也是合同双方必争的一个项目,建议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合同范本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修改。

上面是合同文本,合同签订之后,就是施工了。施工时,最后保持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出现什么问题,马上提出,并迅速做出反应,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施工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这个是技术问题了。验收不合格,要写在验收报告中,并让双方签字确认。

反正就是根据工程的进度,针对每一个阶段的主要风险点,设置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案。

具体建议

所谓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依据施工合同有关计价条款规定,计算已完工程应得的工程总造价。此工程造价需要得到业主的签字认可,它是施工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只有工程价款如约结算,才意味着施工企业完成了项目施工全过程,避免了经营风险,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在当今建筑市场,竣工结算难已成为普遍现象。它是引发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困扰着施工企业的资金回笼,造成大量的“三角债”。

历年来政府对建设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相当于重视。1991年9月7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与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在中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1992年3月2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抓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问题一直受

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但从目前来看,它仍是一个有待彻底解决的难题。根据近年来我公司竣工项目的统计数据情况来看,竣工结算审定仅占竣工项目的50%左右,还有相当多的项目久拖不结,甚至有些项目结算的时间比施工工期还长几倍;而未办理竣工结算,又成为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借口。“竣工结算难”已经成为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更成为政府解决拖欠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障碍。笔者认为,要避免竣工结算难引起的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应从以下向方面着手:

一、建设工程设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设计招标及其设计方案公开竞选方法来选择设计单位。 优化设计方案是设计阶段的主要步骤,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办法。设计优选的目的,在于论证拟采用的设计方案技术上是否选取进可行,功能上是否满足需要,经济上是否合理,使用上是否可靠。避免因人为的不合理设计方案造成项目变更过多而增加投资,出现结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问题。

(2)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缺口。

设计变更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进度、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设计变更发生后,对其审查尤为重要,无论设计变更是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工程师输签发后,施工单位才能按变更图纸实施。另外,设计变更涉及计价方式不明确的,也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明确计价方式后才能实施,否则将给竣工结算带来扯皮,增加结算的难度。

二、招投标管理

施工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投标前应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内容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方法、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违约等问题进行重点评审。同时,闲自考察施工现场,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以及周边环境,如果是外地的项目,还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劳动力情况以及材料价格、居民生水平等等,结合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决定是否参与投标。不能一概为了承接工程而忽视中标该工程后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更不能以“秋后算帐”的态度承接工程任务,以此避免结算纠纷。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而事实上,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不少非国有资金

的工程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但招标文件规定,工程量除设计变更外不允许调整,显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风险也转移给了投标人。投标人主观上依赖政策支持,寄希望于到结算时再争取自身利益,然而结算时业主往往以投标人已接受招标条件而不予调整,造成结算难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审查力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标管理平台。

三、施工合同管理

(1)审慎对待总价包干合同。不少业主为了方便控制投资,不管工程大小、工期长短,往往采

用总价包干合同方式,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虽然合同条件不算苛刻,但隐形风险很大。例如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上涨,导致项目资金短缺,工程牌停工或半停工状态,承包商措手不及,要求业主调整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业主予以拒绝,由此引发纠纷。类似的合同纠纷在目前建筑市场屡见不鲜。承包商应根据自身经验,判断总价包干合同的风险,不要随意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笔者建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最好不要采用总价包干合同,以避免因工期长期带来的不可预见的隐形风险。

(2)施工合同尽量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时必须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权利,合同内容,条款尽可能完善,考虑周全,措词严谨,避免用词含糊以及条款之间相互矛盾。

尤其就是针对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式、索赔的依据和办法、材料价差计算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竣工结算方式等涉及到合同价款方面的条款和内容,一定要表述准确、清楚、严谨,为竣工结算时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

(3)妥善处理施工索赔事件。

索赔是工程施工中的普遍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影响,使得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情况。合同双方应以合同条款为基础,以法律条款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有节有度地对待施工索赔。但事实上,有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的一些合理索赔也很难得到业主的支持。如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的停工,工期索赔、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特殊风险事件及不利自然条件索赔等,业主虽已签收但并未确认,到使结算时承包商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而蒙受经济损失。对于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时即请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及时调解,不能拖到结算时才办理,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四、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

(1)准确计算并认真审核工程量与定额套用。

在结算编制与审核过程中,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用是否合理,费用计取是否正确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内容是否完整等,也经常因在双方的对账过程中发生很大差异而扯皮。工程量计算与审核,它的工作量大、耗用时间长,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重要的环结,这两个环节均与双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相关,由于对施工图和定额理解的差异,施工方与业主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在结算对账过程中,双方经常为了各自算时间;也有少数业主总以各种理由久拖不结帐。因此,施工方在工程量与定额套用的计算与审核上应严谨、精确、考虑周全,并尽可能与业主达成共识。

(2)以按月结算代替一次性结算。

按月结算即承包商按月完成进度报是(含变更、签证等),经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需送审的项目)审核确认后作为约定的,如工期奖、质量奖、总包服务费等一并考虑在内。工程竣工后每月经确认的月完成量累加就是该工程的结算总价,这样既缩短了结算时间,避免了重复计算、重复审核所花的人力、财力,物力,又避免了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的诸多纠纷。

五、结束语

合同纠纷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以其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查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双方有争议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是解决因竣工结算难引起的合同纠纷的重要保证。

(本文来源: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文径网络:文径 尹维维 编辑 刘真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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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谢东旭 通讯员 邱瑜

合同在所有社会合作关系中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明确了双方合作关系履行的义务与权利,相互约束的条件等等。合同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到了企业之间的各种商业合作中。诸多种类的合同,都必须基于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基础上才能够形成这种合作关系。但是不难发现,企业间因合同出现的纠纷举不胜举。

为什么原来是出于一种企业间互惠互利的合作形式,结果却又反目成仇而对簿公堂了呢?各企业又该如何去合理有效地规避这些不该发生的合同纠纷呢?

本期我们邀请了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李菁。李法官将以其审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涉及企业间合同纠纷的具体案例,以案说法,为企业提供避免合同纠纷的使用参考。

【案例一】

看明合同内容 才能签上大名

2005年5月,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游说投保。经不住保险代理人口若悬河的游说,公司的老总爽快地在保单上签下大

名。

天有不测风云。同年8月,“麦莎”台风来袭,服装公司的一号车间倒塌,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服装公司在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不料,保险公司的答复是 “损失是台风造成,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不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服装公司投保的是基本险项目,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包括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坠落等,而免责范围是地震、暴雨和台风等。

听到这样的答复,服装公司的老总不解: “我们公司在别的保险公司一直投的是综合险,怎么到你们公司就成了基本险了呢?”保险公司出示了保单,在保单背面,三个小字 “基本险”映入眼帘。服装公司老总顿足不已,当时大笔一挥,根本没有看仔细所投的险种。

因为保险公司拒不理赔,服装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金山区人民法院。服装公司诉称,在 “麦莎”台风期间,公司的一号车间遭受雷击而倒塌,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在理赔阶段一直表示是台风导致车间倒塌,直到诉讼阶段又提出是雷击导致房屋倒塌,有骗保的嫌疑,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认定服装公司倒塌的车间遭受了台风袭击,而难以认定倒塌车间遭受过雷击。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台风属于保险责任的免责范围,因此判决服装公司败诉。 法官点评:

在商场上,冷静和细心是难能可贵的品质。各个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时候,要谨慎对待,仔细审阅格式合同的每个条款。

一般情况下,此类由对方提供的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文本,可磋商余地不大,所以更要认真辨别。

本案中,服装公司的老总在签约的时候听信了保险代理人天花乱坠般的 “讲演”,而没有充分询问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最后连投保的内容都没有弄清楚。

由于难以认定倒塌车间是遭受过雷击,法院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判定。由于台风属于保险的免责范围,所以,对于服装公司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究其败诉的最终原因,是这位老总的粗心,才导致吃了 “哑巴亏”。

【案例二】

工程项目转包 责任并不转包

2004年7月,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一办公楼承建工程转包给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由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

其间,一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屋面防水材料,交由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合作顺畅,直到2005年9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估算货款时才惊讶地发现,实业有限公司居然拖欠货款

达22万余元。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1万元。

当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再次要求实业有限公司付款时,实业有限公司以 “该项目已全部转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关系陷入僵局。随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找到了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对方表示合同不是他们签的,他们只负责具体施工,而且合同上都没他们公司的名字。

于是,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一纸诉状递至金山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实业有限公司以该工程已转包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及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企业之间存在有效买卖合同关系,实业有限公司在接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并确认欠款金额后,应当依约支付货款,但却拖欠至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相应货款及赔偿。 法官点评:

在建筑工程承建过程中,因分包商不负责而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在本案中,作为总承包人的实业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自始至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承包人不能以该项目已部分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为由,推托因分包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身为材料供应商的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是明智而正确的,该项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通常具有多方主体、多元客体,有时难以理清头绪。此时,各个企业需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找到主张权利的相对方,要找对指定目标,才能有的放矢。

【案例三】

口头合同不保险 有被赖帐之风险

2003年,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经同行乙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介绍,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口头上谈妥交易,由甲公司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某型号钢筋混凝土承插管,并送货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

眼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很快要竣工了,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货款,高达49万元的货款一直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与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没有发生涉案买卖关系,而是与乙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发生涉案买卖关系,而且货款也已结清。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判决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9万元。

法官点评:

在目前国内的合同纠纷中,企业间的商业性合同纠纷仍居榜首,造成纠纷的原因,往往由于很多

主观及客观因素。而一纸书面合同,其威力往往不可小觑。

虽然本案中,甲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但为保险起见,法官建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在经过协商后达成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是出于便宜之计,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的确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现实中,口头合同往往不利于一方主张权利。身为企业主,应时刻具有保护己方权益的意识,以免造成有心无力的状况。

法官提醒

对于各个企业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李菁法官提醒:

首先,合作项目的意向确定时期往往是主观意识比较强的时期。这个阶段,企业一定要考虑到商机背后的风险性,多参考旁观者的意见,多吸取不利条件的反馈,再做出理智的选择。

其次,在合作意向确定至合同签署前的时期,企业必须与签约方协约形成一个完整的合作过程。签署合同之前,企业间一定要充分了解清楚,合作双方是否真正的公平、合理,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约与欺诈。

第三,当确认合作意项切实可行时,企业要理性分析合同条款,不能忽略任何一条。因为最后引起合同纠纷的,往往就是那些当初认为 “不太重要”的条款。

第四,在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中,企业之间必须要有严谨的行为规范,凡涉及到履行合同的相关手续必须要一应俱全,并且在相关合同上一定约定出现违约行为后的相应赔偿方式。

朱新智 张进湘

(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 7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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