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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08/0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0]62号     2010-04-0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对2010年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的时间可延长至4月底前完成。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审批类税收优惠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除实行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之外的其他应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登记备案后执行。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审批(备案)的或虽提请审批(备案)但未能获得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已享受相关优惠的应追缴相应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税收优惠额度。核算不准确的,由有权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调整;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权限、程序和职责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附件中规定的审批(备案)权限办理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省局监管企业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统一由省级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备案)。

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对总机构在省外的省内分支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取得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备案)文书;未取得相关文书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权税务机关办理审批(备案)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直接向有权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申请表;

(二)本办法附件中规定应报送的审批(备案)资料。

(三)有权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规定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权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审批(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后执行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填写《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

(三)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部门应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填写《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进一步明确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未按要求提交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填写《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

(五)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有权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填写《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受理纳税人的审批(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对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有权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一)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二)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对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对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且告知纳税人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权税务机关应通过对申报资料相关性审核、实地核实等手段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审批(备案)工作。上级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下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在预缴期间享受的应在预缴申报前按规定程序提请备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其他备案应在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完成。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有权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相关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章  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当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管理监督,根据优惠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税收优惠管理台账,登记税收优惠享受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审核。重点包括:

(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和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复核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超出审批(备案)的优惠期限、范围和额度等;

(三)根据企业报告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四)涉及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应审查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备案)资料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或采取虚假资料申报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下级税务机关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不少于一定比例的抽查,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30日前向市级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税收优惠情况和总结报告。市级税务机关在每年7月15日前书面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税收优惠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原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总局相关规定执行。以后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

(事先备案类)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4.税收优惠文书

(1)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项目申请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申请表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

序号

优惠项目

报送专项材料列举

报批时间

审批机关

1

生产性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

1.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企业实际经营地在区内的证明;

4.企业章程;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

2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1.能源项目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2.交通项目企业应提供资料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交通部门的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3.港口、码头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交通部门的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口岸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给予新建港口码头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章程;

4.以上优惠如属仅限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省级税务机关

3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享受15%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4.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5.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原税务机关批复同意享受双密企业低税率优惠的批复复印件。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省级税务机关

4

投资金额较大且回收时间较长的外商投资项目

1.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资回收期的测算;

4.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章程。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省级税务机关

5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企业应在转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

6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1.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2.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支付对价合同或协议书。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

7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相关保护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的说明。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

8

社会公益政策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

9

就业再就业政策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劳动保障部门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清册;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为下岗事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凭证;

6.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说明。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

附件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

(事先备案类)

序号

优惠项目

报送专项材料列举

备案时间

权限机关

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向各级税务机关提请资格认定时应报送: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年度备案时应报送: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

2.非营利组织章程;

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一)企业获得免税资格认定后,季度预缴时可享受该优惠;

(二)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一)免税资料认定为各级税务机关;

(二)年度备案为县级税务机关

2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3.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

4.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企业在开始相关项目经营后1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5.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5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5.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7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一)企业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提请备案后,季度预缴可享受;

(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报送: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8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1. 《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见附件);

2.全年各月的《资产负债表》(已采集的除外);

3.企业职工名册;

4.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

5.关于依法设置账簿(已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除外)和具备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企业可在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明后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10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额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投资额抵扣额逐年结转明细表。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11

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可抵免的专用设备当年投资额等。

2.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6.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

7.逐年结转抵免应纳所得税额明细表;

8.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12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

3.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1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企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14

软件企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优惠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年度认定证书;

3.获利年度说明;

4.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职工花名册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花名册;

6.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明细表,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账,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

7.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15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2.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明细账、年度利润表;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16

动漫企业

1.省级认定机构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及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申请享受重点动漫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2.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明细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明细账、年度利润表;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花名册、研发人员花名册、全部职工花名册。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1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3.获利年度说明;

4.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18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退税

1.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

3.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4.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5.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6.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市级税务机关

19

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 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应报送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

4. 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明细表,包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名称、功能、入账价值、购买时间、折旧或摊销起始年限等信息;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等)。

企业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县级税务机关

20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1.转制方案批复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二)对新办文化企业,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附件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序号

优惠项目

报送专项材料列举

备案时间

备案权限

1

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等。

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2

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3

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身份证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3.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4.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4

证券投资基金优惠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等;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等。

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

附件4-1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项目申请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申请税收优惠年度经营纳税情况(万元)

营业收入

应纳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申请优惠起止时间

申请优惠

类别

申请优惠

金额

申请税收优惠理由

纳税人声明

我承诺:我申请的税收优惠事实、理由事实,如有虚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该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项目;

2.纳税人对本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4-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申请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备案项目名称

(预计)金额

报备项目

情况说明

(可另附页)

纳税人声明

我承诺:我申请的税收优惠事实、理由事实,如有虚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2.纳税人对本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4-3

编号:

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收悉。经审核,决定自           年     月     日起予以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4

编号:

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收悉。经审核,因                                                 的原因,决定不予受理。

纳税人对本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5

编号:

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你单位因             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下列资料收悉: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报送人:               接收人:

(受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6

补正资料告知书

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更正)下列材料,请于      年     月     日前补正,请你单位补正后再提出申请。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7    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

年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管理码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行业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具体行业

是否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年度相关指标

1.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2.资产总额(万元)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平均值

3.从业人数(人)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平均值

纳税人声明:以上数据真实、可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税收管理员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分局(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 1.应纳税所得额,按审核后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

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2.本表一式三份,二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

(3)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

(4)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5)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6)补正资料告知书

(7)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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