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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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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假期管理规定

一、假期种类、待遇和休假对象

(一) 带薪年休假(工休假)

1、 休假对象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含聘用制员工)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 年休假天数

(1) 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一周(5个工作日)

(2) 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两周(10个工作日)

(3) 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三周(15个工作日)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是;

(2)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资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 若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 探亲假

1、 休假对象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满未获医院聘任的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其中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 探亲假天数

(1) 探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结婚不满一年者,不能享受探亲

假。

(2) 探父母:

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科室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不论身边是否有子女,均可按未婚职工探望自己在外地的父母。

(3)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亲;

①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②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③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两年一次的,给假45天;每年一次的,给假20天。

④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一次,给假40天,不予累计。

(4) 配偶是军人的职工,军方如果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

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探亲假。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如要求报销往返路费必须出据军方所在部队探亲时间证明。

(5) 经批准公派到外地学习进修的人员,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根据规定

原则上不予休假,进修人员因事或利用假期回家,其路费应由本人自理。学习在一年以上,入学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探亲费开支标准,在其学习满一年后报销,此后学习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从院外调入本院符合享受探亲假的人员,在原单位未休假的,持原单位证明,可按规定给假。见习、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见习、试用期满医院下文聘任以后,从下一年度起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 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必须持有本院出具的专科疾病证明书方可休假。

(四) 事假

在休完年休假的情况下,职工因重要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五)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另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自职工本人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按自动放弃婚假处理。符合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规定的职工结婚时,若当年来请探亲假的,需要利用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可按探亲假待遇来办理,往返路费给予报销,但不另给婚假。

(六) 节育假、产假

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

(七) 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可享受哺乳假。具体办法是: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小时,双胞胎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5分钟。做了绝育手术的哺乳假可按上述办法延长至婴儿一岁半。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八) 丧期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丧假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职工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或寒暑假处理丧事是,不另给丧假。

(九) 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可休工伤假,须按有关程序办理申报、确认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手续。除年休假、事假外,上述其它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探亲假要一次休完,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时间;出(国)境探亲假已包括路程假,不另给路程假。

二、请销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一) 凡请假者,须本人提出申请。

1、 业务科室的正、副主任和正、副护士长请假外出,分别到医务部、护理部、分管院领导

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备案,然后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行政后勤科室的正、副科长请假外出,报主管院领导签字审批,然后到院办登记备案,再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

2、 非领导职务的正、副高级职称人员请假外出,先经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然后报医务部或

护理部批准并登记备案,再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

3、 其他人员请假,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分别到医务部、护理部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

备案,将请假单交给本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

4、 请假者,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医务部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5、 丧假者,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人事科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6、 请哺乳假,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人事科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7、 请探亲假、节育假、工伤假者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由人事科审批,请假人持《请假登

记本》交给科室主任后方能离开岗位。出(国)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8、 请婚假者,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持申请报告、《结婚证》到计生办审批晚婚假,到

人事科审批法定婚假,请假人持《请假登记本》交给科室主任后方能离开岗位。婚假不能跨年使用。

9、 请晚育假、独生子女假者,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

计生办审批,请假人持《请假登记本》交给科室主任保存。

(二) 事假:职工假期在3天(含)以内,科室提出意见,由人事科审批;4天至15天由

科室、人事科逐级提出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 请探亲假、婚假、工伤假者,假期届满,请假人必须按时返院上班。请病假者假期

届满,请假人必须按时返院上班。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须持有关部门疾病证明,且提前向所在科室和人事科书面报告,按本规定批准权限审批后方能续假。

(四) 各科室、班组必须如实将职工的休假情况填写在职工考勤表上,提高透明度,便于

民主监督。

(五) 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请假的管理,严格按照医院统一的考勤表和《请假登记本》做好

请假情况登记(特别是年休假和事假、病假)。医院每年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科室请假的管理进行抽查。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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